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生命和自由而辩——读徐昕《无罪辩护》
前日,终于如愿以偿,入手徐昕教授《无罪辩护:为自由和正义呐喊》,真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自然手不释卷,废寝忘食,当即开启了一场关于自由与正义的震撼心灵的思想旅程。
此前一个月,已经像翻故事书一般读完了朱明勇律师《无罪辩护》,还有艾伦·德肖维茨的《合理的怀疑——从辛普森案批判美国司法体系》、《最好的辩护》以及《致年轻律师的信》,还未来得及从专业的角度对这些“故事”中的经典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辩护策略进行细致的学习研究,但确乎增进了对刑辩律师这一职业的了解。徐昕教授的《无罪辩护》更是醍醐灌顶:惊心动魄的飓风营救、针锋相对的法庭辩论、险象环生的刀剑之舞以及关于罪与罚的艰难抉择和对于自由与正义的苦苦追寻让人热血澎湃,心驰神往——终于在漫漫长夜的摸索中坚定了为生命和自由而辩的人生方向,坚定了成为那少数“踯躅前行的勇士”中的一员的信念。
初读《无罪辩护》,收获如下:
“认真负责、积极热心的辩护律师是自由的最后堡垒。”(德肖维茨语)此可谓刑辩律师之定位——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忠于职业道德,善用专业技能,监督政府之行为,保护孤立无援、无权无势民众之基本权利,成为公民自由之堡垒。当然,所谓“堡垒”自然不可避免具有消极、被动、防守之特性,而作为学者的律师和作为律师的学者的徐昕教授在“个案推动法治”之原则的指引下,重新界定了“堡垒”之意涵——“堡垒”亦可攻防兼备。无论是天津大妈赵春华枪案、还是深圳鹦鹉案,徐昕教授之着眼点始终在于通过个案推动法治(15页),善用进攻式辩护和法律与公众舆论相结合的策略,时不时通过公开渠道向执法司法人员喊话、“点赞”,向立法部门提交立法提案等方式来促进个案和平解决、推动法治进步,使千万人摆脱受刑罚肆意追责之虞。窃以为,此亦为刑辩律师之责任与使命的应有之义,对于法治尚不健全,司法不公、司法黑幕层出不穷之发展中国家更有必要。
刑辩律师必须要有扎实的法律功底,能够熟练的掌握和运用刑法实体法和诉讼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如此方能在强势的公检法面前不卑不亢,进退有度,在刑事诉讼的框架内为当事人尽最大努力、争取最大的权利,“死磕”也好,舆论也罢,均须以技术分析为前提。
毋庸讳言,刑辩律师亦当有“死磕”维权之精神,若仅限技术之分析,而无面对各种违法之较真精神,则可能只是形式辩护。徐昕教授在书中多次提到“为权利而斗争”,称耶林之《为权利而斗争》实为死磕派精神之源(250页),笔者深以为然。“世界上的一切法都是经过斗争得来的······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耶林《为权利而斗争》)相较于普通民众,律师更懂得斗争之必要性与斗争之策略,当然应该承担起为权利而斗争这一对公民、对国家、对法本身的义务。如若对公权力践踏公民权利之行为坐视不理,而仅仅着眼于工作业绩,明哲保身,全身而退,则实为对律师职业的责任与使命之玷污。
刑辩律师应当是善于学习的:不仅要熟悉具体的法律规范,还要理解具体规范背后的法律原则和精神,如此方可在僵化的法律条文之外寻找符合天理与人情的出罪方案,才可在滥用权力者试图禁止被告自行收集证据自证清白时将其驳得体无完肤,才会理解检察官区分“排除合理怀疑”和“超越一切合理怀疑”的荒唐,才可在法治不健全之现状之下为法治之发展谋求空间;刑辩律师不仅要对刑法、刑诉法的运用得心应手,其他部门法亦要烂熟于心,如涉及经济犯罪必然要了解商经法之原则与规范,涉及职务犯罪则需对宪法行政法有所掌握,熟悉和利用宪法行政法所调整的党国体制内部之分工与矛盾,更有实现不战而屈人之兵这一最高刑辩最高境界的可能性;此外,刑法虽具有谦抑性,但其调整对象却涉及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更是五花八门,若要实现有效之辩护,甚或偶尔独辟蹊径,则需广泛涉猎各学科知识,朱明勇律师在胡良友故意伤害案中关于“眼睑”界定之辩护着实令人印象深刻。
刑辩律师亦当为公众监督之窗口,法治教育之先锋。徐昕教授、朱明勇律师等均重视个案推动法治,通过现代网络社交平台号召公民监督,实现司法公开,若有阳光这一最好的防腐剂,则正义可期。徐昕教授接案的首要标准是个案推动法治,对于当事人困难的典型个案常常提供法律援助。徐昕教授每每向接受其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提出在解决自己案件之后,要为更多人提供帮助,推动完善立法,遂有深圳鹦鹉案当事人的妻子任盼盼的感慨和宣言——“任何人来到这个世界,或大或小,总有他的使命,但愿我们能成为中国法治路上的铺路石。”(326页)正所谓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个案之解决,个人摆脱刑罚的威胁,始终是小善,而使每个饱尝不法追诉之苦的公民成为法治的宣传员、播种机,成为为权利斗争的勇士,才是真正能够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大善。
刑辩律师当然应该富有良知、勇气、坚毅和智慧。法治的山路必然是崎岖的,荆棘密布,但是面对冤屈和不平,胸中的良知和正义感,使我们无论如何无法袖手旁观,不得不跟随着正义的进行曲,刀尖起舞。被害人、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都可能不理解,公检法司更是可能将刑辩律师视为眼中钉肉中刺,如果刑辩律师没有不惧强权之勇气、挣扎于艰难困苦之坚毅以及闪转腾挪之智慧,则要么望而却步,要么半途而废,最终有负众望。
最后,以德肖维茨《致年轻律师的信》来结尾:“不要迷恋你的工作,尤其是律师;不要爱上法律,法律只是工具、手段和概念,不必尊重法律,除非它值得尊重。爱自由、爱正义,爱法律带来的益处。”想必这最大的益处,便是生命和自由吧!
兴之所至,信手涂画,不知所云,是为读后感,与诸君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