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甘肃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消息,2月7日,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胥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依法向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胥某某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41370元。
2019年7月,胥某某在兰州新区职教园区某学院承包了1号餐厅1楼5号档口,开办“久居香冒菜”。为了增加冒菜香味,吸引更多学生消费从中牟利,胥某某从陕西省南郑县东大街农贸市场一调味品批发零售店以每斤100元的价格购买了2斤罂粟籽,并将其打磨成粉末,混合在其他调料中加工成辣椒油,在制作冒菜的过程中添加。
2019年9月3日,职教园区某学院开学,胥某某经营的“久居香冒菜”档口开始营业。2019年9月18日,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学院学生餐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相关食品进行快速检测时,发现胥某某经营的冒菜档口辣椒油快检结果显示罂粟壳(粉)呈阳性,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遂对该档口辣椒油进行监督抽样,并委托甘肃国信润达分析测试中心对抽样样品进行检验。
经甘肃国信润达分析测试中心检验,送检的辣椒油中含有那可丁和罂粟碱成分。另查明,胥某某自2019年9月3日开始营业至18日被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久居香冒菜”档口总营业额为42433元,其中销售使用含有罂粟碱、那可丁成分的辣椒油制作的冒菜总营业额为4137元。
2019年11月,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胥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移交兰州新区公安局立案审查。
2020年10月,兰州新区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1月,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以胥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胥某某在冒菜辣椒油中违法添加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在构成刑事犯罪的同时,也对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潜在威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或罂粟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关于“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关注我们!增强防毒拒毒意识!
来了,点个在看再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