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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屋换新,离异后却起“争端”……自动履行解心结

为人民服务的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3-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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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梅和李雷原是一对夫妻,他们凭借各自的工龄资格购买了房改房A,后两人离婚,约定房子归李雷和女儿居住。后李雷将房屋A换购成为房屋B,并登记在自己名下。

期间,李雷和赵爽结婚,两人共同居住在房屋B中。多年过后,李雷将房屋B过户到赵爽名下,在李雷过世后赵爽将房屋B售出。韩梅得知后,认为赵爽处分了本应属于自己的财产,与赵爽多次协商后无果,韩梅起诉至法院,要求赵爽赔偿损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韩梅同意调解,毕竟赵爽是自己孩子的继母,对簿公堂并不是她想处理这个问题的最好方式,但双方调解方案差距过大,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

李雷将与韩梅共有的房屋A换购新房B,韩梅仍应对新房B享有份额,李雷将该份额赠与赵爽系无权处分,现韩梅对该赠与行为不予追认,该赠与部分无效,韩梅对房屋B份额仍享有权利,赵爽应当赔偿相应损失。在收到判决书以后,赵爽联系承办法官诉说了这些年来生活的不易与艰辛,经过法官细致说明后,她打开了心结,表示服判。事后赵爽主动找到韩梅协商履行了判决义务。赵爽履行完毕后,韩梅委托代理律师向承办法官陈维专送来了感谢信和锦旗,感谢她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坚持司法为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

(注:文中李雷、韩梅、赵爽均为化名)

自动履行or拒不履行分别带来什么?

❖ 自动履行可获得正向激励

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的,审理法官应及时告知收款账号,并在收款后及时发还对方当事人。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通过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发布诚信履行名单等方式进行正向激励。

❖ 拒不履行的将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对于符合执前督促条件的,人民法院可先行执前督促其履行,通过自动发送短信、语音智能外呼、人工干预介入等方式执前督促履行。执前督促不履行的,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二)查封、扣押、冻结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根据情节轻重,实施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四)联合信用惩戒。包括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参团旅游,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作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还可以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五)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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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丨九堡人民法庭

责编丨阿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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