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发展》2024年第1期目录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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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时评
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建设
评论人:赵骏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的方法论
作者:张文显,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召集人。
摘要:在法学研究中,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个特殊的研究对象。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时代化进程中形成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根本遵循。特殊的研究对象必然需要特殊的方法论和方法。本文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相结合,坚持以“六个必须坚持”为指引、以“两个结合”为科学范式、以“学理化体系化”为路径方法,深刻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逻辑、理论逻辑和历史逻辑,深刻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理论贡献,科学提炼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概念、重大命题和经典论语,彰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真理力量、实践伟力和科学方法。上述用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的方法论与习近平法治思想自身的方法论是高度契合、有机统一的。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方法论;“六个必须坚持”;“两个结合”;学理化;体系化
党的二十大精神研究
中国式回应—规划型法治推进路径——法治政府建设的延伸个案考察
作者:王启梁,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云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
摘要:四十余年来,回应国家的持续性改革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发生逻辑。法治政府建设是围绕着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顺应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需求以及因应经济和行政体制改革过程中伴生的社会变革需求而生发出来的。中国共产党以法治方式强化执政能力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推动力。推进过程中形成了系统性的“党的领导—顶层设计—试验—规划—分级实施—示范—回应与制度完善”建设机制,构成完整的推进链,发挥了明确方向、制度试验、形成制度及修正制度的功能。围绕着国家能力提升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经验,进一步通过法治政府建设增强国家能力是未来应当坚持的方向。法治政府建设的实践充分体现出中国式法治建设推进路径的独特性,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回应—规划型”法治,是演进与计划相结合的法治推进模式,因立足中国自身而成为内生性、自主性法治建设的典范。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法治政府;国家能力;改革;自主性
法学新概念
论法律工程范式
作者:姚建宗,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法律工程范式的核心要义在于,作为法律共同体的共同承诺,法律工程既是人们思考法律问题的现实背景与情境设定,又是人们认识法律问题以及与法律相关的社会问题的观察视角与切入基点,又是人们理解法律问题的概念框架与理论模型,又是人们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论体系与思维路径。法律工程范式既是法学学术研究领域法律共同体成员的基本范式,又是法律实践领域法律共同体成员的基本范式。它不仅直接契合了法律的实践本性与内在功能,而且直接标示了法律的工程属性与实践旨趣,因而其在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法律实践和法治发展中具有多方面的积极作用和价值。
关键词:范式;法律工程范式;特点;意义
司法文明研究
程序保障视角下证据调查请求权的理论构造
作者:胡骁,西南政法大学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摘要: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基于辩论主义的要求,提出证据是当事人的权限,即当事人拥有请求法院调查证据的权限。当事人对证据的选择是法院作出裁判的前提,法院调查的证据范围限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范围。法院的证据调查实施权受制于当事人的证据调查请求权。当事人通过证据申请的形式行使证据调查请求权,证据申请必须适式、适时。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来看,对方当事人有权对证据申请提出异议,可以提出证据抗辩。当事人的证据调查请求权应当依法受到保障,法院不得预断证据价值,不得基于对证据价值的消极预测拒绝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申请实施证据调查。当事人的证据请求权具有督促法院调查证据的效力。仅在证据申请不合法、证据调查没有必要以及证据调查存在难以预料的障碍时,法院才可以拒绝调查。
关键词:辩论主义;证据调查;证据申请;证据预断禁止;证据裁定
论集体量刑倾向对自由裁量权的塑造
作者:吴雨豪,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摘要:集体量刑倾向是指,在一定辖区内,法官集体在量刑决策上表现出一致性的量刑规律。集体量刑倾向既可能来源于法官集体基于刑罚目的和司法环境作出的共同理性决策,也可以来源于法官集体基于社会学习的从众模仿。基于对北京市16个基层法院审理的六类刑事案件的量刑实证研究发现,“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同”能够解释相当一部分的量刑差异,在许多罪名的量刑中,其影响幅度显著大于“审理案件的法官不同”对量刑结果的影响。同时,辖区内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治安形势与司法环境不能解释大多数案件的量刑差异。因此,基于社会学习的从众模仿是形成集体量刑倾向的主要原因。未来的量刑规范化改革需要将关注焦点从个体量刑决策转向集体量刑倾向,突破规制法官个体自由裁量权的单一视角,同时警惕意见环境下法官个体量刑决策的从众压力,以此实现宏观层面的量刑均衡与公正。
关键词:集体量刑倾向;自由裁量权;刑罚目的;司法环境;社会学习
西方法哲学研究
现代司法视阈下韦伯整体理性观的反思与重塑
作者:孙远航,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在中国学者看来,韦伯关于司法理性化的研究在实践和理论两个向度上都是可质疑的。在实践向度上,现代司法不是韦伯所说的纯粹的形式理性司法;在理论向度上,韦伯的整体理性观在根本上受限于其“自我指涉”的困境,这使得韦伯的特定理性类型不能表现出其整体理性观的内在统一性。基于对中美两国现代司法实践的分析,韦伯的特定理性类型不能展现和解释现代司法中多元理性共存的格局。“中庸理性”提供了一种不同于西方知识传统的、整体式的、能够有效整合与重塑韦伯整体理性观的“二阶观察”框架。基于“中庸理性”,韦伯的形式理性、实质理性和实用理性概念在现代司法视阈下可以得到重塑和展开。
关键词:司法理性;形式理性;实质理性;实用理性;二阶观察
部门法哲学研究
诉讼证据属性的中国表达
作者:陈学权,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我国对诉讼证据属性的表达有三性说、两力说、可采性与关联性说等观点。在对我国本土三性说的质疑中,两力说是最有代表性的观点。然而,两力说来源于大陆法系国家的说法并不准确,国内外对证据能力内涵的界定存在较大分歧。三性说在我国数十年的理论争鸣中形成,对诉讼证据合法性的阐释不够科学,对诉讼证据关联性的界定过于狭隘,其思维方式未能体现审查诉讼证据的基本规律。鉴于两力说同三性说的内涵和面临的困境基本相同,我国对诉讼证据属性的表达应坚持和发展经受住了实践检验的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三性说。
关键词:诉讼证据属性;三性说;两力说;证据法学理论话语
法律与科技研究
论智能网联汽车数据的治理之道
作者:付新华,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数据法学研究中心主任。
摘要:“数字交通”建设是“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智能网联汽车数据治理是“数字交通”建设的重要驱动力。面对智能网联汽车数据资源配置不合理、控制与访问权能失衡的问题,现有法律无法实现有效治理。契约自由持续强化汽车制造商的数据控制,竞争法无力解决系统性的数据访问诉求,个人信息可携权实施受阻,汽车数据的法律规范与技术支撑相互脱节。智能网联汽车数据的法律治理应当着力构建良好的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共享生态,合理权衡汽车制造商的数据控制利益与其他主体的数据访问利益、数据控制的私人利益与数据共享的公共利益,以安全价值为底线,以公平利用为目标,以有效治理为导向,对现有法律进行调整与创新,加速制定新的专门法规,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数据访控关系的重构,实现“数据访控”的理性平衡、利益共享、机会公平与高效治理。
关键词:智能网联汽车;汽车数据;治理之道;数据访问;数据控制
法学·法律方法研究
证明责任倒置的方法论问题
——以善意取得的证明责任之争为例
作者:吴泽勇,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严格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倒置是指法官对立法确定的证明责任分配方案的偏离。证明责任倒置在实体法上转移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的败诉风险,在程序法上重塑事实审的结构,与证明困境缓解存在本质区别。立法确定的证明责任分配可通过法律解释被发现,但是证明责任倒置逾越了规范的文义边界,在方法论上只能被理解为法律续造。因此,证明责任倒置的建议者需要证明现行法在证明责任分配上存在漏洞,并且这种漏洞无法通过证明困境缓解策略化解。然而,在我国,无论是学者还是司法解释起草者关于善意取得证明责任倒置的论述,都远远没有达到这种要求。澄清证明责任倒置的法律续造性质并明确其论证负担,旨在强调证明责任分配的规范性特征,捍卫民事实体法的安定性。
关键词:证明责任倒置;证明困境缓解;法律续造;法律解释;善意取得
法律解释何以可能?
——法律解释的推论主义说明
作者:宋旭光,深圳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
摘要:推论语义学的基本观点是,概念实践是一种给出和索取理由的语言游戏,特定表达的意义在相关推论中得以阐明,掌握一个表达并使之清晰,就是掌握该表达在相关语言游戏中的推论角色。根据这一理论,法律表达的意义也由其在法律实践中的推论角色所决定。作为一种探究法律表达之意义的活动,法律解释既不是对法律文本之先在意义或立法者原意的还原,也不是完全依赖于具体情境的创造,而是一种寻求法律话语之最佳解释的推论过程。最佳解释的正确性取决于解释实践中的推论规则,而这些规则来源于解释实践背后的“相互承认模型”。由此可见,法律解释是一种受规则指引的推论实践,法律规范之意义的客观性决定于这一实践的规范结构。
关键词:法律解释;推论语义学;推论主义;布兰顿
新兴·交叉学科研究
符号学视角下作品认定的方法论研究
作者:张振锋,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认定主要依据思想/表达二分法和独创性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作品认定规则的适用存在随意性。这是因为,在认识作品方面,现有规则所依据的浪漫主义方法论和新批评主义方法论具有局限性。完善作品认定规则,需要方法论层面的探索。相较于现有方法论,符号学方法论对思想与表达之间关系的认识更加系统、全面,对作品的认识不局限于表达文本,而是关注社会语境对作品意义的影响。根据这一理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同时包含“社会性”和“个别性”两个方面。作品中不同于思想的表达和独创性内容都存在于个别性方面,作品表达不能等同于社会共同认识,而且作品思想应体现作者对社会共同认识的个性化解释。社会共同认识是作品认定的核心。法官应该从包括文化传统、主流价值观在内的更广泛的语境出发理解社会共同认识。
关键词:作品;思想/表达二分法;独创性;符号学;社会共同认识
(本期执行编辑:郑怀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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