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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杨 | 社会运动研究的国家—社会关系视角

张杨 社會學會社 2022-10-09


张杨,美利坚大学国际服务学院助理教授,芝加哥大学社会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比较历史社会学,政治社会学,抗争政治,社会网络,社会学理论与方法论。他的博士论文获得美国社会学学会集体行动与社会运动2017年最佳博士论文奖。


 

研究回顾

 

在整个社会运动和革命研究的国家主义视角方面,Skocpol和Tilly的两部著作是无可争议的起点和经典。两人都是布林顿·摩尔的学生,而摩尔正是当代历史社会学的开山鼻祖,以及当代革命研究中结构主义的奠基人。

 

Skocpol在1979年发表States and Social Revolutions,尽管研究的是国家与社会革命的关系,但由于她全面阐述了国家主义和结构主义的理论要点,所以对后来社会运动研究的影响也很大。Skocpol的理论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首先,主张彻底的结构主义观点,即“革命是带来的,而非造就的”,也就是要重视社会阶级关系、国家这些结构性因素,而不是意识形态、政治文化和革命领袖等意志性因素;其次,尽管也承认国内生产关系特别是资本主义对于农业生产方式的冲击的作用,但是更重要的是把国家作为一个重要的结构因素来考察,把国家视为国际体系和国内阶级关系的连接点,特别重视国际战争等危机对于国家的冲击以及社会革命的影响;第三,在这种情形下,国家不再是利益集团斗争的舞台,也并非统治阶级的工具,而是具有“潜在自主性”的组织。总之,她的理论观点可以总结为“把国家放在考察中心——把国家理解为位于阶级结构和国家局势交界的潜在自主的组织”。后来,Skocpol在“国家自主性”上又补充了“国家能力”这个维度。一般而言,国家自主性指的是国家决策的独立性程度(特别是相对于强势利益集团和统治阶级的独立性),而国家能力则体现为国家通过社会贯彻意志和政策的能力。

 

Tilly的经典著作From Mobilization to Revolution,尽管也被视作革命研究的主要著作,但在社会运动领域的影响更大。Tilly在书中提出著名的“政体模型”(polity model),他把政治参与者分为政体内成员和政体外成员(挑战者),其中政体内成员可以通过常规的、低成本的渠道接近政府控制的资源,而挑战者如果想要获得权力或者影响政策,要么设法进入政体,要么选择更加激烈的体制外政治方式。遗憾的是,Tilly本人并未对政体类型与社会运动的关系进入更深入的分析。

 

From Mobilization to Revolution 1978年版书影。

 

社会运动显然与国家形成这些历史过程息息相关,在一部较早的讨论社会运动的国家主义取向的文集中,Tilly指出,国家形成为集体行动提供了机会。Tarrow很早也指出国家主义乃是社会运动研究最有希望的领域,并认为托克维尔传统是学术根源,但不得不指出,绝大部分美国学者关于社会运动的国家主义研究依然局限在政治机会结构方面。

 

那么,政治机会结构理论到底包含哪些特点呢?为什么会成为社会运动研究的主流理论呢?政治机会结构(political opportunity structure)一个较为受到认可的定义是通过影响人们对成功或失败的期望,始终如一地——但不必是正式地或永久地——为集体行动创造动机的政治环境因素。1973年,Eisinger发表于《美国政治学评论》的文章最早提出政治机会结构概念。在这篇文章中,Eisinger把政治机会结构定义为“政治环境的开放或封闭程度”。通过对美国53个城市的社会抗议的分析,发现了城市社会抗议与该城市政治开放封闭程度存在曲线关系(而非线性关系)。最开放的政体,其意见可以通过正常的管道传达给政府,自然无需抗议;而最封闭的政体,则会尽量压制可能的抗议。经过众多学者的研究贡献,政治机会结构理论成为社会运动研究的主要范式。Tarrow对政治机会结构的理论总结最为学者看重,他勾勒出政治机会结构的五个主要因素:(1)对政体外群体开放新的政治参与通道;(2)政体内政治联盟重新调整;(3)对社会运动有影响力的盟友的出现;(4)精英内部的分裂;(5)国家镇压力减弱或镇压意志不一致。

 

应该指出,政治机会结构理论补救了20世纪70年代欧美社会运动研究强调组织、网络、资源等社会因素而忽略政治背景的弱点,在理论发展方面有其意义。但是,由于此理论主要是基于欧美国家二战后的改良性社会运动(或者新社会运动)发展起来的,其理论的隐含假设了一些国家、政体和社会阶级构成的根本因素,在定义指标的时候选择的是一些相异或者发生变化的中层机制,而不是这些各国差异不大的宏观政治背景。这就造成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由于美国政治制度和阶级结构在二战后的稳定性,政治机会结构理论存在自变量和因变量变化范围过小的问题,其揭示的规律可能是一种“伪规律”。比如,Eisinger所提出的政府的开放性程度是最为学者看重的政治机会结构指标。但是,美国不同城市政府即使开放程度不一致,变化幅度相对于美国和其他威权国家之间却并不大,其城市抗议的数量、烈度也不能和这些国家相提并论,也就是说,如果开放度和抗议之间存在关系的话,美国所反映的情况只是这条曲线(或者直线关系)很短的一段,甚至根本不能反映实际的变化趋势,而只是这些趋势的微小波动而已。

 

第二,相当于美国而言,欧洲国家的差异性使得变化幅度可能大一些,或者更一般的说,比较政治研究的自变量层次往往高于单国研究,这时候就会出现层次各异的“政治机会结构”指标。这一点,学者们也意识到了,比如,Tarrow指出要区别“易变的政治机遇结构”和“更稳定的政治背景因素”,以及“特定运动的机会”和“作为一般政治体系的机会”的区分。这里面,更稳定的政治背景因素和作为一般政治体系的机会就显然的需要国家理论的支撑。比如,Tarrow把“更稳定的政治背景因素”概括为“国家力量”、“国家对挑战者的主要战略”和“国家镇压和社会控制”,这些和国家主义理论是息息相关的。

 

第三,所以,在更高的层次上,由于缺乏对宏观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关注,此理论无法推广到与欧美政治体制、社会发展水平迥异的其他国家,甚至无法推广到20世纪50年代以前的欧美国家。比如Tarrow等定义的联盟很大程度是基于选举联盟发展起来的——但是问题在于,很多极权主义和权威主义政体下,根本没有正常的政党和选举政治,何来选举联盟所有呢?那么他们定义的这一套指标对于这些政体下的社会运动研究意义不大。事实上,正确的做法是在识别基本政治、社会背景因素后,再确定一些合适的中层指标。

 

第四,如果上面三点是政治机会结构理论对于自变量存在的问题,在对因变量的解释上,同样存在问题。政治机会结构理论仅仅对于解释二战后欧美国家的改良型社会运动有较大价值,无法把改良型社会运动和其他国家的对抗性社会运动以及欧洲早年的革命等放在连续统上来研究。但实际上,在很多国家,社会运动和革命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界限,其产生的机制也相当类似,比如法国1789年大革命和台湾1980年代党外运动都兼具运动和革命的性质,政治机会结构理论在解释这些问题上显得力不从心。

 

根本而言,由于缺乏一套政体或者国家理论的支持,而所研究的对象又是如此广泛,政治机会结构理论才会导致被人诟病存在定义上的两难困境:如果采取严格的列举式定义,那么将排除可能产生作用的诸多政治因素,以至于无法解释很多运动的兴起;但是如果采用宽松的观点,那么政治机会结构的分析将会是琐碎不堪的。事实上,在实际研究中,政治机会结构理论被切割为零碎的机制,不同时空的研究彼此难有启发意义。所以,我们有必要再反思一下,是什么因素导致更宏观的国家主义理论在社会运动研究领域中不被重视的呢?

 

困境与反思

 

诚然,相比较于国家主义在革命研究中的理论统治地位和丰富的经验研究,社会运动的国家—社会关系视角乏善可陈。有学者写道“直到今天,国家理论虽然在社会运动研究中开始受到重视,但仍没有取得应有的地位”,这和“国家在社会运动中的作用被简化为`政治机会结构'”是相关的。

 

那么,我们必须反思:为什么国家主义在革命研究中运用更多,而在社会运动研究则被局限为政治机会结构理论,难以大展身手呢?而这样做,对于社会运动研究的进一步发展又带来什么样损害呢?

 

首先,国家主义的理论抽象度较高,如果说国家自主性和国家能力这些概念对于分析影响全局的革命还有价值的话、那么用来分析社会运动特别是一些局部的、改良的、短暂的社会运动确实显得有些“大材小用”。特别是在欧美国家,社会运动已经被政治体制所接受和包容,甚至已经习以为常,形成所谓社会运动社会,这时候再去讨论国家政体因素实无必要。所以,社会运动研究者更喜欢用政治联盟的分裂、社会运动者与体制内精英结盟这些政治机会结构的理论指标来进行研究。相比较而言,国家主义就更加适合于研究宏观结构—过程或者“大事件”,比如革命。但是,笔者想指出的是,政治机会结构在定义政治管道、政治联盟的分裂等因素之前是否已经预设了一定的国家和政体因素?如果在某种政体下根本没有选举联盟这些存在,这个指标还有何意义?也许在分析欧洲国家的时候,由于其和美国制度还是具有相当的同构性而无需更多考虑,但是在分析和美欧存在很大制度差异的国家的时候,到底是这些中层的政治机会结构因素在起主要作用还是基本的政体差异在起主要作用呢?甚至,在分析欧美近现代史上的社会运动的时候,还能用发展于讨论二战后成熟民主社会的政治机会机构指标来进行研究吗?需不需要更深入的去思考更基本的国家因素的发展变化情况呢——比如对18世纪法国的大革命和20世纪意大利的民主化分析,这一套政治机会机构的分析指标是最合适的吗?还是要基于特定时空的国家—社会关系提取更基本的因素,再去揭示合适的中层机制。

 

其次,在比较政治研究和发生基本政治制度转型的研究中,才更能识别国家性质对运动的影响,但是相比革命研究而言,社会运动的比较政治研究和转型研究并不多。一方面,革命往往意味着政治体制乃至整个国家结构的根本性变化,所以考察国家特征在革命前后与革命的互动关系当然是重要的,可是很多社会运动的发生过程中,国家体制未发生大的变化,所以在进行因果解释的时候,很难选择国家与社会运动的互动,相反社会运动研究者识别到的是一些变化的政治机会结构对于运动的影响,比如美国黑人民权运动的兴起与黑人选票对于民主党意义增大有关,而这过程中美国政治制度并未变化。另一方面,革命研究领域很多都是基于世界不同国家,甚至20世纪90年代以来主要是基于第三世界国家和前共产主义国家,而社会运动则是在发达国家更为常见,更成声势,革命的比较政治研究要远远多于社会运动领域,而且仅见的社会运动比较政治研究大多也发生在成熟的发达国家,这些国家的民主和宪政体制等基本政体因素是类似的,区别仅仅存在于一些中层因素,比如中央地方关系的集中度(集权或联邦)、国家与利益集团的关系(多元还是法团)等,所以研究者往往以政体开放度和国家能力作为指标,进一步给后来者造成错觉说基本政体因素等不重要。但是,笔者想问的是,为什么二战后,第三世界革命更多,而发达国家社会运动更多呢?又为什么,西方国家在19世纪革命不断,而在二战后则出现的是一些改良性的社会运动呢?如果不去分析这一过程中西方国家政治变迁与社会运动的关系,以及不同国家政治制度差异对于运动或者革命的影响,何以解答这个问题?

 


1960年代,激进派推动了民权运动、黑人权利、女性主义、环保主义、反越战等“新社会运动”。他们远离了选举政治,把“革命”推向了街头。[图源:guancha.cn]  

 

第三,国家主义理论的发展还有一个动机是说明国家在国际格局中的位置对于政治行为的影响,比如,国家可能会把安全逻辑(包括国际安全和国内稳定)放到很高的位置,从而不再受制于经济利益的考虑。这种情况下,由于革命往往是旨在推翻政权甚至政治制度,所以国家主义强调的这个因素对于革命研究很重要,而在社会运动研究中,特别是对于欧美学者而言,就很难理解为什么要把国家安全因素放入社会运动的考虑中。因为,欧美国家已经习惯了各种各样的社会运动(当然,绝大部分是良性的),并不构成对政治体制的挑战和对国家稳定的损害。所以,国家主义的这层考虑在他们看来略显多余。但是,这个逻辑在第三世界国家也存在吗?很多威权主义国家把社会上任何一点风吹草动都视为对政治稳定的影响,从而严加打击,这种情形下,国家主义的安全预设是不是值得借鉴呢?或者说,是否把国家安全因素的考虑纳入社会运动研究中,也不能一概而论,而是决定于特定时空的特定政治行动,也就何种国家—社会关系下的何种性质的社会运动。

 

随着20世纪90年代晚期以来几位重要学者试图打通集体行动、社会运动、革命研究的隔阂,提出了一个“抗争性政治”(contentious politics)的研究领域,国家—社会关系视角变得更加有必要。只有这样才能认识到何以在不同时空(不同历史阶段和不同国家),为什么会形成或者不形成特定的抗争性政治的方式:比如,为什么有的国家比如英国经过渐进的政治发展和常规的政治运动,能够实现稳定的民主化,而有的国家比如法国、俄国,号称经过最具革命性的运动洗礼,建立了最具民主性的政府,却依然难改中央集权制度的本质?为什么同是对工人运动采取最严厉的措施,美国走向一个改良性工会运动,而俄国却走向了革命?为什么当代西方社会运动层出不穷,甚至被称为“社会运动社会”,当西方政治依然大体稳定,即使政府下台但是政体合法性毫发无损,而在一些后发国家比如七八十年代的韩国,即使发生零星的地区性集体行动,也会引来政府的恐慌和严厉镇压?这些问题,如果不仔细分析不同国家的政体性质、合法性来源、国家对社会的控制能力、国家和社会的合作能力等问题,仅仅是寻找一些零碎的中层机制,是无法给出答案的。

 

理论要点和研究策略

 

社会运动和革命是伴随着现代民族国家的建构、资本主义兴起与工人阶级的出现,以及1500年后世界体系的形成等产生的。经过前文的回顾,我们也可以看到:社会运动既是一种抗争性政治,又是一种社会性的集体行动。它的政治性,需要国家主义理论来支撑,揭示社会运动的政治背景特别是政体因素;它的社会性,则体现为集团性的社会力量:无论这种集团性力量是基于社会阶级,还是公民社会,是组织严密的集团,还仅仅是同质群体。当然重要的是一个关系视角,去讨论国家与这种社会力量的持续互动和建构。

 

所以,笔者认为,分析国家—社会关系,可以从三个层面入手:国家因素方面,注意政体性质和国家在国际体系中的位置;社会因素方面,注意分析社会阶级结构和中层组织因素(包括企业、利益集团和NGO组织等);国家—社会关系因素方面,依然可以使用现有研究的一些基本指标,比如政权是否开放新的政治管道、政权相对于社会决策的相对自主性,政权和社会合作执行政策的能力。

 

而社会运动发展起来的政治机会结构理论等中层机制只有在识别出国家—社会关系之后,才有其意义。在不同性质的国家,存在不同的中层机制指标和影响范围,比如选举联盟在民主国家是一个政治机会结构指标在威权国家就不一定是;另一方面,国家镇压这个指标的范围和影响对于威权国家的影响就远远大于民主国家。

 

在所有因素中,政体性质是最为重要的理论内核。一方面,政体性质本身是分析国家特征的最根本因素,包含了国家性质最为基本的要素;另一方面,政体的类型基本上决定着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甚至对一个国家公民社会发育的情况也有重要的影响。事实上,政治的本质而言和政体是密切相关的,亚里士多德建立了一种政体科学,而孟德斯鸠和托克维尔继承了这个传统。马克思主义与行为主义的发展使得这个概念一度被政治学者忽视,不过随着国家主义、新制度主义以及宪政科学等的重视,政体作为政治学的核心分析对象的地位正在恢复。特别是在对于革命和社会运动的研究中,政体性质是最为根本的因素,其理论上的价值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一种政体实际上影响着一种“国家—社会关系”的类型。我们在讨论政治现象时,经常会谈到多元主义、精英主义、法团主义或者威权主义这些基本政体。比如多元主义,它的理论假设是多元集团政治是政治的核心,国家只不过是舞台和仲裁者。确实,这是多元主义的一个重要命题——但是,这点乃是对美国政治的一个经验判断,并非一个规范性命题,也并非一个普遍规律——也就是说,多元主义其实本身依然是预设一套“国家—社会关系”的假设:那就是在美国,多元社会的力量在国家的控制之外。这并不是要成为政治科学的金科玉律,而是作为讨论美国政治社会的一个起点。基本上,不同的政体包含了一套国家—社会关系模式,在此基础上,结合对于阶级关系的结构因素的理解,才能发展社会运动的中层理论,比如政治机会结构的变化、资源动员的能力对于社会运动的影响。无视政体因素而谈这些东西,都是无根之木,无源之水。以多元主义和威权主义两种政体中的政治机会结构为例,首先两种政体下社会运动有着根本不对称的政治机会结构,前者的合法游行可以取得政府批准并受到警察的保护,而后者的游行则可能被视作颠覆政权而遭到控制和镇压;其次,哪怕是同样类型的政治机会结构比如精英集团的分裂,却会造成迥然不同的集体性政治行动类型,民主国家可能是组建新的政党或者发动一场大的改良型社会运动,而威权国家可能是统治集团的殊死斗争或者暴力革命。所以,只有在一定的政体背景下才能谈到政治机会结构的类型和对于社会运动的影响。换言之,不同政体所蕴含的国家—社会关系模式并不是普遍规律,而是对一种特定模式的总结。也就是说,国家—社会关系视角对多元主义这些政体模式不是取代关系,而是包容关系。每一套政体模式揭示的只是一种特定的国家—社会关系,至于是否能够适用于所要研究的国家,则需要经过严格的经验考察。以现代国家常见的四种政体:多元主义、法团主义、威权主义、极权主义为例,我们可以做一个简单的类型分析,见表1:

 


第二,政体性质还涉及到国家合法性这个现代政治的根本问题。并不是说古代政治就没有合法性问题,在古代同样有比如君权神授、长子继承等合法性来源。但启蒙以降,传统社会千百年未受到质疑的合法性失去效力,在国家层次就体现为人们迫切需要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确立一个权利的转让程序,而个人层次则是需要划定一个“平等的自由权利”范围,满足于这两个要求的简单谓之就是民主与自由。也就是说,一方面政治共同体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上,是建立在人民与统治者的授权基础上,如果失去这个合法性基础,政权就不可能稳定;另一方面,每个人也都逐步意识到自身的一些有着不受任何外来干涉的自由,如果没有得到,就会成为长期持续斗争的动力。事实上,在2002年的一篇回顾文章中,社会运动研究的两位前驱指出“资源动员理论”的限界条件(scope condition),其研究的社会国家需要具备如下特征:(1)志愿性社团的传统;(2)言论与集会自由;(3)能自由报道抗议的大众媒体;(4)稳定的选举系统。这些因素中,前三个因素实际是结社、言论、集会、游行等最重要的政治自由,而最后一个则是民主制度的本质特征。

 

政体因素包含着对民主和自由等基本信息,能够代表统治合法性的程度,这些决定着一个政权统治是否稳定,也决定这个国家的社会运动的激进程度和革命性程度。我们可以简单讨论一下不同政体类型以及相应的政治合法性(表2)对社会运动的影响。

 


在多元主义和法团主义民主政体下面,尽管由于选举制度、政党制度、民族政治文化等也有一些差别,但大体而言,这两种政体下的人民享有较高的自由权利和民主渠道,这些政体下大规模的激烈的工人运动已经偃旗息鼓,更多的是改良性社会运动。

 

在标准的极权主义和威权主义下,人民既无自由也无民主可言,由于其政体的合法性不足,会间歇性的产生挑战统治合法性的运动甚至革命,挑战的不仅仅是政府更是政体;同时在这些政体下任何一个运动都容易被统治者定义为对合法性的挑战,从而加剧了运动和国家的对抗程度。在极权主义的一种变体形式极权主义民主下,由于政体的合法性需要动员底层民众,所以民众或许可以享受一种极权主义民主的“变态形式”,但依然缺失基本的权利,所以迟早会导致政治反抗运动。这种国家会产生一些国家动员的运动比如纳粹主导下的运动。而在威权主义的一种变体“软性威权主义”比如七八十年代的韩国、台湾,以及今日的新加坡等,民众开始享受更多的自由权利,但依然不具备正常的定期选举领导人的民主形式。所以,尽管国家主导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作用,但由于民众长期缺乏政治参与渠道,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多元化程度以及公民社会的发展,将会出现一个民主化过程,其中社会运动作用不小。

 

总之,由于抗争性政治天生具备的对抗性特征(特别是和政府、政体的对抗),研究者如果无视政体合法性基础这个本质内容,而去比较两个合法性基础迥异的国家,得出一些似是而非的中层机制,其结论是会让人啼笑皆非,也必然会被经验检验所否定。

 

既然国家—社会关系视角对于社会运动研究价值很大,那么在运用国家—社会关系视角进行社会运动研究时,如何根据不同的研究类型来设计研究策略?限于篇幅关系,本文仅仅简单讨论,并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如表3:

 


基本上四种不同类型的研究需要考虑不同的因素:一是更侧重于理论总结(跨国)还是历史叙述(单国变迁研究);二是选取变量方面更侧重于制度性因素(跨国比较)还是中层因素(单国分析);三是即使进行的是单国(静态)分析,在选取中层制度因素的时候需要考察国家—社会的一些根本因素,并注意两者如何衔接。但总的来说,国家—社会关系视角并不像政治机会结构理论那样,设定一套固定的指标;相反,根据不同的研究类型和研究需要,可以包容不同层次的指标和中层理论,只不过其着眼点都是分析国家和社会的性质和互动关系,以及共同对社会运动产生的作用。

 

结语

 

在托克维尔的《旧制度与大革命》中,我们可以看到,是法国的中央专制集权制度和土地所有制的变化一起造就了法国大革命,只不过托克维尔更加强调国家因素;在马克思关于法国革命的几篇文章中,虽然马克思依然强调阶级因素的重要性,但他也承认“国家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两人唯一的区别是:在托克维尔那里,旧制度造成了土地所有制的变革,产生了小农阶级,而在马克思那里,“归根到底,小农的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力支配社会”。托克维尔更多的认为国家和政体因素是问题的根本所在,马克思则更多的认为是小农生产方式和阶级关系是根本因素。但他们共同揭示的,乃是小农和中央集权制度持续的互动,最终造成社会的原子化和中央集权化的加剧,带来的就是法国一次又一次的剧烈革命,在专制制度与革命中循环。当代历史社会学家摩尔和斯考克波的著作中也可看到这种异同,他们都承认农业生产关系和国家性质对于法国革命和政治发展的影响,但作为新马克思主义者的摩尔更强调农业生产关系的作用,而斯考克波则显然更强调国家性质。托克维尔、马克思用最敏锐的目光洞察了现代国家—社会关系的变迁以及带来的深刻影响,他们对国家、社会、阶级等基本概念分析了人类历史一次巨大变迁过程中的种种斗争和反抗、运动和革命。而摩尔与斯考克波等当代学者,又一次使用此视角复兴了历史社会学和政治社会学的一些宝贵传统,推动了理论和实证研究的进步。那么,国家—社会关系视角是否能够继承托克维尔、马克思等开创的传统,结合政体科学、历史叙事和社会学中层理论所长,给予社会运动研究更多的启发呢?这还是一项“未竟之事业”。

 

*本文原载于《学海》2007年第5期。为阅读及排版便利,本文删除了注释,敬请需要的读者参阅期刊原文。


**封面图为20世纪60年代美国女权运动场景,图源为sohu.com。

 

编辑:二木   〇排版:路夫  

审核:栉沐/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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