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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宇骁|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判断方法的法理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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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宇骁,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助理教授。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年第6期(第88—110页)。(责任编辑:苗炎、孙远航)
摘 要
围绕对“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侵犯”的认定,现实中形成了两大最基本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判断方法:效果侵害式判断方法与权利侵害式判断方法。效果侵害式判断方法以行政行为法律效果为判断标准,权利侵害式判断方法存在以“既得权+因果关系”为标准的法与权利分离型和以保护规范为标准的法与权利结合型两种子类型。经分析可知,对行政行为第三人原告资格判断来说,法与权利结合型权利侵害式判断方法确实是最佳选择,但保护规范理论的实质就是采用规范目的说的责任范围因果关系理论,实体请求权概念在我国并不必要。对行政行为相对人原告资格判断来说,保护规范理论无法适用,因而效果侵害式判断方法与权利侵害式判断方法不得不并存,尚无法统一。
关键词: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行政行为法律效果;保护规范理论;因果关系;利害关系
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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