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诚信|《民法典》物权编的进步、局限与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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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诚信,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4期。由于篇幅所限,刊物在此推送未加注释版本,请广大读者前往本刊物网站下载全文阅读。(责任编辑:乔楠)
摘 要
《民法典》物权编新增了如居住权、添附制度,也改进了如建筑物业主权利的相关保护以及某些担保制度。但物权编仍然没有规定先占、取得时效等重要制度,对原《物权法》中存在不足的占有等制度也几乎没有任何修善,对新增的添附、货物价款抵押的超级优先权等制度的规定尚显简陋,尤其是对土地经营权制度的规定仍需实践检验。随着数字时代的逐步到来,《民法典》物权编需要对关涉其中的数据等具体制度、数字思维与技术的融合等法律理念予以关注,并转变相应的法律思维,以应对新兴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民法典》物权编;添附;居住权;担保物权;土地制度;物权理念
结 语
《民法典》物权编较原《物权法》在内容上更为丰富,在某些具体制度上也有一定程度的改进与完善,从而对人们财产权利的保护相对更为全面。当然,对人们的财产权利的保护不仅体现在具体的物权制度上,更要体现在人们的信用程度与权利观念上。物权编主要的内在制度构造,如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含物的担保制度设计),主要是为了预防和克服人与人之间的信用缺失问题,而对人们的外在物权的保护,则主要依赖于人们对财产权利的珍视程度,尤其是公权力对私权的尊重程度。信用不仅要靠个人内在的崇高心灵与人类的共同价值来培育,而且要依赖于外在的教化与教育;而财产权利观念的养成,不但要靠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而且更要靠公权力对私权的基本认同。“私权保护”亦是表征一个国家法治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准与体现,其至少应与公共财产的保护同等重要。毕竟,“尽最大可能地保护私有财产,定然是人类社会延续之最为重要的必要条件”。期待“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在我国《宪法》与《民法典》中不再附加任何条件,私人财产并不企求高于公共财产的保护,也不渴望添加“神圣”两字,但至少希望得到平等对待。若能做到此点,这不仅是对私权保护的制度性激励,更是对权利保护观念的普遍提升与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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