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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剑源 | 家庭本位抑或个体本位?——论当代中国家事法原则的法理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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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剑源,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2期。由于篇幅所限,刊物在此推送未加注释版本,请广大读者前往本刊物网站下载全文阅读。(责任编辑:乔楠)
摘 要
由于近现代以来急剧的社会变迁,我国家事立法及法律实践在“家庭本位”和“个体本位”之间一直存在摇摆不定的状况。就当下中国的社会现实来说,提倡恢复“家庭本位”原则不切实际,因为其所强调的“等差”秩序与现时家庭成员关系的平等化发展趋势并不相符;同样,毫不修正地接受“个体本位”原则也不符合当下中国家庭的现实,不利于家庭团结。立足于当下,在家事立法和法律实践中应避免非此即彼的观念,坚持家庭团结和个人平等并重,以此避免“功利化自我中心主义”对家庭团结的分化,同时避免“等差”观念在家庭中的复归及其对个体权利的遮蔽。未来,无论是分散的家事实体法的完善、专门性家事程序法的制定,还是家事司法改革的向前推进,都应当在倡导“平等且团结”的“新的伦理原则”的指引下展开。“新的伦理原则”的提出,实际上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从“本体论”视角反思现代法律制度的个案样本。 关键词:家事法;个体主义;权利;伦理;本体论
结 语:
从变迁的角度看,“个体本位”原则贡献了人人平等的重要理念,但是它无法对当下社会中个体的“脱域”和异化形成积极影响,甚至还会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个体异化的借口。因此,我们需要辩证地吸收其倡导平等这一积极方面,但同时也要克服其向功利主义方向发展和对个人异化的负面影响。相类似的,“家庭本位”原则贡献了家庭团结的重要理念,但是它所倡导的维护“等差”秩序的观念,与当下中国家庭发展变化的现实有很大差别,稍不留意,就有可能诱发更多的压制和不平等。因此,同样需要辩证地吸收其倡导团结这一积极方面,并克服其不利于建立平等关系的负面影响。倡导“平等且团结”的“新的伦理原则”实际上就是辩证吸收“家庭本位”原则和“个体本位”原则中有益部分的结果。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未来,我们还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面临一系列与家事相关的任务,包括但不限于:分散的家事实体法规范的完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等与家事相关的实体法规定)、专门性的家事程序法的制定,以及家事司法改革的向前推进等等。在此过程中,准确把握并坚持“新的伦理原则”,对于相关立法和司法的完善均具有重要意义。它既是对中国人人世生活基本特征和发展变化的一种肯认,也是对现代以来“人人平等”之革命成果的进一步巩固和强化,具有现实意义,同时也具有颇为积极的未来面向。
从理论上来看,“新的伦理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也提供了一个基于“本体论”反思现代法律制度的个案样本。毕竟,近现代以来,包括法律制度变革在内的大多数社会变革都与“清晰化”“简单化”“改造”的目标相伴随。当然有一些积极的进步,但是其间所产生的冲突、矛盾也并不少见。透过“本体论”的视角,我们回到事实层面,可以克服“表征”观察所可能带来的种种局限和混乱。例如,从我们这里所讨论的家事和家事法问题出发,可以观察到,以“家庭本位”为代表的传统力量与以“个体本位”为代表的现代力量在当下交汇,形成一种人类学“本体论”所称的“共度”状态。它表明:在传统和现代的二元框架内,试图以一种力量去抵抗或取代另一种力量,显然都是“下错了药”。此时,基于事实面向(而非“表征面向”)的整体性回应(而非武断的改造或片面的因袭)———正如“新的伦理原则”所积极回应的———显现出了较为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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