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315|速来围观!金牛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原告黄某在被告左某处购买犬龄为两月的马尔济斯犬一只,左某以航空托运方式将马尔济斯犬托运至黄某处。托运当天,左某微信告知黄某案涉犬只未完成全部疫苗接种。
黄某签收案涉犬只因状态不佳送至宠物医院治疗,检测感染冠状病毒,多项指标异常。经治疗,在未明确取得出院证明的情况下黄某为案涉犬只办理出院,后案涉犬只病情反复,又于两日后再次入院治疗,黄某未明确告知案涉犬只病史,经治疗后再次出院于家中死亡。黄某遂诉请返还购买犬只款项16900元,赔偿损失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犬只在交付托运当日甚至之前已感染冠状病毒存在高度盖然性,该犬只在交付前即存在一定质量瑕疵。案涉犬只死亡后,左某应以赔偿损失形式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黄某明知案涉犬只月份较小且尚未完成完整疫苗注射仍坚持购买,犬只办理出院时未向医院确认过该犬只健康状态,亦在再次入院时明知该犬只具有冠状病毒病史但未坚持再次检测,未尽到合理审慎的购买及救治注意义务,故其对案涉犬只死亡存在一定过错。遂酌定黄某与左某按照3:7比例承担损失。判决左某向黄某赔偿损失13578元;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宠物,收到宠物后短期内死亡而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例。宠物出卖人在出售宠物时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尊重宠物客观生长规律,托运前对宠物进行必要体检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承担必要瑕疵担保义务。同时,消费者在购买活体宠物时应选择正规的网购平台,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宠物店,并应将宠物接种情况、售后争议处理方式等内容以书面协议方式确定下来,在宠物出现健康问题时应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若消费者未尽到上述义务导致损害扩大,应相应减少出卖人的赔偿责任。法院综合买受人对于合同的期待利益、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兼顾宠物买卖交易习惯确定出卖人赔偿义务,强调了宠物活体买卖市场供需双方应在尊重宠物生命的基础上,全面、正确履行各自义务,警示宠物出卖人应严守契约精神,引导宠物买受人应重视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维护了网络交易市场的诚信和秩序,对促进活体宠物网购市场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22年2月19日,雷某携女儿雷某茜到开设于某置业公司的 “童创部落”付费玩耍“鸟林私语”项目。雷某茜在玩耍期间与项目场地内鹦鹉产生接触,“童创部落”未提供头套等防护用品。
之后,雷某茜头部开始出现局部红肿和头皮屑脱落,病情一直恶化,至6月8日雷某茜被确诊为瘢痕性脱发,瘢痕永久不可逆,脱发不可再生,必须进行毛囊移植。医生诊断感染主要源于动物。
法院经过两次庭审和现场勘验后认为,雷某茜感染与接触鹦鹉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符合真菌接触-感染-潜伏-病发-恶化的规律,雷某茜头部感染由“童创部落”场内鹦鹉导致具有高度可能性,作为该项目的设立者,某文化传播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某置业公司作为场地提供方,对动物检疫未尽审查和督促义务,遂依法判处某文化传播公司向雷某茜赔偿损失35258.13元,某置业公司向雷某茜赔偿损失8814.53元。
典型意义
本案对于证明能力有限的未成年人,在其已经尽最大能力举证时,证明标准方面适当放松,适用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在必要时依法申请或依职权收集证据,并结合全案证据,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逻辑推理等方法确定待证事实是否具有高度可能性。同时将动物致病菌检测和检疫论证为商家的安全保障义务,将审查和督促相关动物致病菌检测和检疫情况论证为大型复合型商场的安全保障义务,以此保障未成年消费者的权利,亦可作为同类型商家和大型复合型商场经营过程中如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指导。
2022年12月29日,陈某与某二手车销售公司签订《车辆销售服务协议》,并于当日完成付款与车辆交付。
后陈某委托某平台出具查询报告,得知案涉车辆存在多次事故与维修明细,其中2019年12月的交通事故车损金额高达76万余元,导致车辆全损。但陈某陈述交易时,某二手车销售公司并未如实告知。据此,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案涉合同并退还陈某的购车款。
法院审理认为,某二手车销售公司在售卖案涉车辆时负有告知事故信息的义务但并未如实披露信息,构成重大违约应负违约责任,但陈某亦未尽其谨慎注意义务,应当承担部分使用费,遂判决案涉合同解除且某二手车销售公司退还购车款439800 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二手车市场中因流通车辆存在未披露重大事故而引起纠纷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较大车损事故直接影响出售价款和购买意愿,而该商家在应当知晓案涉车辆曾存在严重车损的情况下,却通过拟定相关格式条款排除其告知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因二手车交易毕竟不存在新车交易中默认的车辆全新属性,买方对二手车交易应承担比购买新车更高的谨慎注意义务,陈某亦未在签订合同时谨慎确认车辆状态或请第三方平台进行检测等,亦存在一定疏忽,其应当承担一定的使用费。法院从平衡二手车市场交易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需要,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确定赔偿金额,强调企业追求利益的前提应当诚实信用,遵守二手车市场秩序,履行其法定告知义务,为二手车市场中商家逐利空间中画上“法律红线”,同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二手”性质的高价车辆时应提高相应的审查意识,主动维护其权益,为买家冲动消费欲望下张贴“小心告示”,强调司法公正,一并保护消费者和商家的合法权益。
2023年3月19日,王某、谢某在某房地产中介门店店员的推销下前往乙公司代理销售的甲公司旗下的某小区购买商品房。中介门店工作人员告知,楼下配套齐全,有幼儿园和小学可满足孩子就读需求。
王某、谢某在中介门店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前往该小区实地看房,销售人员王某带领原告前往位于小区外100米的成都市金牛区机关第X幼儿园以及某小学实地勘察,并且告知王某、谢某,机关第X幼儿园属于该小区的配套学区,可以直接进行就读。王某、谢某也上网进行了搜索,该小区对外进行宣传时也是将机关第X幼儿园作为了配套学区进行宣传。在此基础上,王某、谢某与被告签订了《X商品房定购协议》。王某、谢某随后对该房屋进行详细查询,经过四川问政平台教育局回复,以及原告亲自打电话向金牛区教育局核实才发现,楼下的机关第X幼儿园由于属于MLW社区,梧桐集小区属于BT社区,因此无法就读,只能在该幼儿园招生不足时才考虑补录,遂立即提出要求退定。后由于未能退还定金,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甲公司、乙公司双倍返还原告缴纳的定金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欺诈,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证据证明。订购协议约定原告以5万元定金保证自己在某个时间点以前到售楼现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定金不予返还。无论是书面约定的“7日内,即2023年3月27日前”,或是被告销售人员认可的2023年4月30日以前,或是在2023年5月9日被告销售人员明确告知正读政策之时,原告均没有按约完成签约。不仅如此,原告于2023年4月10日便以起诉的行为明确表示了不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原告无权请求返还定金。遂法院判决驳回王某、谢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定金作为一种履约保证措施,是买卖双方为了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而约定的一种支付方式。购房者在签订定金合同前,应谨慎了解相关房屋的基本信息,对影响合同特殊目的能否实现的信息,不能单凭售房者宣讲内容作出购买决定,要审查关键信息是否纳入书面合同约定内容,一旦签订了定金合同,购房者就应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购房者遇到虚假宣传、承诺情况,要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材料,避免在维权时出现举证障碍。法律平等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通过明确定金制度的法律效力,有助于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减少纠纷的发生,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推动形成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
2022年6月,张某晨委托案外人张某清向刘某宠物店买猫。张某清、张某晨通过微信与宠物店经营者刘某就购猫事宜进行联系。张某晨收到所购的猫后,发现该猫患有猫癣,便多次前往宠物医院为该猫治疗,花费共400元。之后,张某晨就所购的猫的相关事宜与刘某进行协商,双方未达成一致,故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案涉买卖合同,要求刘某宠物店退还购猫款7000元并赔偿猫医疗费400元、交通费163.44元、运费1230元。
法院审理认为,猫癣不属于严重影响健康甚至危及生命的疾病,可以治愈,本案没有达到法定解除的条件,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张某晨与刘某宠物店在进行交易时,明确约定了所购猫患有猫癣属于解除合同的条件,因此,对张某晨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的案涉买卖合同关系,法院不予支持。但刘某宠物店交付的猫患有猫癣,其出卖的货物具有瑕疵,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张某晨与刘某宠物店的距离甚远,本案的案涉标的物为猫,系活体动物,长距离运输具有不可控的风险,综合考虑,酌定刘某宠物店向张某晨退赔款项共计3000元。
典型意义
在涉消费者权益保护合同纠纷中,消费者往往基于商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存在瑕疵,而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同时要求商家退还相关费用,在处理上述类型纠纷时,合同是否能够解除,首先审查合同约定解除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先审查消费者和商家是否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再审查合同中是否约定商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情形,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
其次审查合同法定解除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审查商家提供的不符合合同约定情形的产品或服务是否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若没有达到合同法定解除条件,则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商家退还部分款项(即减少价款)。
本案厘清了交易后发现宠物患有不属于严重影响健康甚至危及生命的疾病,可以通过治疗补救,且补救后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影响的特定情形下,消费者权利的保护边界。并结合宠物活体动物长距离运输交易模式的特点,合理确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尽可能地平衡消费者和商家利益,平等保护消费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有效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有力维护了“宠物长距离买卖”行业市场秩序。
谢某与雷某某签订《二手机动车转让协议》,雷某某于2023年3月24日将一辆奔驰GLA220车牌号川F1C100转让给谢某,并约定:雷某某已告知谢某该车的车辆状况,且谢某接受该车车况并自愿购买。自成交之时起,双方认可并了解该车的现状以及相关手续,谢某不得以车辆状况不符为由向雷某某索要赔偿或退车。在协议备注栏中明确载明:谢某拿12年2月奔驰C180置换,抵55600元,补60000元,保证无重大事故,无火烧、无水泡。
后谢某支付了购车款。2023年6月13日,谢某发现该车辆存在保险理赔并获知曾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后,联系雷某某,雷某某回复不知情。谢某遂诉至法院,提出解除双方的转让协议,退还购车款等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谢某没有证据证明雷某某在向其出售案涉车辆时明知案涉车辆发生过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而故意隐瞒该事实,不能认定雷某某构成欺诈。案涉车辆在出售前确实发生过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根据社会生活习惯和观念,该事实足以影响谢某决定是否购买案涉车辆以及以什么价格购买案涉车辆。雷某某作为二手车销售商,在出售车辆时,未全面履行核查义务使谢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构成重大误解。遂判决撤销双方的协议,雷某某退还谢某购车费,谢某退还雷某某车辆,并协助雷某某办理车辆的转移登记手续。
典型意义
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如实告知车辆各项情况是卖方应负的一项合同义务。当买方购买的车辆曾经发生过重大事故而卖方未如实告知并作“无重大事故”保证时,买方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卖方不主动披露车辆历史信息,并通过合同条款设置,排除消费者权利,免除己方义务的情况并不鲜见。因此,倡导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除对车辆品牌、颜色等外观进行挑选外,更需要关注车辆的出险次数、重大维修等情况,并保留相关凭证,维护自身权益。倡导卖方要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交易车辆信息。
刘某向其微信好友李某某购买了减肥商品并在收到后服用,刚开始减肥效果很好,但随着持续的服药,刘某开始出现失眠等症状。刘某遂委托相关机构对减肥药品进行检测,发现该药品中含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令禁止在我国生产、销售、使用的西布曲明的成分。同时刘某到医院进行检查,经诊断其存在睡眠障碍等病情。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案涉商品外包装上无药品成份、注意事项等必要信息,也无证据证明案涉商品取得了药品生产经营的法定许可文件,故案涉商品并非药品。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亦于2010年发布《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的通知》明确规定,决定停止西布曲明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李某某作为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未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法院判决李某某向刘某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以及相应检测费、医疗费。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关乎所有人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当代社会民众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工作压力也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服用一些产品用于保养身体,但有些产品并不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药品,而是一种食品或者说诉称的“保养品”。因此在对保养品进行选择购买的时候,首先要选择有正规渠道、资质的销售商家进行购买,其次保养品生产厂家须具有合法的生产资质并强制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保养品本身亦要具有相关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证明文书。而作为消费者,在购买保养品的时可查验相关证明文件,也可通过网络平台查询所购买的保养品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假使真的出现本案中李某同样的情况,应当有相应证据能够证明该商品存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且给人体造成了损失,完整保留证据的基础上法院才能依法判决,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3年4月27日,成都某宠物销售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夏某明签订《宠物领养协议单》,双方就宠物领养达成协议。同日,夏某明支付4700元购买宠物犬。2023年4月29日,案涉宠物犬出现呕吐拉肚子的现象,夏某明遂联系某宠物销售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进行救治,救治后,宠物犬仍未好转。
2023年5月1日,夏某明将宠物犬送医进行检查治疗,该宠物犬被确诊为犬细小病毒感染,后该宠物犬因病情严重死亡。夏某明遂诉至法院请求某宠物销售有限公司三倍退还夏某明购买的商品套餐,以及宠物治疗费。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宠物犬在被夏某明购买后短时间内即被确诊为犬细小病毒感染并因病情严重死亡,夏某明购买该宠物犬的目的无法实现,双方签订的案涉《宠物领养协议单》应当予以解除。某宠物销售有限公司提交的检测报告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载明的动物品种为柯基,与案涉宠物犬的品种阿拉斯加犬不一致,某宠物销售有限公司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交付给夏某明的案涉宠物犬是健康的,未被犬细小病毒感染,故某宠物销售有限公司应退还夏某明购买宠物犬钱款1700元,并承担夏某明为治疗宠物犬的费用990元。夏某明所举证据不能证明某宠物销售有限公司在买卖合同中存在欺诈的行为,对其主张三倍退还购买宠物犬钱款及宠物物品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宠物店在出售宠物前,应当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获得相应检疫证明或加施检疫标志。宠物店对其出售的宠物在交付给购买方时是处于健康状态这一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可举示上述检疫证明或检疫标志予以证明,若未提供检疫证明或检疫标志,抑或是提供的检疫证明或检疫标志与宠物信息不匹配,则未尽到相应的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经营者对重要事实作虚假陈述,重要事实包括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价格或者服务的质量、内容、价格等;二是使消费者不明真相而信赖,造成消费者上当受骗的事实;三是经营者必须有主观上的故意。
2023年5月14日,邓某通过甲公司教练向被告预付一年健身服务费1699元。9月16日,邓某因搬家到天府五街处,今后不便于到甲公司处健身并请被告退还剩余费用,甲公司同意以转卡方式解除合同,但拒不退还剩余费用。邓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邓某、甲公司之间的健身服务合同解除,并要求甲公司退还服务费、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因搬家要求解除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该事实不符合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但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八条之规定,邓某不存在恶意违约行为,其搬家后继续履行合同势必导致交通及时间成本增加,在邓某愿意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甲公司拒绝解除合同,有违诚信原则,故邓某起诉要求解除与甲公司的服务合同关系,本院予以支持。邓某违约解除服务合同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酌情以3个月服务费认定为违约金,邓某主张的退还服务费的利息,因邓某系违约方,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判决确认邓某与甲公司的健身服务合同关系解除,甲公司向邓某退还服务费454.6元。
典型意义
消费者不存在恶意违约行为,在消费者愿意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商家拒绝解除合同,有违诚信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消费者违约解除服务合同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商家应退还消费者剩余的服务费用。消费市场的稳定运行秩序需要消费者与商家共同维护,消费者在办理各种消费卡时应保持理性,应当充分了解合同条款、权益和义务,避免盲目跟风或冲动消费,一旦合同关系形成,即使在自身无主观恶意的情况下要求解除合同,亦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唐某某、李某某于2023年8月18日在宠物销售公司购买幼犬一只,并签订《宠物领养协议单》。唐某某、李某某当场支付1980元,其中包含1380元的幼犬购买费用和600元幼犬用品费用(狗粮)。
宠物销售公司售卖幼犬时曾向唐某某、李某某表示幼犬已接种疫苗,但一直未提供该幼犬的疫苗接种证和检疫合格证。2023年8月19日该幼犬在宠物医院检测出犬冠状阳性。2023年8月22日,该幼犬在宠物医院检测出犬瘟阳性。另宠物销售公司出售的幼犬用品为狗粮假冒知名品牌。
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向商家支付相应价款,商家作为专门出售宠物的公司,应保证其出售的宠物处于合适的健康状态,并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而本案中商家既未向消费者出示宠物具有真实且有效的检疫证明和健康免疫证明,同时消费者在收到宠物后又被接连检测患有各种病毒,结合病毒潜伏期等情况,案涉宠物有极大可能在商家展示出售时已经患病,商家作为经营者显然故意隐瞒了这一对交易产生影响的重大瑕疵,该行为构成欺诈,故法院判决宠物销售公司向唐某某、李某某退还购买宠物款项、宠物用品费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典型意义
消费者饲养宠物一定程度上是为了情感寄托和陪伴,该目的得以实现的前提在于宠物是健康的,故商家应遵循公平交易原则,诚实守信地向消费者交付处于合适健康状态的宠物。且根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交易的犬只应当具备有效的动物免疫证明或检验检疫证明”。而宠物相较于其他的货物具有特殊性,故消费者在购买宠物的时候,除了需要考察销售商家的销售实力,也可要求商家出示真实且有效的动物免疫证明或检验检疫证明,或者在商家不配和的情况下自行对宠物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检测,一方面是保证购买的宠物处于合适的健康状态,另外即便宠物未处于合适的健康状态,消费者也可保留相应证据,主张权利,而商家应承担出售宠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编辑:樊慧洁
校审:赵梓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