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自助结账“逃单” ?法律惩罚“买单”!
近日,上城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小陈因多次在“自助结账”时,以拿取商品不扫码付款的方式盗窃“盒马鲜生”商品,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小陈携妻小由老家来杭州打拼,因初到杭州,找工作遇到困难,经济压力较大。一次偶然机会,在超市购物后“漏刷”一件物品而未被发现,便心生侥幸,先后7次以上述方式窃取超市牛奶、肉类、鸡蛋等价值共计4000余元的商品,在最后一次盗窃得手后,被超市工作人员查获。案发后,小陈积极赔偿超市损失,获得超市谅解。鉴于被告人小陈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判决后,小陈痛哭流涕,称自己是一时糊涂,心存侥幸,以为超市不会发现,现在非常后悔,表示认罪悔罪,接受法律的惩罚。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无人支付并非意味着“无需支付”,出于侥幸心理实施盗窃,是触犯法律底线的违法犯罪行为。消费者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勿以恶小而为之,切不可为贪小利而触红线、失大德。同时,商家在经营过程中,也应强化防范意识,加强监管,若发现被盗,请及时报警。
(注: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供稿丨刑庭
责编丨阿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