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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韬 | 价值如何进入法治:形式法治理论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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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韬,宁波大学法学院讲师,宁波大学东海研究院、宁波市东海研究基地研究员。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1期。由于篇幅所限,刊物在此推送未加注释版本,请广大读者前往本刊物网站下载全文阅读。(责任编辑:郑怀宇)
摘 要:
形式法治理论的支持者认为,“合法性”是法治的最基本特质,对法治进行定义无需诉求于实质价值,特别是无需诉求于道德化的实质价值。形式法治理论告诉了我们法治的结构层次如何,却忽略了法治是一个动态的主题。形式法治理论无法解释法治的“实践特征”与“治理特征”。形式法治理论是一个失败的理论,它既不能理解法治是一种权威的道德理念,也不能理解法律的主张如何在实践推理中成为一种权威性理由。实质法治理论面临着实质价值分歧的难题。薄的实质法治理论既能够包容价值分歧,又不会陷入怀疑主义或相对主义的泥沼。
关键词:实质法治理论;形式法治理论;法律权威
一、法治的形式理论
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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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老师:苗炎
公号推送编辑:朱欣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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