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 | 社会学的方法论基础
马克西米利安·卡尔·艾米尔·韦伯(Maximilian
Karl Emil Weber, 1864.4.21-1920.6.14),小名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是德国的政治经济学家、法学家、社会学家、哲学家,他被公认是现代社会学和公共行政学最重要的创始人之一。他对于当时德国的政界影响极大,曾前往凡尔赛会议代表德国谈判,并且参与了魏玛共和国宪法(即魏玛宪法)的起草设计。
(就社会学这个具有多种含义的常用词在本书中的意义来说,)社会学指的是一门试图说明性地理解社会行为,并由此而对这一行为的过程和作用作出因果解释的科学。“行为”在这里表示人的行动(包括外在的和内心的行动,以及不行动或忍受),只要这一行动带有行为者赋加的主观意向。“社会”行为则表示,根据行为者所赋加的意向而与他人行为有关,并在其过程中针对他人行为的一类行动。
一、方法论基础
1、“意向”在这里指的可以是:(1) ①一个行为者在某一具体环境下主观上实际持有的意向,或者②一群行为者在特定的一系列事件中平均或近似持有的主观意向;(2) 在一个思维构造的纯粹状态里,被视为典型的某个或某些行为者主观持有的意向,意向是否客观上“正确”或者是否能够被形而上学地论证为“真”,在此毫无意义。在这一点上,研究行为的经验科学如社会学和历史学,研究行为的各种带有价值判断的学科如法学、伦理学、道德学、美学等不同,后者试图研究的,是其对象的“正确”或“有效”的意向。
2、有意向的行为,与(如我们希望在这里说的)单纯反应性的、无主观意向的行为之间,没有任何确定的界限。与社会学有关的行为中,有很大一部分,尤其是纯粹习惯性的行为(见下文),就处在两者的界线上。在人的心理生理活动中,有时根本就不存在具有意向的即可以理解的行为。还有些行为的意向,只有专家才能辨认出来。神秘的从而无法适当地用语言表述的行为,对于那些不能产生这些行为的人来说,是不可理解的。反之,把特定行为产生出来的能力,不是理解这一行为的前提条件。“不是恺撒的人也能理解恺撒。”要明确地理解一种行为,完整的“行为重现”是重要的、但不是绝对的条件。在一个行为过程中,可理解的部分和不可理解的部分常常混在一处、联成一体。
3、所有的说明,就像整个科学一样,都希冀“明确”。明确的理解具有的特征或者是理性的(因此是合乎逻辑或者合平数学规律的),或者是可设身处地领会的(情感的,艺术上可感受的)。这里,理性的特征表示,对人的某一行为来说,它所具有的全部意向都完全的和透彻的被理智地理解了。可设身处地领会的特征则表示,这一行为所具有的全部感觉世界都被重新完整地想象出来。理性的理解,即对行为意向的直接和清晰的理智把握、能够实现的最高层次,首先是在数学或逻辑中,对逻辑判断关系上互相关联的意向结构的理解。如果一个人在思维中或论证中使用算式2x2=4或者使用勾股定理,或者他根据我们的思考方式“正确”地表述他的全部逻辑思路,我们将完全清楚地理解,他的意向是什么。同样,如果他根据被我们视为“已知”的“经验事实”和他所宣布的目的,(按照我们的经验)在他的行为中获得由他应用的“手段”所明确引出的后果时,我们也将完全清楚地理解他的意向。在关于这类有目的理性行为的说明里,我们对所应用手段理解的明确性,已经达到了最高程度。在较低、但能满足我们说明欲望的明确性程度上,我们理解我们可以亲身体验的,或者可以设身处地领会其发生过程的“错误”(包括“纠缠在一起的难题”)。相反,我们常常不能完全、明确地理解,某个人行为所实际依据的一些最终“目的”或“价值”。在特定情况下,我们虽然可以理智地把握它们,但同时,这些最终价值与我们自己的最终价值差距越大,我们就越难通过自己设身处地的领会,来感受地理解它们。所以,根据不同的情况,我们往往只得满足于用理智来说明它们。在这一点也达不到的时候,我们只能把它们作为事实来承认,并由此出发,最大限度地找出可以理智地说明的、或者可以近似地领会的意向,使我们能够理解可能由这些意向驱使的行为的过程。这类行为的例子有,在那些根本不信宗教的人眼中,宗教和慈善人士的倾心奉献;或者,对那些根本拒绝理性的人来说,极端的理性崇拜者(“人权”)的行为。对于实际的感情(如各种类型的恐惧、愤怒、雄心、羡慕、嫉妒、爱恋、激动、骄傲、报复、崇敬、奉献或追求),对于由这些感情导致的、从理性合目的行为角度观察而认定为非理性的各种反应,我们自己越是能亲身感受,我们就越能在情感上确切地重现它们。但无论如何。即使这些感情和非理性的反应,绝对地超出了我们自己可能有的程度,我们也能够领会性地从意向上理解它们,并理智地估计出它们对行为方向和行为手段的影响。
所有非理性的、受感情支配的意向关系都是指导行为。从构建类型的科学角度出发,研究和描述这些意向关系的最清晰的方法,是把它们看成从假想的合目的的纯粹理性过程的偏离。例如,在解释“股市恐慌”时,可以根据解释者的目的,一开始先确定,没有非理性因素时股市将怎样运行,然后再把那些非理性因素作为“扰动”考虑进来。同样,在研究政治或军事行动时,亦可以根据研究目的,先确定在所有情形和参与者的全部意向已知,所有参与者都严格按照理性原则,即按照对大家都适用的经验使用各种手段时,这些政治或军事行动会怎样展开。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把偏离纯粹状态的行为,按照因果关系归结到造成了这些偏离的非理性上。因此,把严格的目的理性行为构建为一种类型(“理想类型”),从而把现实的受到各种非理性如感情、错误影响的行为,视作对在纯粹状态下预期会出现的行为的偏离,将有助于社会学在理性基础上,明确地和无歧义地理解这些行为。
在解释“股市恐慌”时,可以根据解释者的目的,一开始先确定,没有非理性因素时股市将怎样运行,然后再把那些非理性因素作为“扰动”考虑进来。 (图源:新华社)
在这个意义上,并且仅仅根据这一方法论的合目的性,“理解”社会学的方法是“理性主义的”。当然,这样说并不意味着社会学具有理性主义偏见,也不表示它真的相信,在现实中理性也许起主导作用。它只应当理解为社会学的研究手段。事实上,这一研究手段本身,没有就理性考量究竟对实际行为有多大作用的问题,作出哪怕是最低限度的判断。(当然,我们不能因此而否认不适当地使用理性主义解释的危险。遗憾的是,全部经验证明,这种危险确实存在着。)
无意向的过程和事物可以成为人类行为的诱因、结果、促动或障碍,并进入研究人类行为的所有科学的视野。这里,“无意向”不能等同于“不可体验”或“非人的”。人造或人加工过的每一物体,例如“机器”,只有通过制造或使用它的人类行为的意向(不管这些意向的目标是如何地相异),才能够被说明和理解。不了解这些意向,就根本不能理解机器。对机器的理解在于把握人类行为与把机器当成“手段”或者“目的”的人类意向的关系。意向事先便浮现在行为者的脑海里并指导他的行为。只有通过这样的思维,我们才能理解机器一类的物体。相反,如果一个行为或者状态,无论它能否被人所体验,无论是人的或非人的,只要它不具有被说明的意向内容,也就是说,只要它还没有与人行为的目的和手段联系起来,而只是作为人行为的诱因、促动或障碍来描述,它就是无意向的。例如,13世纪末道拉海湾海堤的大决口,引发了历史上影响深远的人人口迁移,因此(可能!)具有“历史”意义。人的生老病死规律和生命的有机循环,例如从儿童的幼小生命到老人的体衰力竭,更是无意向的事实。但无论过去还是现在,人类都在自己的各种行为中,以不同的方式考虑到这些事实。因此,它们对社会学具有头等重要的意义。另一类无意向的行为是不可理解的心理学或心理生理学现象(如疲劳、锻炼、记忆等,以及在某些赎罪行为中表现出来的特别的虔诚,在速度、方式和方向等方面不同的各种反应的特定差异等)。理解性的研究在处理这些现象或其他不可理解的事物时,将和实际行为者的做法相同,即把它们当成“事实”来接受,并在研究中注意到它们。
对机器的理解在于把握人类行为与把机器当成“手段”或者“目的”的人类意向的关系。意向事先便浮现在行为者的脑海里并指导他的行为。只有通过这样的思维,我们才能理解机器一类的物体。(图源:《摩登时代》剧照)
过去,人们极少发现,具有特殊意向的行为也有着不可理解的规律性。也许,将来的研究能够作出这样的发现。例如,如果并且只要统计资料能够充分证明,人的生物遗传特性会影晌人的社会学活动方式,尤其是影响人的意向与其社会行为方式的联系,那么,社会学便应当把人的遗传特性(“人种”)差别,当成给定的事实,就像它把人的生理特点如饮食需求方式,或者把衰老对行为的影响方式当成给定的事实一样。当然,揭示这些事实和人的活动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说明性地理解具有意向的人类行为是社会学(以及所有研究人类行为的科学)的任务。这一任务不会因为我们把一些现象视为给定事实而有丝毫的减轻。对那些不可理解的事实(例如特定行为目标出现的频率或者典型行为的理性程度,与行为者的脑容积、肤色或其他总能指出的生物遗传特点之问的特别联系),社会学家则把它们纳入到可理解性地说明的动机关系的某些环节上。就像我们今天在社会学里常常看到的那样(见上文)。
5、理解指的是:(1)对一个行为(包括言论)所具有的意向的即时理解。当我们听到或读到算式2x2=4时,我们立即“理解”了它的意义(对思维的理性的即时理解)。我们也能从一个人的脸色、声音或其他非理性动作中“理解”他正在表示自己的愤怒(对感情的非理性的即时理解)。我们理解锯木工的动作,理解一个正把手伸向门把来关门的人,一个在用枪瞄准野兽的人(对动作的理性的即时理解)。但理解指的也是:(2)解释性的理解。如果我们看到一个人正在算账,或者正在演算数学题,正在搞工程计算等等,同时听到他正说出或看到他正写下2x2=4的算式,我们将可能从动机出发,依据我们能够理解的意向,“理解”他在此时和此种情形下说或写这道算式所能“归之于”的意向关系。这就是说,我们获得了我们能够理解的意向联系(动机的理性理解)。如果我们了解,锯木工是为着工资报酬或为着自家需要、为着锻炼身体等理性目的,或者为着“出气”一类的非理性目的而锯木,我们对他锯木的理解,就不但是即时的,而且是合乎动机的。同样,如果我们知道猎人按照命令消灭野兽或与野兽战斗而举起枪(理性的),或者为了报复而举枪(感情的,在此意义上是非理性的),我们对他举枪行为的理解,也是合乎动机的。此外,如果我们明白,发怒者是出于嫉妒、病态性的狂妄或者因为自尊心受到损害而生气,我们便最终从动机上理解了他的愤怒(在这里是感情性的,即非理性动机的)。所有这些都是可理解的意向联系的例子。对这些联系的理解便是对实际发生的行为过程的解释。对一门以行为的意向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来说,“解释”只是表示,根据行为主体主观持有的意向,对一个可即时性理解的行为所包含的意向联系的把握(关于“解释”的因果含义,见后面的第 6 点)。在上述所有例子里,包括感情行为的例子里,我们都把现象具有的或者意向联系中的主观意向,称为主体“持有”的意向(这里,我们对“持有”这个词的用法超出了通常的范围。在通常情况下,只是在理性的和有明确目的的行为中,才谈得上主体持有意向)。
6、在上述所有例子里,“理解”分别表示:(1) 对具体情况下实际出现的意向或意向关系的说明性的把握(例如在历史考察中);(2) 对群体平均或近似持有的意向或意向关系的说明性的把握(例如在社会学群体考察中);或者(3) 在为经常出现的现象所构造的纯粹类型(理想类型)中,对科学地设想的(“理想类型的”)意向或意向关系的说明性的把握。纯粹经济学理论内的概念和“规律”就是这样的理想构造。这些概念或规律说明,如果某一特定人类行为是严格理性的,不受错误和感情干扰的,如果它坚定地朝着唯一的一个目标(经济目标),那么,这一行为将怎样展开。实际行为当然极少(如在股票交易所)像在理想模式里那样展开,而且,这极少的例子也仅仅是接近于理想模式(关于理想模式构建的目的,请参见我在《社会科学和社会政策文库》第 19 卷上的论文(第64及以后诸页)和下面的第 11 点)。
虽然,每一个说明都力求明确(见第 3 点),但是,一个十分明确地从意向出发的说明,就其本身和其明确性的特点来说,还不足以成为有效因果关系的说明。这一说明本身还仅仅是特别明确的关于因果关系的假说。(1)行为者或他人所宣称的行为“动机”,或者“压抑”(它首先指的是没有公开承认的动机),经常能够使行为者本人,如此地不明白他的行为指向的真实关系,以至于他自己主观上认为正确的描述,只具有一定的正确性。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学的任务是发现这些真实关系并说明性地确定它们,即使它们不被,或者在大多数情形里不完全被行为者清楚意识到。这是意向说明中的一种边界现象。(2)被我们视为“相同”或“类似”的人类行为表现形式,可能根源于各个行为者完全不同的意向联系。在我们归为“同类”的许多场合下,我们却能“理解”到动机大不相同、甚至经常相反的行为(有关例子可见齐美尔的《历史哲学的问题》)。(3)在作给定的形势下,行为者经常可能会有科反的、互相竞争的动机。我们只能总的“理解”它们。我们的全部经验表明,在绝大多数情形里,我们无法近似地估计,至少无法略为可靠地估计,这些互相竞争、但在我们眼中同样可理解的意向关系,以何等的相对强度出现在人的行为中。只有动机竞争的实际结果,才能提供答案。如同对每一种假说那样,对我们的理解性的意向说明来说,应用实际过程中的结果来验证,是必不可少的。但这种验证,只有在可惜很少和特别适当的心理实验场合,才能达到较高的精度,而在同样很少的场合里,在单一现象的数量大、计数又无歧义的时候,才能通过统计学来达到精度非常不同的近似结果。除此之外。我们只能尽可能多地比较历史或日常生活中的现象。这些现象在其他方面都完全相同,仅仅在有决定性意义的一点上,即我们针对其实践意义研究的“动机”或“诱因”上不同:这是比较社会学的一项重要任务。遗憾的是,可供比较社会学使用的手段,常常是不可靠的“思想实验”,即设想动机行为链条上的各个环节,再构想出然后可能会出现的过程,以便从中找出动机行为的因果联系。
例如,所谓的“格莱辛定律”,就是在给定的条件下,假设了一种理想的行为类型即合目的的纯粹理性行为以后,对人类行为作出的一种明确的理性解释。实际情况在多大程度上符合格菜辛定律,只有通过每一次劣币确实从货币流通中消头的经验才能说明,而在原则上,这一经验最终要用某种“统计数据”来表达。当然,经验已经告诉我们,该定律具有广泛的有效性。这里,真正的认识过程是首先获得经验观察材料,然后形成解释。显然,解释不成功,我们了解因果关系的欲望就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如果没有经验证据能够表明,思维构造的某一行为过程,在某种程度上。真的表现在实践中(就像我们希望假设的那样),这样一个就其本身来说十分明确的“规律”,对于认识实际行为,使只是个毫无价值的构想。在格菜辛规律的例子里,合意向性和经验验证是一致的,并令人信服;例证数量之多,可以认为验证结果是足够可靠的。另一方面,爱德华·麦耶尔把马拉松、萨拉米斯及普拉泰埃三场战争,和希腊从而欧洲文化发展的独特性质当成因果关系的假说,是在意向联系上可探讨的聪明设想。他并且使用若干征兆式的现象,例如希腊的预言家和先知对波斯人的态度来支持自己的假说,但增强这一假说的例证,只能是比如波斯人在耶路撒冷、埃及和小亚细亚取得胜利时的行为。而这些例证从各方面看必然是不完美的。这样,假说就不得不依靠其本身所具有的十分重要的、合乎理性的明确性来支持自己。但是,如果说麦耶尔的假说还能找出一个例证的话,那么,许多看上去十分明确的关于历史事件的因果解释,连一个例证也不可能获得。所以,这些解释最终只是“假说”。
7、“动机”表示一种意向联系。在行为者自己或者观察者眼中,它是行为的带有意向性质的“原因”。“合意向“表示,根据我们的一般思维和感觉习惯,一种互相联系地展开的行为达到了这样的程度,即这一行为的各个部分的关系,可以视为典型的(我们习惯上说“正确的”)意向联系。相反,“合因果律”则表示,一些事件的前后发生顺序,达到了这样的程度,即根据经验规则,这一顺序有可能在事实上总是按照同样方式出现。(合意向这个词本身指的是,比如根据我们熟知的运算或思维法则而认定为正确的一道计算题的解。合因果指的则是——在统计学事实范围内——根据已经验证过了的经验规则,用我们目前了解的法则而确定为“正确”或“错误”的解出现的概率,或者一个典型的“计算错误”或典型的“难题”出现的概率。)因果解释意味着,按照某一多少可以估算的、在少有的理想情况下可以用数字表示的概率规则。我们可以确定,在一个特定观察事件(内心的或外在的事件)之后将接着出现另一个特定事件,或者两个特定事件将同时出现。
对某一具体行为的正确的因果说明意味着,它能够从意向性理解出发,恰当地认识这一行为的外在过程和动机,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对典型行为(可理解的行为类型)的正确因果说明则意味着,它对这一被视为典型的行为的说明,既是(在任一种程度上)合意向的,又是(在任一种程度上)合因果律的。如果达不到合意向,那么,即使一个事件(无论是外在的还是心理的事件)具有极强的、其概率可以用数字精确给定的规律性,它的规律仍然只是不可理解或者仅仅部分可理解的统计学概率。另一方面,在社会学认知范围内,即使是最明确地合意向的说明,也仅仅在人们能够证明,存在着(可以用特定方式描述的)某种可能性,使得行为通常真的按照所给定的频率或其近似情况(平均的或者在“纯粹状态”下),像合意向的那样发生,才能同时成为正确的因果判断。社会行为的统计学规律,只有在符合社会行为的可理解的意向时,才在这里所使用的词汇意义上,成为可理解的行为模式即社会学规则。同时,一个从意向上可理解的行为的理性模式,只有当它至少在某种近似的意义上能够在实践中被观察到,才能成为实际现象的社会学类型。在这里重要的问题不是,相应于可以扩展的合意向性,合意向过程发生的实际机会在不断增加,而是外在的实践究竟是否能够表明这一机会确实在不断增加。在完全相同的意义上,我们有无意向事件的统计(如死亡统计、疲劳统计、机器功率统计、降雨统计)和有意向事件的统计。但社会学统计(犯罪统计、职业统计、价格统计、种植面积统计)仅仅属于后一类统计(毫无疑问,有许多统计兼有这两类统计的性质,如农作物产量统计)。
*本文节选自韦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第一章“社会学概念和社会行为的‘意向’概念”第一部分“方法论基础”, 胡景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
**封面图为2016年荷赛生活类组照三等奖“Citizen Journalism in Brazil s Favelas”,巴西贫民区的公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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