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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董事长被判死缓!首次披露受贿细节!
内蒙古银行原董事长杨成林因受贿等罪被判死缓之后,行贿人也相继获刑。3月5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披露一份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内蒙古绿之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下文简称绿之源公司)实际控制人要某新因行贿罪获刑,其行贿对象就是已经被判刑的内蒙古银行原董事长杨成林和姚永平。
一、行贿数额超七千万 各类财物五花八门
要某新行贿案判决书中披露大量行贿细节。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间,要某新为了绿之源公司在贷款方面取得时任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内蒙古银行董事长杨成林的关照,多次向杨成林行贿共计5556.9万元。翻阅判决书时发现,要某新行贿杨成林的次数寥寥,但次次数额巨大。第一次行贿发生在2008年3月。彼时,要某新陪同杨成林到海南省游玩,途中杨成林准备在三亚市购买两套房产,随行的要某新承诺为杨成林支付其中一套房产的购房款,并当即刷卡支付定金2.9万元。回到呼和浩特市之后,要某新伙同王某从绿之源账户上支出54万元现金送给杨成林用于支付上述房产房款。这一次的行贿就如同餐前的一碟“开胃菜”,在打开杨成林胃口之后,“正餐”也随之而来。2010年之后,为满足杨成林的饕餮胃口,要某新频频出手。判决书显示,2010年上半年,要某新送给杨成林100万元现金,同年8月,再次送给杨成林400万元现金。据了解,400万元现金,要某新只是装在皮箱之中,直接在车库之中就交给了杨成林。之后,在得知杨成林想为特定关系人入股土右旗蒙银村镇银行时,要某新、王某从绿之源公司账上支出200万元作为入股资金,之后又增资400万元。多次行贿之后,行贿人和受贿人都更加肆无忌惮。2012年5月,为感谢杨成林在贷款方面的帮助,要某新伙同王某按照杨成林的要求,从绿之源公司账上多次通过转账、现金支付的方式给杨成林的儿子共计3000万元。同年7月,要某新伙同王某从绿之源公司支取500万元现金送给杨成林。2013年11月,杨成林想起在2007年底要某新曾承诺送给其一套商铺,随即提醒要某新将该商铺销售变现后将房款拿出。两个月后,要某新从绿之源公司支出900万元汇入杨成林指定银行卡中。相较于杨成林,要某新对时任内蒙古银行行长的姚永平的行贿看起来冲击感并不强烈,但出手依然十分阔绰。据判决书披露,2009年至2011年间,要某新请托姚永平审批同意发放绿之源公司及包头诺宝房地产公司(下文简称诺宝公司)向内蒙古银行申请的贷款,许诺事后好好感谢姚永平。姚永平接受请托后,帮助要某新公司相关贷款顺利审批发放。为感谢姚永平的帮助,要某新多次送给姚永平款物折合人民币300.3万元,另外还送给姚永平其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份1600万元。与行贿杨成林不同,要某新送给姚永平的财物价值不高,但极费心力,所送财物五花八门。其中包括2枚1000克生肖金币、1万元百元面值龙钞纪念币、一张苏联制造的人民币纪念币、价值60万元的油画。在得知姚永平儿子出国留学时,要某新以孩子出国读书为由,送给姚永平1万美元。在行贿上述财物前,要某新还送给姚永平200万元现金以及其实际控制公司的1600万元股权。2011年5月,姚永平担心被相关部门查出,又将股权退还给要某新。
要某新如此不遗余力的行贿,获得的回报也令人瞠目结舌。判决书中披露了要某新实际控制的公司在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和内蒙古银行获得的贷款明细。
如图所示,在杨成林和姚永平的关照之下,要某新实际控制的海勒通公司、绿之源公司和诺宝公司共计获得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和内蒙古银行累计24.95亿元的贷款,其中在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中获得贷款9500万元,其余贷款均在内蒙古银行获得。这一切都随着杨成林被依法调查逐渐浮出水面。2014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内蒙古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杨成林以涉嫌受贿罪逮捕。经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3年间,杨成林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07亿元,贪污公款628万元,挪用公款2.93亿元。2018年12月21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杨成林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扣押在案的杨成林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在杨成林卸任董事长之后,姚永平于2013年6月接任内蒙古银行董事长。2014年10月,在位仅1年4个月的姚永平就因涉嫌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4年间,姚永平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739.50万元,挪用单位资金,扣除家庭合法性收入、非法所得和受贿所得,家庭财产中有1681.12万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2017年2月,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姚永平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410万元。
杨成林、姚永平两人均在2014年下半年被查处,要某新也难逃法网。2014年7月28日,要某新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贷款诈骗罪被刑事拘留。不过要某新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要比这两任董事长的审理期限更长一些。经过一系列的审理、中止、再审理,2019年12月24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最终对要某新一案公开开庭审理。新城区法院认为,要某新作为绿之源公司实控人,为谋取单位不正当利益,在贷款过程中向杨成林、姚永平两人行贿共计5857万元,公司股份160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单位行贿罪。最终,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绿之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罚款500万元,要某新犯单位行贿罪,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来源:和讯网
作者:南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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