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洛-庞蒂 | 知觉现象学:身体本身的综合
莫里斯·梅洛·庞蒂(Maurice Merleau-Ponty 1908.3.14—1961.5.3)法国二十世纪最重要的哲学家、思想家之一。他在存在主义盛行年代与萨特齐名,是法国存在主义的杰出代表。他最重要的哲学著作《知觉现象学》和萨特的《存在与虚无》一起被视作法国现象学运动的奠基之作。
身体的空间性的分析把我们引向能被概括的结论。关于身体本身,我们第一次发现了对所有被感知物体来说都是真实的东西:空间的知觉和物体的知觉,物体的空间性和物体的存在不是两个不同的问题。笛卡尔主义和康德主义的传统观点已经告诉我们这一点;这种观点把空间的规定性当作物体的本质,指出在部分之外部分的存在中,在空间的分散中,有自在存在的唯一可能意义。但是,这种观点用空间的知觉来解释物体的知觉,而身体本身的体验则教导我们把空间扎根于存在中。理智主义清楚地看到,“物体的因”和“空间的原因”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但却把前者归结为后者。体验揭示了在身体最终所处的客观空间里的一种原始空间性,而客观空间只不过是原始空间性的外壳,原始空间性融合于身体的存在本身。成为身体,就是维系于某个世界,我们已经看到,我们的身体首先不在空间里:它属于空间。疾病感缺失患者把自己的胳膊说成是一条冷冰冰的长“蛇”,确切地说,他们并非不知道自己的胳膊的客观轮廓,尽管病人在寻找自己的胳膊时却无法找到它,或系住自己的胳膊不让它丢失。病人知道自己的胳膊的位置,因为他就在那里找自己的胳膊和系住它。然而,之所以病人觉得自己的胳膊的空间是外在的,之所以我通常撇开我的感情的证据,觉得我的身体的空间是巨大的或极小的,是因为有一种客观的空间性不是其充分条件(如同疾病感缺失所表明的),也是其必要条件(如同幻肢所表明的)的感情的呈现和延伸。身体的空间性是身体的存在的展开,身体作为身体实现的方式。我们对此进行分析时,只是提前说明一下我们将对一般的身体综合所作的讨论。
许多人难以在其它笔迹中认出自己的笔迹,相反,每一个人都能认出自己的身影或被拍摄下来的自己的步态。
在身体的统一性中,我们重新发现了我们已经描述过的关于空间的蕴涵结构。我的身体的各个部分,它的视觉面、触觉面和运动面不只是协调的。如果我坐在桌子旁边,如果我想拿电话,那么伸向物体的手的运动,躯干的伸直,腿部肌肉的收缩是相互连接的;我想得到某种结果,任务是在有关部位分中分配的,可能的组合事先就是等同的:要我伸展手臂,或向前俯身,或起身一半,我就能背靠扶手椅。所有这些运动通过其共同意义受我们的支配。这就是为什么婴儿在最初的抓握尝试中不注视自己的手,而是注视物体:身体的各个部分只有在他们的功能发挥中才能被认识,它们之间的协调不是习得的。同样,当我坐在桌子旁边,我能立即使被桌子遮住的我的身体部分“显形”。当我收缩在鞋子里的我的脚时,我看到了我的脚。这种能力能使我支配我从来没有看到过的我的身体部分。这就是为什么病人有从里面看到的自己的脸的幻觉。人们已经指出,我们认不出在照片上的我们自己的手,许多人难以在其它笔迹中认出自己的笔迹,相反,每一个人都能认出自己的身影或被拍摄下来的自己的步态。同样,我们不能通过视觉认出我们经常看到的东西,相反,我们却能一下子认出在我们身体中对我们来说是不可见的东西的视觉表象。在自体幻觉中,病人在他前面看见的酷似自己的人并不始终能在某些可见的细节方面被认出,病人対自己有一种绝对的感情,因而他声称他看见了酷似自己的人。我们每一个人都是通过一只内部眼睛来看自己的,这只眼睛在几米远的地方从头到脚打量我。因此,我们的身体的各个部分的连结,我们的视觉体验和我们的触觉体验的连结不是逐渐通过积累实现的。我不用“视觉语言”来表达“触觉材料”,或者相反,我不是逐个地把我的身体的各个部分连结在一起的;这种表达和这种连结在我身上是一次完成的:它们就是我的身体本身。因此,我们是否能说我们根据我们的身体的构成规律来感知我们的身体,就像我们根据立方体的几何结构预先认识一个立方体的所有可能透视?然而——且不说外部物体——身体本身告诉我们不能被归入一种规律的一种统一性形式。因为外部物体就在我面前,我可以观察它的系统变化,所以外部物体顺从对其组成部分的一种心理扫视,至少大体上能定义为其组成部分的变化的规律。但是,我不是在我的身体前面,我在我的身体中,更确切地说,我是我的身体。因此,我的身体的变化及其变化中的不变者不能明确地被确定。我们仅仅思索我们的身体的各个部分的关系,视觉的身体和触觉的身体的相关:我们自己就是把这些胳膊和这些腿维系在一起的人,能看到它们和触摸它们的人。用莱布尼茨的话来说,身体就是其变化的“有效规律”。如果人们还能在对身体本身的知觉中谈论一种解释,那么可以说他是自己解释自己,在此,“视觉材料”只有通过其触觉意义才能显现,触觉材料只有通过其视觉意义才能显现,每一个局部运动只有在整体位置的背景中才能显现,每一个身体事件,尽管它是能揭示身体的“分析者”,只有在意义的背景中才能显现,在这个背景中,其最遥远的回响至少能被认出,感觉间等同的可能性能直接地被提供。是我的手的动作的某种方式,包括我的手指的动作的某种方式,以及构成我的身体的某种姿势的某种方式,把我的手的各种“触感觉”联系在一起,并把它们和同一只手的视知觉和身体的其它部位的知觉联系在一起。身体不能与自然物体作比较,但能与艺术作品作比较。在一幅绘画或一段乐曲中,观念只能通过颜色和声音的展现来传递。如果我们没有看到过塞尚的绘画,那么关于塞尚的作品的分析任我在多个可能的塞尚之间进行选择,是关于绘画的知觉给予我唯一存在的塞尚,只有在关于绘画的知觉中,分析才具有完全的意义。一首诗和一部小说也是如此,虽然它们是由词语构成的。众所周知,如果一首诗包含一种第一意义,并且能用散文来表达,那么它就能在读者的心灵中产生把诗定义为诗的一种第二存在。正如话语不仅通过词汇,而且也通过口音、语调、动作和外观表达出来,正如意义的这种补充不仅表现出说话人的思想,而且还表现出他的思想的来源和他的基本存在方式,同样,虽然诗偶尔是叙事的和有意义的,但本质上是一种存在的变化。诗不同于喊叫,因为喊叫使用大自然赋予我们的身体,也就是说,其表现手段是贫乏的,而诗使用一种语言,甚至一种特殊的语言,因此,存在的变化并不消失在诗被表达出来的时刻,而是在诗的结构中找到了永存的手段。虽然诗摆脱了我们的生命活动,但它并没有摆脱物质的支撑,如果诗的文句不是一字不差地被保存下来,那么诗就可能失传;诗的意义不是自由的,并非处在观念的天堂:诗的意义包含在词语中,而词语是写在容易发黄变脆的纸。在这个意义上的,诗和一切艺术作品一样,以物体的方式存在,不是以真理的方式永存。至于小说,尽管它是概括,尽管小说家的“思想”是抽象地表达出来的,但这种概念意义是在一种更广的意义中提取出来的,正如一个人的体貌特征是在他的具体外貌中提取出来的。小说家的任务不是阐述概念或分析性格,而是描述人际事件,使人际事件成熟和显现,不在观念上进行评论,因此,叙述顺序或观点选择的任何变化都能改变事件的浪漫意义。一部小说,一首诗,一幅绘画,一支乐曲,都是个体,也就是人们不能区分其中的表达和被表达的东西、其意义只有通过一种直接联系才能被理解、在向四周传播其意义时不离开其时间和空间位置的存在。就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的身体才能与艺术作品作比较。我们的身体是活生生的意义的纽结,而不是一定数量的共变项的规律。胳膊的某种触觉体验意味着前臂和肩部的某种触觉体验,同一条胳膊的某种视觉面,这不是因为各种触知觉,触知觉和视知觉始终分享同一条纯概念性胳膊,就像立方体的各种透视角度分享立方体的概念,而是因为被看到的胳膊和被触摸到的胳膊,作为胳膊的各个部分,共同构成了同一个动作。
“在一幅绘画或一段乐曲中,观念只能通过颜色和声音的展现来传递,是关于绘画的知觉给予我唯一存在的塞尚,只有在关于绘画的知觉中,分析才具有完全的意义。”图为塞尚《从贝尔维所见的圣维克托山》。
正如前面所说的,运动习惯阐明了身体空间的特殊性质,同样,在这里,一般的习惯也指出了身体本身的一般综合。正如身体空间性的分析先于身体本身的统一件的分析,我们同样也能把我们关于运动习惯的论述推广到所有的习惯。真正地说,任何一种习惯既是运动的,也是知觉的,因为我们已经说过,在鲜明的知觉和实际的动作之间的习惯,处在界定我们的视觉场和我们的活动场的这种基本功能中。我们在前面所举的运动习惯的一个例子——用手杖探索物体,也是知觉惯的一个例子。当手杖成了一件习惯工具,触觉物体的世界就后退了,不再从手的皮肤开始,而是从手杖的尖端开始。人们想说,通过手杖对手的压力产生的感觉,盲人构造了手杖及其各种位置,这些位置接着又使第二能力的物体,外部物体处在中间。知觉始终是对相同的感觉材料的解读,对于越来越细小的符号,解读只是变得越来越快。但是,习惯不把手杖对手的压力解释为手杖的某些位置的符号,并且把这符号解释为一个外部物体的符号,因为习惯不让我们这样做。对手和手杖的压力不再产生,手杖不再是盲人能感知到的一个物体,而是盲人用它来进行感知的工具。手杖成了身体的一个附件,身体综合的一种延伸。相应地,外部物体不是一系列透视的几何图或不变者,而是手杖把我们引向的一个物体,按照知觉的明证,透视不是物体的迹象,而是物体的外观。理智主义只能把从透视到物体本身、从符号到意义的转变设想为一种解释、一种统觉、一种认识意向。在每一个层次的感觉材料和透视都能被理解为(aufgefasst als)同一个纯概念性核心的表现内容。但这种分析既歪曲了符号,也歪曲了意义,使它们相互分离,使已经“蕴涵”一种意义的感觉内容和不是作为一个规律而是作为一个物体的不变核心客观化:这种分析掩盖了主体和世界的有机联系,意识的主动超验性,意识通过其器官和工具投射在一个物体中和一个世界中的运动。因此,作为存在的延伸的运动习惯的分析,在作为一个世界的获得的知觉习惯的分析中延伸。相应地,任何知觉习惯仍是一种运动习惯,在此,一种意义的理解还是通过身体完成的。当儿童习惯于区分蓝色和红色时,人们发现从这对颜色的区分中获得的习惯有助于区分所有其它颜色儿童是否通过蓝—红这对颜色发现了“颜色”的意义?习惯的决定性时刻是否就在这种觉悟之中,在这种“颜色观点”的产生之中,在这种把材料归入一个范畴的理智分析之中?但是,为了儿童能发现在颜色范畴之中的蓝色和红色,颜色范畴应扎根于材料中,否则,就不可能在材料中发现可归入的范畴在向儿童呈现的“蓝色”和“红色”木牌上,应首先表现出振动和到达人们叫做蓝色和红色的目光的这种特殊方式。我们靠目光支配与盲人的手杖类似的天生工具。目光按照询问物体、扫视和注视物体的方式在不同程度上得到物体。学看颜色,就是获得某种视觉方式,获得一种身体本身的新用法,就是丰富和重组身体图式。作为运动能力或知觉能力的体系的我们的身体,不是“我思”的对象,而是趋向平衡的主观意义的整体。有时,新的意义纽结形成了:我们以前的运动融合进一种新的运动实体,最初的视觉材料融合进一种新的感觉实体,我们的天生能力突然与一种更丰富的意义联系在一起.这种意义到那时为止仅出现在我们的知觉场或实践场中,只是由于某种缺乏,才出现在我们的体验中,它的出现突然重建我们的平衡和满足我们的盲目期待。
*选自莫里斯·梅洛-庞蒂《知觉现象学》第四章“身体本身的综合”,姜志辉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〇校对:忽逢 〇排版:岂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