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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尔干 | 关于观察社会事实的准则

Émile Durkheim 社會學會社 2020-09-20

爱米尔·涂尔干(Émile Durkheim,1858.4.15-1917.11.15),又译迪尔凯姆、杜尔凯姆等,是法国犹太裔社会学家、人类学家,与卡尔·马克思及马克斯·韦伯并列为社会学的三大奠基人,《社会学年鉴》创刊人,法国首位社会学教授。 



第一条也是最基本的规则是:要把社会事实作为物来考察。 

当新出现的一种现象成为科学的研究对象时,它们就不仅早以感知的形象,而且早以某种大致定型的概念存在于人的头脑。在物理学和化学一些基本原理形成以前,人们就已经对物理、化学现象有了超过纯感性认识的知识了,比如那些混在各种宗教里的有关观念。这就是说,实际上物在人脑中的反映先于科学,而科学只是更有系统地利用反映所得的材料而已。人如果不对其周围的事物形成一套用以指导自己行为的观念,就无法生存于这些事物之中。然而,由于这些观念比它们所对应的实在更近于我们,更便于我们理解,所以,我们自然倾向于以观念来代替实在,甚至把它们作为我们思考、推理的材料。我们不是去观察、描述和比较事物,而只满足于解释、分析和综合自己的观点;我们用思想的分析去代替实在的科学分析。当然,这种分析并不一定排除各种观察,可以借助事实去证明这些观念或根据它们所得出的结论。但是,事实的介入这时只起次要的作用,事实是作为例子或证据被引用,而不是科学的对象。科学是由观念到物,而不是由物到观念。 

显然,这种方法不能得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结果。实际上,这些观念或概念,不管人们给它们以什么样的名称,都不是事物的正当的代替者。它们产生于日常的经验,其主要的目的是使我们的行为与周围世界相协调,它们既是由实践形成,又是为实践而形成。然而,人关于物的表象,即使在理论上是错误的,也能成功地完成这个任务。哥白尼早在几百年前就已经清除了人们关于天体运行的错觉,可是我们平常还是根据这种错觉来安排我们的时间。要使一种观念顺利地引起事物本性所要求的运动,并不一定需要它忠实地反映该事物的本性,只要它能使我们感觉出该事物是有益的还是无益的,对我们会有用还是无用就足够了。然而,如此形成的观念只能近似地,而且也只能在大多数情况下表示出上述的实在的正确性。它们的失误和失当同样多!因此,无论用什么方式去形成观念,都永远不能发现实在的规律。这种观念好像是摆在我们与物之间的一层隔膜,我们越以为它是透明的,就越看不见物。 

这样的科学不仅失去了根干,而且无法得到赖以生长的营养,它刚一产生出来就枯萎了,可以说是变成了方术。实际上,由于人们把这些观念和现实混淆起来,所以,这些观念就被认为是包含了现实中全部本质的东西。于是,似乎这些观念里就包含了不仅使我们能够理解现实存在的事物,而且能够使我们规定应该存在什么和它们的存在手段所需要的一切。因为认为符合事物本性的东西是正确的,违反事物本性的东西是错误的,使力求正确而避免错误的手段同出于事物的这一本性,所以,当我们一下子抓住事物这个本质时,再继续研究实在的事物就不再有实际用处了,而这个用处却是这种研究的存在理由,以致这种研究今后也就没有目标了。这样,我们的思考就会离开属于科学研究对象的东西,即离开过去和现实而企图一跃奔向未来。我们的思考不是设法去理解既有和现有的事实,而是企图去直接完成那些更加符合人们所追求的目标的新事实。当人们自以为懂得了什么是物质的本质时,马上就会去寻找点金石。方术对科学的这种僭越阻碍着科学的发展,而激发人们的科学思考能力的环境则给这种僭越提供方便。因为科学的思考只是为了满足生活上的需要而产生的,所以它一旦产生,自然要面向实践。科学的思考负责解决问题的需要总是迫切的,所以立即要求科学的思考去满足,但是它要求满足的不是让科学的思考作出解释,而是让科学的思考提供解决办法。 

这样的科学态度十分符合人们精神的自然倾向,以致在自然科学诞生的时候就被采用了。使炼金术和化学区别开来、星相学和天文学区别开来的,也是这种科学态度。培根在指摘其同时代的科学家们所使用的并遭到他反对的方法时,也采用了这种态度。我上面所说的观念,也就是培根所说的通俗观念(notiones vulgares)或预断观念(prae notiones),他指出这两种观念是一切科学的基础,用它们代替了事实。这些都是假象(idola),即是一种使我们对事物的真相产生幻视而误认为事物本来就是这样的幻影。因为这种幻境在我们的头脑中没有遭到任何抵制,所以我们不觉得有任何束缚,觉得自己力大无比,以为单靠自己的力量就可以随心所欲地建设、或更确切地说改造世界。 

既然自然科学的情况都是这样,那么社会科学就更不用说了。在社会学产生以前,人们就形成了关于法律、道德、家庭、国家和社会本身的观念,没有这些观念,人们就无法生活。尤其在社会学里(再次借用培根的话来说),这种预断的观念能够支配人们的思想和代替事物。实际上,社会上的事情只有通过人才能实现,它们是人的活动的产物。因此,它们无非是我们先天或后天的观念的实现,无非是观念在与人的相互关系并存的不同环境中的应用。家庭、契约、刑罚、国家、社会等的建立,就是作为我们关于社会、国家、司法等观念的简单发展而出现的。因此,这些事实以及类似的事实,都似乎只有在人们的观念中,并通过人们的观念才具有实在性。人们的观念是这些事实的根源,从而成为社会学研究的固有对象。


弗兰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 1561-1626),著名英国哲学家、政治家、科学家、法学家、演说家和散文作家,古典经验论的始祖。 


这种看法之所以确立起来,是因为社会生活的细节无处不超越人们的意识,而意识却没有足够的能力去感知这些细节的实在性。由于我们的感知没有同社会生活建立起相当牢固而直接的联系,所以社会生活的一切细节极易给我们留下完全没有固定的、虚无缥缈的印象,成为真真假假,捉摸不定的东西。正因为这样,才有那么多的思想家把各种社会组织看成是人为的、甚至是恣意的结合。虽说我们没有抓住社会生活的细节及其具体的和个别的形式,但我们至少可以大致地、近似地再现出集体生活的最普遍的侧面。而正是这种简单而粗略的再现,形成了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预断观念。于是,我们怀疑这些预断观念的存在的想法也不可能有了,因为我们在发现自己存在的同时就发现了它的存在。它不仅与我们并存,而且是一种反复实践的产物,所以通过反复和积习便具有了一种影响力和权威。当我们力图摆脱它时,就感到它在抵抗。于是,我们不能不把抵抗我们的东西看作是实在的。因此,这一切都在促使我们把它看作是真正的社会实在。 

实际上,时至今日,社会学所专门研究的几乎都是概念,而不是物。不错,孔德说过,社会现象就是服从于自然规律的自然事实。从这句话来看,他隐含地承认了社会现象是物,因为自然界中存在的只有物。但是,当他脱离这种哲学概括,试图运用自己的原理并使科学摆脱这种哲学概括时,他还是把观念作为研究的对象了。实际上,他的社会学研究的主题是:人类从古至今的进步。出于这种观念,他认为人类的不断进化就在于人类本性的不断完善。而他所研究的问题就是发现这种进化的程序。但是,假如存在着这种进化,那它的实在性也只是在科学一经成立后才能得到证实。因此,如果要把进化作为社会学研究的对象,只有把它作为一种思想上的观念,而不是作为一种物来对待才行。实际上,这完全是一种主观想象,而人类的这种进步其实是不存在的。所存在的和唯一可以观察到的,是各有其生、兴、亡过程的各自独立的社会。如果说在这种生、兴、亡过程中总是新的社会接续旧的社会,那我们可以把每一种新的社会形式都视为它所继续的旧的社会形式的简单重复,只是比前者增加了某些内容而已。因此,我们可以把所有的这些社会形式一个一个地连接起来,也就是说把处于同一发展程度的社会组成一个系列,或许可以认为这个系列代表着人类的进步。但是,事实的表现并非如此简单。一个民族代替另一个民族,不是使后者增加某些新的特点的简单延续。它已是另一个民族,它的某些特性比原来多了,而另一些特性则比原来少了。它组成一个新的个体,而所有这些单独的个体,由于各具有不同的特性,所以不能把它们作为同样的个体排列成一个连续不断的系列,尤其不能把它们排列成一个唯一的这种系列,因为社会的相继发展不是以几何直线的形式出现,而更像一棵向四面八方分枝的大树。总而言之,孔德关于社会发展的观念是他自己制造的,与通常人的粗陋之见并无多大差别。实际上,不仔细观察,很容易把历史的发展看成是这样简单的连续系列。只看到了一代接着一代世世相传并因本性相同而走在同一方向的个人。而且,由于人们以为社会的进化只是人类的某种观念的发展,所以,用人类关于进化的观念来界定社会进化,就是很自然的了。然而,这样一来,不仅要停留在观念的范围之内,而且会把与真正的社会学毫不相干的概念作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 

斯宾塞先生倒是排除了这个概念,但他是为了用以同样的方法形成的概念来取代这一概念。他是把社会,而不是把人作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但在他随即对社会下的定义里,却是以他对社会所作的预断代替了他所说的物。实际上,他是把“一个社会,只有在人人共处并合作的时候才能存在”,即只有这样,人人的联合才能成为真正的社会这一原理作为一个明确的命题提出来的。然后,他从合作是社会生活的本质这一原则出发,根据在社会中占有支配地位的合作的性质,把社会分为两类。他说:“一种是自发的合作,它是在追求个人目的过程中进行的,但事先并没有做任何安排;另一种是有意识地组织起来的合作,它以追求人们明确公认的公益为目的。” 他称第一类为工业社会,第二类为军事社会。我们可以说,这种划分是斯宾塞的社会学的主体思想。 

然而,这个初步的定义把仅仅是一种精神上的东西当作了一种物。实际上,这个定义只是表达了我们可以直接看到的,并用观察可以充分证实的事实,而且,在这门科学建立之初,就把这样的表述作为一项定理规定下来。但是,我们不可能通过简单的考察而知道合作真是社会生活的全部内容,只有先从考察集体生活的一切表现开始,而后证明这些表现都是合作的各种不同形式,这样的断言才是科学的和合理的。因此,这也是用一种特定的观察社会现实的方法代替了社会现实本身。如此下的定义不是社会的定义,而是斯宾塞先生关于社会的观念。斯宾塞先生之所以如此轻率地下定义,是因为他认为社会只是而且只能是一种观念的实现,即他给社会下定义时使用的合作的观念的实现。由此不难看出,他处理每一个单独问题,都采用同样的方法。因此,虽然看来他是在采用经验主义的方法,但由于他的社会学所收集的事实主要是用来佐证他所作的观念分析,而不是用来说明和解释事物的,所以,最多只能把这些事实看成是一种论据。实际上,他的这套理论的全部实质性东西,都可以根据他对社会和不同合作形式所下的定义直接推断出来。其实,如果我们只能在专横地强加于我们的合作和自由的、自发的合作之间进行选择,则显然后者是人类所追求的和应当追求的理想。 

这些通俗的观念不只见于科学的基础理论,而且也常常被用于一切推论。我们目前的知识水平,还不能使我们确切知道何谓国家、主权、政治自由、民主、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等等。因此,只要这些概念尚未科学地形成,我们就不要使用它们,乃是方法论之所望。然而,表达这些概念的词语,都常在社会学家们的议论中出现。他们使用这些语词时显得那么自然、自信,好像它们所表达的是一些人所共知的、已经确定了的事物似的。其实,它们只能使我们产生一些模糊的,由一些隐隐约约的印象、偏见和情感混杂起来的含混不清的观念。今天,我们嘲笑中世纪的医生以他们的冷、热、干、湿等观念所作的怪谲论证,但没有发现我们还在用同样的方法,去解释一批由于性质特别复杂而使方法本身无能为力的现象。 

在社会学的一些专门学科里,这种观念性特点尤其明显。 

伦理学方面尤其如此。实际上,可以说没有一个体系不是把道德看作是内含道德的一切能力的初始观念的简单发展的。这种观念,有的人认为是人生来具有的,有的人则认为是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但是,不论是前者还是后者,不论是经验论者还是理性主义者,都认为这种观念是道德领域真实存在的东西。至于法律和道德的一切准则,可以说都不是为自身而存在的,而只是将这一基本观念运用于生活的各个具体场合,并视情况而将它多样化而已。这样,伦理学的对象就将不是一套缺乏实在性的箴言,而是作为这一套箴言的基础和表示这一套箴言的不同运用的观念了。因此,通常伦理学所提出的问题,就不是与物有关,而是与观念有关了。问题是要知道什么是法律观念,什么是道德观念,而无须知道道德与法律本身具有什么性质。伦理学家们至今尚未形成如下这种十分简单的看法:正如我们对于可感知的物的表象是来源于这种物本身,并相当准确地反映着该物一样,我们对于道德的表象则是来源于我们现行的道德准则的作用本身,并概括地体现着它们;因此,跟物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存在着的物体,而不是庶民百姓关于物体的观念一样,伦理学研究的材料是这些道德准则,而不是我们关于道德的粗浅看法。由于没有达到这样的认识,人们就把只能作为道德的末节的东西,即道德在个人意识中持续存在并欲长期留存的方式作为道德的基础了。而且,这种方法不仅被用于伦理学的最一般问题,同样也适用于那些特殊问题。伦理学家由研究一些基本观念开始,转而研究关于家庭、祖国、责任、仁爱、正义这些第二性的观念,但他们倾心思考的依然是基本观念。 

在政治经济学方面也是如此。斯图尔特·密尔说,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主要或专门为了获得财富而发生的社会事实。但是,为了使这样定义的事实能够作为物供学者观察,至少应该指出根据什么标记才能辨认出完全符合这种条件的事实。然而,政治经济学在其诞生之初,甚至没有权利断定存在着这种事实,更不可能知道它是什么样的了。实际上,在任何一项研究中,只有在对事实的解释达到一定地步时,才可能确定事实有其目的和它的目的是什么。十分复杂的问题没有可以立即找到解决办法的。可见,没有什么东西可以使我们事先确信,存在一种确实由追求财富的欲望在其中起着这种决定性作用的社会活动。因此,被这样理解的政治经济学的对象,就不是由可以摸得到的实在东西构成,而由全系推测的东西,由纯属头脑创造的概念,即由被经济学家理解为合乎其设想的目的并以所理解的原貌出现的事实构成。例如,请看他是怎样着手研究被他称之为生产的这个问题的。他以为一下子就可以列举出生产得以进行的一切主要因素,并对它们进行考察。也就是说,他没有观察他所研究的物是依据什么条件而存在的,就确认了这些因素的存在,因为这时他要从阐述他据以得出这一结论的各项经验开始。即使他在研究之初对这种列举作了简要解说,那也是以简单的逻辑分析进行的。从生产的观念开始,经过对这个观念的分析,他发现生产的观念与自然力、劳动、工具或资本的观念有逻辑上的联系;然后,他又以同样的方法去研究这些派生的观念。 

约翰·斯图尔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 1806-1873),也译作约翰·斯图尔特·穆勒,英国著名哲学家和经济学家,19世纪影响力很大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边沁后功利主义的最重要代表人物之一。 

在所有的经济学理论中,价值论是最基本的理论,而这种理论也显然是依据这样的方法建立起来的。如果经济学家像研究实在的东西那样去研究价值,那我们就会发现,他首先要指出怎样可以认识被称为价值的这种物,然后将它们分类,再根据它们出现差异的原因进行有系统的归纳,最后通过比较其不同结果得出一般的公式。由此可见,只有科学达到足够的高度时才能形成理论。然而,经济学家不是这样,他们是先制造理论,然后进行科学研究。而为了制造理论,他们只满足于冥思苦索,想出一个他们认为可以成为价值的东西,即可以互相交换的东西的观念;他们发现价值的观念与效用、稀少等的观念有着密切的联系,并用他们的分析所得的这些产物作出了价值的定义。当然,他们还用一些实例去证明这个定义。但是,如果想到这样的理论应当解释的事实是不可胜数的,那么,怎么能够承认偶然拿来作证的、必然是十分稀少的事实具有哪怕是最小的论证价值呢? 

可见,也像在伦理学那里一样,在政治经济学当中,科学研究所占的部分不大,而技术的部分则占优势。在伦理学方面,理论部分只限于对义务、善和权利的观念进行某些讨论。而且这些抽象的讨论,严格说来也算不上科学,因为这些讨论的目的不是审定现实存在的最高道德准则实施得怎样,而是规定最高道德准则应该是什么。同样,在经济学家的研究中占重要位置的,则是弄清楚诸如:社会应该是按照个人主义者的想法来组织,还是按照社会主义者的想法来组织;国家干预工商业活动好呢,还是完全让个人发挥其创造精神好;货币制度应该是单本位制还是复本位制,等等问题。在这里,真正的规律是不多的,就是那些人们习惯上所称的规律也普遍名不副实,不过是行为的准则或貌似规律的实践箴言而已。比如,有名的供求规律就是如此。它绝不是作为经济现实的表现而归纳出来的。从来就没有一种经验、一种可信的比较曾经证明经济关系实际上是遵循这个规律运行的。人们所能做到的一切和已经做到的一切都在辩证地证明,个人要想大获利益,就应该按照这个认识行动,其他任何做法都是有害的,而且会因别人采用这个做法使自己吃亏。从逻辑上讲,生产效率最高的工业部门将是人们最愿意经营的部门;需求最大而稀少的产品的持有者,将以最高的价格出售其产品。但是,这个纯属逻辑上的必然性,与真正的自然规律的必然性毫无共同之处。真正的自然规律所表现的是真正使事实联系起来的关系,而不是按照人们的希望使事实联系起来的关系。 

以上关于供求规律所述的一切,也可适用于被正统经济学派称为自然规律的,其实只是供求规律的特殊情况的一切规律。如果你愿意的话,把它们提示的用以解决预定目的的手段看成是自然的或貌似自然的,则称它们为自然规律亦可。但是,如果用自然规律去解释用归纳法确立的自然存在的一切方式,又不应该称它们是自然规律。总之,它们只是实践智慧总结出来的忠言,即使它们能够或多或少地反映现实本身,那也是因为:不管正确与否,人们原以为可以假定这些忠言在一般情况下实际上会被大多数人所遵循。 

然而,社会现象是物,而且应该把它们作为物来研究。为了证明这一命题,既不必对社会现象的本性进行哲学思考,又不必就社会现象与其他现象的异同问题展开讨论。只要确认社会现象是社会学家的唯一实物论据就够了。实际上,凡是供我们观察的一切,凡是呈现在我们面前的一切,或更确切地说,凡是要求我们观察的一切,都是物。把社会现象作为物来研究,就是把社会现象作为构成社会学研究的出发点的实物论据来研究。社会现象无可争辩地具有这种特性。供我们观察的材料不是人们关于价值的观念(因为价值是无法观察的),而是在经济关系中实际进行交换的价值;不是这样或那样的关于道德的概念,而是真正决定人们行为的全部道德准则;不是关于效用或财富的观念,而是关于经济组织的全部细节。可以认为,社会生活是某些观念的发展,但作了如此假定,这些观念也就不是直接的实物论据了。人们不能直接获得这些观念,而只有通过表现这些观念的可感知的现实来获得。我们不能先验地知道反映着社会生活的各种不同的潮流,而只是沿着潮流上溯到源头以后,才能知道它们来源于什么观念和是否有这种观念。 

因此,我们应该使社会现象与在头脑中把它们表象出来的主体分开,而对社会现象本身进行考察。我们要把社会现象作为外在的物从外部来研究,因为它们本来就是作为这样的东西呈现在我们面前的。虽说这种外在性只是一种错觉,但这种错觉会随着科学的发展而消失,也可以说是人们将体验到外部的东西进入内部的过程。但是,最终的结果无法预测,甚至最后当社会现象没有表现出物的一切固有特性时,我们也得一开始就把它们当作是具有这种特性的东西来研究。因此,这一准则毫无例外地适用于全部社会现实。甚至那些看上去显然是人为的现象,也应该以这种观点去观察。一种常规或建制的契约性永远不应该事先规定。再说,如果让我援引自己的经验,我可以担保说:在采用这种方法时,人们只要看到表面上看来最变化无常的事实,经过周密认真的观察后而具有象征其客观性的稳定性和规律性的特点,就往往心满意足了。 

而且,一般说来,上述的关于社会事实的明显特征的论述,已足以使我们相信这种客观性的性质,以及证明这种客观性并非错觉。实际上,人们在认识一个物时,主要要依据它不以人们的简单愿望而改变这个特征。这不是说物是一成不变的。但是,要使物发生变化,单有愿望是不够的,还必须付出一些辛勤的努力,因为物要进行反抗,而且我们不一定总能战胜这种反抗。结果我们发现,社会事实都具有这样的属性。它们非但不是我们的意志的产物,反而从外部决定着我们的意志。社会事实好像是铸模,我们的行为必须由此铸造出来,甚至这种必然性往往是我们所不能逃避的。即使我们经过努力战胜了它,我们所遇到的反抗力也足以说明,我们面临的那个事实是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此,我们在把社会现象作为物来研究时,只能适应它们的性质。 

说到底,社会学所要进行的改革,在各个方面都同近三十年来使心理学发生了变化的改革一样。如同孔德和斯宾塞先生承认社会事实是自然的事实,但并没有把社会事实作为物来研究一样,各经验学派长期以来均承认心理现象的自然性,但在研究心理现象时却依然采用纯观念论的方法。实际上,经验主义者与他们的反对者并没有不同,都完全用的是内省法。然而,我们不能全凭自身的经验去观察事实,而且以这种办法观察到的事实也是很少的、转瞬即逝的、变化无常的,以致不能对我们早已在习惯上形成的关于该事实的观念产生影响和发号施令。因此,当习惯上形成的观念受不到其他制约时,就再没有什么东西与之抗衡了,于是取代事实而成为社会学研究的对象了。无论是洛克还是孔狄亚克,都没有客观地研究心理现象。他们所研究的不是感觉,而是关于感觉的一定观念。因此,虽然他们在某些方面为科学的心理学的诞生做了准备,但只是在很久以后,当在人们终于认识到意识的状态可以并且应该从外部,而不是通过感知意识状态的意识观点来观察的时候,科学的心理学才真正诞生了。这是心理学研究上完成的一次伟大的革命。至于所有的特殊办法,使这门科学丰富起来的所有新方法,都只是更加全面实现这一基本思想的不同手段而已。这也正是社会学应当取得的进步。社会学应该从它还没有摆脱的主观阶段走出来,而走向客观阶段了。 

何况,社会学上的这一过渡,并没有在心理学上那么困难。实际上,心理事实就其本质而言是作为主体状态出现的,甚至好像与主体是不可分离的。因为心理事实本来是内在的,所以似乎只有损害它的本性才能把它说成是外在的。而硬要这样把心理事实作为外在的事实来处理,就不仅要作抽象推理的努力,而且还要有一套办法和技巧。与此相反,社会事实非常自然地和直接地具有物的一切特性。法律订在各种法典之中,日常生活的变迁记载于统计数字和历史文物之中,时尚表现于服饰之上,魅力存在于艺术品之中。它们支配着个人的意识,所以能依据自身性质形成于个人意识之外。因此,把它们作为物来观察就不必想方设法去歪曲它们了。从这一点来看,社会学比心理学具有一种至今尚未发现而且必将促进社会学发展的优势。社会学的事实也许难于解释,因为它们比较复杂,但与心理事实相比,更容易抓住。与此相反,心理学不仅不容易确定其事实,而且不容易理解它们。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当社会学方法的这一原理被普遍承认和加以实施时,人们将会看到社会学必以当前的缓慢发展所无法想象的速度向前发展,甚至赶上仅仅是由于历史上先行而走在前面的心理学。 

*本文节选自涂尔干《社会学的方法准则》第二章“关于观察社会事实的准则”,狄玉明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 本书第一版序言可参见往期推文:涂尔干 | 《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第一版序言


**封面图为1929年股灾,美国股民在纽交所跳楼自杀现场。


○编辑/排版:泓之   ○审核:望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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