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民法典》今年也很热,新传相关,上考场前了解一下

杨咩咩 胡师姐新传考研 2023-06-25

◎ 小编 | 芋圆    ◎ 责编 | 北北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2020年颁布的最重要的一部法律,它的正式实施时间,也是距离2021级考研党笔试最近的一部法典!

 

这部《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自然也与新闻传播领域息息相关。师姐这就给你系统的盘一盘,一文看懂《民法典》对新闻人的影响!

 

 01 
为什么人人都要了解《民法典》?


《民法典》是什么?《民法典》的颁布为什么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地位仅次于宪法。《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将全方位地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进行深刻调整,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因而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图片来源:杭州网)

 

新中国成立后曾先后于1954年、1962年、1979年3次启动民法典制定,均无果。1986年4月颁布的《民法通则》被学者称为“准法典”,代行民法典的作用,截至2016年9月,中国尚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民法典。因此,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的实施,将意味着我国将正式全面开启“民法典时代”与此同时,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全部将同时废止。

 

 02 
新闻人为什么要了解《民法典》?


《民法典》是唯一一部对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具有明确规定的法典尤其在第四编人格权编里,将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人格权独立成编,通过规定这些人格权的法律定义、侵权行为、免责事由及侵权后果,系统规范新闻报道与舆论监督活动,也彰显了21世纪信息社会背景下人格权保护的特殊价值。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曾出版新闻侵权宣传手册)

 

历史上,无论是新闻传播学界还是法律学界,关于“新闻诽谤”、“新闻侵权”等纠纷案件不计其数,《民法典》在“总则”、“人格权”、“侵权责任”编都有相关明确规定,其中人格权编的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第四章“肖像权”、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都与新闻传播从业者紧密相关。

 

 03 
哪些问题你必须要知道?


📌 新闻主体

 

整部《民法典》不像有些法律那样,使用“新闻单位”、“新闻媒体”(只有“媒体”)等词语,而是采用了新闻报道的“行为人”进行规定。那么,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哪些主体具有新闻报道行为人的资格而可以依法行使权利、承担责任呢?

 

伴随着网络传播和社交媒体的发展,传统的专业新闻机构已经不是新闻传播的唯一内容生产者,作为“第四媒体”的“网络媒体”和以“UGC”(用户生产内容)为主的“新媒体”都成为了新闻传播主体,在“人人都是报道者”、“人人都是麦克风”的时代,新闻主体如何界定?以及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出现的新闻机器人,是否可以作为新闻报道的行为人,都是值得进一步司法解释的

 

(新华社i思机器人 图片来源:观察者网)

 

📌 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是加强党的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在要求,是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党和人民赋予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一项重要职责。《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给舆论监督报道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法律保障,让广大新闻工作者可以行使好舆论监督权。”

 

同时为了防止舆论监督权被滥用,《民法典》第1028条也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以赋予受害人要求媒体及时更正、删除不实报道的权利

 

此外,《民法典》第999条也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以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格权

 

(图片来源:人民日报)

 

📌 媒介审核


民法典中关于新闻报道媒体合理审查义务的相关规定,基本涵盖了媒体合理审核责任的类型,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有关法律空白以第1026条关于媒体合理审查义务的规定最为核心,该条文一条六款。例如在人格权编关于名誉权的规定中,进行了具体化,大致分为三大块:一是明确媒体为了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影响到他人名誉的,媒体不承担责任;二是明确媒体在报道中的合理审核义务考虑因素;三是明确民事主体在被失实报道后享有的权利和媒体应尽的后续义务。

 

(图片来源:slideshare.net)


📌 采访报道

 

《民法典》“总则编”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再次强调《民法典》的核心概念就是“人格权”,需要格外注意。甚至有一些很细致的规定,如1017条规定,保护“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第1018条、1024条、1032条分别对肖像、名誉、隐私作出了明确的法律定义。即肖像构成要素必须是:表现方法是艺术或技术手段;固定在一定载体之上;可被人格标识;自然人的外部形象。稍不注意都会在采访报道中踩中雷区

 

(图片来源:搜狐网)

 

最后,祝愿每一个坚持到现在的考研er实现自己的新闻梦,成为一个专业的媒体人!

 

参考文章:
[1] 魏永征:《民法典》中“新闻报道”行为的主体[N]. 财新网. 2020.07.09
[2] 急需从新闻学角度梳理《民法典》[N]. 人民网. 2020.06.05
[3] "民法典时代",新闻采访是保护大,还是约束多?[N]. 人民网. 2020.07.24







◎ 推荐搜索关键词 ◎

新传理论 | 新媒体 | 新闻业务 | 新闻学 | 报考分析 | 真题解析 

热点分析 | 上岸经验帖 | 专题整理 | 必备冲刺名解 | 论文带读 


◎ 胡师姐的仓库 ◎

「 点击文字可以直接查看文章哦 」

你想看的上岸经验帖合集

新传考研热点分析汇总

新传考研必看 · 专题梳理

滑动查看更多


滑动查看更多


点击阅读原文即可报名模考班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