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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连杰|风险分配视角下情事变更法效果的重塑——对《民法典》第533条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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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尚连杰,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年第1期(第169-188页)。由于篇幅所限,刊物在此推送未加注释版本,请广大读者前往本刊物网站下载全文阅读。(责任编辑:苗炎 陈洪磊)
摘 要
我国《民法典》第533条正式确立了情事变更制度。在风险分配的视角下,有必要对该条款中的“重新协商”“变更”和“解除”进行重新检视。情事变更制度实质上涉及的是对异常风险的分配,无论是当事人间的重新协商,还是法院对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均旨在实现对异常风险进行分配的目标。从“重新协商”的功能出发,应贯彻私法自治原则并降低交易成本,不宜将重新协商义务化或权利化,而应将其作为一种倡导性程序。法院应依据“合同目的”“合同整体”“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即通过补充解释填补因情事变更出现的合同漏洞,公平地分配风险。解除合同后的损失原则上应由双方当事人平均分担,例外情况下可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以及是否有投保等因素进行调整。
关键词:情事变更;风险分配;重新协商;补充解释;损失分担
结 语
历史上,情事变更原则与契约严守原则存在二律背反的问题。不过,由于重新协商这一程序的导入以及补充解释中对合同目的以及合同整体的参照,二者的紧张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和。情事变更原则旨在合理地分配风险,避免一方当事人终局地承担所有风险。基于私法自治原则,应首先诉诸当事人的合意,当合意不达时,可通过补充解释来填补合同漏洞,进而实现重塑合同内容或解放一方当事人的目的。若因解除合同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原则上应由双方平均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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