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回违规领取社保待遇!山西7部门作部署
近日,山西省人社厅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就部门协同合力追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有关事项作出部署,切实加强协作,合力维护我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01
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
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监外执行、假释期除外)及以上刑罚,在服刑期间仍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参保人员死亡或失踪后,其近亲属或其他人员继续领取其养老保险待遇的;
参保人员在同一制度内重复领取两份及以上社会保险待遇的,或跨制度、跨险种、跨区域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供养人员年满18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就业或参军的、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的、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仍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
供养人员死亡后他人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情形。
02
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包括——
参保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仍然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参保人员重新就业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含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期间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近亲属或其他人员继续领取其失业保险待遇的;
参保人员应征服兵役或移居境外,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仍领取待遇的;
同时段跨区域重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
其他隐瞒情况,伪造、编造相关材料以达到欺诈骗取或协助他人欺诈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03
违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包括——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近亲属或其他人员继续领取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
领取抚恤金人员被收养、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就业或参军、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死亡等情形仍领取抚恤金的;
领取抚恤金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仍领取抚恤金的;
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隐瞒事实,伪造、编造相关材料以达到欺诈骗取或协助他人欺诈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
根据安排,各部门将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联合会商、协调服务、汇总反馈等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部门协同合力追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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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丹 审核|郭丽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