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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歪”秋裤要不得!关于秋裤的那些事之二

欢迎来到“秋裤村”

我们这的秋裤最高产

一年生产的秋裤

连起来能绕赤道一圈还多

在裁剪声和缝纫声中

五颜六色、款式多样的秋裤就生产好了



总有一款是你喜欢的❤


不过~

有的人就不是那么幸运了

有一位李先生

他买到“歪”秋裤了!

↓↓↓

昨日是“消失的秋裤”


点击查看


今日“歪”秋裤又来了

快快查看下面的“秋裤”词条

了解一下

关于“秋裤”的那些事









小李“斥巨资”在网上购买了一套秋衣秋裤,标示成分51%粘纤、32%腈纶、8%氨纶、6%羊毛、3%蚕丝。


衣服拿到手后,小李迫不及待地试穿,但衣服很粗糙,质量一点也不好,于是立马脱下。



小李因怀疑衣服的成分与标示严重不符,遂将这一套秋衣秋裤送至“国家棉花及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




检测结果令小李大吃一惊,三百多一套的秋衣秋裤质量居然不合格,成分含量也与标示均不一致。






小李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不合格,标示的成份与实际成份不符等问题,属于商家提供的商品存在欺诈行为,小李可主张商家退还已支付的价款并承担三倍的赔偿责任。同时,因商家提供不合格商品,小李为了维权所产生的财产损失(支付的质检费)可主张由商家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面对五花八门的宣传

消费者一定要擦亮双眼


关于“秋裤”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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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冬天

让金牛法院用法治力量

给你一份暖暖的幸福




编辑:孙彤

校审:赵梓含、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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