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关耀 | 毒品、毒药和毒物,如何区分?
莫关耀
云南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教授
云南师范大学MSW教育中心主任
云南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
国家禁毒办专家库成员
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
我们在学习毒品知识的时候,时常遇到几个不同的概念难以区别,那就是毒品、毒药和毒物。
所谓毒品,一般是指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药物或其它物质。在我国法律上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联合国层面则是指列入《一九六一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一九七一年精神药物公约》管制的物质。
毒品既有天然的,例如鸦片、大麻、古柯;也有化学合成的,如甲基苯丙胺、氯胺酮、芬太尼等。依照法律的规定,毒品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是一个多学科的概念,不同学科会做出不同的定义,不同历史阶段也会做出不同定义,不同国家和地区还会做出不同定义。但是,毒品和药品都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
人们很容易混淆毒品和药品,认为毒品能治病,那是错误的!
一是合法用于医疗目的、用以为病人解除病痛的就是药品;反之,非法滥用的就是毒品。
二是药品是出于医疗的需要而生产或使用的,具有医疗价值;而毒品本身不具有药用价值,不是出于医疗目的而生产或使用。
三是既能药用也会被滥用的管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合法用于教学、科研和医疗的就是药品;非法生产、制造、运输、销售、使用的所谓“药品”就是毒品。
所谓毒药,是指通过各种途径摄入人体,使人中毒甚至死亡的药物。通常是指能危害生命的药物,如氰化物、砷、砒霜、曼陀罗、乌头碱、鹤顶红、断肠草等。中药学则指药物的偏性、药物副作用和药物的毒性。当然,毒药也包括我们现在说的毒品,因为毒品摄入人体,会对人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过量则会导致死亡。
自有人类以来,毒药通常是作为武器、解毒药或医疗药使用。在远古时期,原始部落与早期文明把它作为一种狩猎工具,以确保猎物的死亡。之后,毒药的使用范围不断发展,军队开始锻造特制的武器,用以强化毒药药性,增强其威力射杀敌人。再后来,特别是在罗马帝国时代,用毒药进行暗杀已经极为普遍。中国《墨子·尚同上》记载:“天下之百姓,皆以水火毒药相亏害。”《东观汉记·耿恭传》:“恭以毒药傅矢,传语匈奴曰:汉家神箭,其中创者必有异。”清朝的纪昀《阅微草堂笔记·滦阳消夏录一》记载:“南皮疡医某,艺颇精,然好阴用毒药,勒索重赀(读音zi,指钱财)。不餍所欲,则必死。”也就是说,我国自古以来,也有用毒药涂于箭矢,射杀猎物或敌人,或投毒谋害等,潘金莲正是用砒霜毒死了武大郎。
毒药虽然包括毒品,但并不是所有毒药都是毒品。只有那些能够让人形成瘾癖,并被纳入国家法律管控,列入毒品管制目录的毒药才是毒品。
所谓毒物,通常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与某种物质接触、以较小剂量进入机体后,能够侵害人体组织器官,并发生化学或物理作用,从而破坏机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病理改变的化学物质和天然物质。
毒物主要包括气体毒物,如一氧化碳;挥发性毒物,如氰化物;水溶性毒物,如亚硝酸盐;金属性毒物,如砷、汞、铊;医用药毒物,如巴比妥类镇静药;毒品,如鸦片类、大麻类、古柯类、苯丙胺类;杀虫、杀鼠剂,如有机磷类、毒鼠强;有毒植物,如乌头、莨菪碱;有毒动物,如河豚、斑蝥、毒蜂。一般是指列入《一般有毒物品目录》和《高毒物品目录》的物质。
毒物与非毒物没有绝对的界限,世界上没有绝对有毒和绝对无毒的物质,任何外源性化学物只要剂量足够,均可成为毒物。正如瑞士帕拉塞尔苏斯(中世纪欧洲医生、炼金术士)所说的:“所有物质都是毒物,非毒物是不存在的,只是剂量大小区分是毒物还是药物。”
世界上没有无毒的物质,只有无毒的使用方法。例如食用盐过量摄入会导致体内电解质紊乱而发病,人体吸入纯氧过量也会发生氧中毒。
毒物包括了毒药和毒品,也就是说它的外延更为广泛。法医学上的毒物鉴定,是指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毒品中毒的鉴定。
总之,毒品、毒药和毒物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是种属关系。
来源:禁毒圈、广东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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