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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平 | 智能视频监控之法律与技术的嵌合治理

欢迎关注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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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视频监控之法律与技术的嵌合治理


作者:张新平,中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5期。由于篇幅所限,刊物在此推送未加注释版本,请广大读者前往本刊物网站下载全文阅读。(责任编辑:乔楠)

摘 要

 

智能视频监控之法律与技术的嵌合治理,是指在遵循技术内在规律和法治一般原理的基础上,将法律与技术统一于治理理论下,型塑视频监控物理设施、程序系统、图像信息三分治理的理论、机制与范式。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网络社会中应用的迅疾扩张,智能视频监控内涵的技术性、复杂性和智能化逻辑,以及既有研究整体性视角缺乏和技术性关照不够,决定了有必要对智能视频监控进行法律与技术的嵌合治理。公共场所与个人隐私的天然对立,技术突破与法律规制的扦格难通,以及公益实现与私权保护的紧张冲突,是智能视频监控法律与技术嵌合治理面临的理论难题。将智能视频监控“硬件、软件、内容”视为一个整体,基于其运行架构“物理设施、程序系统、图像信息”的三分进行治理,推进智能视频监控物理设施的安全保护、程序系统的有序运行与创新应用,以及图像信息内容的规范使用的管理,是破解法律与技术嵌合治理难题的可能进路和具体展开。
关键词:智能视频监控;法律与技术;嵌合治理;公共安全;私权



2019年5月11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被明确列入《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中,成为年度拟制定的行政法规条目之项下。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日趋得以推进的中国社会,伴随视频监控技术的应用渗透和扩张升级,其治理问题愈益引发关注。事实上,自2006年12月北京市出台《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以来,多个省份均相继颁行了视频监控的相关管理文件。在中央层面,公安部于2016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意见征求稿)》,并向社会公开进行了立法意见的征集。其后,在《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中,该立法被明确列入该年度的行政立法计划之中。上述这些,尽管彰显了立法者对视频监控法律治理的关注和重视,但同时也揭示了立法对于视频监控管理的滞后和治理制度设计过程之维艰,当然,亦凸显了视频监控相关治理理论研究之必要和紧迫。
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融合发展的信息时代,在视频监控技术的应用扩张与创新突破的循环往复的“技术进步→实践应用→技术创新→应用扩张→技术突破”进程中,视频监控技术“自动化程度的提高和计算机算法计算能力的增强,以及链接到许多其他电子信息源上的潜力”,加之智能小巧的摄像探头的无处不在、永不停歇、全域式场景化记录,必然徒增公民自由被侵蚀的风险,加剧人们对隐私权更大威胁的恐慌。“一方面,视频监控可以是保护性的,有利于社会;另一方面,如果被滥用的话,它可能是干扰性的,是限制自由的。”毋庸置疑,视频监控在智慧治理、安全保障、风险防控和私权保护等方面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具有自动分析视频能力的监控摄像机的普遍存在已经引起了有关隐私权丢失的恐惧”。在某种意义上,人们对智能视频监控的发展所带来的自由被侵蚀和潜在风险的担心忧虑,迫使“我们必须直面现代生活的理性化”,寻求科学方法来对其治理难题作出理论尝试和实践回应。尽管相关制度安排和理论探究都在不断聚焦深化,但关于智能视频监控应如何得到有效治理,尚有诸多问题亟待被深入展开。


一、智能视频监控治理的理论考察
智能视频监控法律治理制度出台的维艰迟滞是社会政治环境、政府履职效能、立法技术水平、制度拟制程序以及攸关方利益平衡等多重因素所致,但智识理论资源的供给不足无疑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对智能视频监控治理的既有研究展开批判性分析,探寻其存在的不足及其背后深层次的理论根源,既是智能视频监控之法律与技术嵌合治理研究的一般逻辑使然,亦是破解智能视频监控治理理论与实践不自洽不适应问题之不可回避的研究进路。

(一)研究路径分析

自20世纪中后期始,伴随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应用扩张以及治理理论的兴起,研究者们开始以技术的治理为题展开学术思探,期寄发掘治理技术的崭新路径。他们基于各自秉守的技术决定论、技术中立论、技术实在论、技术工具论和技术归化论的不同主张展开了理论争锋,从哲学、法学、公共管理学、社会学和信息工程学上部分揭示了技术治理的相关制约因素与理论可能。与此相伴,研究者们对视频监控技术的应用与治理也展开了不同视角的学术阐述。

在我国,学界对视频监控的法律治理展开了不同程度的探究,主要遵循三条发展演化路径,并呈现相应的特征。其一,早期对视频监控技术应用法律规制的研究集中在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研究中。由于视频监控技术产生时间相对较短,国内早期对视频监控技术在社会治理中的应用及法律规制的研究呈现出从单一隐私权保护视角切入论述的特点。一是主张立法明确规定保护隐私权,为隐私利益保护提供宪法法律依据;二是强调信息化时代隐私认知的观念转变,认为在公共场所隐私权的保护中,应当处理好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公共安全和隐私权的关系;三是探究隐私权保护的具体路径,强调法律应明确视频监控安装的主体、范围、标准、流程和监管使用。其二,从对隐私权保护的集中研究到对视频监控技术应用法律规制的专门研究。随着视频监控技术在社会治理中应用的扩张,理论界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思考也不断深入,分析重点逐渐从对隐私权保护的集中研究转向对视频监控技术应用法律规制的专门研究。学术探讨的内容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涉及监控行为的法律属性、监控安装范围、使用主体与权限、图像信息归属以及监管举措等。其三,专门研究更多地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规制研究,对新时代智能视频监控技术的应用及法律规制的系统研究严重不足。在仅有的研究成果中,虽然有部分学者关注到视频监控的智能化趋势,但研究更多地集中在智能化程度、标志、汇集构成等技术层面。如学者李晓明、纵博、葛双龙、李婧等都认为视频监控系统智能化程度会越来越高,但他们更多地是从宏观视野出发作出一般性讨论,探究的重点依然是传统视频监控涉及的隐私权威胁、技术侦查构成、刑事证据排除以及宏观层面的法治化问题。故此,受制于实践经验、技术扩张以及理论智识的多重制约,理论界对本课题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亟待进一步深化拓展全面的系统研究。

(二)研究的不足

与视频监控技术在我国的应用扩张同步,研究者们基于不同视角对视频监控的法律规制展开了不同程度的探究,他们围绕视频监控的安装建设、运营维护、图像使用和法律规制展开了较为深入的探讨,相关研究成果对视频监控应用与治理具有重要价值,但也存在明显的局限性。

一是整体性视角缺乏。既有研究主要围绕“侵权—保权”的二元对立视角展开,认为视频监控技术侵犯了权利,需要运用法律规范技术保护权利。视频监控技术作为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其不仅涉及个体的“侵权”与“保权”问题,也涉及“公益”问题,对公共安全保障、社会秩序维持和智慧城市治理等公共利益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尤其是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后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大规模应用扩张和社会结构重构的网络社会,智能视频监控的全时段、自动化运行,对提升治理效能、创新治理模式和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样具有重要意义。故此,视频监控的治理需从整体性视角出发,引入治理思维对其进行一体治理,以重构既有研究框架。一方面,技术的应用恰恰在于保权,但也可能滋生侵权问题。在治理思维下,如何在保护更大社会公益的同时考虑到私人权利,是治理思维区别于既有的权利思维、部门法思维的重要特征。另一方面,从整体性治理思维的视角对视频监控有效治理展开研究,在通过技术实现保护更大社会公益的同时兼顾私人权利,并动态平衡这对矛盾,是消除既有的“侵权—保权”二元对立视角的研究弊病的有效途径。

二是技术性关照不够。与工业社会单一物理空间中的主体间法律关系不同,包括视频监控在内的网络社会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在线上与线下、虚拟与现实、物理与网络二维空间的互动交流与融合发展中形成的。技术性、数字化、专业性是视频监控的重要表征,尤其是其呈现出由“眼睛”向“眼睛—大脑”共在的智能化突破,无疑使智能视频监控治理愈发呈现出技术化和复杂化色彩。这决定了对智能视频监控的治理必须从技术角度出发,通过对技术内在规律的遵循推进技术的法律归化,实现对其有序有效的治理。但既有研究更多关注的是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如何遵循法律一般原理展开治理,对技术规律的遵循和技术要素的考量明显不够,基于技术规律展开的治理研究更是不多。事实上,智能监控技术作为一个相对的新生事物,其鲜明的技术性、复杂性以及智能化逻辑,决定了对其展开的治理既需要运用法律又需要利用技术,应基于法律元素与技术元素的有机良好嵌合,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对其进行有序有效治理。在一定意义上,智能视频监控之法律与技术的嵌合治理兼具理论正当性和实践可行性,若仅强调单一手段的运用,在理论和实践层面是无法充分汲取法律与技术的比较优势与治理效能的,不能体现理论的整体性、系统性和科学性,亦无法缓解实践需求与理论供给的紧张关系。


二、视频监控的智能化逻辑及其法律与技术嵌合治理的提出


(一)视频监控技术的智能化逻辑

在技术及与之相对的工具理性占据主导力量的网络社会,伴随着视频监控技术的创新突破、经济社会发展、智慧城市治理和公共安全保障需求的日益增长,智能视频监控技术逐渐取代传统人工监控,并被广泛应用于道路、商场、景区、校园、医院等区域和空间,在安全保障、治安防控、交通管制、人流疏散、风险防范、消防抢险、检测报警以及老幼病残监护等方面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效用。相较于传统模拟监控和数字监控,智能视频监控技术是相对新生的事物,具有鲜明的信息捕捉前置性和内容分析依赖性特征,呈现出运行处理自动化的“智能监控”逻辑。

第一,信息捕捉的前置性。一般来说,智能视频监控是利用计算机视觉技术对视频信号进行处理、分析和理解,通过对序列图像的自动分析来对监控场景中的变化进行定位、识别和跟踪,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和判断目标的行为,在异常情况发生时发出警报或提供有用信息,有效地协助安全人员处理危机,并最大限度地降低误报和漏报现象的技术总称。智能视频监控系统的运行步骤是,首先经过前端视频采集部分进行信息采集,而后将信息传入视频分析服务器,通过系统程序对输入的视频图像进行系统分析,在得出关键信息后,进一步实现细致定义、深入检测、综合分析、精确定位和妥善处理。虽然智能视频监控技术历经了“全模拟→半数字化→全数字化→智能化”的演变历程,但获取、抓捕信息一直是其首要性步骤和前提性环节,这是因为(图像)信息是视频监控设备正常工作和发挥效用的最核心元素。在某种意义上,智能(监控)技术的实质是建立了一种基于海量信息挖掘的认知范式,而信息则占据了绝对的前置性地位。在人工智能的时代浪潮中,视频监控的智能化与信息获取的多样化、便捷化都在迅速发展,但在视频监控的智能化进程中,信息捕捉的前置性没有被弱化,而是越来越重要。

第二,内容分析的依赖性。智能视频监控系统所抓捕、获取的信息往往不能直接产生价值,其需要被加工、分析和处理后才能被机器理解,进而实现识别、告警等效用。其中,对图像信息内容的分析尤为重要,换言之,视频监控永远无法离开监控图像内容而进行所谓的智能识别和场景应用。事实上,在智能视频监控架构体系中,图像信息(内容)的分析是最核心的部分,其承接着其后的场景识别、理解追踪、流媒分配和场景应用等,对智能监控运行中具有基础性地位的数据存储与检索有核心作用,是整个智能视频监控体系的依赖。

第三,运转过程的自动化。作为一种创新性管理工具和智能化技术性手段,智能视频监控正日益受到治理实践和公共生活的青睐,智能监控技术的“爆发式增长”是大势所趋。智能视频监控技术基于对视频运动对象的智能描述、跟踪、识别和行为分析,将风险分析和识别转交给计算机或者芯片,从而使值班人员从“死盯”监视器的工作中彻底解脱出来,实现描述、追踪、识别、分析和处理等运转过程的自动化、智能化。在这一过程中,智能视频监控与传统视频监控的区别在于,其通过计算机芯片能够实现自动工作,实现“协助人为”进行监控,甚至是“替代人为”。在实践中,凭借运转过程的智能化特性,智能视频监控技术的应用在提高监控效率、降低监控成本方面产生了显著的效果,这也使得其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和市场价值。

(二)智能视频监控与传统监控的区别分析

智能视频监控是由视频压缩、编码、传输、存储、检索、识别、跟踪、运动检测、分析处理与告警等技术汇集而成,其通过在图像及图像描述之间建立映射关系,使计算机能够通过数字图像处理和分析技术来理解视频画面中的内容。智能视频监控是具有严格场域限制的自动分析干预系统,区别于传统“被动监控”,其依靠信息前置捕捉、内容提取分析和自动化运转,实现了对视频画面内容理解的突破。基于比较研究法分析,智能视频监控在存在方式、运行过程和实践效果层面,都与传统监控有所不同。第一,在存在方式层面,从“眼睛”向“眼睛—大脑”共在转向。与传统监控探头的“眼睛”式存在不同,智能视频监控基于技术完成摄像探头(眼睛)感知与编程系统(人脑智慧)的融合衔接,以“眼睛—大脑”共在共存的方式存在。第二,在运行过程层面,从“事后回看”向“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介入转向。与传统视频监控机械的事后回看所产生的直接应用价值不同,智能视频监控的自动化处理使其从事前识别捕捉,到事中分析告警,再到事后回看,都发挥出重要效用。第三,在实践效果层面,从“被动人为”监控向“协助/替代人为”监控转向。与传统视频监控具有被动、大量人员投入的需求不同,智能视频监控通过在图像及图像描述之间建立映射关系,从而使计算机能够通过数字图像处理和分析技术来理解视频画面中的内容,将人力解脱出来,朝着“协助人为”和部分“替代人为”甚至完全替代人的方向迈进。

(三)智能视频监控法律与技术嵌合治理的提出

智能技术加速应用扩张的网络社会,因风险丛生、风险叠加、风险度高,又被称为“风险社会”。因此,如何抑制技术的负外部性和有效防控社会风险,确保社会系统的有序健康运行,将是国家治理面临的时代命题。智能视频监控之法律与技术嵌合治理的提出,正是在此背景下作出的理论回应与尝试。所谓智能视频监控法律与技术的嵌合治理,是指在遵循技术内在规律和法治一般原理的基础上,将法律与技术统一于治理理论下,型塑智能视频监控的法律与技术良好嵌合的物理设施(硬件)、程序系统(软件)、图像信息(内容)三分治理的理论、机制与范式。

智能视频监控法律与技术嵌合治理的提出有其理论必然性。一方面,视频监控的专业性、技术性和智能化逻辑把现实物理场域和网络数字场域区分开来,使智能视频监控的治理趋向于技术化和复杂化。另一方面,网络社会是比现实社会更加复杂的非线性运作的社会,是乌尔里希·贝克等认为的风险性社会,因此,传统抽象的系统治理理论在面对智能视频监控行动的具体性、技术化变化时,可能无所适从。另外,法律与技术结合治理正在成为共识,有学者指出,“中国在治理网络社会时割裂了法律治理与技术治理的关系,忽视了法律价值与法律程序对技术治理的归化作用和技术治理对于法律治理的影响。这套治理方式,在理论上忽视了网络社会的结构性转型,在实践中也难以奏效”。在一定意义上,智能视频监控在网络社会中应用的迅速扩张,技术负外部性的日益膨胀,既有治理范式和模型的无法适应,以及现有研究整体性视角的缺乏和技术性关照的不够,都决定了有必要在汲取已有有益治理成果的基础上,进行法律与技术有机良好嵌合之治理,以回应智能监控应用扩张的逻辑,满足社会风险防范控制之需要。

智能视频监控法律与技术嵌合治理的内涵,至少包含三个层面。第一,法律创制积极回应智能监控内在技术机理。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关涉社会控制和法律风险之“法律稳定论”和“法律改造论”的争论中,一种将法律的制定、适用看作是可变化的和场合性的理论范式日渐被接受,即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提出的“回应型法理论”。在技术激剧变革与智能应用加速扩张的AI时代,智能视频监控治理法律制度需要也必须对技术扩张与社会变化作出积极回应,通过对技术发展应用内在规律的主动吸收消化,建立一套科学先进的治理规则体系,以有效应对治理实践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第二,推动技术工具融入智能监控法律治理实践。依据“法律归化”理论,各类新技术必须被驯化,即通过法律、政策、道德等手段对其进行转化,使其成为能够融入现代文明和日常生活的驯化之物。但同时,技术本身又是一种治理手段,在日益发达的现代社会,从信息的技术筛选、屏蔽,到平台通过技术手段进行规则与架构调整来实现一定范围的自我治理,通过技术治理技术的现象在实践中已然随处可见。而在国与国的较量中,技术亦是重要的战略手段,如一些发达国家就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和对信息资源的垄断地位,对他国进行文化输出,推行文化霸权,进行意识形态渗透。甚至有论者认为,技术治理在网络治理中是主导者,而“政府的法律治理措施主要是在技术治理失灵后起补充作用”。技术起主导作用的论断是否成立,仍有待探究,但数据库、代码、算法等技术手段和资源是重要的治理工具,则毋庸置疑。故此,我国须高度重视技术的治理效用,积极推动将各类新技术、新工具融入包括智能视频监控治理在内的社会治理法律实践,通过技术赋能社会治理,实现“以技治技”,不断提高国家治理水平和能力。第三,法律不直接规制智能监控技术。法律的首要任务不是直接规制智能监控技术,而是严格依据法治原则为监控建设者与使用者划出安装使用之边界,通过提供建设规范和使用规范,形成内部制约机制,防止滥建滥用。同时,政府不再是唯一的治理者,而是与其他治理主体在“共建共治共享”理念下进行协同治理,即通过法律赋权和政府分权,在政府、监控建设者、监控使用者等不同治理主体间重新配置权力束体系。当然,权力配置须严格依据宪法法律进行,既设定治理目标义务,又施加治理责任。

智能视频监控之法律与技术的嵌合治理包含了若干要素:一是始终坚持法律与技术良好嵌合这一核心,把法律与技术的嵌合治理贯彻到智能视频监控治理的理论研究、制度安排、实践探索的全过程。二是坚持技术创新突破与安全有序并重的治理原则,强调既要鼓励技术的迭代升级和创新突破,遵循市场规则,遵循企业自主决策和自由发展,也要依法进行智能视频监控的建设安装、系统运维和信息使用,强调技术创新突破与安全有序并重。三是坚持规则治理,明确赋予各参与方相应的权、责、利,科学诠释智能视频监控治理的法律主体、客体、内容、性质、特征、结构形态及运行,强调治理规则的制定、遵守、执行和适用,确保一切治理活动在规则的范围内和轨道上得以健康有序运行。


三、智能视频监控之法律与技术嵌合治理的理论难题

在社会治理智能化、专业化的语境下,由密布于公共区域各个角落的小巧监控探头精妙编织的现代“天网”,犹如无数双“眼睛”一般,时刻注视着人们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只不过区别于“人眼”的生理性闭合张开之交替,视频监控一旦被投入使用,理想状态下其可永不“闭眼”,特别是随着视频监控智能化程度的不断突破,现代社会生活、治理事务以及常人的言行举止都将被公共区域的视频监控设备全方位记录、审视,进而型构和重塑。一方面,智能视频监控愈扩张渗透和创新突破,其对社会治理水平的提升所发挥的功用愈大;另一方面,智能视频监控在发挥强化公域监管、保障公共安全、指引约束公共行为、提升治理水平作用的同时,其法律与技术嵌合治理的展开却存在着公共场所与个人隐私天然对立、技术突破与法律规制扦格难通以及公益实现与私权保护紧张冲突的理论难题。这些难题既是智能视频监控法律与技术嵌合治理的理论难题,更是在探寻智能视频监控有效治理进路时必须直面和厘清的关键问题。

(一)公共场所与个人隐私的天然对立

对于公共场所是否存在个人隐私,世界各国的评判标准受制于特定的历史物质条件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并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在“Olmsteadv.UnitedState”等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只有物理上的入侵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据此,标准电子监视不违背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的物理入侵,不侵犯隐私权。这一标准亦是大多数国家判定个人在公共场所是否拥有隐私权的基本标准。如挪威1889年《刑法典》禁止公开与“个人或者家庭事务”有关的信息;1948年《联合国人权宣言》第12条明确规定,“任何人对其隐私、家庭、房屋或者通信均不受武断干扰,其尊严或者名誉不受攻击。任何人均有权对这种干扰或攻击获得法律保护”。这些法律只在物理层面对隐私权被侵犯与否进行衡量。然而在“Katzv.UnitedStates”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物理入侵这一标准作出了调整,指出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应该保护所有公众欲予维系的隐私,包括非物理入侵,只有那些公众无隐私期待的信息,才不受其保护。故此,按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该案中确定的规则,判断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的行为是否侵犯隐私权,取决于“合理隐私期待”和“一般威胁感知”两个因素。所谓合理隐私期待是指法律主体期待被保护的隐私是合理的,是一般理性人可以表现出来并能够被外界所识别的隐私,强调在应然状态下一般理性人对隐私的合理期待。所谓一般威胁感知是指视频监控所监视的区域是能够被公众知悉的,不能安装在隐秘不为公众所知的地方,强调在实然状态下普通理性人对侵(隐私)权威胁的感知。应然与实然两个因素叠加,构成了判定个人在公共场所是否具有隐私权的衡量标准,据此,满足一般理性人对隐私的“合理期待”及其受到威胁的“一般感知”两个要件,则认为公共场所的视频监控侵犯了公民个体的隐私权,因而,公民个体在公共场所当然享有隐私权利。

现代法律制度对公民在公共场所享有的隐私权的确认和保护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一方面,身处现代信息社会的人们对隐私权的需求日益扩大。随着近代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更多的人开始认识到个人不是必然要与集体、社会联系起来,个人应该享有自己独立的、自由支配的私人空间,个人有权保留和支配自己的私人信息,这些私人信息及利益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就与他人无关,就是合理存在的,是应该为他人所尊重的。另一方面,公共场所秩序的维持不断冲击着人们生活的安宁。视频监控数量的增加、覆盖区域范围的扩大以及公共利益的不断扩张,使得人们的精神生活安宁以及物质生活安宁受到威胁。在实践中,受制于理论发展水平和智识资源的掣肘,对公共场所涉及的个人隐私权利的保护障碍重重,有时二者甚至存在明显的对立。这是因为:首先,对公共场所边界的界定模糊导致无法准确判定个人在公共场所是否具有隐私权。有学者提出了封闭的公共场所、半封闭的公共场所、公开的公共场所三种公共场所的类型,以此来界定隐私保护的范围和力度。但是,对个人在公共场所是否具有隐私权的界定不应仅以公共场所这一客体为判断标准,而应该将公共场所与作为隐私权主体的个人两者结合起来。其次,隐私权客体的变化使得公共场所无法快速适应,导致两者界限模糊。随着信息传播的速度加快、范围变大,人们的私人利益不断受到侵害,尤其是作为私人利益最重要的一部分的隐私权随着电子监控设备的智能化,也变得越来越透明。最后,智能视频监控技术法律规制制度供给不足,严重制约公共场所所涉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更无法达成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与个人隐私权利保护间的动态平衡。

(二)技术突破与法律规制的扦格难通

技术决定论者汤姆·斯坦纳特-斯雷尔克德认为,阻碍技术被规制的有些东西从未改变过,最为显著的就是其天生的、抵御各类规制的力量。约纳森·罗森诺将互联网信息技术抵制规制的理由概括为:第一,网络分布式的架构和弹性设计使其难以被控制,包交技术意味着难以中止信息流,没有物理中心意味着没有为网络信息的流动承担责任的道德中心。第二,任何形式的信息都可以被“1”和“0”数字化,通过二进制编码进行网络传输,而数字文件不过是比特流,特别难以控制。第三,试图控制或规制网络的政府面临一系列管辖权难题,主权国家将其意志强加于网络面临的最基本问题是法律法规具有地域性,但网络是一种无边界的全球性技术,因此,几乎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实现在这个散漫的网络空间领域实施法律或者限制的企图。马丁·海德格尔(MartinHeidegger)认为,“技术仅仅是一种工具而已,它不会以任何明显的方式损害人类自由,或决定人类的命运”。技术及与之相对的工具理性是当今社会的主导力量,各种新技术必须在得到转化后,才能够融入现代文明和日常生活之中,而法律、规范、市场、代码(code)是对新技术进行转化、驯化的重要手段。显然,技术无法被规制的观点是错误的,有必要并能够对人工智能技术实施规制越来越成为理论共识。上述技术抵制规制的理由夸大了技术的负效应,否定了技术及与之相适应的占据社会主导地位的工具理性这一理论。这些理由与其说是在论证技术的不可规制性,不如说是指出了规制技术必须解决的理论难题。在本质上,智能视频监控技术能否被规制,取决于它的架构体系,而由硬件、软件、协议、传输、存取控制和显示交联而成的多层式系统架构是可以被改变的。

在我国,在技术工具理性主义基础上更进一步的“技术归化理论”日渐成形并不断被理论界所接受;但不论是技术工具理性主义理论抑或是我国的技术归化理论,都面临怎样基于理论智识资源指引包括视频监控在内的网络社会治理这一根本性难题。实质上,对谁有能力规制与由谁规制,以及应该怎样规制与如何规制等问题的分析,都是对技术规制主体、方式的应然与实然层面的分析,都是对如何规制技术的探究。毫无疑问,智能视频监控技术治理是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形式,在互联网、人工智能全方位改变人类的经济选择行为、交往方式、生活场域,形成独特的时空观、权利观和人际观并最终击破传统政治体制和法律运作机制的背景下,探究如何宏观把握智能视频监控技术的独特性征、架构体系及内在运维机理,基于对治理逻辑的整体考察,将法律与技术进行有效良好嵌合,进而展开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结合的治理,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三)公益实现与私权保护的紧张冲突

公共利益是指能够满足一定范围内所有人需要的对象,即具有公共效用的对象,或者说,能够满足一定范围内所有人生存、享受和发展的、具有公共效用的资源和条件。作为实现公共利益的公共场所具有三个特点:开放性、共享性、秩序性。开放性是指公共场所始终处于一种开放的状态;共享性指公共场所作为人来人往的场所,其功能就是满足大众的需要,也就是公共利益;秩序性是指为了防止公众间的冲突,公共场所应设立相应的消解纠纷与维持稳定的规则,以保证公共生活的有序进行。因而以满足公众利益需求为根本目的的公共场所,与以个人私权利益为客体的公民个人私权保护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在智能监控广泛应用扩张的现代社会,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的安装与图像内容的利用,会使公民作出一定程度上的私权让渡。

诚然,公共场所视频监控建设对公共安全保障、国家治理能力提升、政府行政管理效率提高、社会治安环境改善、司法水平和能力改进等都有着重要意义,当然,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和救济也具有不可磨灭的效用。但视频监控的不当安装建设、视频监控数量无限制膨胀和图像信息的滥用,会给公民的“合理隐私期待”带来“一般威胁”,对公民个人的资讯自决权、人身自由权等私权利益构成的威胁也不容小觑。基于对公共场所特点的考察,其所涉及的个人私权保护问题,不能因其开放性、共享性和秩序性而排斥私人利益。在一定意义上,公共场所实现公共利益应建立在尊重个人私权利益的基础之上。从公共场所的类型看,相较于公开的任何人都可进入的公共场所而言,半封闭的公共场所在一定时间内仅有特定人在场,其他人可能因容量、时间等原因无法直接进入。但这种环境在短时间内又很容易被打破,如饭店、超市等这类场所具有特殊性,其滋生私权侵害的风险较高,因此需格外重视对其的治理。公开的公共场所因公开性和共享性高,对秩序的要求也相对更高,但也不能置基本私权于不顾,这对智能视频监控的安装使用及治理的技术水平和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智能视频监控之法律与技术嵌合治理的正当性基础

治理是指多方主体通过平等的合作、对话、协商、沟通等方式,依法对公共事务和生活进行引导和规范,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视频监控智能化进程中表达出的三重转向,以及既有研究的整体性视角缺乏和技术性关照不够,呼唤新的治理理论、机制与范式,内在要求治理者正确处理法律规则与技术元素的关系。因此,有必要基于技术的法律归化,推动技术治理与法律规制的互动融合,并在公益实现与私权保护和视频监控自身安全有序与创新发展之间寻求平衡统一,最终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一方面,这是充分汲取技术治理独特优势和法律治理能量,破解实践治理理论难题和现实困境,不断提升治理法治化现代化水平,推进智能视频监控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另一方面,这是智能视频监控法律与技术嵌合治理展开的理论前提和正当性基础。

(一)助推技术的法律归化

技术归化是指各种新技术必须得到转化,使其从陌生的、可能有危险的东西转化成能够融入社会文化和日常生活之中的驯化之物。技术的法律归化是指,通过法律手段对技术进行转化和驯服,使其融入现代社会生活,成为具有使用价值的可控之物。推动智能视频监控的法律归化,是对其治理的内在要求和必需选项。在法律治理层面,法治作为规则之治、良法之治,是现代文明国家治理的最佳选择和基本形式,当然是转化与驯服智能视频监控技术的最佳选择和基本形式。在技术突破层面,与工业革命以机器取代人力,以大规模工厂化生产取代个体工场手工生产,拓展人类体力有着本质不同,借助现代数字通信和网络技术,并通过“代码”这一内在生存密码和存在逻辑首次实现人的心智与机器性能的良好嵌合,是以人工智能为鲜明表征的智能社会存在和不断向更深、更广向度发展的前提要件,这决定了包括智能视频监控技术在内的网络社会治理必然要突出技术的转化与驯服,强调良好治理秩序的构建。因此,将法律与技术统一于治理理论下,基于技术规律之下的法律元素与技术元素的有机良好嵌合,展开科学治理,将有助于推动智能视频监控技术的转化,使其顺利实现从陌生的、可能有危险的物转化成能够融入现代社会文明的驯化之物。在一定意义上,二者良性嵌合的程度越优化越成熟,智能视频监控技术法律归化的程度和治理水平越高。

(二)实现技术治理与法律规制的互动融合

技术和法律共同作为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是智能视频监控技术治理所不可或缺的两种方式,虽然二者在治理逻辑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它们之间并非绝对不可调和。“一方面,为了防止技术治理主体凭借技术优势垄断信息权力,我们需要运用法律蕴含的价值和法律治理的有关手段,对技术治理进行有效归化;另一方面,技术治理水平的提升,为法律治理手段、边界和治理结构的调整提供了动力和可持续的约束力。”在智能视频监控治理活动中,法律治理和技术治理具有天然的互补性。首先,有序性、稳定性、统一性既是内嵌于智能视频监控中的代码技术规则体系自身构建的前提,也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进程中社会选择、技术引领和秩序再造的目标追求。法治作为现代文明社会中价值共识的最大公约数和最大保险系数,是保障智能视频监控技术应用所进行的社会选择过程在有序的轨道上运转,实现智能视频监控技术的法律归化,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最佳选择和必由之路。其次,智能视频监控摄像头的全覆盖、不停息、数字化运转,使整个社会处在由无数智能摄像头所编织的“天眼”巨网之中。在法律治理意义上,智能视频监控技术不仅是法律规制的重要工具,而且是提高执法能力、提升司法效率、增强公民守法维权意识、强化法律规制能力的有效途径,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再次,在智能视频监控应用扩张与治理实践中,“以技治技”愈来愈成为预防和治理网络社会中基于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的负外部性而生的社会副产品的有力武器。在智能视频监控治理实践中,这种通过数据、算法等基础技术来解决智能视频监控技术衍生的法律问题的做法正在被接受。如基于“以技治技”的思路,有研究提出,使用隐私保护过滤器、数据匿名化技术、视像监察系统、算法控制和基于光流的视频人脸匿名技术等,对智能视频监控所涉及的侵权法律问题进行处理和前置预防。在智能视频监控治理的过程中,不同治理主体和不同治理方式潜在的资源掌控力、社会影响力、技术操作力,以及在治理实践中表现出来的能力和效果都有差异,因此,基于技术与法律的互补性,将法律元素与技术元素进行良好有机嵌合,推进智能视频监控法律与技术二元互动与有机嵌合治理,既是实现智能视频监控技术法律归化的有效途径,更是破解智能视频监控技术突破与法律规制扦格难通这一难题,有效应对智能视频监控应用扩张带来的“革命性”挑战,推进智能视频监控技术既安全规范又创新突破、治理实践既有序稳定又高效科学的有益探索。

(三)推动公益实现与私权保护的平衡统一

公共利益是指能够满足一定范围内所有人生存、享受和发展所需的、具有公共效用的资源和条件。在公共利益和个人私权两者的关系中,公益的实现是为了更好地满足更多人(公众)利益之需求,这就要求公民对个人私权作出一定程度的让渡。智能视频监控技术治理中的公共利益实现和个人私权保护,都具有理论正当性,而法律与技术的有机良好嵌合确保了二者的动态平衡,是破解这一难题的有益尝试。若欲通过法律与技术的良好嵌合治理,实现智能视频监控应用中公益实现与私权保护的平衡统一,须从必要、审慎、比例三个层面着手。首先,确保必要性。基于技术与法律双重考量和手段运用,尤其是从法治所内涵的人权、自由价值层面考察,确保智能视频监控的建设安全和使用合法,必须先厘清其是否必要,并强调经过公共场所建设必要性论证后方可进入实质操作环节。其次,保障审慎考量。经过必要性论证后,在选择安装的时间、范围、场合等方面,须遵循基本法治理念,慎之又慎,并善于运用技术手段审慎防控那些潜在的侵权风险。最后,以比例原则为核心。在智能视频监控技术治理的全部过程和一切环节,应充分遵循法治的基本价值准则,创新灵活地运用法律与技术的互动融合理论,以发挥技术的独特优势,确保比例原则在智能视频监控治理实践中开新花、结新果,助推公共利益实现和个人私权保护之间的动态平衡。

(四)促进安全有序与创新发展的并驾齐驱
 
安全有序和创新突破如车之两轮和鸟之双翼,智能视频监控技术的发展进步若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将寸步难行。以技术创新突破规律和法律治理一般规律为基本遵循,将法律与技术统一于智能视频监控治理理论下,无疑是推动智能视频监控安全有序与创新发展并驾齐驱的理想选择。一方面,安全和秩序是法律诸多价值目标中的两项重要内容,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诉求和理念选择。同时,创新进步是技术发展的基因,智能视频监控技术的应用扩张和迭代升级,尤其是在法治实践中的运用,有助于安全和秩序等法律价值目标的实现。因此,将法律与技术有机良好嵌合,推动智能视频监控既安全有序又创新突破,既是法的基本价值目标的应有之义,亦是智能视频监控技术治理的内在要求。另一方面,创新是技术迭代升级和发展进步的本质。智能视频监控技术既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又是社会治理创新突破的动力源之一,其依靠创新生存、依靠创新发展。可以说,创新不仅是技术发展的基因,更是技术治理内涵且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申言之,促进技术创新突破,是智能视频监控治理的基本准则,对其治理的展开必须尊重技术创新发展的基本规律。当然,技术的创新突破又须以安全有序为根基和保障,没有安全之保障,技术创新无从谈起。因此,秉持安全有序与创新突破并重,既是对我国智能视频监控技术治理实践的探索和法治理论经验的概括,也是智能视频监控技术自身存在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五、智能视频监控的运行架构及其法律与技术嵌合治理的展开

智能视频监控运行架构体系的物理监控设施(硬件)、程序系统(软件)和图像信息(内容)的三分决定了智能视频监控法律与技术嵌合治理的展开须引入整体性治理思维基于其技术架构机理和法治一般逻辑,型塑视频监控物理设施、程序系统、图像信息三分治理的机制与范式,以实现智能视频监控治理的科学、有效和可预期。

(一)智能视频监控技术运行架构解析

对智能视频监控技术架构及其内在运行机理的准确理解和整体把握,是对其进行法律与技术嵌合治理的前提。智能视频监控技术起源于计算机视觉(CV,ComputerVision)技术,由视频压缩、编码、传输、存储、检索、识别、跟踪、运动检测、分析处理与告警等技术汇集而成,其通过在图像及图像描述之间建立映射关系,使计算机能够通过数字图像处理和分析技术来理解视频画面中的内容,替代人为监控或者协助人为监控,其核心是对特定目标进行自动跟踪,包括运动检测、目标分类、目标(类型)跟踪、行为分析和目标(个体)跟踪五个步骤。结合LawrenceLessig、CyberEthics、周汉华、段文琦和程贵孙等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可将智能视频监控运行的架构体系划分为底层基础物理设施(硬件)、中间程序系统运行(软件)和顶层图像信息(内容)三部分。

首先,智能视频监控运行架构底层之物理设施硬件建设。监控物理设施硬件部分是整个智能视频监控的底座,是中间层程序系统正常运行的物质前提。换言之,硬件层是基本构成,智能视频监控程序系统必须建立在该层之上。与以视频矩阵图像分割器、录像机为核辅以其它传送器的模拟视频监控模式不同智能视频监控以PC机多媒体监控主机架构基础综合了视频矩阵图像分割录像等众多功能智能监控系统的运转及对图形信息的存储分析需要互联通用且可编程的硬件监控设施这些物理设施是程序软件系统运行和图像内容存在的前提和基础这与信息工程学者对计算机网络的理论分析一致所谓计算机网络是指分布在不同地点且具有独立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连接起在网络软件程序的支持下实现彼此之间数据通信和资源共享的系统申言之智能视频监控技术架构之最低物理设施硬件层是由图像采集设备计算机设备传输设施和网络连接设备等基础物理设施组成的其是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存在和运行的基本物质条件

其次,智能视频监控运行架构中间层之程序系统软件运维。程序系统是智能视频监控数字化运维的关键性构成,更是其智能化得以实现的前提。作为信息技术革命的产物,一般意义上的程序系统是指由一系列编程代码组成的指令集合,中间层程序代码的有序运行是让基础设施(硬件)互联起来进而使视频监控智能化运行成为可能的核心和关键。依据段文奇等学者的平台构造论硬件设施的背后是编程代码在发挥作用其通过软件服务标准和协议的提供与建设为参与各方提供自动化的功能和多样化的服务实际上智能视频监控程序系统正是由一系列代码指令集合而成的。作为中间层,其运维的实现和完成建立在最低层物理硬件设施安全的基础之上,是确保最高内容层信息有序流动的媒介和载体。

最后,智能视频监控运行架构顶层之图像信息内容使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的流动与使用,是其功能性和最终目的性的具体体现。从功能上讲,视频监控可被用于安全防范、信息查询和指挥调度等方面,也可为大型公共设施安防、医疗监护、生产流程控制、远程教育等提供服务。具体而言,智能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的实践应用主要有:第一,实时报警。基于对实时视频图像信息的技术分析和综合研判而自动发出警报信号,如消防抢险、道路拥堵、跨戒越线实时报警。第二,数据统计。对特定场景下特定视频图像信息进行统计并形成报表和数据,如对道路、校园、医院、商场、景区等公共场所重点区域的人流量进行分析统计。第三,属性识别。智能视频监控通过对特定场景下特定对象信息进行智能分析,实现对特定对象特定内容的即时识别,如对人脸、车牌、车标、颜色、性别、身高、年龄、手势的即时识别。随着芯片计算分析能力的增强,不论是视频监控自身的智能化程度,还是其与社会治理的渗透融合程度,都会向更深、更广向度拓展。智能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的有序有效流动,以底层物理设施硬件的安全稳定和中间层程序系统的有序运维为基础。因此,底层硬件平台性能愈强大,中间层程序编程代码指令愈发达,最高层内容流动便愈频繁,智能视频监控的实用功能和建设目的的实现愈充分。

(二)智能视频监控之法律与技术嵌合治理的具体展开

网络社会面临深刻的法律变革,对智能视频监控治理法律漏洞填补的理论探究,意义重大但远远不够,更多的是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问题导向下的表层回应。由表及里的深层问题在于,如何通过法治的调适实现对智能视频监控技术的有效有序规训,使其融入到现代社会治理文明与生产生活之中,彰显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现代化,这是探究智能视频监控法律与技术嵌合治理的缘由之所在,也是法律与技术嵌合治理理论的科学性和优越性之体现。藉于此,智能视频监控法律与技术嵌合治理的具体展开,是在基本法治逻辑和范围内,基于智能视频监控技术的运行架构机理进行的“物理设施、程序系统、图像信息”治理框架搭建与具体规制,旨在实现智能视频监控物理设施的安全保护,程序系统的有序运行与创新应用,以及图像信息的规范使用管理。

1. 智能视频监控物理硬件设施的安全保护

智能视频监控物理硬件设施层,是中间代码层程序运维和最高内容层信息流通的基础和前提,对其进行治理的目标明确指向安全稳定,包括硬件本身的质量安全及其运行过程中的稳定安全。

一是制定统一的硬件标准体系。硬件标准的统一既是现代社会设备制造、市场流通及产品质量的重要保证,亦是硬件设施规范安装、安全保护与法律治理的基本要求。事实上,制定统一的硬件生产和建设标准,是在进行智能视频监控建设、运维、调控等后续行为之前所必须完成的前置性环节,主要包括硬件产品规格参数、网络技术标准和建设安装的主体、场范围数量等在实践中北京等地区的相关规定已关注到这一点但对网络社会场域下智能视频监控治理的技术性和复杂性的关照不够在“权力分散化的网络社会中智能视频监控无物理中心的技术结构决定了我国应建立由政府主导生产厂家技术研发机构法律专家等多元主体参与的智能监控硬件标准建设机制所谓权力分散化是指不只由传统社会的主导者掌握着权力其他的组织个人和广大普通社会成员也掌握着部分权力因此智能视频监控硬件标准体系的制定不仅应包含公安等政府机关还应吸纳生产企业研发机构法律专家等不同主体

二是施行公共场合分类管理和责任清单制。鉴于公共场所与个人隐私的对立以及公益与私权的紧张,智能视频监控的治理须更加规范、科学和精准,实行严格的公共场合分类管理与责任清单制。智能视频监控的应用须基于实现公共事务的必要、国家主权的实现和保护某项具体合法利益的现实需要,其规划建设必须被严格局限在公共场所范围内。公共场所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技术的无边界性、超地域性决定了对公共场所的具体认定不能大而化须分类细化依据公共场所的开放性和不特定性程度的不同可将其划分为全开放性半开放性和特殊性公共场所三类具体对应为公众自由出入场所限制出入场所和准许出入场所其中半开放性出入场所也被称为公众得出入场所是指公众出入该区域是否随时自由需视实际情形而定的场所如在商场限流饭店打烊后其可能由开放性场所直接转换为私密性居所据此区别于全开放性场所(如广场车站等)安装的监控的不受限制性半开放性和特殊性公共场所监控的安装以及图像的使用需要有差异性地进须尤其重视布局规划与安装范围的必要性和科学性最大限度地保障公益与私权的动态平衡同时法律责任作为保障法律实施的机制是法治不可缺少的环节根据建设者管理管理者负责的理念须建立责任清单制度明细施工管理单位施工主体施工验收责任以及对建设单位的管理并辅之以建设安装备案制度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验收合格之后将智能视频监控系统所使用的主要设备类型点位分布等基本资料向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备案登记以促进智能视频监控建设安装的规范安全和运维使用的稳定有序

2. 智能视频监控程序软件系统的有序运行与创新应用

智能视频监控程序软件系统是在硬件之上建立的,用以采集、分析、形成图像信息内容的介质,是技术应用扩张和被驯化以融入生产生活的关键,对确保智能监控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推动公益与私权、技术与法律的动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故此,既强调程序软件系统运行的规范高效,又强调技术应用的扩张创新,是智能视频监控程序软件系统法律与技术嵌合治理的目标指向。

智能视频监控程序软件系统的有序运行与创新应用目标的实现,对基础性信息技术、智能视频监控软件操作系统、使用者素质以及管理机制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国家层面,须重视基础性技术的研发攻关建设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芯片操作系统和安全防控等关键核心技术体系应通过政策资金的支持鼓励科研机构智能监控系统提供、信息技术企业联合展开人工智能与安全防控技术攻关使用系统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严格完整的岗位技能与保密培训确保智能视频监控程序软件系统的使用人员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且具有基本的法律品格和严格的保密意识同时建立科学完善的定期评估检查制度这对监控系统长期稳定良好的运营至关重要另外应定期评估系统效能与安全性确保系统运维能够获得及时的信息反馈进而使运维能够快速发现问题与漏洞并快速作出反应有效提高运维水平主管部门须提高对监控系统运维信息运营场所及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能力善于运用技术手段进行以技治技如通过算法技术及时掌握民众关于智能视频监控应用扩张的痛点这既能有效提高治理水平又有利于刺激技术创新,实现智能视频监控程序软件系统的有序运行与创新应用

3. 智能视频监控图像信息内容的规范使用的管理

智能视频监控图像信息内容的使用,是智能视频监控被应用于实践,直接发挥功用的具体表达是治理复杂事物的最重要的层面如果说智能视频监控硬件设施程序软件系统离一般大众较远那么监控图像信息内容则与公众直接相关紧密相连社会大众一旦进入公共场所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将被全方位不间断地记录存储识别跟踪分析与公民私权公共利益直接相关因此内容层治理的目标指向的是图像信息的规范使用

一是善于将技术工具融入治理实践。智能视频监控的公益与私权、技术与法律的矛盾冲突并非绝对不可调和,如使用人脸匿名化技术将人脸信息进行去识别化,不仅可以实现对个人私权的保护,也可以在不征得被监控者“同意”的情况下合法地处理与使用监控图像信所谓匿名化技术是指在视频图像信息生成发布阶段通过对个人图像数据及符号进行技术层面的删修和加密处理使之无法再指向特定的个体匿名化技术的运用不仅能保障视频监控信息的有序流动,发挥其治理效用,而且能够有效地保证普通公民的个人隐私信息不被公开,实现个人私权保护与公共场所公共利益实现的动态平衡。同时,前沿创新技术实践需求的上涨,既对技术本身的应用承载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对技术的创新突破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是实行“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图像信息的使用直接关乎私权保护,故应明确图像信息的责任主体为系统的使用者,实行“谁使用谁负责”,防止因责任虚化而阻碍智能视频监控技术的应用扩张与创新突破。一方面,施行图像信息使用严格登记制,不论是查看、他用图像信息,还是复制、翻拍,都须进行严格的登记,明确不得为私人目的进行查询或随意传播,防止图像资料信息被滥用,防范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公民个人隐私。另一方面,构建严格的图像信息存储保管制度,明确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者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至少留存30日,严格使用、保存、保密、销毁和排除程序,防止对公众合理隐私权以及咨询自决权产生侵害或潜在不可预期的伤害。无救济则无权利,应将图像信息使用的法律责任与权利救济体系纳入现有的侵权法与刑法救济体系,以确保一旦出现侵权情况,权益受损人可依照权利救济体系得到及时合理的救济。

三是建立图像信息整合共享机制。不论是使用技术工具进行治理,抑或是对技术进行规训转化,稳定、有序和可预期的网络社会秩序的建立才是目的。在某种程度上,智能视频监控之法律与技术嵌合治理理论所倡导的遵循技术规律、运用技术工具以及对其进行的综合治理,都是治理之过程,而智能视频监控的有序有效建设和使用才是治理之目的所在。在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的大数据时代,通过法律与技术的嵌合治理实现智能视频监控图像信息在安全的前提下被有序有效地最大化利用,无疑是十分重要的。因而,应建构智能视频监控图像信息整合共享机制,通过对图像信息进行分级监督和多维整合,推动图像信息资源配置优化,提高信息安全指数与使用效率。概言之,智能视频监控之法律与技术的嵌合治理强调,在“物理设施、程序系统、图像信息”三位一体的治理框架下,法律的任务不是直接规制智能视频监控技术,而是通过提供智能视频监控建设安装和使用规范,赋治权予监控建设者和使用者,以建构政府治理、内部制约与公众监督多方合作协同治理格局,最终实现助推智能视频监控治理现代化之目的。



《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5期目录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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