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执行法官的“解题思路”
在某典当公司申请执行陈某一案中,陈某在前妻唐某不知情的情形下,把属夫妻共有财产的房屋先后抵押给本案申请执行人某典当公司以及案外人张某。执行法官处置涉案房屋时,唐某十分抗拒,并对该房屋提出执行异议。在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唐某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经过一审、二审程序,法院认定唐某对涉案房屋享有60%的份额,同时也认定申请执行人某典当公司善意取得涉案房屋的抵押权。
而对于这一判决结果,案外人唐某并不满意,对涉案房屋处置工作十分抵触。
为推动涉案房屋的处置工作,承办法官康健多次与唐某耐心沟通并进行法律释明。最终,唐某同意在申请执行人承诺减免被执行人部分债务的情况下会配合拍卖涉案房屋,并承诺按期搬离涉案房屋。
房屋拍卖成交款60余万元,分配案款时,本案申请执行人某典当公司(第一抵押权人)债权已累计70余万元,参与分配人张某(第二抵押权人)债权16余万元。同时,根据他案生效判决,被执行人陈某还应当向唐某支付子女抚养费累计6万余元。除此之外,因涉案房屋作为被执行人陈某的唯一住房,按照法律规定还应当为其保留部分租金。
康健法官发现,若单纯按照各方提交的债权情况分配案款,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全部实现,更无法实现案结事了。但如何分配案款才可以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康健法官的答案是讲一点“情理”。“本金收回来了,能不能少点利息?”“大家都难能不能各退一步?”“若案款分配争议过大,对各方都不利,钱还是早日落袋为安的好。”……在一次次地单方沟通,一次次地多方协调后,两位抵押权人都各让了一步,自愿放弃部分债权。最终,本案申请执行人收回本金,分得案款40余万元,第二抵押权人实现大部分债权,分得15余万元。唐某6万余元抚养费有了着落,被执行人也留下了2万元生活“本钱”。至此,本案画上圆满句号。
供稿:康健、白婷
编辑:樊慧洁
校审:艾竞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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