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的奠基者,如何收拾政治内斗的残局?
前面说到,美国国父汉密尔顿在一场小树林决斗死于美国副总统伯尔的手下(*点击回顾:副总统K.O.国父),而美国副总统伯尔后来又跑到美国西部边陲密谋叛国(*点击回顾:副总统叛国)……各类美国政界大佬们的官场宫斗自从美国建国起可就没停过,但今天终于轮到我们本次趣史的最终大boss出场了。
他是谁?
他就是上期文章中让副总统从叛国案中死里逃生的美国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
我们今天就接着昨天“美国宪法日”留下的余温,将这位把美国宪政从政治低谷中推向高点的人——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的趣闻趣史好好来扒一扒。
马歇尔一生中最为人所知的一个判决就是1803年的马伯利诉麦迪逊案 (Marbury vs. Madison) 。这个案件流芳千古的原因是——它奠定了美国法院对国会法律的司法审查权的基础。
在案件发生之前,让我们先回到美国政界风云莫测的19世纪初......
美国19世纪初的政治氛围
19世纪初,美国创立不久,三权分立的宪政体制并未具体稳固。宪法未将最高法院的权限定义清楚,因此最高法院的定位模糊且弱势。对于最高法院的作用,人们有不同认识,并引发各种分歧和争论。许多人认为最高法院的作用最多只能解释法律而不能推翻法律,所以我们今天所认知的“最高法院可以判定国会或者总统的法律是否违宪”这一职责和功能当时是不存在的。
而在政治上,当时有两个党派,联邦党人 (Federalists) 与民主共和党人 (Democratic Republicans),因政治理念的截然不同,在各个议题上都争持不下,并各种明争暗斗。
今天故事的主角马歇尔隶属于联邦党。在被任命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前,先任美国众议院议员,后被联邦党总统约翰‧亚当斯任命为国务卿。
但在1800年总统选举中,民主共和党的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击败了竞逐连任的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当选美国第三任总统。
1800年选举后:
总统:托马斯·杰斐逊 (民主共和党)
副总统:亚伦·伯尔 (民主共和党)
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民主共和党)
这次选举后的政权交接,也拉开了马伯里诉麦迪逊大案的序幕:
落选的亚当斯,为了保留联邦党在政府内的势力,在他任期的最后阶段,抓紧时间做了两件事:
第一件事,是在1800年12月,正好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空出了一个席位,亚当斯立马提名同党派、时任国务卿的马歇尔继任“首席大法官”一职。因为当时国会就是由联邦党人控制,这一提名没有悬念地获得了国会的批准。也就是说马歇尔陪着亚当斯这届政府做完国务卿后,等新总统杰斐逊上任,就走马上任做最高法院大法官了。
第二件事,是紧锣密鼓地安排更多“自己人(联邦党人)”到司法部门中去。他首先“指使”国会通过法律创造了更多的法官职位。到了1801年亚当斯卸任当天,他又连夜任命了42位“自己人”,去填补这些新创造出来的司法职位,担任法官。(这些人,后被戏称为“午夜法官”(midnight judges))。
那一夜,亚当斯坐在自己的办公室里,连夜手忙脚乱地签署一份接一份的委任状。不过,由于时间真的太紧迫啦,最后还是有17份委任状没能在亚当斯卸任总统前及时投递出去。这些已经盖好章的任命书就静静地呆在总统办公桌上等候下一任总统的处理。
而杰斐逊上台成为总统后,不想让美国的司法系统充斥着对手党的人马,居然指使他的国务卿麦迪逊(James Madison) 将这17份委任状统统扣发了。
就因为这件事,1801年底,被后世尊称为“宪法之父”的麦迪逊(James Madison) 被人告上法庭了。
案件主角们“机缘巧合”的相遇
原告是谁?
就是那17个没能上任的法官之一,威廉·马伯利(William Marbury)。
当马伯利知道自己明明“被任命”了(是的,前任总统亚当斯已经给你签好委任状了、就差投递),却无法上任后(投递前,被机智的国务卿麦迪逊扣下了),他怒了!好不容易得到的官职,哪能说放弃就放弃。于是,本该成为一名哥伦比亚特区法官的马伯利,把害他做不成法官的国务卿麦迪逊给告了。
不过,马伯利虽然告麦迪逊,却不是告麦迪逊这个人,而是告现任国务卿,也就是政府中的行政部门 (executive branch)。他一路告,最后把这个“民告官”的案子闹到了美国最高法院。
最最有意思的是,接手这个案子的人,就是前脚刚在国务卿这个位置陪同亚当斯突击签署委任状,卸任了就马上跑到“首席大法官”位置上的——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
真是做梦都想不到的缘分啊。
马歇尔的天才判决
原告马伯利要求执行前任国务卿(马歇尔)的决定,申请为自己“夺回被国务院剥夺的权力”。这让时任大法官约翰·马歇尔陷入了两难选择:
❶. 他可以判决马伯利胜(他也想这么做,因为就是他陪亚当斯连夜签署任命状安插自己党派的人的),让麦迪逊补发委任状。但是最高法院是没有执法权的,在三权分立的系统里,执法权在以总统为首的行政部门里(也就是麦迪逊手里)。如果国务卿麦迪逊拒不执行,最高法院岂不是颜面无存?(实际上,当时麦迪逊是拒不执行的态度)
Again, 当时的最高法院既没有确认自己的功能,当时的地位也不怎么样,没有什么实权。当时最高法院的办公地点还是马歇尔四方奔走,才在国会办公楼里借到了一间22平方英尺的地下室。
❷.但若判麦迪逊胜,驳回马伯利的申请,就等于最高法院屈从于行政机关,放弃宪法赋予最高法院司法权的实质,违背了宪法的本意。
一面无权执行处理,一面是默认违法行为,该怎么办?
在这个难解关头,马歇尔运用了他优秀的司法头脑,摆脱了两难的境地。马歇尔在其判词中回答了三个关键问题:
❶. 马伯利有无权利获得其委任状?
有。前任总统的委任在国务卿加盖国玺之后便全部完成,投递仅为一个例行手续,继任的总统和国务卿并无权再进行酌情、修改。因此最高法院认同马伯利有权利获得委任状;
❷. 如果马伯利有权获得委任,那么他的权利就是受到事实上的侵犯了,那么法律是否提供补偿措施?
是。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如果美国不能对合法权利进行保护与补偿的话,那么就不配享有这个荣誉。因此,马伯利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帮助马伯利从麦迪逊处得到委任状是法院的责任。
❸. 如果确有补偿,那么该补偿是否应是从最高法院作出?
不应该。马歇尔参考了国会于1789年颁布的《司法法案》,认为虽然法院有权向行政官员(也就是麦迪逊)发出执行令,但是美国宪法并未明文规定最高法院有该类案件的“初审管辖权”,而仅有“上诉管辖权”。因此,尽管马伯利可以要求美国司法部门给予其补偿和保护其合法权益,但是这些事不是由最高法院来做;简单地说,就是马伯利告错了地方,本案撤销。
进而,马歇尔得出结论,国会于1789年颁布的《司法法案》13条赋予了最高法院高于宪法的权力。但宪法是至高无上的,因此该条例因违宪而无效。
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第一次宣布一条联邦法律违宪。由此确立了美国最高法院进行违宪审查的先例,首次确立了最高法院拥有宪法解释权,并被各方所接受,坚定了三权分立和相互制约的基石。而最高法院宪法审查权的确立,也成了美国司法独立最根本的标志。
所以,这次的判决就为最高法院巩固了解读宪法的最高权力和威信。而判决书中“认定什么是法律,或某法是否违宪,是联邦最高法院的权力和职责” 也被后人刻在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大理石上,被美国人看作宪法对最高法院的授权书。你说,马歇尔的功劳对于美国建立宪政、巩固三权分立是不是很大?
那么,原告和被告最后如何了?原告马伯利最后撤诉了,然后当了一个富商。而被告麦迪逊后来则当了美国第4任总统~
美国趣史(上)
美国趣史(中)
看完趣史,也要掌握考试中会考的重点呀!最高法院大法官John Marshall通过 Madbury vs. Madison 奠定The Principle of Judicial Review (司法审查权),是美国历史的重要里程碑。他还发布了一系列其他重要的判决,进一步奠定了美国最高法院在三权分立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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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SAT2 美国史第17期已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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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创始人介绍
■ 毕业于全美大学排名第一的波莫纳学院 (Pomona College)
■ PPE(哲学、政治、经济)专业
■ 大三录取于英国顶级高校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的一年交流
■ 波莫纳学院的校友面试官
■ 2016年深圳USAD(美国十项学术全能)比赛的邀请裁判
■ 已帮助100+学生在AP人文社科上获得4+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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