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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无偿接送朋友,明明什么都没做却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小伙开车无偿接送朋友,
碍于哥们儿义气,未阻止朋友在自己车上吸毒。虽然“什么都没做”但他这个行为却将自己送进了监狱……案情回顾
近日,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
经查,今年1月某日晚,小伙何某应朋友郭某请求,驾驶自己的私家车,载着郭某、郭某某、张某三人去往乡下。
路上,郭某一直在电话联系购买毒品冰毒,何某听后心想“反正自己又不吸毒,只开车送他们去一下,我也不收取车费,不会有什么事”。
买到毒品后在返回县城的路上,郭某等人用矿泉水瓶制作简易“冰壶”,准备在车上吸食毒品。
何某见了也未加阻止,为不“沾染”毒烟,其把车停在路边,自己独自下车在车外等待。待郭某等人吸完毒,何某开车送郭某等人回到县城。
之后,郭某等人因吸毒被查处,何某随即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一次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何某自己未吸毒,也未牟利,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最终,何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在车内容留他人吸毒
也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容留他人吸毒,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
本案中,何某知道毒品冰毒是违禁品,不能触碰。但其顾着哥们儿义气,对法律无知,明知他人买毒、吸毒,仍提供吸毒场所——自己的车辆,虽然未牟取利益,仍达到了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导致自身深陷囹圄,追悔莫及。
警方提醒:
积极学法守法,拒绝毒友交往。远离毒品危害,珍惜美好年华。来源:上犹公安、陕西省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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