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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乐|论新时代司法工作现代化的理论指南和根本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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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时代司法工作现代化的理论指南和根本遵循


作者:方乐,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23年第4期(第28-43页)。(责任编辑:苗炎

摘 要

 

伴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发展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就,司法领域发生一系列重大变革,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司法工作更加坚定地迈向现代化。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司法体制改革与司法工作现代化的理论指南和根本遵循。党的领导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的根本政治保证,是其最大的政治优势和强劲的政治动力。以人民为中心是司法工作现代化的根本目的,是司法工作现代化的主体力量与动力源泉。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在方法论原则上,要注重把握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正确处理改革和法治的辩证关系,坚持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坚持加强顶层设计和鼓励基层探索相结合;在路径选择上,必须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的统一。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司法工作现代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依法治国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在空前的广度和深度上波澜壮阔地展开。伴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党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新时代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在党的全面领导下,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党支持司法的制度机制不断得到完善,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不断得到贯彻落实,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加快建设,司法领域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不断得到有效解决,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一系列重大成果,司法领域发生一系列重大变革,当下中国司法工作更加坚定地迈向现代化。


习近平法治思想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是新时代司法工作现代化的理论指南。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历史与现实相贯通、国内和国际相关联、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上,科学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发展的基本理论问题和重要现实问题,涉及司法工作现代化的根本保证、根本目的、重要方法、基本路径等广阔领域,形成了内涵丰富、逻辑严密、体系完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发展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推进新时代司法工作现代化的根本遵循。因此,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发展,必须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系统总结当下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生动展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伟力,不断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



一、党的领导是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是中国的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坚持中国共产党这一坚强领导核心,是中华民族的命运所系”。“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在党。”“党的领导是做好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是我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根本点,绝对不能有丝毫动摇。”要“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党和国家事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同样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我们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离开了党的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就难以有效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新时代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同样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司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全面领导,这既是新时代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的根本政治保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最大政治优势,更是司法工作现代化不断推进的强劲政治动力。


(一)党的领导是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的根本政治保证


新时代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重要的是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司法工作能不能顺利实现现代化,司法体制改革首先在方向上一定要正确、在政治保证上一定要坚强有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其中的关键,就是必须始终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全面领导,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发展的根本要求,是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的根本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始终坚持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全面领导,牢牢把握新时代司法工作现代化的正确政治方向,有效发挥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最大的根本领导制度优势,对于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沿着正确的方向奋力前进至关重要,能从根本上保证新时代司法工作现代化进程的顺利推进。


坚持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的全面领导,要充分发挥党总揽司法工作全局、协调司法体制改革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通过党支持司法,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全过程各领域各方面,以此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我们要深刻认识到,“党的领导是全面的、系统的、整体的,必须全面、系统、整体加以落实”。与此同时,我们还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是我们党的明确主张。”这表明,党支持司法就是要加强党对司法机关的绝对领导,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因此,具体到司法审判活动中,党支持司法一方面表现为“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支持司法另一方面表现为,司法机关通过完善司法管理体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空间和实践能力不断提升。


要加强党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近年来,司法腐败案件集中暴露出权力制约监督不到位问题。一些人通过金钱开路,几乎成了法外之人,背后有政法系统几十名干部为其‘打招呼’、‘开路条’,监督形同虚设。要加快构建规范高效的制约监督体系,坚决破除‘关系网’、斩断‘利益链’,让‘猫腻’、‘暗门’无处遁形。”因而我们看到,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领导深化以司法责任制为重点的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制约,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依法纠正冤错案件,严厉惩治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权威。


(二)党的领导是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的最大政治优势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的最大政治优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命运所系。”“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来的,把依法治国上升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我们党提出来的,而且党一直带领人民在实践中推进依法治国。”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党领导司法体制改革的政治优势。他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要更好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凡是符合这个方向、应该改又能够改的,就要坚决改;凡是不符合这个方向、不应该改的,就决不能改。简单临摹、机械移植,只会造成水土不服,甚至在根本问题上颠覆性错误。”


(三)党的领导是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的强劲政治动力


当代中国司法发展的一个显著特征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不仅始终总揽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全局并主导司法发展的方向,而且带领人民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明确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党的十六大第一次全面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历史性任务,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党的十七大进一步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党的十八以来,司法体制改革进入整体谋划、系统推进、深入发展的新阶段,取得了一系列重大历史性成就。党的十九大强调,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党的二十大报告不仅首次单独把法治建设作为专章论述,而且对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进行了专门部署,强调“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求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加强监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和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等。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全面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只有不断加强和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党对司法工作全面领导的能力和水平,才能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始终保持高质量发展、不断迈向现代化。



二、以人民为中心是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的根本目的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的主体力量和动力源泉。人民的司法需求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的决定性力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不竭的内在动力。以人民为中心是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的根本目的。司法工作现代化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新时代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根本目的就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依法保障人民权益,积极回应人民对法治的新要求新期待,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新时代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根本目的就是“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紧紧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深入群众、深入基层,采取更多惠民生、暖民心举措,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一)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必须要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司法的基本功能在于“权利救济、定分止争、制约公权”。因此,司法机关必须把维护和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作为衡量自身工作的最高标准。新时代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必须始终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合法权益。


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因此,新时代司法工作的基本职责就在于坚持公正司法,规范司法行为,扎实做好司法领域中的群众工作,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必须“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完善对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受到公平对待,利益得到有效维护”,从而切实提高司法的社会公信力。


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意味着要通过公正司法来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培育社会成员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环境,逐步改变社会上那种遇事不是找法而是找人的现象,逐步改变社会上通过“闹访”“缠访”等非法治化方式解决问题的习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通过公正司法“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决不能让那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现象蔓延开来,否则还有什么法治可言呢?要坚决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谁违法谁就要付出比守法更大的代价,甚至是几倍、十几倍、几十倍的代价”。


(二)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必须要积极回应人民的新要求新期待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对法治和司法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必须坚持以人民是否满意、是否有“获得感”来检验司法体制改革的成败得失,来检验司法工作现代化的实现与否。


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意味着司法机关在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日益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新时代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要始终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作为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针对司法领域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及时改革,积极回应社会各方面的关切,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要通过系统研究谋划,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司法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新时代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具体而言,第一,要求司法工作积极倾听人民群众呼声,了解人民群众需求,掌握人民群众意见,反映人民群众愿望,回应人民群众诉求。因此,司法工作就必须深入人民群众,扎实做好司法领域中的群众工作。“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深入一线司法实际情况、了解人民群众到底在期待什么”,了解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的内容与特点,在此基础上,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把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作为新时代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与落脚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使人民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第二,要求司法工作要重点做好民生领域问题的司法应对和权利保障,解决司法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通过司法“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民生法治夯实司法根基;要始终把增加民生福祉作为司法工作的根本目的,确保“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的获得感,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第三,要求司法工作要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作为工作成效的衡量标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把解决了多少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司法机关要通过高质量的司法活动,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因为从根本上来说,司法工作的成效最终是由人民来评判的。


(三)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必须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公正司法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要求司法机关要“肩扛公正公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也要求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还要求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认真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完善对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受到公平对待,利益得到有效维护”,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新时代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具体而言,第一,要把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司法工作的核心追求,作为司法工作现代化的价值准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着眼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不断克服各种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因此,新时代司法工作要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核心价值追求,不断解决各种有违公平正义的司法问题,通过公正司法及其创新发展实践,不断健全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保障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第二,要把坚持公正司法、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作为司法工作的重要目标,作为司法工作现代化的重要功能期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的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因此,新时代司法工作要始终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为根本尺度和重要目标。第三,要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案结事了人和”作为案件处理结果的重要准则,作为司法工作现代化的重要行动准则。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司法工作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立场和感受。“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如果不懂群众语言、不了解群众疾苦、不熟知群众诉求,就难以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要通过一系列司法为民的切实举措,不断拉近人民群众与司法之间的距离,在纠纷处理的过程中解开人民群众的“心结”,实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最终目标。第四,要把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作为新时代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的重点任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因此,新时代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必须紧紧抓住这些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体制机制问题,把解决这些重大问题和关键问题作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的重要任务,不断健全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保障机制,不断增强司法体制改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的重要方法论原则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新时代中国司法体制改革与时俱进、波澜壮阔,极其深刻地改善了司法领域的基本面貌,有力推进了司法工作现代化的历史进程。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必须遵循正确的方法论,因循重要的方法论原则。因为只有坚持正确的方法论,才能确保司法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才能确保司法的高质量发展,最终确保司法工作现代化的顺利实现。习近平总书记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司法理论与方法论原则,紧密联系当代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实际,深刻论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方法论问题,着力揭示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在机理,指引着新时代司法工作现代化积极稳步推进。


(一)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要注重把握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新时代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重要的是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当前,包括司法体制改革在内的所有改革,都“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统筹推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因此,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必须要注重把握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这一重要的方法论原则。


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更加强化司法体制改革与法治领域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与全面深化改革的整体衔接、全面协调、相互配合,以期能够同频共振、相向而行,形成改革合力,从而使司法体制改革方案更具针对性,使司法体制改革举措更具实效性,更加实质性地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


进入新时代,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司法工作现代化的推进,无疑都已进入“深水区”,进入了“啃硬骨头”的关键阶段。改革过程中“矛盾越大,问题越多,越要攻坚克难、勇往直前”。因此,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必须要在直面问题、聚焦问题的同时,加强整体协同、系统谋划。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领域改革涉及的主要是公检法司等国家政权机关和强力部门,社会关注度高,改革难度大,更需要自我革新的胸襟。如果心中只有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拘泥于部门权限和利益,甚至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讨价还价,必然是磕磕绊绊、难有作为。改革哪有不触动现有职能、权限、利益的?需要触动的就要敢于触动,各方面都要服从大局。各部门各方面一定要增强大局意识,自觉在大局下思考,在大局下行动,跳出部门框框,做到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这意味着,新时代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要进一步增强系统观念,统筹谋划改革发展中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各个要素,注重推动各项改革发展举措的相互促进、良性互动、协同配合。因为从根本上来说,每一项具体的司法体制改革措施、每一个具体的司法工作现代化方案,往往都需要其他改革措施和工作方案协同配套,涉及面广的司法体制改革举措和司法工作现代化方案还要注意推进配套改革,从而确保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进程的有机协调、相互配合、整体协同,从而形成合力,产生实效。


(二)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要正确处理改革和法治的辩证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同,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因此,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要正确处理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坚持在法治轨道上进行改革、推进工作,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实现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从新时代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的实践来看,改革和法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体现的往往是“破”和“立”的辩证统一。要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的辩证关系,必须“既发挥法治规范和保障改革的作用,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又通过改革加强法治工作,做到在改革中完善和强化法治”。具体而言,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的进程中,第一,要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领域改革有一个特点,就是很多问题都涉及法律规定。改革要于法有据,但也不能因为现行法律规定就不敢越雷池一步,那是无法推进改革的。”这其中,一方面,立法要主动适应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的需要,积极发挥法治引导、推动、规范、保障司法体制改革与司法工作现代化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司法体制改革授权工作。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司法体制改革举措,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既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红线,也不允许简单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第二,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在研究司法体制改革举措、司法工作现代化方案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司法体制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司法体制改革举措,要尽快上升为法律。


(三)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要坚持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既要整体推进,也要抓住司法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重点突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问题是工作的导向,也是改革的突破口。要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重大问题和关键问题,增强改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三个方面,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动司法工作现代化的一个明显特点,就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破,把解决突出问题、破解司法难题作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的重点方向予以统筹部署,以期回应社会各方面对司法的关切,取得了明显成效。


坚持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要求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必须牵住“牛鼻子”。一方面,要明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需要始终坚持的重点目标、紧盯的重点方向、解决的重点问题,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以解决了多少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司法体制改革实效、司法工作现代化成效的重要标准。另一方面,要明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的阶段性重点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领导深化以司法责任制为重点的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制约,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依法纠正冤错案件,严厉惩治执法司法腐败,确保执法司法公正廉洁高效权威”。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把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等,作为新时代新征程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需要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任务。我们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从奋力推进政法工作现代化的重大战略任务出发,在坚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的基础上,突出重点,落实举措,加大力度,开创新时代司法工作现代化新局面。


(四)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要坚持加强顶层设计和鼓励基层探索相结合


新时代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事关全局,一定要加强顶层设计,自上而下有序推进。要适应奋力推进政法工作现代化、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尤其是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确定新时代新征程司法工作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战略重点、优先顺序、主攻方向、工作机制、推进方式,制定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动司法工作现代化的总方案、路线图、时间表,从而使各项改革发挥最大效能。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还“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结合不同地区、不同层级司法机关实际情况积极实践,推动制度创新”;要把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在加强“顶层设计”的同时鼓励地方和基层大胆探索,积极创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开放是前无古人的崭新事业,必须坚持正确的方法论,在不断实践探索中推进。摸着石头过河,是富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改革方法。摸着石头过河就是摸规律。”这种改革方法充分调动了地方参与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工作现代化的积极性、主动性,“避免了因情况不明、举措不当而引起的社会动荡,为稳步推进改革、顺利实现目标提供了保证。摸着石头过河,符合人们对客观规律的认识过程,符合事物从量变到质变的辩证法”。


我国是一个超大型国家,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较为突出。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的进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区域之间和区域内部的差异性。对于一些关乎司法工作现代化全局的重大司法体制改革举措,要在加强“顶层设计”的同时充分兼顾灵活性,“采取试点探索、投石问路的方法,先行试点,尊重实践、尊重创造,鼓励大胆探索、勇于开拓,取得经验、看得很准了再推开”。要鼓励地方和基层大胆探索,及时总结经验,把加强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有机结合起来,注重不同区域司法体制改革方案实施条件的差异性,进行不同区域的司法体制改革的差别化探索,从而积极稳妥地推进新时代司法工作现代化。




四、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的基本路径选择


新时代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在基本的路径选择或者“走什么样的道路”这个重大问题上必须要坚定明确,决不能含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走自己的路,是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立足点,更是党百年奋斗得出的历史结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党和人民历经千辛万苦、付出巨大代价取得的根本成就,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正确道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必须要走自己的路,这条路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制度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必须始终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的统一。


(一)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


一个国家的国情条件,对这个国家法治现代化道路的选择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不同的国情条件,必然会形成不同的国家发展与法治现代化道路。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走什么样的法治现代化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他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同样,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到底也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评价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关键还是要看它是否符合本国国情、能否解决本国实际问题。“我国司法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总体上与我国国情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是适应的。”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必须与我国国情和实际相适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同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我们自己的特色和优势。”我们要认识到,只有扎根本国土壤并从中汲取养分的司法制度和司法模式,才是行得通、有生命力、有效率的制度,才是最可靠、最管用的制度。我们也看到,“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高度重视,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紧紧围绕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抓紧落实有关改革举措,取得了重要进展”。


(二)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要坚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的统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之所以具有蓬勃的生机和强大的生命力,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它有着极为丰厚的历史文化资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发展之所以取得一系列历史性成就,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它注重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注重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既要不忘本来,也要吸收外来,还要面向未来,要始终坚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的统一。我们要深刻认识到,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及其现代化道路,都是极具浓郁民族风格的,是具有特定的历史延续性的。作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一定民族或国家的本土资源对司法发展进程产生着深刻影响,铸就着司法发展特定的民族或国家印记。对于当代中国司法发展来说,在外部世界提供的模式中是找不到现成答案的,只能凭据自身基于本民族条件和需要的创造性行动,进而实现创新性发展。因此,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高度重视司法发展中的本土资源,协调好司法发展进程中的传统性因素与现代性因素,保持司法发展深厚的民族风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忘历史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善于创新。优秀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传承和发展的根本,如果丢掉了,就割裂了精神命脉。我们要善于把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和发展现实文化有机统一起来,紧密结合起来,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继承。”要“努力实现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之与现实文化相融相通,共同服务以文化人的时代任务”。只有坚持从历史走向未来,从延续民族文化血脉中开拓前进,我们才能做好今天的事业。


中华民族具有5000多年的文明史。“中华优秀传统文明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中华文明的智慧结晶”,是中华文明的精华所在,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是我们在世界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的根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比如,中华文明所蕴含的“天下为公、民为邦本、为政以德、革故鼎新、任人唯贤、天人合一、自强不息、厚德载物、讲信修睦、亲仁善邻等,是中国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中积累的宇宙观、天下观、社会观、道德观的重要体现,同科学社会主义主张具有高度契合性”。中华文明“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精神特质和发展形态”,使得中国道路蕴含深厚的文化底蕴。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很多重要元素,共同塑造出中华文明具有突出的连续性、创新性、统一性、包容性、和平性等特性。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都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


新时代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必须坚持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要从实现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中汲取动力,把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同司法工作现代化融贯起来,把司法工作现代化“同人民群众日用而不觉的共同观念融贯起来”,将司法工作现代化“植根本国、本民族历史文化沃土”。


文明既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产物,也是人类创造的物质成果、制度成果和精神成果的总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类文明多样性是世界的基本特征,也是人类进步的源泉。”“每种文明都有其独特魅力和深厚底蕴,都是人类的精神瑰宝。不同文明要取长补短、共同进步,让文明交流互鉴成为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动力、维护社会和平的纽带。”文化因交流而多彩,文明因互鉴而丰富。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我们“要坚持弘扬平等、互鉴、对话、包容的文明观,以宽广胸怀理解不同文明对价值内涵的认识,尊重不同国家人民对自身发展道路的探索,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以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以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弘扬中华文明蕴含的全人类共同价值,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要在尊重各种文明、平等相待、互学互鉴、兼收并蓄的基础上推动和加强不同国家间法治文明对话、理念交流、文化互动。因此,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因此,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也需要抱着开放的态度,广泛研究并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能够博采众长,显示出明显的比较优势,展现出生机勃勃的活力。


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不是照搬照抄,更不是全盘西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为我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我们要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但不能照搬照抄国外司法制度。”照搬照抄他国的制度不仅行不通,会水土不服,而且还会“画虎不成反类犬”,甚至会把国家前途命运葬送掉。“我们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决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走西方所谓‘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因此,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固然要吸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但更重要的是从中国实际出发,决不能脱离中国实际,决不能无视中国的国情而盲目照搬照抄。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我们有“符合国情的一套理论、一套制度,同时我们也抱着开放的态度,无论是传统的还是外来的,都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但基本的东西必须是我们自己的,我们只能走自己的道路”。



结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发展已经开启新的伟大征程,新时代司法工作现代化的蓝图已经绘就。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有决心、更有信心、更有能力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走出一条中国自己的司法工作现代化新道路。展望未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发展必将继续展现其独特优势,必将立足中国大地,在生动的司法实践中讲好中华文明故事,向世界展现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在解决自身发展实践问题的过程中彰显更加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对人类司法文明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法制与社会发展》2023年第4期目录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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