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9-21深圳 关于举办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实务与民事证据运用技能提升 暨民事证据调查收集、保全法律实务专题讲座的通知
关于举办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实务与民事证据运用技能提升暨民事证据调查收集、保全法律实务专题讲座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证据问题是民事诉讼的实体内容和核心问题,是实体法律规范能否在判决中得以适用的关键因素,在审判实践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与判断是司法认证活动的核心环节,如何确定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关键在于解决好对证据的审查和判断问题。新《民诉司法解释》第90-124条对证据问题作出的规定,是在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以来民事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证据规定92意见中证据部分进行的全面修改;对电子数据的范围做出了细化规定,对于司法实践中认定审查电子证据做出了指引。同时,为适应新形势需要,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制定了《民诉证据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
为了帮助各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士正确理解和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了解《民诉证据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制定中的热点问题,掌握新民诉解释证据部分与证据规定92意见的区别、“新证据”的认定、民事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以及电子数据证据司法适用,提升证据运用技能,帮助律师正确运用证据规则以规避诉讼风险与实现合法利益最大化,经研究,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决定举办“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实务与民事证据运用技能提升暨民事证据调查收集、保全法律实务专题讲座”。讲座结束后将颁发三十学时结业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时间地点费用
时间:2018年1月19日—21日三天全天授课(1月18日报到)
地点:深圳市(具体与会地点另文通知)
费用:3600元/人(团报联系我们有优惠)
个人会员:
会费6000元/12个自然月
全年所有讲座免费参加,不限次数!仅限本人参加!
团体会员:
普通B级会员:会费8000元/12个自然月
总免费5人次, 每期会议不能超过2人
普通A级会员:会费16000元/12个自然月
总免费11人次,每期会议不能超过3人
1月19日(星期五)
9:00-12:00 14:00-17:00
民事证据重点实务研究:实体和程序的结合
(一)导论:民事证据的三个核心问题
1、自然事实、社会事实、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 2、如何平等武装当事人
3、当事人的诉讼真实义务
(二)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及其意义
1、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标准 2、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区分的实益
(三)民事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
1、民事举证责任、举证责任酌定与倒置 2、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四)民事证据的实务疑难问题
1、证据保全 2、取证时限与证据私权
3、二审和再审中的新证据 4、瑕疵证据的补强与非法取得的证据
5、其他问题
主讲专家:谢鸿飞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教授;十大青年法学家
1月20日(星期六)
9:00-12:00 14:00-17:00
(一)民事证据规则的适用与证据运用技能:事实认定;民事证明责任;证据运用技能
1、对民事证据规则的整体把握 2、民事诉讼中的事实认定问题
45 33521 45 15262 0 0 1985 0 0:00:16 0:00:07 0:00:09 32633、证明责任及其分配的定位、分类 4、待证事实的确定及其方法
5、对免证事实的认知与应用技能 6、主观证明责任及其界定
7、客观证明责任:事实真伪不明状态的认识 8、证明妨碍实务问题
9、关于证明责任的转换问题 10、自认证据规则的形成机制与应用技能
11、对个案中证据资源的战略思考与策略设计 12、非法获得的证据及其效力
13、经验法则与自由心证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14、合理影响法官裁判的应用技能
15、证据规则与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基本技能 16、庭审上的质证及辩论规则与应用技能
17、律师如何运用证据规则以规避诉讼风险与实现合法利益最大化
(二)审判实践中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与采信
1、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 2、审查判断证据的法律特征
3、审查判断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4、在民事诉讼中如何审查、判断证据
5、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 6、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
主讲专家: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1月21日(星期日)
9:00-12:00 13:30-16:30
(一)电子数据证据司法适用疑难问题
1、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审查 2、电子数据证据的合法性审查3、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力审查 4、电子数据证据的举证责任5、电子数据的信息披露义务 6、电子数据公证的疑难问题7、电子数据鉴定的疑难问 8、电子证据的取证、质证、抗辩
(二)民事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1、协助调查函 2、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3、人民法院不予调查收集的情形 4、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
5、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方式、要求 6、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的质证
7、证据保全的申请、担保 8、证据保全的措施
9、证据保全不当的赔偿责任 10、法院对保全证据的移交
主讲专家:蒋 强 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对电子数据证据有深入研究
参加对象:
各级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领导、民庭、执行局(庭)负责人、法官;各级检察院分管民事工作的检察长、检察员;各地律师事务所从事民事诉讼业务的律师;各类银行金融机构相关部门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各类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从事民商法律教学及研究的专业人士等。
报名方式
报名及咨询
会务组联系人:史老师
手机/微信咨询:13651000165 可以加我微信报名
报名邮箱:1216627631@qq.com
方式一:直接点击左下方“阅读原文”在线报名。
方式二:编辑“课题名称+单位+姓名+手机号码”发送到我手机号或微信或邮箱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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