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晶晶:论日本专利侵权“所失利益”的法律性质:“可推翻之推定”
原文刊载于《知识产权》2021年第3期,第84-96页。转载请注明出处。因篇幅较长,故注释从略,完整原文见《知识产权》纸质版。文章不代表本刊观点。
作者简介:
胡晶晶,西南政法大学讲师
内容提要:日本专利侵权的所失利益方式具有“可推翻之推定”的法律性质。所失利益方式旨在填补专利权人被侵权产品侵蚀的市场份额,当专利权人的产品与侵权产品存在市场竞争关系时,损失发生因果关系即成立,此时便可将侵权产品销量暂时地推定为损害范围。推定的成立具有暂时性,可以被反证推翻。如果侵权人能反证证明,即便侵权不发生,专利权人由于缺乏充分的实施能力也不可能获得所有的侵权产品销量,那么超过该实施能力的部分便应予扣除,即“部分地推翻推定内容”。“推定”具有减轻专利权人证明责任、简化计算过程的效果,而“推翻推定”通过将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的部分从暂定的推定内容中扣除,为获得符合“完全赔偿原则”的赔偿额提供了制度保障。日本法的经验对于完善我国专利侵权的实际损失方式极具借鉴意义。我国专利法中的实际损失方式公式二与日本的所失利益方式表面上十分相近。但前者在减轻权利人证明责任的同时却未能同时兼顾实体法上“完全赔偿原则”的要求,这表现在:缺乏对损害发生因果关系的考察,损害范围因果关系的认定忽视对个案中权利人具体损害的考察。完善实际损失方式的关键在于,运用“可推翻之推定”理论,将“推定”与“推翻”机制内嵌入实际损失方式中。将该方式所针对的损害实际发生作为适用条件,同时纠正目前“全部市场价值原则”的司法实践,承认推定的部分可推翻性,使法官价值评价介入损害范围认定过程。此外,纠正各计算方式顺位适用的做法,使实际损失方式的被推翻部分适用合理许可费方式,由实际损失方式和合理许可费方式共同决定赔偿额,由此充分填补专利权人的各类损害,实现“完全赔偿”。
关 键 词:专利法 损害赔偿 所失利益 实际损失 可推翻之推定 侵权获利 惩罚性赔偿
一、问题之提出
二、所失利益方式的基本内容
三、所失利益方式的法律性质:可推翻之推定
四、所失利益方式的司法实践
五、对我国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