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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表决通过了民法总则草案。历经一个甲子的不断追求,新中国《民法总则》终于得以产生,自此,完整的民事基本法律制定完成,完整的民事法律体系形成。

   回顾中华民族在追求“民法”道路上的千辛万苦,一路走来,筚路蓝缕,折射出中华儿女追求文明,渴望自由和平等的心声和呐喊!!!

一、清末近代民事法典的编纂---改革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旧律结构形式


 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康有为在《上清帝第六书》中,在晚清第一次提出仿照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民法的主张,认为“民法、民律、商法,----西人皆极详明,----可补我所未备,故宜有专司,采定各律,以定率从。”嗣后,在“变法修律”的大背景下,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民政部奏请速定民律,认为此乃“推行民政”之“本原”,有了民律,“而后良法美意,乃得以挈领提纲,不至无所措手”,这“实为图治之要”。该奏折经圣旨批准,“如所议行”。后庆亲王奕劻等提出“编纂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诸法典及附属法为主,以三年为限,所有上列各项草案,一律告成。”随后,修订法律大臣聘请外国专家、翻译法律书籍等,修订民法、商法的立法活动逐步展开。《大清民律草案》经过四年时间,于宣统三年(1911年)9月编纂完成,共有五编,按其编纂结构和内容的特点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部分,即总则、债权、物权前三编与亲属、继承后两编。这是中国民法史上第一部按照资本主义民法原则起草的民法典,尽管未及施行,但它第一打破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旧体例,使民法典的编纂进入一个划时代意义的新阶段。民律前三编,在“注重世界最普遍之法则,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为指导思想,主要由日本法学士松冈义正负责起草。该三篇以日本明治二十九年(公元1896年)《民法典》为蓝本,同时参酌德国和瑞士民法典,其结构则是取自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对中国旧有习惯未加参酌。第一编总则。它采取了私有财产所有权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致人损害应于赔偿等资产阶级民法的一些基本原则。下设各章分别是法例、人、法人、物、法律行为、期间及期日、时效、权利之行使及担保共八章。分别对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住所、人格保护及法人的意义和成立要件、法人的各项民事权利、社团法人、财团法人以及意思表示、契约行为、代理行为、取得时效、消灭时效等民法上的根本概念和法律关系作了规定。第二编债权。分别规定了债权的标的、效力让于、承认、消灭以及各种形式的债的意义和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下设分则、契约、广告、发行指示券、发行无记名证券、管理事物、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共八章。引用的条文具有典型的大陆风格。而对中国传统社会中民间普遍存在的习惯性规则缺乏相应的法律调整。第三编物权。主要规定了对各种形式的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及财产使用内容等。下分通则。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担保物权和占有共七章。

后两编因清廷礼学馆主持起草之故,具体而言亲属篇由章宗元、朱献文负责,继承篇由高种、陈箓负责,虽然条文中采纳了一些资产阶级的法律规定,但更多的是“固守国粹为宗”,注重吸收中国传统社会历代相沿的礼教民俗。尤其修订法律馆推行的民间习惯调查,对民律的制定起到了很中意的作用。第四编亲属篇,分别对亲属关系的种类和范围、家庭制度、婚姻制度、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监护、亲属间的抚养等作了规定。下分定名、取义;下设通则、家制、婚姻、亲子、监护、亲属劝、抚养义务共七章。其具体法律条文成为清末东西方法律文化交融的一个缩影。第五编继承篇,分别规定了自然继承的范围及顺位、遗嘱继承的办法和效力、尚未确定遗嘱继承人的遗产的处置办法以及对债权人和受遗人法律利益的保护等。第一章包括定名、范围及次序。以下分别是通则、继承、遗嘱、特留财产、无人承认继承、债权人或受遗人之权利共七章。继承编中同样体现着浓厚的传统色彩。

二、民国之“民法”追求

 

民事法律的发达程度,从一个侧面反映着一个国家法律法制的总体水平。在传统中国悠久的法典化时代中,最为典型的特征就是重刑轻民,国家制定法对于私权重视不够,民事法律不发达,民事法律被包括在刑事法典之中。清朝末年,民事法律的制定被作为修律的一个重要内容,中国民法因此也开始了艰难的近代化转型,从1903年的《商人通则》和《公司律》到1908年的和1910年的大清《商律草案》,再到1911年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大清民律草案》,史称“民律一草”。

 及至南京临时政府刚时期,为“安民心而维大局”,就强调对私人财产保护。1912 年1 月28 日,内务部发布《通饬保护人民财产令》,并制定了《商业注册章程》,对各埠公司商店将其注册管理。但整体上,由于时间段,在民商事立法上关注不够,没有形成体系和有计划的立法草案。1912年3月25日,南京临时参议院对司法总长伍廷芳提出的《呈请适用民刑法律草案及民刑诉讼法谘参议院决议文》的法案进行了审议,并于4月3日北迁之前正式通过《新法律未颁行前适用旧有法律案》,决议谓:惟《民律草案》前清时并未宣布,无从援用。嗣后凡关于民事案件,应按照前清现行律中规定各条办理。惟一面仍须由政府饬下法制局,将各种法律中与民主国体抵触各条,签注或签改后,交由本院决议公布施行。3月11日,北京政府宣布民事法律沿用清末《现行刑律》中的民事部分。嗣后,连年的战争使得民商立法一直处于停滞状态,直到1925年,法典编查会才在民律一草的基础上,历时十四年,颁布了《中华民国民法草案》,史称“民法二草”,但最终仍因未完成立法程序而未颁发。

面对这种情势,早在1914年,大理寺针对各地审判机关对“适用《现行刑律》民事部分内容”认识不明确之不足,通过《上字第三零四号判例》规定,“民国民法典尚未颁步,前清之《现行刑律》除制裁部分及与国体有抵触者外,当然继续有效。”具体而言,主义包括:服制图、服制、名例、户役、田宅、婚姻、犯奸、斗殴、钱债以及《户部则例》中的户口、田赋。《大清现行刑律》作为清末修律迈出的第一步,一定程度上吸收了西方近代法律理论和法律原则,在当时具有进步性。但在民国已经建立,民主、共和观念已经深入人心的民国时期,从体例到具体制度均为《大清律例》承继的《大清现行刑律》,与近代民商事制度显然不合,同时也于民国的宪政民主建设不相匹配。面对这种冲突,北洋政府司法机关,尤其是大理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在审批实践中,利用民商事习惯及其民商事法律理念,为北洋政府时期的社会秩序的维护,司法的正常进行,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形成了一系列判例。如大理寺“二年上字三号”判决规定:“凡习惯法成立之要件有四:一要有内部要素,即人人有法之确认心;二要有外部要素,即于一定期间内就同类事项反复为同一行为;三要系法令所未规定之事项;四要无悖于公共秩序、利益。”大理院“四年上字一二二号”判决更规定:“法律无明文者,从习惯;无习惯者,从条理。”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以后,从1928年开始着手编订民法,直到1931年才最终制定出《中华民国民法》。并在采取何种立法体例问题上,在1929年5月时任立法院院长胡汉民提出:“吾国商人本无特殊地位,强予划分,无有是出。此次订次法典,允宜社会实际之状况,从现代立法之潮流,订为民商统一法典。”,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接受这项建议,南京国民政府民商立法一改自清末修律直至北洋政府时期所采取的民商分立的体例,而采取民商合一的编纂体例。关于该民法典,时人胡长清的评价说:“此庄严伟大之民法典,先后两年,全部完成,不可谓非我国立法史上一大可纪念之事业也。”民法典起草采取分编起草、分别通过的方式。1928年12月立法院成立以傅秉常、史尚宽等为委员的民法起草委员会。并根据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第168号会议作出的“《民法·总则编》立法原则19条”决议、183号会议作出的“《民法·债编》立法原则及‘编定民商统一法典议决案’”决议、第202次会议作出的“《民法·物权编》立法原则15条”决议、第236次会议作出的“民法亲属、继承两编立法原则”的决议,分别于制定了各编草案,并由国民政府分别于1929年5月23日公布《民法·总则编》,并于同年10月10日施行;1929年11月23日公布《民法·债编》,于1930年5月5日实施;1929年11月30日公布《民法·物权编》,并于1930年5月5日实施;1930年12月26日公布《民法·亲属编》和《民法·继承编》,1931年5月5日施行。该法典,在继承《大清民律草案》的基础上,基于其社会本位的立法理论,并参照德国、瑞士民法,甚至法国、日本、前苏联的民事立法先进经验,结合中国传统固有法中某种制度而制定完成,其内容在人格平等、私权神圣、契约自由、过失责任等近现代私法基本原则体现的更加彻底。当然,基于中国传统民情最为典型的就是家族伦理主义,自古以来在事实和法律上都有所谓家的观念,虽然1928年制定民法亲属编时曾舍弃了家族主义而采用个人主义,但1931年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最终确定仍继续采取前清修订民法时采用的家族主义的立法模式,并在《民法·亲属编》中单设一章“家”,而且“家长”“辈分”等传统称呼也进入法典。但此时的家族主义已经不是家族主义的民事立法,而是以家为一定亲属间共同生活的一种方式,而不是将家视为亲属关系的基础,这一点与瑞士民法典相同。

三、新中国民法在曲折中前行

 

1954年,吕剧《李二嫂改嫁》在全国上演,受到群众热烈欢迎。李二嫂为爱,能够顶住婆婆“天不怕”和传统旧势力的压迫,在妇女主任等人支持下,最后终于改嫁本村农民张小六。这则深刻揭露封建礼教束缚婚姻自由、给妇女代理深重困难的戏剧,之所以如此受欢迎,很大程度上源于1950年新中国通过的第一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以《婚姻法》为起点,新中国民事法律发展已经成功走过了六十年的春秋。早在解放前夕,民法学家陈瑾昆就于1948年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起草了新中国第一部民法草案,坚持了大陆法系的民法传统,作出了与民国民法不同的原则和制度设计,但未颁行;同期,在邓颖超主持下,中国妇委也起草了《婚姻法》初稿。新中国成立后,在邓颖超的积极努力下,《婚姻法》于1950年4月由人民政府通过,从而成为新中国成立后,在《共同纲领》指导下的第一部法律。该《婚姻法》基础了新民主时期婚姻立法的经验,贯彻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等基本原则。而民法典的制定,直到1954年才由诞生不久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在对民事习惯广泛调查研究,批判地借鉴外国特别是苏联的民事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经过两年多的艰苦努力,于1956年12月完成了《民法(草稿)》,也即“民法新一草”。草案包括总则、所有权、债和继承4编,共525条,加上已经公布的婚姻法,实际上为五编制的德国民法典体例。该草案主要受当时苏联的民事立法,尤其是1922年苏俄民法典的影响。然而,由于随之而来的“整风”、“反右”等政治运动,该草案被迫夭折。但该草案在新中国民法史上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它标志着新中国民事立法对苏俄民法理论的全面继受。由于苏俄民法典主要是参照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典制定的,因此也就意味着新中国第一个民法草案仍然因袭了大陆法系德国法的立法技术、编制体例和概念框架。

 1962年,毛泽东主席发出指示:“不仅刑法要,民法也需要。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遵照这一指示,全国人大常委会组建了以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孙亚明领衔的工作班子第二次起草民法典。1964年7月,该班子写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试拟稿)》,包括总则、所有权和财产流转3编,共24章262条。但不幸的是,这样一个政治性极强的草案也被接踵而至的“四清运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史无前例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所遗弃。

1978年5月15日,《人民日报》摘要发表了董必武1956年9月15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关于法制问题的发言《进一步加强国家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董必武在发言中将民法作为急需制定的基本法规之一。同年10月30日,在中央政法小组召开的法制问题座谈会上,政法小组成员陶希晋作了修改、起草法规的说明,将民法作为急需制定的法规之一。1978年11月10日至12月13日的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式上,邓小平同志作了题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报告,提出了“为了保障民主,必须加强法律”的口号,并明确指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民法典的制定再次被提上议事日程。1979年11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再次组建民法起草小组,委员长兼该会主任彭真委任副主任杨秀峰、陶希晋领衔,并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由杨秀峰、陶希晋等七人组成中心小组,负责民法典起草工作。同年9月,民法起草小组召开了第二次会议,正式开始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经过三年的艰苦努力,于1982年5月起草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稿(四稿)》,包括任务和基本原则、民事主体、财产所有权、合同、智力成果、继承、民事责任和其他规定共8编、43章、465条。该草案后来因经济体制改革刚刚起步,经济模式没有最后确定等因素终未能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虽然该草案也未最终成为法律,但其后的经济合同法、继承法等单行法及民法通则也都是以其为基础制定的。自十一届三中后第一部民事立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颁布后,民事单行法大量出现而且矛盾冲突规定不断暴露。而这恰恰反映了制定民事共同规则的迫切需要。198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终决定先制定一批社会急需而又条件比较成熟的单行法,放弃了法典化思路。

    根据这个原则,1984年夏,立法机关决定在1982年“民法新三草”(习称“第四稿”)的基础上,删繁就简,起草民法通则草案。1984年10月25日民法起草小组写出了《民法总则(草案初稿)》;1985年8月15日,写出《民法通则(征求意见稿)》。1986 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法案并于同日公布。《民法通则》分基本原则、公民(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和附则9章156条。虽然民法通则不仅在内容上相当单薄,而且在体例编制、逻辑结构等方面也问题不少,但它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中长期存在的空白,功不可没。杨振山教授的评价是“一部历史性的基本法律”,而王家福先生则称为“具有开天辟地的重大意义”。《民法通则》在第1条宣示“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和第2条“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成就了其“民法宣言书”的名声,在世界民法之林中占有了一席之地。另外,《民法通则》将“民事权利”单列一章,并单独规定“人身权”,也是世界民法史上得一大创造。这种将“权利”和“责任”归纳立法的立法模式,在明确表达并强化民法作为权利法应有品格的基础上,在明确民事责任归结和民事权利保障之间的逻辑关系,引导民事立法在体系化发展方向上,搭建了基本的框架,具有显著的实践意义和理论启发。《民法通则》的制定是一场法治启蒙——民法意识作为法制度条件的法治启蒙,它已经点燃了实质法治的火炬,为中国民法和法治的迅速成长埋下了种子。

《民法通则》通过后,《合同法》的起草也提上日程。合同法起草,最早是在修订《经济合同法》的基础上展开的。1982年通过的《经济合同法》与1985年、1987年通过的《涉外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并称“三大合同”。但这三大合同,在运行中暴露出诸多问题。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开始了《经济合同法》的修改工作。当到了1992年后,修订工作开始转向,当算将其修改为合同总则性的法律,并在1993年提出了一个“中国合同法”草案。但后来还是采取分步走的策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经济合同法》进行必要修改;同时开始研究起草统一的合同法。经过不断修改和调整,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合同法》,并于同年9月1日施行的,原《经济合同法》《涉外合同法》《技术合法法》同时废止。历经七年,最后通过的《合同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构成,共23章,428条。《合同法》不仅在形式上统一了过去三个计划经济色彩比较浓厚的单行合同法,而且“更多地着眼于反映市场经济本质的经济现象和经济关系”,比较全面地贯彻了合同自由原则,相当程序清除了过去合同法里的对于合同的行政监管权力。同时,广泛借鉴吸收了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和国际公约的成果,成为比较充分的与国际接轨的自由市场交易法,“最具进步性的法”。

    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并未终止民法法典化的征程。在“法典情怀”浓烈的思潮下,制定民法典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在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后不久,就有学者提出制定民法典的构想。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众多学者卓有成效的理论准备,使得民法典的制定终于再次提上了议事日程。1998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学者、专家成立民法起草工作小组,进行民法典起草工作。2002年12月,统一的《民法典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随后,人大换届,新的常委会认为应当分编制定更科学。在这种指导思想下,决定先制定物权法。在对起草小组提交的《物权法草案》不断讨论和修改下,2005年6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社会对此草案反响极大,甚至上升到是否违宪的层面进行争论。最后,在总结反馈意见基础上,草案历经多次修改,于2007年3月16日,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物权法》并于10月1日施行。《物权法》共5编,19章,247条。《物权法》充分跟随时代步伐,在调整对象、物权客体、物权种类等方面体现了时代的进步性,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地产权规范提供了法律保障,其民主的立法过程和规范的立法技术也为未来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奠定了基础。

 在《物权法》出台之后,学者认为“中国民法法典化迈出了关键一步”。随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又提到了日程。在参考多个版本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基础上,经过不断讨论和修订,2009年11月26日,十一届去昂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侵权责任法》,并自2010年7月1日施行。该法共12章,92条。《侵权责任法》的通过具有重要意义,意外着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体系基本建成,它以前科学的体系、规范的用语、严谨的理论,成为世界民事立法历程中重要的一笔。

在制定民事新立法的过程,我们也不断对不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的法律进行修订,完善我国民事法律体系。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婚姻法》,新婚姻法秉承50年《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并顺应新形势的要求,在恢复文革期间受到极大破坏的家庭法制起到积极作用,同时鼓励晚婚晚育和夫妇有计划生育的义务成为新婚姻法的重要内容。1985年,在《民法通则》起草之际,为适应社会需求,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并决定于于10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的通过,标志着家庭亲属立法的完成,为民法典的统一奠定了基础。2001年,在时隔20年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中出现了一些新的婚姻家庭问题。面对这些新的要求,2001年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婚姻法》进行了修改,使得修订后的《婚姻法》加强了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对提高人民的家庭道德水平,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促进家庭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1992年4月1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收养法》,在平等自愿、不违背社会公德、遵守计划生育等基础上,为未成年的抚养、成长提供了法律保障。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在传统民事法律不断通过的过程中,《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著作权法》(1991年6月1日)也相继出台。2010年10月1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七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提出要“编纂民法典”。随后,民法典起草工作加快步伐。2015年3月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成立了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小组,并组织了工作专班开展民法典编纂工作。2016年6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民法典编纂工作和民法总则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汇报,民法典立法加速。2016年6月27日,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2016年7月5日,民法总则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大量的反馈意见,并形成明总则草案民法总则草案2016年10月31日12月19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三审,并相应的封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7年3月8日,民法总则草案再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进行,四次审议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表决通过了民法总则草案历经一个甲子的不断追求,新中国《民法总则》终于得以产生,自此,完整的民事基本法律制定完成,完整的民事法律体系形成。

    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法律体系,必将在我们民权事业发展发展史、世界民事立法史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为推动民权事业的发展、民事法律的昌盛提供新的动力。这二十年来在论争中前行的民事立法及民法实践有利于促进自立的或者减少政府主导的治理模式的形成,有利于促进自由竞争的市场模式的形成,有利于缓解法治的正统性危机。民法的扩展,使得国家制定法得以“由圣入凡”,在国法中通过对于公民的主体确立使得公民本身成为法律的消费者,法治获得了目的合理性,所谓“守法”在私法而言就等于“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尊重别人的权利”或者如耶林所说“为权利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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