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制造业的超级周期要来了!

青年就业难,可能低估了

《簡帛》 | 袁開慧、趙懷舟:老官山漢墓醫簡《醫馬書》簡27字詞考釋

云南永德芒果节开幕式:以节为媒 迎八方来客共享盛宴

曾建斌案的罪与罚

生成图片,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自由微信安卓APP发布,立即下载! | 提交文章网址
查看原文

彼得·什托姆普卡 | 民主政治和独裁政治中的信任

Piotr Sztompak 社會學會社 2022-10-09

彼得·什托姆普卡(Piotr Sztompak,1944.3.2-),波兰著名社会学家,曾任美国、拉美、澳洲及欧洲多所大学客座教授,波兰科学院院士、欧洲科学院院士、美国文理科学院外籍荣誉院士,国际社会学学会主席(2002-2006)。2001年获波兰总理颁发的特别学术奖,2005年获俄罗斯社会学协会颁发的索罗金社会学杰出成就奖,2006年获波兰科学基金会学术奖。主要著作有《系统与功能》(1974)《社会学两难》(1979)《默顿学术思想评传》(1993)《信任:一种社会学理论》(1999)等。 


  

一、民主政治产生信任

 

我将断言在所有的其它条件相等的情况下,信任文化在一个民主的政治制度中比在任何其它类型的政治系统中更有可能出现。让我们来描绘这种结果产生的机制。一个民主的政治制度似乎主要是以我们在第四章中讨论过的两个标准——责任性(accountability)和事先承诺(pre-commitment)——作为其可信性的基础。首先,民主政治提供了责任性的丰富的环境背景。“当可以依赖法律规则强制统治者遵守他们的信任(abide by their trust)的时候,他们才最被信任……信任自己的统治者仍然是可以允许的,但是这种信任只是作为一个人相信政治机制的结果”(Parry 1976:139)。在一个民主制度中,我们不是依赖精英们的“伦理责任感”,而是依赖政治的、制度的“责任机制”(Parry 1976:141)。“民主制度只是防止权力滥用的一个安全措施,而不是它将被明智地使用的保证”(Bennand Peters 1977:351)。“当我信任一个政府官员——他可能为没有实现我的利益而被强制至少承担某种责任——时,我们在我们的意念中是有联系的,尽管我们可能永远不会见面”(Hardin 1991:191)。其次,民主制度通过强调有约束力的和稳定的宪法,创造了事先承诺的环境。宪政制度是政治体系的连续性和持久稳固性的保证,因为它预先占有或限制了改变它的可能性(Przeworski et al. 1995: 50)。仅仅制度化的政府和政策的落实就将导致期望的坚实的稳定性,并因此导致更强的信任(Hardin 1991:204)。

 

(一)民主制度的第一个悖论

 

这里涉及一个悖论。强调责任性和事先承诺意味着在一个民主政治制度中信任恰恰应归于民主制度的架构中制度化的不信任(institutionalizing distrust)。“一个民主的政体需要建立在民主忠诚基础上的合法性批评;在这个意义上,一定的不信任对一个有生命力的民主秩序是重要的”(Barber 1983:81)。大多数民主秩序的基本原则是假定制度化的不信任,这为那些愿意冒信任的危险的人提供了一种支持或保险,为那些企图背叛信任的人设置了障碍,并且为实际的违背信任的行为——如果它们发生的话——提供了一种矫正机制。自发的普遍的信任文化实际上有可能出现。简单地说,制度化的不信任越多,自发的信任就会越多。我把这种现象称为民主制度的第一个悖论。

 

(二)民主政治的原则:制度化的不信任

 

现在让我们更严格地检验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看一看它们如何必然包含制度化的不信任。也许最重要的是合法性原则(principle of legitimacy)。民主制度最基本的前提是对所有权威的怀疑。民主制度需要证明所有权力存在的合理性,这些权力在本质上被看成是值得怀疑的(Holmes 1993:24)。只有当政府官员通过选举被证明是来自大众的意志,并且被选出的大多数人的代表实现了人民的利益时,政府才被认为是合法的。但是即使在这里,“制度化的怀疑”(institutionalizing doubt)仍然存在。大众(the majority)自身也是变化的,它是一个“不稳定的集合,它的成员、动机和利益将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它可能不会像独裁者那样对任何一个给定个体的利益给予特别的关注”(Benn and Peters 1977:323)。多数人的代表可能没有实现他们的授权。所以民主制度允许国民的不服从或代表的取消制度,它假定了背叛信任的可能性,并为这种可能性提供了校正机制。“如果立法机关和执行机关以背叛信任的方式行动,它们都可能被共同体强制去说明理由”(Parry 1976:131)。

 

第二个原则是定期选举制(periodical elections)和公职任期制(terms of office)。这表明对统治者自动交出他们的权力和使他们的表现经受定期的详细审查的心甘情愿性的不信任。人们假定统治者将易于受保护他们自身利益的诱惑,而权力的交替机制将以制度的方式制止这种倾向。“以理性为基础的对官员的信任……需要官员对大众的需要和欲求做出反应。为了有迅速反应的动机,他们必须是以某种方式可问责的,最可以接受的也许是通过竞争性的选举”(Hardin 1991:204)。也正是争夺权力的反对派的存在,保证了对那些占有权力的人持久的监督、检查并防止他们对权力的滥用(Benn and Peters 1977:281)。


美国西弗吉尼亚州的一处投票站 [图源:abc13.com]


然后还有第三个原则:分权、控制、平衡、限制公共机构权限的原则。这清楚地暗示着这种怀疑:公共机构将倾向于扩张、独断、滥用它们的权力。这种相互控制的机制需要在不同的公共机构、政府的各个分支、以及其它机构中被明确地建立和认可。

 

第四个原则是法治和司法独立的原则。立法者受他们自己制定的相同法律的支配。这间接地表达了对公民以及公共机构自发的好意的怀疑。它防止任意性、滥用和不正常的行动,它们都必须受共同的、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框架的支配。“构成政府和某些民事机构的,限制徇私、保护美德的程序公正的法律规范是遍及社会的‘一般化信任’的必要条件,至少在一个现代社会中是这样”(Cohen and Arato 1992:27)。法律凌驾于个体和机构——包括政府机构——之上。他们都同样受法律的约束,并且在法律面前具有同样的责任。“我们不应该问一个政治家我们是否应该从他那里购买一辆二手车,而应该问如果他卖给我们一辆坏车,我们是否会受到商品销售法(Sale of Goods Act)的充分保护”(Parry 1976:142)。法院自治的各种保护措施的目的是保证法律将被公平地执行(Holmes 1993:47)。所有的这些方法都是促成遍及系统的信任出现的因素:“法律能够保护公民权力、自由和财产、甚至在面对政治的机会主义时。所以它可能造成对法律系统和保障状况的信心,这反过来使人们在其它的关系中更容易给予信任”(Luhmann 1988:194)。

 

第五个原则是立宪制度(contitutionalism)和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原则。它意味着对立法者的诚实性的不信任,他们可能为了他们的特殊利益歪曲法律,或机会主义地改变法律。所以需要高于所有的特殊法规的“基本法”,预先占有轻易改变自己的可能性并造成一种对未来的事先承诺(Przeworski 1995:50)。这种通过解释和执行它的规则来保护和支持宪法的机构通常是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或特等法庭。

 

第六个原则是正当程序(due process)原则。某些不信任的措施甚至扩展到法律强制和仲裁机构自身。甚至法院也不能免除人们对它的偏袒和疏忽的怀疑。所以在判决生效或产生约束力之前,需要上诉的制度,并且有时需要几级上诉。

 

第七是公民权力(civil rights)原则。这意味着对政府机构满足公民需求和利益的自发的善意的不信任。它也意味着公民可能会受到政府机构的粗暴对待。这种可能性要求一种机制,通过它人们必须拥有要求这种满足和保护他们自己免于被粗暴地对待的方法。在制度上维护公民的权力,开放反对公共机构诉讼的可能性,建立廉政官员办公室,或在某些国家甚至允许针对政府的直接的“宪法诉讼”,都是满足这些需要的方法。

 

第八是法律强制(law enforcement)原则。这意味着对公民自发地遵循法律的不信任。至少他们中的某些人有可能会不服从或违抗法律。所以必须有检查公民是否履行了他们的职责,以及如果需要强制他们履行的机制。那些对政府和同道公民选择不尽应尽义务的人必须强制他们尽这些义务。像警察、公共检举人、征税员等这样的公共机构的建立就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

 

第九是公开交流(open communication)原则。并不是所有的人和所有的机构可以被相信是可信的,是经的起辩论的,是认识到他人观点的。我们需要抵御趋向审查制度、教化主义、限制自由表达意见、教条主义或完全的欺骗——这些在政府官员和公民身上都可能发生——的诱惑。宽容、公开讨论、多元且独立的媒体等防御措施对于保护在根本上起作用的民主制度原则是必需的,这些基本原则就是探索真理、寻求妥协或多数人同意。正是作为“第四等级”的大众媒体和对其自治权的保护的存在提供了对权力滥用、偏爱和偏见的强有力控制。

 

第十是社团政治(community politics)原则。民主制度通过自愿的联合体、民间组织和地方权力等敞开大众参与和发挥公民能动性的机会。这被用作对抗官僚机构和自我服务的国家和行政管理机构的手段。民间团体担负起了对公共权威进行控制、监督和施加压力的职责。所有这些都假设了对政府和行政机关的不信任。活跃在民主制度中的其它团体有消费者保护联合会、工会、区域性协会、利益群体和游说者团体等。它们再一次假设了不信任,这次是对政府和公共权威部门充分考虑局部的、特殊的利益的能力的不信任(Benn and Peters 1977:281)。这里存在两种增加一般信任的传统机制:第一,一个广泛联合的网络的支持增加了“个人的资本”,并给每一个成员更加安全的感觉,因此提高了他们信任的意愿;第二,授予地方权力意味着政府对公民的某种程度的信任。像所有的信任的信用一样,它可能产生报答并提高对政府的信任。被信任的公民更愿意给予信任。

 

民主制度的这些基本原则显然与有利于信任文化的结构、背景的条件有关,这些条件我们在第六章已经讨论过。它们帮助建立规范的确定性、社会组织的透明度、社会秩序的稳定性、权力的责任性、权利和义务的设定、职责和责任的强制性,以及人们个人的尊严、正直与自制,和他们的被授权的感觉。简而言之,如果他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组织保证他们免受潜在的信任的背叛,他们更愿意信任公共机构和他人。而民主的组织提供了这种保证。

 

国家信访委员会结构示意图[图源:中国法学网]


(三)现行民主制度

 

迄今为止,我们都是在理想类型的层面上(at the ideal-typical level)进行的。我们重新建构了民主政治的规范模型,而它被证明是在信任文化的产生过程中的一个潜在的有力的因素。但是实际上信任的出现或衰退取决于民主原则被贯彻的方式,取决于它们在社会和政治生活中起作用的方式。似乎是为了唤起强烈的信任文化,两种操作性的条件必须被满足。一方面,民主原则必须是可靠的,即它们必须被一致地、不变地和普遍地实施。但另一方面,它们所包含的检查和控制的实施必须是节制的,只作为最后凭借或备用选择。

 

对于信任的破坏和犬儒主义的传播来说,也许没有比违背和滥用民主原则更危险的了。当人们在民主制度下生活时,他们形成了一种超越性信任,信任民主制度自身是他们可能冒险所给予的其它类型的信任的最后保证。一旦这种超越性信任被背叛,而这种保证没有出现,他们会有受骗感。这立即反映在他们投人信任的所有其它关系中;信任文化被破坏了(Offe 1996:34)。也许可以论证民主制度的失败比一个完全独裁政体制度的失败对信任文化具有更大的破坏性。在后一种情形下,人们至少知道可以期待什么,他们没有幻想;而在前一种情况下,他们的希望落空了,他们的期待被辜负了,这产生了更强的幻灭感。

 

“现行民主制度”(与“在法典中的民主制度”相对应)的典型的失败可以按照民主系统的十个基本原则和它们可能违背的顺序——列举如下:第一,权威的合法性可能是脆弱的。一个典型的情形发生在较低的选举参与率和比例选举法之中,此时产生了这样结果——社会的大部分人感到没有被代表,而政府官员事实上只由少数选民选出来的。另一个情形是程序的不足导致代表性的无效,而政府官员——尽管他们在公职上显然是失败的——他们却没有被撤职。第二,权力的更替可能被阻止。一种方式是通过操纵选举法来提高被重新选入统治集团的机会。另一个例子是延长公职的任职期限(例如,总统终身制),即使它是以正式的、恰当的方式,通过事先修改法律达成的。第三,某些权力部门(例如,行政的、军事的、秘密警察的)要求比其它权力部门占优势,破坏了相互控制和制衡机制。第四,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性由于使用双重标准可能被违背:根据坏人的政治影响力来决定处罚,导致官僚机构的豁免权,政府官员背叛法律而没有被惩罚等。第五,宪法可能被任意的方式解释甚至改变:追溯既往的立法实践,宪法法院的判决被立法机关支配。第六,上诉的机会可能被限制,监禁的期限被延长,在监狱服刑期间的条件可能是不人道的,而假释可能不可获得。第七,公民权力可能纯粹是口头上的,因为缺乏贯彻它们的资源或有效的索求方法。第八,法律的强制力可能是松懈的,强制机关可能是没有效率的或腐败的,伴随着纵容的气氛的出现。第九,大众媒体的压力可能导致更多或更少伪装的审查形式、选择性偏爱、对批评性信息的限制。第十,地方权力的特权可能被控制,而公民自发组织的影响可能被限制。统治的中央集权化甚至寡头化可能导致市民社会的衰退。

 

诸如此类的民主制度的滥用对信任文化的影响依赖于其滥用的程度:它们是零星的还是永久的,是偶然的还是常有的。它也依赖于它们的可见性:权力的滥用是否为大多数人所了解。而通常只是警醒的反对派和多元的自治传媒才提供这种可见性。如果民主制度的失败被广泛地认识,一般的信任被代之以普遍的不信任。另一方面,如果民主制度的滥用隐蔽在人们的视线后面,而且人们对民主的外表保持信任,他们的信任是盲目而天真的。它也是非常易碎的,因为暴露的冲击迟早是不可避免的,而那时它将对信任产生毁灭性影响。

 

(四)民主制度的第二个悖论

 

如果普遍的信任文化要发展和持久存在,那民主原则不仅要被一致地贯彻,而且要谨慎地被应用。民主原则使不信任制度化,因为它们假设信任潜在地是可能遭到背叛的,因此要为这种可能性提供一种矫正机制。这些原则被投入使用,这些矫正机制被激活,控制在实际中得以运用,所有这些事实表明信任确实遭到背叛了。只要这些零星地、例外地作为最后的依靠而发生,信任文化就不会被破坏,而且会通过有效的责任性的证明而增强。但是,存在一些可能产生相反结果的阈限和走向它自己反面的倾向。矫正和控制的极度活跃表明也许存在太多需要矫正的情形。例如,如果公民经常求助于起诉而法院充满了诉讼,如果廉政官员承载了过多的要求,如果警察工作过度而监狱人满为患,如果传媒经常觉察并责难政治腐败,而公民公开指责并废除经大多数人同意的代表,那么显然这个系统在什么地方出了错误,而且信任文化可能很容易崩溃。“当管制和诉讼变成生活方式时,不信任便开始支配社会交往"(Earle and Cvetkovich 1995 :66)。这变成了不值得信任在公民之间流行的一个信号。信任要普遍深入并持久,不能只靠有效的控制。更为合理的是,它必须只把控制的潜在可能性作为对不太可能的并且很少出现的信任滥用的防御措施。只要制度化的不信任保持在潜在的规范的制度化水平,而不变成实际的常规性实践,它就会非常有效地导致自发的信任。我将给它标上民主制度的第二个悖论的标签:民主的检查和控制的广泛的、潜在的有效性必须和其非常有限的现实化相适应。制度化的不信任必须保持在阴影中,作为对自发的信任行动的远距离的保护网络。


人满为患的美国加州监狱[图源:新浪]

 

依赖于民主的矫正机制实际上被贯彻的方式,两种可供选择的自我增强的因果关系循环可能被启动——恶性循环或良性循环。当不信任文化盛行时,强制、制定法律和控制的机构被动员起来。它的过度活跃的运作对人们来说似乎是个信号:他们的不信任是有正当理由的,对信任的背叛是普遍流行的,而这种认识只会增强和加深不信任文化。这是恶性循环。另一方面,当信任的文化盛行时,强制、制定法律和控制的机构只是偶尔才被依靠。它的威慑作用暗示人们,他们最初的信任是有正当理由的,对信任的背叛很少,而这种认识显然增强和加深信任文化。这是良性循环。

 

二、作为民主先决条件的信任

 

现在让我们看一看等式的另一边。不仅民主造成信任,而且信任一旦出现,信任文化帮助维持民主。没有某些基本程度的信任,某些作为民主基础的实践活动是不能和也不会被付诸实施的(Cladis 1992:213)。卢西恩·派伊(Lucien Pye)区分了两种类型的政治文化:一种是建立在“信任他人和与他人一起工作是可能的基本信念”(fundamental faith)之上的政治文化,另一种是建立“在大多数人都将是不被信任的以及陌生人尤其可能是危险的预期”之上的政治文化(Pye and Verba 1965:22)。他把前者与民主联系在一起。那些要求某种程度信任的民主实践是什么?

 

第一,民主需要公民之间的沟通交流(communication):意见的交换、政治选择的明确陈述、政治支持的表达等。通过相互激励,使它们更不受抑制和更自发,信任有助于沟通。“在多头政治环境下最被需要的相互沟通发生在人们相互信任的环境中”(Parry 1976:129)。信任也允许我们假设同伴在他们所表达的意见上是信任的、严肃的和真实的。简而言之,信任不仅帮助我们去表达,也帮助我们去倾听。

 

第二,民主需要宽容(tolerance):承认差异性,认识到意见、生活风格、生活的方式、品位和爱好的多元性。就像我们前面所论证的,信任给人们提供更多的安全感和确定感,而它们把接受差异看成机会而不是威胁成为可能。

 

第三,民主用妥协与共识取代冲突与斗争,这是它详尽表达政策并做出决策的主要机制。每一个妥协与共识之所以可能,是因为参与者接受某些共同的有约束力的游戏规则和他们可以达成互相接受的解决办法的共同平台。人们必须具有的最低程度的信任指的是相互之间自愿地遵守这种超越性规则(例如,自由表达他们立场的规则,大多数人投票决定的规则)。信任也允许我们假设他人的诚实与善意。

 

第四,民主需要公共争论具有某种文明的水平:集中主题,避免人身攻击,承认对手的尊严等。相互信任对此似乎是必不可少的。“信任的感觉能够防止政治辩论产生严重的敌意”(Parry 1976:129)。

 

第五,民主要求参与(participant):它需要公民积极参与民主的公共机构和市民社会的联合会与组织。公民参与选举、自治政府、联合会等,需要对政治制度、规则的公正性、他们努力的潜在有效性有某种程度的信任。它也需要对作为同伴的其他公民有某种最小程度的信任。“如果人们要联合在一起以达到他们自己个体行动所不能达到的目标,人们需要互相信任”(Parry 1976:129)。

 

第六,民主需要受过教育的公民。有效的民主参与,即使是参与最基本形式的选举,需要相当数量的信息、知识、评价和辨别能力。为获得作为公民的能力,人们必须信任政治信息和知识的来源:相信公共信息的可信性和真实性、大众媒体的可信性、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关于竞选公职的候选人的个人信息的充足性等。

 

三、独裁政治中的信任

 

信任在独裁政体制度——专制的、独裁的、极权主义的——中以完全不同的方式发生作用。就像我们所证明的那样,尽管民主政治存在制度化不信任,可是作为悖论性的结果,通过责任性、事先承诺的建立产生了信任;而独裁政治直接企图是制度化信任,并把它变成强烈认可的正式的要求。有两种类型的对象需要这种强制要求的信任。一是君主、独裁者、领导、魅力型统治者。在这里信任采取类似对家长的信任形式,是高度个人化的,而且是不容置疑的。它常常是盲目的,忽视关于统治者的功绩或罪行的任何相关证据。事实上,做任何估计或评价甚至可能都是不适当的,更不用说任何批评了。人们无条件地信任统治者,不是因为他做了什么,而是因为他是谁,就像一个人信任自己的父亲,先验地和不需要任何真实可信的证据。组织化的信任的另一个对象是整个系统的权威性:世袭的君主制、或民族社会主义、或无产阶级专政、或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等。它的原则是不容置疑的,它们根植于独断的意识形态并被看成最终的真理。它们实际上所需要的是完全的和无条件的支持统治者和统治系统。


墨索里尼(Benito Amilcare Andrea Mussolini,1883-1945),出生于意大利费拉拉省,意大利国家法西斯党党魁、法西斯独裁者,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元凶之一,法西斯主义的创始人。[图源:搜狐]


这两种形式的信任的制度化通过两种机制来进行:第一,通过政治社会化、信仰灌输、传媒审查制度、关闭同外界的信息交流;第二,通过严格的政治控制、严厉地惩罚信任的背叛:比如不同意见、争论和反对、甚至包括轻微的怀疑和批评。

 

如果这种制度化是成功的,而且不加思考的信任建立了,责任性和事先承诺似乎都不需要了。与信任正相反,独断变成了权力的原则。政体的结构正好以与在民主制度的情形中相反的方式被建立起来。因此,第一,政权制度的合法性建立在意识形态的教化和强制上。人民被看成是统治者的受托人,而不是统治者是人民的代表。第二,权力不知道时间的界限,比如公职的任期,并倾向于使它自己永久化。第三,不存在分权,权力的所有部门——如果还可以区分的话——完全受最高统治者的支配。第四,法律,如果在根本上被统一在更持久的形式中,只被应用于公民,并且即使这样,也只是在特殊的而不是普适的背景下使用。而且,法律的应用当然不会包括统治者。第五,统治者的意志代替了宪法,而他当然不能受到司法的审查或其它的控制。合法的反对者的存在是难以 想象的。第六,统治者所采用的涉及公民的程序是任意的。不存在正当的程序。第七,公民没有权利,因此对统治者自发的、反复无常的仁爱心没有要求。第八,法律的强制是同样武断的,而在自己的利益受到其他公民损害的情况下,公民不能指望国家的保护。第九,沟通几乎全是单向的,自上而下,并且完全被统治者控制。第十,任何形式的政治团体——地方政府、民间团体、社会运动——都被积极阻止或完全禁止。

 

制度化的信任非常脆弱并容易崩溃的主要原因有两条。一个是独裁政治所暗示的武断、距离、不透明、不可问责性、不确定性直接结果。根据与我们提出的关于民主政治产生信任的(trust-generating)特征相同的逻辑,但是在相反的“方向”上起作用,独裁的政权制度造成普遍的不信任。第二个原因与互惠的机制有关。信任是单方面的、向上指向统治者和政权制度的,它并不带有统治者对公民的相应的信任。公民被看成是可疑的、永远是不忠诚的、不服从的、会犯罪的。所以,他们时刻处在监视和控制之下。就像我们前面已多次论证的那样,信任制造信任,不信任也产生相互不信任。统治者太多的监视、控制和高压政治具有相反的结果:怀疑、操纵和欺骗的感觉产生了怨恨和犬儒主义,因此破坏了对政府机构的信任。人们发现对政治权威的广泛不信任——政治学家称之为合法性的收回——伴随着最独裁的政权制度。这是独裁政治的悖论:制度化的信任产生普遍流行的不信任。当然这常常不足以破坏独裁的政权制度。纯粹强制的权力足以使独裁政治作为高压政府长期延续,而无需任何借口去得到公民的持续支持。

 

当自发的信任衰竭了而制度化的信任崩溃了的时候,替代性的功能调整就可能会出现。它们通常有三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宿命论(providentialism): 求助命运,被动地、驯服地接受现有的条件。第二种形式是腐败(贿赂、特惠主义、裙带主义),通过取悦政府官员和交换利益,它代替了权力和影响的所有正常渠道。第三种形式是强迫集中居住,这时人们从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躲进惟一保存的紧闭、熟悉和安全的孤岛,即家庭和朋友圈中。


*本文节选自《信任——一种社会学理论》第七章,彼得·什托姆普卡著,程胜利译,中华书局,2005年。


**封面图为1215年6月15日,在强大压力下,英格兰国王约翰在兰尼米德(Runny Mede)签署《大宪章》。[图源:搜狐]

 

〇编辑:惊蛰   〇排版:汉堡包

 

〇审核:翰墨/岂尘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