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数据,关乎你我!一起来学习《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
全国首部公共数据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8章51条,从明确公共数据定义范围、平台建设规范、收集归集规则、共享开放机制、授权运营制度、安全管理规范等方面对公共数据发展和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一起来学习《条例》吧!
《条例》有哪些亮点?
根据公共数据平台一体化、智能化的定位,条例提出六个方面一体化建设要求:
建设一体化数字基础实施。要求按照“四横四纵”架构体系,统筹建设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按照“一地创新、全省受益”的精神,对数字化项目的统筹整合制度作出规定。
建设一体化共享开放通道。规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统一通道共享开放数据,不得新建通道。
建设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要求统筹建设全省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推动公共数据、应用、组件、算力等集约管理,实现数据“多跨”流通。
建设一体化数据资源体系。要求就建设全省统一的基础数据库和省市县三级专题库。
建设一体化数据目录体系。要求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统一目录编制标准,组织编制全省公共数据目录,市、县按照统一标准编制公共数据子目录。
建设一体化数据标准体系。要求制定统一的公共数据平台建设标准以及公共数据处理和安全管理等标准。
为了保证公共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建设数据校核更正机制,规定当事人提出数据准确性、完整性校核申请以及有关部门发现数据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同部门之间数据不一致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校核完毕。
要求建立健全数据全流程质量管控体系,及时更新失效或已变更数据,实现问题数据可追溯可定责。为了充分发挥数据在精准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规定为了应对突发事件,相关部门可以要求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供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数据。
条例将公共数据分为无条件共享、受限共享和不共享数据三类,明确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并进一步规定保障该原则落实的具体制度。
规范共享属性的确定程序,规定列入受限共享数据的,应当说明理由,列入不共享数据的,应当提供法律依据。
建设共享属性争议解决机制,规定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对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确定的共享属性有异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级政府决定。
为了提高数据共享及时性,明确共享数据的审核时限和审核程序。
限定共享数据的使用范围,规定通过共享获取的数据仅用于本机构履行职责需要。
为了充分释放数据红利,更好培育大数据相关产业,条例建立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制度,规定政府可以授权符合安全条件的单位运营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对利用公共数据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获取合理收益。
同时,为了保障授权运营过程中的数据安全,条例规定,授权运营协议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要求,授权运营单位应当依托公共数据平台加工数据,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授权运营的原始数据,并要求省有关部门制定授权运营具体办法,明确授权运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运营行为规范等内容。
数据安全事关国家安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条例在上位法基础上补充规定以下内容:
落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确立谁收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数据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对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分工作了规定。
建立数据处理安全评估制度,规定因数据汇聚、关联分析等原因,可能产生涉密、敏感数据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强化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监管,要求进行安全审查,签订服务安全保护及保密协议,并规定第三方读物机构的相应法律责任。
强化数据开放过程中的安全风险防控,规定中止开放等风险处置措施。
供稿丨行装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