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民答卷看金法(42)】合同期满后继续工作但未续签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二倍工资?
近日,一份撤回上诉申请和六面锦旗同时送到金牛法院民一庭全体法官手中,对金牛法院民一庭在一审程序终结后仍尽心释法、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的工作精神表示高度赞扬。
说到这起案子,承办法官表示,这几件案子系集团案件,在作出一审判决后,用人单位不服判决并提出上诉,法官在判决后仍然尽全力开展判后释疑工作,最终使劳务双方达成和解,用人单位亦当场履行,既最大程度保障了劳动者权益,又避免了衍生的上诉案件以及执行案件。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金牛法官是如何调出这首司法为民“和谐曲”的!
用人单位起诉劳动者?孰是孰非?
杭州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周某等六人于2020年7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工作岗位为销售服务人员。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杭州某公司成都分公司继续用工,周某等人仍从事原岗位工作,双方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2年3月20日,杭州某公司成都分公司微信通知周某等人续订劳动合同,周某等人因不认可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后公司以多次通知签订劳动合同而周某等人均拒绝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2022年3月,周某等人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杭州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仲裁裁决,裁决杭州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后5日内向周某等人支付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5月13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杭州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书,遂向金牛法院提起诉讼。
判后调解了“薪”结,法官释法“双满意”
2023年2月,金牛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各承办法官经过对案件证据和事实的调查发现:本案中,周某等人入职杭州某公司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于2021年6月30日届满,杭州某公司应当在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与周某等人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向周某等人支付二倍工资。
2023年6月金牛法院作出判决,与原仲裁裁定保持一致。杭州某公司不服,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上诉期间,劳动者们均向法院表达了他们的调解意愿,希望法院能够再次组织调解。本着司法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案件承办人积极开展判后释疑工作,向公司释明该案法律适用、其应当负担的社会责任与义务,并强调应当其规范用工行为。对于劳动者则详细解释不同调解方案的具体差别,向其明确法院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亦为双方和解协议进行仔细审查。在调解过程中,法院综合双方调解方案进行考量,考虑双方实际困难和当事人权益后,提出了新的调解方案,双方当事人最终同意该方案,用人单位当场表示撤回上诉。
一面面锦旗、一句句致谢,传递的不仅是感激之情,更是群众对司法工作满意度、认可度的直接体现,公平正义和案结事了亦不仅仅是体现在一份份判决书中,更体现在每一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每一件“我为群众办实事”的点滴之中。
普法时间
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期满后,应当在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许多用人单位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的规定得出双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继续按照原有书面合同进行履行。该司法解释并不免除用人单位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而应理解为继续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并对劳动关系续存期间的劳动时间、工资报酬、奖金、福利待遇等条件进行规定。
供稿:黄 仪
编辑:孙 彤
校审:赵梓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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