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指导机构“跑路”,学生家长能要求三倍赔偿吗?
小丽(化名)与某高考指导机构签订了3份合同,即《高考志愿填报合同》《自主选拔校测指导合同》和《背景提升合同》,约定由该机构为她的孩子提供升学指导,并为此支付了5万元的服务费。
然而,在合同履行期内,该机构管理混乱,人员经常变动,服务质量差,安排的课程亦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到后期无人与小丽进行接洽,机构人去楼空。
小丽将这个机构诉至法院,要求机构退还已支付的费用,并主张其存在欺诈,要求予以三倍赔偿。机构却辩称,其已提供背景提升服务和综合素质规划,该部分费用不予退还。对于未完成的服务内容,则同意退还相应的费用。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小丽有权主张因欺诈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撤销合同,但她未对机构存在欺诈行为进行充分的举证,因此法院不予支持三倍赔偿的诉求。
关于《高考志愿填报合同》,双方协商一致退款,法院不持异议。
关于《自主选拔校测指导合同》,双方均认可未予以履行,相关费用应予退还。
关于《背景提升合同》,小丽主张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与合同约定的不符。然而,机构也已为此付出了一定的劳动成本,故根据合同实际履行的情况,酌定退还服务费4万余元。
学生家长在主张指导机构存在欺诈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提交证据证明机构存在欺诈行为,此类证据包括合同、日常沟通记录、宣传海报及手册等。
2.当事人主张合同欺诈将导致合同被撤销、自始无效的法律后果。撤销权属于形成权,《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对形成权的行使规定了除斥期间。因此,学生家长在得知存在欺诈情形时,应及时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3.学生家长接受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属于消费行为。若机构存在欺诈情况,学生家长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主张三倍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文字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编辑:樊慧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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