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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伟文 | 从独角兽到AI:人工智能应否取代法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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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伟文,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5期。由于篇幅所限,刊物在此推送未加注释版本,请广大读者前往本刊物网站下载全文阅读。(责任编辑:侯学宾、孙冲)
摘 要
人工智能应否取代法律职业,是一个具有价值性、整体性和根本性的问题。对此问题的回答存在外在主义和内在主义两种不同的理论观点。外在主义的观点主要采取事实性论证并从后果论的角度对人工智能取代法律职业进行功利主义的衡量,忽略了法律职业对人类生活所具有的内在伦理价值。与此相反,内在主义的观点从规范性的角度把法律职业看作是人类道德生活和道德实践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关涉人类的主体性和生活意义,具有不可被放弃、不可被取代的伦理价值。法律职业对人类的生活具有内在的、构成性的和生成性的价值,值得被严肃认真地对待和珍视。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律职业;外在主义;内在主义;伦理价值
结 语
曾有人戏称,我们生活在一个人工智能越来越聪明,而人类却越来越愚蠢的时代。此言虽或为戏谑,却足以警示人类要重新反思人类的本质与生活的意义。这也是我们应当深入到的人类生活意义的内核,即从内在观点的视角思考“人工智能应否取代法律职业”这个问题的意义与价值所在。
人工智能是人类智能的延伸,而不是延伸的人类智能,人工智能不应取代人类作出规范选择和道德决定,甚至危及人类的道德自主和主体性。人类应当直面道德问题,亲身参与到道德实践之中,自我负责,自我成就,既享受成功的喜悦,也承受失败的苦楚,并凭借着智慧和勇气,在经验中反思,在反思中成长。毕竟,机器人越来越聪明而人类却越来越愚蠢的社会并不美好,不值得被人类拥有。
人工智能正在塑造的人类历史的新格局,不仅是法律职业,而且是整个人类都需要严肃面对的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尽管未来充满让人既惊且喜的未知数,人工智能的伦理作为一种“未完成的伦理”也才刚刚上路,但理论的思考不应当是“马后炮”,而是应当始终保持一种更加积极的、更负责任和更具远见的姿态。诚如雅斯贝尔斯所言,生存的震撼恰是哲学沉思的源头。未来的法律职业也必将更深地进入法哲学和道德哲学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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