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我光伏玻璃发起反倾销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
5月14日,欧盟官方网站发布公告,正式对华光伏玻璃发起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日落复审调查,以审查是否延长正在实施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这即意味着欧盟对中国光伏玻璃的反倾销期满五年,此次复审调查若通过,则将继续对我国光伏玻璃实施五年的反倾销措施。
欧委会公告原文如下:
关于对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太阳能玻璃进口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启动到期审查的通知
(2019 / C 165/06)
在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国家”)的太阳能玻璃进口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的通知 发布后,欧盟委员会(“委员会”)根据2016年6月8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U)2016/1036第11(2)条关于防止来自非欧盟成员国的倾销进口产品的要求 ( '基本规则')。
1. 要求审查
该要求于2019年2月13日由EU Pro Sun Glass(“申请人”)代表生产商提出,代表了太阳能玻璃总产量的25%以上。
该请求的公开版本和联盟生产者对该请求的支持程度分析可在文件中查阅,供有关各方查阅。本通知第5.6节提供了有关各方访问该文件的信息。
2. 正在审查的产品
此评价的产品是太阳能玻璃,由回火的钠 - 钙 - 平板玻璃组成,铁含量低于300 ppm,日光透过率超过88%(根据AM1,5 300-2 500 nm测量) ),耐热性高达250°C(根据EN 12150测量),耐热冲击力为150K(根据EN 12150测量),机械强度为90 N / mm 2或更高(根据根据EN 1288-3)('正在审查的产品'),目前属于CN代码ex 7007 19 80(TARIC代码7007198012,7007198018,7007198080和7007198085)。
3. 现有措施
目前生效的措施是欧盟委员会实施条例(EU)2015/1394 最新修订的委员会实施条例(EU) No 470/2014 规定的最终反倾销税 。
4. 审查的理由
该请求的依据是,这些措施的到期可能会导致倾销的继续或再次发生,以及联盟工业继续或再次发生损害。
4.1 关于倾销持续或再次发生的可能性的指控
为了表明倾销,申请人声称,由于存在基本规则第2(6a)条(b)点所指的重大扭曲,因此在有关国家使用国内价格和费用是不合适的。
为了证实严重扭曲的指控,申请人依赖公开资料提供的信息,即美国商务部,国际能源机构和亚太能源论坛发布的报告以及法院的判决。与2017年12月20日委员会服务部门编写的国家报告一样,描述了有关国家的具体市场情况 (5)。特别是,申请人声称,所审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可能受到能源成本,原材料供应和资本供应以及融资渠道等扭曲的影响。
因此,鉴于基本条例第2(6a)条,倾销的继续或再次发生的指控是基于生产和销售成本的构建正常价值的比较,反映了未扭曲的价格或基准。一个适当的代表性国家,出口到国际电联时,有关国家正在审查的产品的出口价格(出厂价水平)。在此基础上,计算的倾销幅度对有关国家来说意义重大。
根据现有资料,委员会认为根据基本条例第5条第(9)款有充分证据表明,由于影响价格和成本的重大扭曲,国内价格和成本的使用在该国有关是不恰当的,因此需要根据基本条例第2(6a)条开始调查。
国家报告可在档案中查阅,供有关各方和DG Trade网站查阅 。
4.2 指控继续或再次发生伤害的可能性
申请人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证明可能继续或再次发生伤害。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表明,从有关国家向国际电联进口的产品在绝对数量和市场份额方面仍然很重要。
申请人还提供的证据表明,如果允许措施失效,由于有关国家出口生产者的未使用能力,目前有关国家对国际电联的审查产品的进口水平可能会增加。和其他市场相比,联盟市场的吸引力。申请人还称,联盟工业经济状况的改善主要是由于存在措施。此外,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表明,如果允许措施失效,以有关国家倾销价格进口的任何实质性增加都可能对联盟工业造成进一步伤害。
5. 程序
在咨询了基本条例第15(1)条规定的委员会后,确定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有可能继续或再次发生倾销和损害,以证明启动到期审查的合理性,委员会特此启动审查根据基本规则第11(2)条。
到期审查将确定措施的到期是否可能导致源自有关国家的审查产品的倾销继续或再次发生,以及联盟工业继续或再次受伤。
正如已经宣布的那样,即所谓的TDI现代化一揽子计划(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U)2018/825 ,于2018年6月8日生效),除其他外,引入了以前适用于反倾销程序的时间表和截止日期的重大变化。有关各方提出的时限,特别是在调查的早期阶段,缩短了。如本通知所述,此次调查的时间表包括在调查的各个阶段和听证会组织中提交信息的具体说明。截止日期的延长也将更加严格,只有在有正当动机的情况下才会考虑对此类延期的要求。因此,委员会邀请有关各方尊重本通知中提供的程序步骤和截止日期,以及委员会的进一步通信。
5.1 审查调查期和考虑期
对倾销的继续或再次发生的调查将涵盖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审查调查期”)。审查与评估继续或再次发生伤害的可能性相关的趋势将涵盖2015年1月1日至调查期结束期间(“考虑的时期”)。
5.2 对请求和启动调查的评论
欢迎所有感兴趣的各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在欧盟官方公报中,就请求中提供的输入和协调制度(HS)代码 发表意见。 。
5.3 确定倾销持续或再次发生的可能性的程序
在期满审查中,委员会审查在审查调查期间向国际电联提出的出口,无论向国际电联出口,都要考虑在有关国家生产和销售受审查产品的公司的情况是否如此如果措施到期,以倾销价格向联盟出口可能会继续或重复出现。
因此,所有受审查产品的生产者 ,无论他们是否在审查调查期间向国际电联出口审查的产品,都被邀请参加委员会的调查。
5.3.1 调查有关国家的生产者
鉴于有关国家的潜在大量生产者参与了这一到期审查,并且为了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委员会可以通过选择样本将受调查的生产者限制在合理的数量(这过程也称为“抽样”)。抽样将按照基本条例第17条进行。
为了使委员会能够决定是否需要抽样,如果需要,选择样本,所有生产者或代表他们的代表,包括那些在调查中不合作的人,导致受审查的措施特此要求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7天内向委员会提供本公告附件I所要求的公司信息。为了获得它认为有必要选择生产者样本所需的信息,委员会还将与有关国家的当局联系,并可与有关国家的任何已知生产者协会联系。
如果需要样品,将根据可在合理时间范围内合理调查的最大代表性生产,销售或出口量来选择生产者。有关国家的所有已知生产者,有关国家当局和有关国家的生产者协会将由委员会通过有关国家当局(如适用)通知选定参加样本的公司。
一旦委员会收到选择生产者样本的必要信息,它将通知有关各方其决定是否包括在样本中。除非另有说明,抽样的生产者必须在收到包含在样本中的决定通知之日起30天内提交完整的问卷。
委员会将在文件中添加一份说明,供有关各方查阅,以反映样本选择。对样品选择的任何评论必须在样品决定通知之日起3天内收到。
有关国家生产者问卷的副本可在档案中查阅,供有关各方和DG Trade网站查阅 。
调查问卷也将提供给任何已知的生产者协会和有关国家的当局。
在不影响基本法规第18条可能适用的情况下,已同意将其列入样本但未被选入样本的公司将被视为合作(“非抽样合作生产者”)。
5.3.2 关于有关国家的补充程序
在遵守本通知规定的前提下,特此邀请所有相关方发表意见,提交信息并提供有关适用基本规则第2(6a)条的支持证据。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本信息和支持证据必须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7天内送达委员会。
根据第2条第(6a)款(e)项,委员会将在启动后不久,通过文件说明进行有关各方的检查,通知调查当事方有关其打算使用的相关来源。根据基本规则第2(6a)条确定有关国家正常价值的目的。这将涵盖所有来源,包括酌情选择适当的代表性第三国。调查的当事方应在该说明被加入该文件之日起10天内提交意见。
根据委员会掌握的资料,本案涉及的国家可能具有代表性的第三国是土耳其。为了最终选择适当的代表性第三国,委员会将审查是否有与所涉国家具有相似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其中正在审查的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以及相关数据是一应俱全。如果有多个此类国家,将酌情优先考虑具有适当社会和环境保护水平的国家。
关于相关来源,委员会邀请有关国家的所有生产者在本通知公布之日起15天内,在欧盟官方公报上提供本通知附件三所要求的信息。
此外,根据基本规则第2条第(6a)款(a)项提交的价值成本和价格的事实信息必须在本通知公布之日起65天内提交。此类事实信息应仅从公开来源获取。
为了获得其认为必要的信息,调查涉及基本条例第2(6a)条(b)点所指的重大歪曲,委员会还将向该国政府发送调查问卷。有关国家。
5.3.3 调查不相关的进口商
有关国家正在审查的产品的无关联的进口商,包括那些在调查中不合作导致现行措施的产品,被邀请参加这项调查。
鉴于参与此届到期审查的潜在大量无关进口商以及为了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委员会可通过选择样本将有关进口商的数量限制在合理数量(此过程)也被称为“抽样”)。抽样将按照基本规则第17条进行。
为了使委员会能够决定是否需要抽样,如果是,选择样本,所有无关的进口商或代表他们的代表,包括那些在调查中不合作的导致这些措施的人。特此要求本次审查,以便委员会了解情况。这些当事方必须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7天内向委员会提供本公告附件II中要求的公司信息。
为了获得它认为选择无关进口商样本所需的信息,委员会还可以联系任何已知的进口商协会。
如果需要样品,可以根据国际电联有关国家正在审查的产品的最大代表销售量来选择进口商,可在合适的时间内对其进行合理调查。所有已知无关的进口商和进口商协会将由委员会通知选定在样本中的公司。
委员会还将在文件中添加一份说明,供有关各方查阅,以反映样本选择。对样品选择的任何评论必须在样品决定通知之日起3天内收到。
为了获得其认为调查所需的信息,委员会将向抽样无关的进口商发送调查问卷。除非另有说明,否则这些当事方必须在样本选择通知之日起30天内提交完整的问卷。
有关无关进口商的调查问卷副本可在档案中查阅,供有关方面和DG Trade网站查阅 。
5.4 确定伤害持续或复发可能性的程序
为了确定联盟行业是否有可能继续或再次发生伤害,受邀产品的联盟生产者被邀请参加委员会的调查。
5.4.1 调查联盟生产商
鉴于大量的联盟生产者参与了这一到期审查,并且为了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委员会决定将选择样本的联盟生产商限制在合理的数量范围内(过程也称为“抽样”)。抽样按照基本法规第17条进行。
委员会暂时选择了联盟生产者的样本。详情可在档案中找到,供有关方面查阅。特此邀请有兴趣的人对临时样本发表评论。此外,其他联盟生产商或代表其行事的代表如果认为有理由将其纳入样本,则必须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7天内与委员会联系。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所有关于临时样本的评论必须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7天内收到。
所有已知的联盟生产者和/或联盟生产者协会将由委员会通知最终选择加入样本的公司。
除非另有说明,抽样联盟生产者必须在通知决定将其纳入样本后30天内提交完整的调查问卷。
联合国生产者调查问卷的副本可在档案中查阅,供有关各方和DG Trade网站查阅 。
5.5 评估工会利益的程序
如果确认倾销和继续或再次发生伤害继续或再次发生的可能性,则根据基本规则第21条,将决定维持反倾销措施是否不符合联盟的利益。
请工会生产商,进口商及其代表协会,用户及其代表协会,工会和代表性消费者组织向委员会提供有关工会利益的信息。为了参与调查,代表性消费者组织必须证明其活动与受审查产品之间存在客观联系。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必须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7天内提供有关联盟利益评估的信息。这些信息可以免费格式提供,也可以填写委员会编制的调查问卷。问卷的副本,包括所审查产品的用户问卷,可在档案中查阅,供有关方面和DG Trade网站查阅 。在任何情况下,只有在提交时得到事实证据的支持,才会考虑根据第21条提交的信息。
5.6 有意者
为了参与调查有关方面,例如有关国家的生产者,联盟生产者,进口商及其代表协会,用户及其代表协会,工会和代表性消费者组织首先必须证明之间存在客观联系。他们的活动和正在审查的产品。
有关国家的生产者,联盟生产商,进口商和代表协会如果在其活动与审查中的产品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则按照第5.3,5.4和5.5节所述程序提供信息将被视为利益方。
其他方只有在他们自己知道的那一刻才能作为利益方参与调查,并且只要他们的活动与正在审查的产品之间存在客观联系。被视为利害关系方不妨碍基本规则第18条的适用。
可通过TRON.tdi访问可供相关方查看的文件,地址如下:https://webgate.ec.europa.eu/tron/TDI请按照该页面上的说明进行操作。
5.7 其他书面提交
在遵守本通知规定的前提下,特此邀请所有相关方发表意见,提交信息并提供支持证据。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本信息和支持证据必须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7天内送达委员会。
特别是,有关方面对产品定义和产品范围的评论应在发布通知发布之日起10天内提出。
5.8 委员会调查服务可以听取的可能性
所有利害关系方均可要求委员会调查服务人员听取意见。任何听证请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必须说明请求的理由以及相关方在听证会期间希望讨论的内容的摘要。听证会将仅限于有关各方事先书面提出的问题。
原则上,听证会不会用于提供尚未存档的事实信息。然而,为了良好的管理并使委员会服务能够在调查中取得进展,可以指示有关各方在听证会后提供新的事实信息。
5.9 提交书面材料和发送完整的问卷和信件的说明
提交给委员会进行贸易辩护调查的信息不受版权保护。有意者在向委员会提交受第三方版权保护的信息和/或数据之前,必须向版权所有者请求特别许可,明确允许(a)委员会为此贸易保护程序使用该信息和数据; (b)以允许其行使辩护权的形式向本调查的利害关系方提供信息和/或数据。
所有书面提交的材料,包括本通知中要求的信息,填写的问卷和由要求保密处理的利害关系方提供的信件,应标记为“有限” 。邀请在本调查过程中提交信息的各方提出保密待遇请求。
提供“有限”信息的利害关系方必须根据基本规则第19条第(2)款提供非保密摘要,并将其标记为“供有关方检查”。这些摘要必须足够详细,以便能够合理地理解保密信息的实质内容。如果提供机密信息的一方未能证明有充分理由要求提供保密的处理请求,或者未按要求的格式和质量提供其机密的非机密摘要,委员会可以忽略此类信息,除非能够从适当的来源令人满意地证明这一点。信息是正确的。
欢迎有兴趣的人士通过TRON.tdi(https://webgate.ec.europa.eu/tron/TDI)提交所有提交和请求,包括扫描的授权书和认证表,但应提交的大量回复除外用手或挂号邮件在CD-ROM或DVD上。通过使用TRON.tdi或电子邮件,有关各方表示同意适用于电子提交的规则,该规则载于贸易总司网站上公布的“与贸易保护案件中的欧洲委员会的对应”文件:http:http ://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11/june/tradoc_148003.pdf有关各方必须注明其姓名,地址,电话和有效的电子邮件地址,他们应确保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是一个正常运行的官方商业电子邮件,每天检查。一旦提供了联系方式,委员会将通过TRON.tdi或仅通过电子邮件与有关各方进行沟通,除非他们明确要求通过其他通信方式从委员会收到所有文件,或者除非要发送的文件的性质要求使用挂号邮件。
有关与委员会通信的进一步规则和信息,包括适用于通过TRON.tdi提交的材料和电子邮件的原则,有关各方应与上述有关各方协商通信指示。委员会将通过TRON.tdi或仅通过电子邮件与有关各方进行沟通,除非他们明确要求通过其他通信方式从委员会收到所有文件,或者除非要发送的文件的性质要求使用挂号信。有关与委员会通信的进一步规则和信息,包括适用于通过TRON.tdi提交的材料和电子邮件的原则,有关各方应与上述有关各方协商通信指示。委员会将通过TRON.tdi或仅通过电子邮件与有关各方进行沟通,除非他们明确要求通过其他通信方式从委员会收到所有文件,或者除非要发送的文件的性质要求使用挂号信。 。有关与委员会通信的进一步规则和信息,包括适用于通过TRON.tdi提交的材料和电子邮件的原则,有关各方应与上述有关各方协商通信指示。
6. 调查时间表
根据“基本规则”第11(5)条,调查通常应在12个月内完成,无论如何不得迟于本通知公布之日起15个月。
7. 提交资料
通常,利益相关方只能在本通知第5节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提交信息。
为了在强制性截止日期前完成调查,委员会不会在截止日期之后接受有关各方提交的意见书,以便对最终披露提出意见,或者在截止日期之后(如果适用)提供对额外最终披露的意见。
8. 可以对其他方提交的意见发表评论
为了保障辩护权,有关各方应该有可能对其他有关方面提交的信息发表评论。在这样做时,有关方面可能只解决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交的问题,并且可能不会提出新的问题。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应在截止日期后5天内提交对其他有关方面提供的关于披露最终结果的信息的评论,以评论最终结果。如果还有其他最终披露,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应在截止日期后1天内对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对此进一步披露作出反应的信息发表评论,以对此进一步披露作出评论。
概述的时间表不妨碍委员会在正当理由的案件中要求有关方面提供额外信息的权利。
9. 延长本通知规定的时限
本通知规定的任何时限的延长只能在特殊情况下申请,并且只有在合理的情况下才能获得。
如果有正当理由,可以批准延长回复问卷的截止日期,并且通常限于另外3天。通常,此类延期不会超过7天。关于提交本通知中规定的其他信息的时间限制,除非特殊情况得到证实,否则延期将限制在3天。
10. 不合作
如果任何利害关系方在时限内拒绝访问或未提供必要信息,或严重妨碍调查,可根据现有事实根据第18条的规定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调查结果。基本规则。
如果发现任何利害关系方提供了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则可以忽略该信息,并可以使用可用的事实。
如果利害关系方不合作或仅部分合作,因此调查结果是基于根据基本条例第18条可获得的事实,则结果可能不如合作方有利于该方。
未提供计算机响应不应被视为构成不合作,只要相关方表明按要求提交答复将导致不合理的额外负担或不合理的额外费用。有关方应立即联系委员会。
11. 听证官
有兴趣的人士可要求听证官干预贸易程序。听证官审查访问该文件的请求,有关文件机密性的争议,延长时限的请求以及在诉讼期间可能出现的有关当事人和第三方的辩护权的任何其他请求。
听证官可以组织听证会并在利益相关方和委员会服务机构之间进行调解,以确保有关各方的辩护权得到充分行使。听证官的听证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说明请求的理由。听证官将检查请求的原因。只有在适当时候委员会的服务尚未解决问题时,才应举行这些听证会。
任何请求必须及时提交并尽快提交,以免危害程序的有序进行。为此,有关各方应在事件发生后尽早请求听证官干预,以证明这种干预是正当的。如果在相关时间范围之外提交听证请求,听证官还将审查此类延迟请求的原因,提出的问题的性质以及这些问题对辩护权的影响,同时适当考虑到良好管理的利益并及时完成调查。
欲了解更多信息和联系方式,有兴趣的人士可以在DG Trade的网站上查阅听证官的网页:http://ec.europa.eu/trade/trade-policy-and-you/contacts/hearing-officer/
12. 根据基本条例第11(3)条要求进行审查的可能性
由于这一到期审查是根据基本条例第11(2)条的规定启动的,其调查结果不会导致现有措施得到修订,但将导致根据第11条废除或维持这些措施( 6)基本规则。
如果任何利害关系方认为有必要对措施进行审查以便允许修改措施,则该方可根据基本规则第11(3)条要求进行审查。
希望要求进行此类审查的各方可以独立于本通知中提到的到期审查进行审查,可以通过上述地址与委员会联系。
13. 处理个人数据
在本调查中收集的任何个人数据将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法规(EU)2018/1725 进行处理。
DG Trade的网站上提供了一份数据保护通知,告知所有个人在委员会贸易保护活动框架内处理个人数据:http://trade.ec.europa.eu/doclib/html/157639.htm
关于对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太阳能玻璃进口适用的反补贴措施启动到期审查的通知
(2019 / C 165/07)
在公布即将到期对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国家”)的太阳能玻璃进口有效的反补贴措施的通知后 ,欧洲委员会(“委员会”)已收到根据2016年6月8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U)2016/1037第18条关于防止来自非欧盟成员国的补贴进口的请求 ('基本规定') )。
1. 要求审查
该要求于2019年2月13日由EU Pro Sun Glass(“申请人”)代表生产商提出,代表了太阳能玻璃总产量的25%以上。
该请求的公开版本和联盟生产者对该请求的支持程度分析可在文件中查阅,供有关各方查阅。本通知第5.5节提供了有关各方访问该文件的信息。
2. 正在审查的产品
此评价的产品是太阳能玻璃,由回火的钠 - 钙 - 平板玻璃组成,铁含量低于300 ppm,日光透过率超过88%(根据AM1,5 300-2 500 nm测量) ),耐热性高达250°C(根据EN 12150测量),耐热冲击力为150K(根据EN 12150测量),机械强度为90 N / mm 2或更高(根据根据EN 1288-3)('正在审查的产品'),目前属于CN代码ex 7007 19 80(TARIC代码7007198012,7007198018,7007198080和7007198085)。
3. 现有措施
目前生效的措施是委员会实施细则(EU)No 471/2014 规定的最终反补贴税 。
4. 审查的理由
该请求的依据是,这些措施的到期可能会导致对联盟工业的补贴和继续或再次发生损害的继续或再次发生。
4.1 关于补贴继续或再次发生的可能性的指控
申请人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证明有关国家正在审查的产品的生产者受益并且可能继续受益于有关国家政府和该国区域和地方政府提供的一些补贴。
除其他外,补贴做法包括(1)直接转移资金和可能直接转移资金或负债,例如优惠贷款,赠款计划,出口信贷,出口担保和保险; (2)政府收入的放弃与否,例如税收激励,税收抵免,关税减免,税收抵免,增值税退税,税收优惠政策,免税,增值税和关税减免,税收延期支付和境外投资收益; (3)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商品或服务,例如政府提供的电力和土地; (4)支付资金机制或委托或指导私人机构履行(1),(2)和(3)所述的一项或多项职能,例如私人银行提供优惠贷款, ,根据要求,必须遵守政府政策,并采取与国有银行相同的方式行事。一些所谓的补贴做法在最初的调查中已经被反驳(见上文第3节),而另一些则是额外的或新的补贴,而这些补贴在原始调查中没有得到审查。
申请人称,所述措施是补贴,因为它们涉及该国政府或该国区域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捐助,并为所审查产品的生产者带来利益。据称,这些补贴特定于企业或行业或企业或行业集团,或者取决于出口业绩,因此可以反补贴。
根据基本条例第18条第(2)款,委员会编写了一份关于证据充分的备忘录,其中载有委员会对其掌握的所有证据的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调查。该备忘录可在档案中找到,供有关方面查阅。
委员会保留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可能发现的其他相关补贴做法的权利。
4.2 指控继续或再次发生伤害的可能性
申请人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证明可能继续或再次发生伤害。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表明,从有关国家向国际电联进口的产品在绝对数量和市场份额方面仍然很重要。
申请人还提供的证据表明,如果允许措施失效,由于有关国家出口生产者的未使用能力,目前有关国家对国际电联的审查产品的进口水平可能会增加。和其他市场相比,联盟市场的吸引力。申请人还称,联盟工业经济状况的改善主要是由于存在措施。此外,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表明,如果允许措施失效,有关国家以补贴价格进口的任何实质性增加都可能对联盟工业造成进一步伤害。
5. 程序
在咨询了基本条例第25条第(1)款规定的委员会后,确定有充分证据证明启动到期审查的合理性,委员会特此根据基本条例第18条启动审查。
到期审查将确定措施的到期是否可能导致对有关国家的审查产品的补贴继续或再次发生,以及联盟工业继续或再次发生损害。
已根据基本条例第10(7)条邀请有关国家政府进行磋商。
正如已经宣布的那样 ,即所谓的TDI现代化一揽子计划(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U)2018/825 该法于2018年6月8日生效,除其他外,引入了以前适用于反补贴程序的时间表和截止日期的重大变化。有关各方提出的时限,特别是在调查的早期阶段,缩短了。如本通知所述,此次调查的时间表包括在调查的各个阶段和听证会组织中提交信息的具体说明。截止日期的延长也将更加严格,只有在有正当动机的情况下才会考虑对此类延期的要求。因此,委员会邀请有关各方尊重本通知中提供的程序步骤和截止日期,以及委员会的进一步通信。
5.1 审查调查期和考虑期
对补贴继续或再次发生的调查将涵盖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复核调查期”)。对评估继续或再次发生伤害的可能性相关的趋势的检查将涵盖2015年1月1日至复审调查期结束时(“考虑的时期”)。
5.2 确定补贴继续或再次发生的可能性的程序
在期满审查中,委员会审查在审查调查期间向国际电联提出的出口,无论向国际电联出口,都要考虑在有关国家生产和销售受审查产品的公司的情况是否如此如果措施到期,以补贴价格向国际电联出口可能会继续或重复出口。
因此,所有受审查产品的生产者 ,无论他们是否在审查调查期间向国际电联出口 产品,都被邀请参加委员会的调查。
5.2.1 调查有关国家的生产者
鉴于有关国家的潜在大量生产者参与了这一到期审查,并且为了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委员会可以通过选择样本将受调查的生产者限制在合理的数量(这过程也称为“抽样”)。抽样将按照基本规则第27条进行。
为了使委员会能够决定是否需要抽样,如果需要,选择样本,所有生产者或代表他们的代表,包括那些在调查中不合作的人,导致受审查的措施特此要求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7天内向委员会提供本公告附件I所要求的公司信息。
为了获得它认为有必要选择生产者样本所需的信息,委员会还将与有关国家的当局联系,并可与有关国家的任何已知生产者协会联系。
如果需要样品,将根据可在合理时间范围内合理调查的最大代表性生产,销售或出口量来选择生产者。有关国家的所有已知生产者,有关国家当局和有关国家的生产者协会将由委员会通过有关国家当局(如适用)通知选定参加样本的公司。
一旦委员会收到选择生产者样本的必要信息,它将通知有关各方其决定是否包括在样本中。除非另有说明,抽样的生产者必须在收到包含在样本中的决定通知之日起30天内提交完整的问卷。
委员会将在文件中添加一份说明,供有关各方查阅,以反映样本选择。对样品选择的任何评论必须在样品决定通知之日起3天内收到。
有关国家生产者问卷的副本可在档案中查阅,供有关方面和DG Trade网站查阅 。
调查问卷也将提供给任何已知的生产者协会和有关国家的当局。
在不影响基本法规第28条可能适用的情况下,同意将其纳入样本但未被选入样本的公司将被视为合作(“非抽样合作生产者”)。
5.3 确定伤害持续或复发可能性的程序
为了确定联盟行业是否有可能继续或再次发生伤害,受邀产品的联盟生产者被邀请参加委员会的调查。
5.3.1 调查联盟生产商
鉴于大量的联盟生产者参与了这一到期审查,并且为了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委员会决定将选择样本的联盟生产商限制在合理的数量范围内(过程也称为“抽样”)。抽样按照基本规则第27条进行。
委员会暂时选择了联盟生产者的样本。详情可在档案中找到,供有关方面查阅。特此邀请有兴趣的人对临时样本发表评论。此外,其他联盟生产商或代表其行事的代表如果认为有理由将其纳入样本,则必须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7天内与委员会联系。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所有关于临时样本的评论必须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7天内收到。
所有已知的联盟生产者和/或联盟生产者协会将由委员会通知最终选择加入样本的公司。
除非另有说明,抽样联盟生产者必须在通知决定将其纳入样本后30天内提交完整的调查问卷。
联合国生产者问卷的副本可在档案中查阅,供有关方面和DG Trade网站查阅 。
5.4 评估工会利益的程序
如果确认补贴和继续或再次发生伤害的可能性继续或再次发生,则根据基本规则第31条,将决定维持反补贴措施是否不符合联盟的利益。
请工会生产商,进口商及其代表协会,用户及其代表协会,工会和代表性消费者组织向委员会提供有关工会利益的信息。为了参与调查,代表性消费者组织必须证明其活动与受审查产品之间存在客观联系。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必须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7天内提供有关联盟利益评估的信息。这些信息可以免费格式提供,也可以填写委员会编制的调查问卷。调查问卷的副本,包括所审查产品的用户调查问卷,可在档案中查阅,供有关各方和DG Trade网站查阅 。在任何情况下,只有在提交时得到事实证据的支持,才会考虑根据第31条提交的信息。
5.4.1 调查不相关的进口商
有关国家正在审查的产品的无关联的进口商,包括那些在调查中不合作导致现行措施的产品,被邀请参加这项调查。
鉴于参与此届到期审查的潜在大量无关进口商以及为了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委员会可通过选择样本将有关进口商的数量限制在合理数量(此过程)也被称为“抽样”)。抽样将按照基本规则第27条进行。
为了使委员会能够决定是否需要抽样,如果是,选择样本,所有无关的进口商或代表他们的代表,包括那些在调查中不合作的导致这些措施的人。特此要求本次审查,以便委员会了解情况。这些当事方必须在本通知公布之日起7天内向委员会提供附件II所要求的公司信息。
为了获得它认为选择无关进口商样本所需的信息,委员会还可以联系任何已知的进口商协会。
如果需要样品,可以根据国际电联有关国家正在审查的产品的最大代表销售量来选择进口商,可在合适的时间内对其进行合理调查。所有已知无关的进口商和进口商协会将由委员会通知选定在样本中的公司。
委员会还将在文件中添加一份说明,供有关各方查阅,以反映样本选择。对样品选择的任何评论必须在样品决定通知之日起3天内收到。
为了获得其认为调查所需的信息,委员会将向抽样无关的进口商发送调查问卷。除非另有说明,否则这些当事方必须在样本选择通知之日起30天内提交完整的问卷。
有关无关进口商的调查问卷副本可在档案中查阅,供有关方面和DG Trade网站查阅 。
5.5 有意者
为了参与调查有关方面,例如有关国家的生产者,联盟生产者,进口商及其代表协会,用户及其代表协会,工会和代表性消费者组织首先必须证明之间存在客观联系。他们的活动和正在审查的产品。
有关国家的生产者,联盟生产商,进口商和代表协会如果在其活动与审查中的产品之间存在客观关联,则按照第5.2,5.3和5.4节所述程序提供信息将被视为利益方。
其他方只有在他们自己知道的那一刻才能作为利益方参与调查,并且只要他们的活动与正在审查的产品之间存在客观联系。被视为利益方不妨碍对基本条例第28条的适用。
可通过TRON.tdi访问可供相关方查看的文件,地址如下:https://webgate.ec.europa.eu/tron/TDI。请按照该页面上的说明进行操作。
5.6 其他书面提交
在遵守本通知规定的前提下,特此邀请所有相关方发表意见,提交信息并提供支持证据。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本信息和支持证据必须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7天内送达委员会。
特别是,有关方面对产品定义和产品范围的评论应在发布通知发布之日起10天内提出。
5.7 委员会调查服务可以听取的可能性
所有利害关系方均可要求委员会调查服务人员听取意见。任何听证请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必须说明请求的理由以及相关方在听证会期间希望讨论的内容的摘要。听证会将仅限于有关各方事先书面提出的问题。
原则上,听证会不会用于提供尚未存档的事实信息。然而,为了良好的管理并使委员会服务能够在调查中取得进展,可以指示有关各方在听证会后提供新的事实信息。
5.8 提交书面材料和发送完整的问卷和信件的说明
提交给委员会进行贸易辩护调查的信息不受版权保护。有兴趣的各方在向委员会提交受第三方版权保护的信息和/或数据之前,必须向版权所有者请求特别许可,明确允许a)委员会将此信息和数据用于此贸易保护程序和b)以允许他们行使辩护权的形式向本调查的利害关系方提供信息和/或数据。
所有书面提交的材料,包括本通知中要求的信息,填写的问卷和由要求保密处理的利害关系方提供的信件应标记为“有限” 。邀请在本调查过程中提交信息的各方提出保密待遇请求。
提供“有限”信息的利害关系方必须根据基本规则第29条第(2)款提供非保密摘要,并将其标记为“供有关方检查”。这些摘要必须足够详细,以便能够合理地理解保密信息的实质内容。如果提供机密信息的一方未能证明有充分理由要求提供保密的处理请求,或者未按要求的格式和质量提供其机密的非机密摘要,委员会可以忽略此类信息,除非能够从适当的来源令人满意地证明这一点。信息是正确的。
欢迎有兴趣的人士通过TRON.tdi(https://webgate.ec.europa.eu/tron/TDI)提交所有提交和请求,包括扫描的授权书和认证表,但应提交的大量回复除外用手或挂号邮件在CD-ROM或DVD上。通过使用TRON.tdi或电子邮件,有关各方表示同意适用于贸易总司网站上公布的“与贸易防务案件中的欧洲委员会的对应”文件中所适用的电子提交规则:http:/ /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11/june/tradoc_148003.pdf。有关各方必须注明其姓名,地址,电话和有效的电子邮件地址,他们应确保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是一个正常运行的官方企业电子邮件,每天检查。一旦提供了联系方式,委员会将通过TRON.tdi与有关各方进行沟通或仅通过电子邮件通知,除非他们明确要求通过其他通信方式从委员会收到所有文件,或者除非要发送的文件的性质需要使用挂号信 有关与委员会通信的进一步规则和信息,包括适用于通过TRON.tdi提交的材料和电子邮件的原则,有关各方应查阅上述有关各方的通信指示。仅限tdi或电子邮件,除非他们明确要求通过其他通信方式从委员会接收所有文件,或者除非要发送的文件的性质要求使用挂号邮件。有关与委员会通信的进一步规则和信息,包括适用于通过TRON.tdi提交的材料和电子邮件的原则,有关各方应查阅上述有关各方的通信指示。仅限tdi或电子邮件,除非他们明确要求通过其他通信方式从委员会接收所有文件,或者除非要发送的文件的性质要求使用挂号邮件。有关与委员会通信的进一步规则和信息,包括适用于通过TRON.tdi提交的材料和电子邮件的原则,有关各方应查阅上述有关各方的通信指示。
6. 调查时间表
根据“基本规则”第22条第(1)款的规定,调查将在本通知公布于欧盟官方公报之日起15个月内完成。
7. 提交资料
通常,利益相关方只能在本通知第5节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提交信息。
为了在强制性截止日期前完成调查,委员会不会在截止日期之后接受有关各方提交的意见书,以便对最终披露提出意见,或者在截止日期之后(如果适用)提供对额外最终披露的意见。
8. 可以对其他方提交的意见发表评论
为了保障辩护权,有关各方应该有可能对其他有关方面提交的信息发表评论。在这样做时,有关方面可能只解决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交的问题,并且可能不会提出新的问题。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应在截止日期后5天内提交对其他有关方面提供的关于披露最终结果的信息的评论,以评论最终结果。如果还有其他最终披露,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应在截止日期后1天内对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对此进一步披露作出反应的信息发表评论,以对此进一步披露作出评论。
概述的时间表不妨碍委员会在正当理由的案件中要求有关方面提供额外信息的权利。
9. 延长本通知规定的时限
本通知规定的任何时限的延长只能在特殊情况下申请,并且只有在合理的情况下才能获得。
如果有正当理由,可以批准延长回复问卷的截止日期,并且通常限于另外3天。通常,此类延期不会超过7天。关于提交本通知中规定的其他信息的时间限制,除非特殊情况得到证实,否则延期将限制在3天。
10. 不合作
如果任何利害关系方在时限内拒绝访问或未提供必要信息,或严重妨碍调查,可根据现有事实,根据第28条对可能的事实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调查结果。基本规则。
如果发现任何利害关系方提供了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则可以忽略该信息,并可以使用可用的事实。
如果利害关系方不合作或仅部分合作,因此调查结果是基于根据基本条例第28条提供的事实,则结果可能不如合作方有利于该方。
未提供计算机响应不应被视为构成不合作,只要相关方表明按要求提交答复将导致不合理的额外负担或不合理的额外费用。有关方应立即联系委员会。
11. 听证官
有兴趣的人士可要求听证官干预贸易程序。听证官审查访问该文件的请求,有关文件机密性的争议,延长时限的请求以及在诉讼期间可能出现的有关当事人和第三方的辩护权的任何其他请求。
听证官可以组织听证会并在利益相关方和委员会服务机构之间进行调解,以确保有关各方的辩护权得到充分行使。听证官的听证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说明请求的理由。听证官将检查请求的原因。只有在适当时候委员会的服务尚未解决问题时,才应举行这些听证会。
任何请求必须及时提交并尽快提交,以免危害程序的有序进行。为此,有关各方应在事件发生后尽早请求听证官干预,以证明这种干预是正当的。如果在相关时间范围之外提交听证请求,听证官还将审查此类延迟请求的原因,提出的问题的性质以及这些问题对辩护权的影响,同时适当考虑到良好管理的利益并及时完成调查。
欲了解更多信息和联系方式,有兴趣的人士可以在DG Trade的网站上查阅听证官的网页:http://ec.europa.eu/trade/trade-policy-and-you/contacts/hearing-officer/。
12. 根据基本条例第19条要求进行审查的可能性
由于这一到期审查是根据基本条例第18条的规定启动的,其调查结果不会导致现有措施得到修订,但将导致这些措施根据第22(3)条的规定予以废除或维持。基本规则。
如果任何利害关系方认为有必要对措施进行审查以便允许修改措施,则该方可根据基本规则第19条要求进行审查。
希望要求进行此类审查的各方可以独立于本通知中提到的到期审查进行审查,可以通过上述地址与委员会联系。
13. 处理个人数据
在本次调查收集的任何个人数据将在欧洲议会按照法规(EU)一千七百二十五分之二千零十八和理事会进行处理 。
DG Trade的网站上提供了一份数据保护通知,告知所有个人在委员会贸易保护活动框架内处理个人数据:http://trade.ec.europa.eu/doclib/html/157639.htm
关于日落复审
日落复审是指反倾销措施执行满5年之前的合理时间内国内产业或其代表提出有充分证据的请求而由主管机关发起复审,若在该复审中主管机关确定终止反倾销税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则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在复审期间,原反倾销税继续有效。
日落复审是行政复审的一种特殊情况,又称为“期终复审”。
经日落复审,调查机关可以裁决维持原始调查的结果,也可以取消反倾销措施。如果调查机关在日落复审时裁决维持原有反倾销措施,那么该日落复审裁决自裁决公布之日起继续实施五年。如果调查机关裁决终止反倾销措施,那么,该裁决可追溯至正常的反倾销措施终止之日起生效或发起日落复审调查之日起生效或日落复审裁决之日起生效,具体生效日期由调查机关确定。
来源: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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