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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商法荟】支持疫情防控,税务优惠政策看过来!

苏商天下 2023-02-14



文章提要

2020年伊始,新冠肺炎疫情便成为了全国各界面临的第一道难关。武汉封城、高速封路、假期延长、自我隔离,整个国家随之陷入了停滞状态。因此,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纷纷出台措施,在严防疫情的同时也尽力保障企业与个人的合法权益。2月1日- 2月6日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布2020年第6、8、9、10、11号五份公告,对支持疫情防控的企业和个人均给予了不同程度的优惠政策。



关键词:税务 | 优惠政策



一、进口税

依据2015年12月23日颁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结合上述规定,税务总局在第6号公告中,对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也明确了免征进口税收,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适用范围。


(一)进口物资


第6号公告指出,可免征进口税收的物资种类,除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生活必需品、食品饮用水、医疗类用品等,还增加了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和应急指挥车。


(二)捐赠主体


《暂行办法》中所称捐赠主体仅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第6号公告将该范围大幅扩大,“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以及“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的疫情防控物资,都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优惠税种


原先的《暂行办法》仅免收慈善捐赠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而第6号公告将疫情防控物资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也予以免收,进一步增强优惠力度,以减轻捐赠企业或个人的资金负担。


除了以上几项措施,税务总局还规定,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同时,2020年1月1日-3月31日期间,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2020年9月30日前均可办理退税手续。


二、增值税

税务总局于2月6日发布的第8号公告中,为了支持相关企业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对纳税人所需缴纳的增值税同样给予了一定程度的优惠。


(一)免征增值税的情形


1.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2.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资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


1. 新购置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 为疫情防控捐赠的现金和物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十条之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当年仅能在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范围内予以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进行扣除。然而,针对新冠疫情,对于捐赠支出的扣除不再设置最高限额,可在当年一次性扣除完毕,这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捐赠企业的资金压力。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仅有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才称之为公益性捐赠,从而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政策。而此次税务总局的公告将直接向医院捐赠的物品也纳入税前扣除范畴,这不仅大大提高了企业捐赠的积极性,也能更快地将疫情所需物资投入到实际使用中。


3. 困难行业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 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响,上述四大类企企业无论是经济效益还是行业前景都面临着巨大的考验,且不说目前全国仍在高度隔离当中,即便疫情被克服,对于餐饮、旅游等行业来说,想要恢复至疫情前的繁荣程度也并非易事。在企业受到如此重创的情况下,税务总局将亏损结转年度延长至8年,是给予了企业充分“喘息”的时间,使其得以在疫情结束后休养生息,逐渐恢复。


(二)个人所得税


1. 为疫情防控捐赠的现金和物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同上文企业捐赠的规定)


2. 免征个人所得税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其他优惠政策

除了上文所述的税收减免政策,为了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总局还对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予以减免:


(一)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二)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三)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面对疫情,无数的企业和个人奔赴一线、慷慨解囊,以自己的血肉之躯筑造抵御病毒的城墙、以自己的微薄之力撑开守护人民的巨伞,对于他们,在表达尊重、敬仰之情的同时,更要以实际行动为其减负、为其助力。因此,税务总局颁布的这五项公告,大大激发了企业与个人投身对抗疫情工作的积极性,为打赢这场疫情防控站提供了坚实的税务保障。


来源: 亿诚律师

主编:邢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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