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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读】刘灏|人工智能与计算机作曲:前提、技术与问题(下)

点击关注→ 音乐名师大讲堂 2022-05-02

“独学而无友,则孤陋而寡闻”

(《礼记·学记》),

“利可共而不可独”(曾国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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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当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时,已有半个多世纪历史的计算机音乐又展现出许多新的可能。人工智能用于计算机作曲,有着基于音乐法则的便利,也有基于“人工情感”技术的难度;用于计算机作曲的人机交互技术有其特定的算法理论和人机交互模式。人工智能用于计算机作曲,在实用层面有其广阔前景,也为传统作曲提供了便利,但无论人机交互技术何等发达,科技和人文之间的某些“不可通约性”也使计算机作曲替代人类作曲具有不可能性。

关键词:人工智能;计算机作曲;人机交互
作者简介:刘灏(1981~ ),男,博士,上海音乐学院音乐工程系教授(上海 200031)。
刊载于《音乐艺术》2019年第4期,第137~144页

*连载


续:人工智能与计算机作曲:前提、技术与问题(上)

(二)用于计算机作曲的人机交互模式
就目前而言,人工智能作曲技术在音乐创作中的应用实际上可分为两个主要方向[9]:第一个方向是,以人类为创作主体,即人工智能辅助作曲技术。这种技术旨在为专业或非专业的音乐创作者提供更便利快捷的音乐创作模式,根据创作者提供的旋律动机,通过对样本库的深度学习,为创作者提供其所需音乐风格的可能性选择,以达到辅助作曲的目的,Open AI发布的Muse Net(图2)系统就属于该类别,它为人类作曲家提供了一种非常便利的音乐思维获取方式,作曲家在该平台上可与深层神经网络人工智能作曲系统直接交互,选择不同的音乐风格或乐器组合,Muse Net会根据作曲家的需要创作不同风格的音乐作品。Google公司前不久发布的A.I.Duet(图3)同样为作曲家、钢琴家们提供了交互的平台,它可以根据人类演奏的音符,通过神经网络学习实时生成相对应的旋律,实现与人类共同演奏钢琴“二重奏”,我们之前提到过的交互式遗传算法便是此类音乐创作模式的一个代表。另一个方向是,由人工智能直接进行音乐创作,也就是我们之间提到的通过随机过程或根据人类给定的规则进行作曲,甚至模仿人类情感进行智能创作等,在这一类别中,人类除设定规则或算法体系外,不直接参与音乐的创作以及算法的交互。智能作曲的最新案例来自于佐治亚理工大学音乐科技中心(The Georgia Tech Center for Music Technology)研发的人工智能打击乐机器人Shimon,通过深度学习的样本分析与吸收,它可独立地创作不同风格的音乐作品,该神经网络接受过成熟的训练,已吸收了将近5000首完整歌曲(包括贝多芬、披头士乐队、Lady Gaga、Miles Davis和John Coltrane等)和数以百万计的各类音乐基础元素,它的创作者Bretan定义了一种“高层次的音乐语义学”,帮助Shimon脱离机械化地音乐元素堆砌拼凑,达到一种类似于人类的创作模式,以结构观念作为支撑,能够对和声进行实现整体把握。

 

图2  Muse Net智能作曲系统

 

图3  A.I.Duet智能交互作曲系统

 

三、人工智能背景下科技与人文的新型关系


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行业开始与人工智能相互渗透和融合。于是,科技与人文活动的相互关系又一次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在科技不断发展、人机交互技术日新月异的背景下,如何认识、看待和利用音乐人工智能?这涉及许多问题,其中有音乐艺术的特殊性问题,更涉及音乐人工智能中的人机交互技术的特殊性。然而,这些都需要认识和把握科技与人文之间的新型关系。
(一)计算机作曲与人类作曲的“不可通约”
音乐人工智能中的“算法作曲”能否替代传统的人类作曲?机器人能否替代作曲家。尽管如前所言,音乐人工智能还有待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并存在许多未知领域,但这个本不应提出的问题仍被提出来了,并由此使人们重新思考音乐中科技与人文的关系。著名美学家朱光潜先生曾说,人类是艺术创作的主体。波兰艺术理论家卓菲雅·丽莎则认为,音乐是社会化的一种人类心理活动的特殊表现形式。的确,在“作曲”这一高级精神活动中,人的主体地位无疑是计算机所无法替代的;包括音乐创作在内的音乐活动,也永远是一种社会化的心理活动和情感交流。因此,计算机程序凭借单纯的运算无法进入到人类思维高度活跃的艺术创作状态的。总之,无论人工智能技术如何先进,人机交互技术如何发达,计算机是不可能替代作曲家的。这种不可能性不仅来自目前人机交互技术的不够发达,不具备替代人类作曲的思维基础,而且还来自科技和人文之间的某些“不可通约性”。这就意味着,即使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科技与人文之间的“不可通约性”也将计算机作曲与传统音乐分为两个不同的学术领域。
从目前的发展态势来看,人工智能作曲技术的发展速度的确是惊人的,所推出的作品也逐渐趋于“成熟”,但这仅仅是一种直观听觉上的效果呈现,而不能说是真正的音乐作品。音乐创作发展到今天,作曲已远远不止是创作“悦耳动听的旋律”那样简单了。音乐作品作为一种人类情感表达的载体,其中蕴含着强烈的文化和哲学意味。古今中外许多事例都可证明,作曲是一种复杂的过程中,其思维活动可以达到一种惊人的活跃状态。而音乐思想情感的表达又与作曲家的思维状态、生活经历、情感感受有着高度的关联,而这一切在人工智能作曲中则是永远无法填补的一块空洞。这些都说明,用于计算机作曲的人机交互技术,尚且不能达到一个作曲家的思维水平,更不能承担一个作曲家的情感寄托。威廉·金德曼在《贝多芬》一书的序言中说:“苏珊·朗格曾经将成功的艺术作品描述为‘一种未完成的象征’透过一个‘表达过程’的显现。”[10]在朗格看来,只具有形而下意义的音乐作品是肤浅且保守的,而成功的音乐作品应具有形而上且无法被人究竟的意义。听众通过感性去体验一部音乐作品,作品本身又带给我们丰富的人性情感体验,从而构成体验之间的结构循环,进一步由审美生发意义。那么,当我们面对人工智能的音乐作品时,这一结构环链还存在吗?其审美意义还存在吗?按照上述逻辑,每一步骤、每一环节于人工智能而言,都似乎是缺失的。首先,人工智能并不具备完整的感性愉悦过程,其第一步的体验无法实现。假若退一步,仍然是由我们人类去体验由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作品带给我们的感性体验是所谓虚拟复刻现实而得来的感官刺激(非感性体验),这种对于“复刻品”的“感性”体验,并不具备审美意义,自然也就不存在是否“代替”人类作曲家(其模仿与复刻的样本源)的问题了。总之,科技与人文虽然在诸多方面存在相通,但二者的“不可通约性”也是存在的。计算机作曲与传统人类作曲之间就存在这种“不可通约性”。因此,即使技术不存在问题,人工智能背景下的计算机也不能替代作为人类的作曲家。
(二)音乐人工智能背景下的科技与人文
在每每谈论到这个问题时,笔者不禁联想到,在最初的计算机音乐技术诞生时,低廉的音乐创作成本与高仿真度的虚拟乐器系统,使很多人提出了一个问题:“虚拟乐器能否有一天取代真人演奏员成为音乐演奏的主体?”但在计算机音乐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这个问题已有了答案,且鲜有人会继续存在这种担忧。这是因为,一方面虚拟乐器中仿真度最高的采样乐器,其音源仍来自真人演奏;另一方面,就目前而言,虽然虚拟乐器已能很逼真地模拟真人演奏家的艺术效果,但出于音乐“人性化”的原因,在专业性音乐创作中,仍很少直接使用虚拟乐器进行最终的音乐呈现。的确,大多数专业作曲家最终都会选择真人演奏家来进行录制。只有在商业性音乐活动中,计算机音乐才具有其相应的地位。但应看到的是,计算机音乐、虚拟乐器的诞生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音乐创作、制作的成本,缩短了商业音乐的制作周期。人工智能作曲也是如此。随着人工智能作曲技术的不断发展与成熟,也必然带来音乐市场的重大变革。所谓变革,就意味着选择与淘汰。
对于一个作曲家而言,应以怎样的态度去应对这种变革,去迎接技术发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从前面关于技术问题的论述不难发现,人工智能作曲技术的确在某些音乐环节中具有其独特的优势。比如,其在模仿某位作曲家作品风格,或某一时期、某一音乐形式的作品风格时具有先天的优势,能够以人类难以企及的速度与相似度完成其“完美复刻”,无论在精准度与相似度上都是作曲家所难以比拟的。这种优势被运用到传统创作中似乎很受欢迎和青睐,因为传统模式音乐在面对专业或非专业听众时,其接受程度的优势更为明显。这是由长期以来的经验积累与思维定势所决定了的。但音乐作为一门艺术,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大众审美情趣的发展,一些经典音乐作品本身经久不衰的生命力也会减退,进而也会逐渐削弱人们对传统模式的依赖度。进而,人工智能在这种形式模仿能力上的优势也将逐渐减退,对音乐市场产生的影响力也会随之下降。
人工智能作曲技术与作曲家的关系,并不是相互竞争的关系,而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在未来,音乐人工智能必然会参与到音乐市场中,在音乐创作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它可以凭借优异的运算能力和学习能力,为作曲家们提供灵感,提供素材,把捉风格,但永远是作曲家的工具,绝对不会取代作曲家的工作,以致成为音乐创作的主体。尽管人工智能可以无限地接近人类的创作状态,并模拟出多种音乐风格及其风格逼真的音乐作品,甚至在未来的某个时间能真的模拟人类的情感表达,但它也不能替代作曲家,因为音乐艺术永远是人类思想情感的产物与表达载体,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音乐作为一种听觉艺术,不仅依托其特定的音响,而更重要的是要具有其一种基于“人性”(而非“物性”)的艺术性,但这种艺术性又更多依赖于创作主体的内心体验及那些异质性的情感表达。然而,这些都是计算机所无法企及的。故笔者认为,无论“物性”发展到何种极致,人机交互技术发展到何种程度,都不能改变音乐作为情感艺术的存在方式。
结  语
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纳入国家战略规划(2016),人工智能已对中国传统技术、传统产业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人工智能用于音乐领域,或者说“音乐人工智能”,也在中国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并使中国计算机音乐展现出新的发展前景。众所周知,音乐是一种最能承载人类情感的艺术,是人类智性的特殊体现,作为一种听觉艺术,其创作、表演乃至受众的接受,都在极大程度上依赖人类智性,依赖人类情感。正因为如此,音乐人工智能技术一出现便产生了两个问题:
第一,如何实现人机交互?毋庸置疑,较之其他领域,音乐人工智能更需要人机交互技术,或需要一种不同寻常的人机交互技术——不仅实现“人性”与“物性”的对话,而且还旨在人类情感传递给机器。那么,作为音乐人工智能,其人机交互技术有何特殊性?如何完成人所赋予它的智性和情感?换言之,如何提高音乐人机交互技术?
第二,音乐工人智能是否将取代传统的作品和音乐表演?这就是当音乐人机交互技术达到相当程度,人工智能是否能取代作曲家、演奏家成为音乐创作、音乐表演的主体吗?
显然,这正是发展音乐人工智能首先需要思考和回答的问题。提高“人工情感”技术,进而使用于计算机作曲的人机交换技术得以极大发展,无疑是音乐人工智能的发展目标。但另一方面又必须获得一个共识:计算机替代人作曲具有不可能性或不可为性。时至今日,音乐在人的表达情感、思想、自我价值等层面已得到高度发展,故一旦在音乐创作中丧失人的主体地位,音乐也将失去灵魂。尽管音乐人工智能使当下的音乐发展呈现出多种新的可能,但使“作曲”这种高级精神活动受制于技术和机器,也值得反思和抑制。这似乎是一个值得深思的科技伦理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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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参见王长城:《电脑与人脑作曲的美学问题研究》,载《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第147~150页。
[10]威廉·金德曼:《贝多芬》,刘小龙译,中央音乐学院出版社,2015。


THE

END

来源: 音乐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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