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去了”才晓得 锅(fǎ)儿(lǜ)是(wú)铁(ér)倒(xì)的……
范某诉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李某股权纠纷一案,在法院组织调解下原被告达成如下协议: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李某于2023年11月10日前向范某返还20万元。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范某遂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置之不理,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法院通过多种方式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范某告诉毛娜法官,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更改了收款账号,将账款转到了其他账户,并向法院提交了被执行人与第三方签订的服务协议,根据该协议,第三方应当向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25万元。
晚上8点
金牛法院执行110来电响起......
喂,请问是 ‘执行110’吗?我发现了被执行人李某和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某的踪迹,你们快点派人来
接到消息,执行110值守人员第一时间带队前往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将李某和万某某带回执行局。承办法官毛娜也在得到消息的第一时间赶回法院。
面对执行法官,李某和万某某始终坚称自己现在没钱可还。当法官询问起为什么更改收款账号时,万某某告诉法官,“我知道法院把公司名下账户冻结了,我怕钱转不出来,才更改了收款账户,现在这笔钱还没到账,到账之后,我就准备把钱还给申请人”。本着实质化解纠纷的原则,毛娜法官还是耐心组织双方当事人就履行事宜进行协商。然而,不论法官是摆事实还是讲法理,李某和万某某都“油盐不进”,坚称现在没钱可还。
更让人气愤的是,李某在调解室对万某某说:“我们就坚持说没钱,法院拿我们没办法,也肯定不敢拘留我们”。直到晚上11点,李某和万某某的态度依然十分强硬。
基于李某和万某某拒不履行的行为,法院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在看到拘留决定书的那一刻,李某和万某某才慌了,连忙对毛娜法官说:“毛法官,我们知道错了,我们愿意给钱”。但为时已晚,基于他们这种藐视法律权威、视执行如儿戏的行为,毛娜法官仍然将其送进了拘留所。
第二天,基于申请人的谅解和被执行人愿意马上履行的态度,毛娜法官到拘留所提审了李某和万某某,万某某告诉法官:
法官给我说了那么多,平时也看了那么多违法犯罪的警示教育片,但是也比不上在拘留所呆上这么一晚上。经过这一次,我是真的认识到自己的无知,感受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从今往后,我一定踏实做人、认真做事,绝不触犯法律的红线。
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加之李某和万某某也深刻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法官提前解除了对他们的拘留措施。李某走出拘留所大门后,也向法官表态:
对于自己的错误,我感到深深的后悔,我以后绝不会再做任何违法的事情。
当日,李某、万某某现场向申请人范某支付20万元,案件执行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供稿:毛娜、白婷
编辑:樊慧洁
一审:陆 露
二审:赵梓含
三审:陈 晴
JIN NIU FA YUAN
无声世界,有我倾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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