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扫码点餐→要“便捷”更要“边界”


···



JIN NIU FA YUAN

扫码支付代替人工服务已然成为一种常见做法,但本该是便捷高效的消费方式,却因部分场所设置的强制关注点单、日常频繁推送广告、被迫授权个人信息等情况的出现,让不少消费者感到困扰。






顾客1






到餐厅坐下就让我扫码点餐,一扫就提示必须注册会员和同意隐私条款。






顾客2






强制我输入昵称、手机号、点击同意相关条款、申请并获取验证手机号后才能到付款环节。






顾客3






这家店我消费的机会并不多,根本没有注册会员的需要。



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关注公众号

以及授权个人信息

到底是否违法?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 ↓ ↓






案情简介

市民孔先生至某餐饮公司用餐时,店员未告知孔先生可以人工点餐,孔先生只好通过该公司推出的扫码方式进行点餐并结账。在这一过程中,孔先生个人信息被商家获取,关注该公司微信公众号并注册为会员,并发现其取消关注“某餐饮公司”微信公众号后,仍是某餐饮公司的会员,前述个人信息仍存储在某餐饮公司处,无法自行删除。孔先生认为,某餐饮公司设置的扫码点餐方式强制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且消费者无法自行删除储存在商家处的个人信息,遂将某餐饮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某餐饮公司删除收集的孔先生个人信息,将处理孔先生个人信息的范围、方式向其进行书面告知,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费用。



法官说法JIN NIU FA YAUN

经营者将关注公众号或使用手机APP、小程序作为消费者行使权利或享受服务的前提,并在此过程中获取与服务无关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拒绝和举报

扫码点餐服务的普及与发展不应成为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隐患。商家在设置扫码点餐程序时,应当以实现点餐目的、提升服务质量为目的;若超出点餐的必要范围强制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规范公众账号推荐订阅关注机制,健全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处置公众账号订阅关注数量的异常变动情况。未经互联网用户知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订阅关注其他用户公众账号。


部分文字来源于成都政法

编辑:孙彤

校审:赵梓含

往期回顾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