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虹 | 唯名论与唯实论之争:社会学内部的对立与动力
周晓虹(1957.3.3-),先后于南京医学院医学系、南开大学社会学系和南京大学历史学系获得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现为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社会学理论、社会心理学与中国研究。著有《文化反哺:变迁社会中的代际革命》《现代社会心理学》《现代社会心理学史》等。更多阅读请参见往期:《社会心态、情感治理和媒介变革》《江村调查:文化自觉与社会科学的中国化》《试论社会史研究的若干理论问题》
摘要
在西方社会学160多年的发展中,一直存在着社会唯实论和社会唯名论两种对立倾向:前者认为,社会是由个体组成的,但是社会一旦形成,作为一个整体它具有先前的个体所不具备的突生性质;后者则认为,个体是最为重要的实体,而社会不过是一个虚幻的存在物,其基本的性质是由个体的性质所决定的。在经典社会学时代,这样一种对立的普遍存在,既造成了社会学家之间的巨大鸿沟,又成为推动社会学发展的内在动力。而这种对立和动力至今仍存在于宏观社会学和微观社会学的分歧之中。
社会与个人的关系问题是社会学家必须首先面对的基本问题。虽然绝大多数社会学家都承认,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但是,对于个人是如何组成社会的,以及组成社会的个人与他们生活于其间的社会究竟处在一种怎样的关系之中,不仅社会学家,包括在现代社会学形成之前的哲学家们就没有停止过争论。这种争论的典型是近代以来在欧洲哲学中出现的社会唯名论(nominalism)和社会唯实论(realism)之争:前者以霍布斯、亚当·斯密等英国功利主义为代表,他们充分肯定个人和个人利益的重要性,认为社会只是一个虚幻的存在物,是标示这个虚幻存在物的一个名称;其后者则以欧陆理性主义者斯宾诺莎、孟德斯鸠和黑格尔等人为代表,他们认为社会固然是由个人组成的,但个人一旦组成社会,社会就具有了独立存在的特性,或者说具备了单个个人所不具备的“突生性质”(emergent property)。因此,它是一个实在的整体。
自1839年法国社会学家奥古斯特·孔德因首先使用“社会学”(sociologie/sociology)这一概念而导致这一新学科兴起以来,在社会学理论发展中,有关社会唯名论和唯实论的争执一直没有平息过。具体说来,在社会学的经典时代,在唯实论即社会有机体论这一边站着孔德、迪尔凯姆,而在唯名论即原子论这一边站着斯宾塞、塔德和韦伯,同时斯宾塞和齐美尔也是最早的调和者。在这里,我们欲图通过对经典社会学发展过程中的唯名论和唯实论之争,探讨这一对理想类型(ideal type)的基本分歧以及对社会学理论发展的内在推动。
一、至圣和亚圣间的对立
今天,有关社会学历史的探讨大多都会追溯到法国哲学家、实证主义大师奥古斯特·孔德(Auguste Comte,1798-1857),以及英国思想家赫伯特·斯宾塞(Herbert Spence,1820-1903)。这两位大师因对创建社会学这样一门新兴的实证科学的贡献,而被尊称为“社会学之父”和“社会学亚父”,而我们则根据中国的习惯分别称之为“至圣”和“亚圣”。
在孔德和斯宾塞的学说之间,一样充满了社会唯实论和社会唯名论之争,这具体表现在他们在“社会与个人”关系的看法上南辕北辙:孔德认为社会是一个真正的实体,它不是单纯个人的简单堆积,而是一个由众多部分组成的相互依赖的有机整体;而斯宾塞则认为,不仅个人决定了社会的起源和社会的性质,而且其本身也应该成为个人谋取利益和幸福的工具。
先来看孔德。我们知道,作为孔德社会学思想主要构成之一的社会静力学,其涉及的是社会的秩序、组织以及和谐等问题。由于深受大革命的狂乱和无序的刺激,以及伯纳尔和梅斯特尔等传统主义宣扬的有机论观点的影响,孔德认为社会是一个由众多部分构成的相互依赖的有机整体,它的每一部分都在为维持整体的稳定发挥自己的作用。虽然暂时性的、社会的、道德的和知识的混乱状态会威胁到社会秩序,但社会秩序总是会被建立起来的。
奥古斯特·孔德(Auguste Comte,1798-1857),法国著名哲学家、社会学和实证主义的创始人。开创了社会学这一学科,被称为“社会学之父”。著有《论实证精神》《实证哲学教程》等。[图源:Science Source]
为了探索社会秩序稳定的根源,孔德曾对社会系统的组成作过深入的分析。他提出,
“每一种社会学的分析都可以有三类考虑,一个比一个更复杂:即个人的社会存在状态,家庭,以及社会;从科学意义上说,涵盖最广的是人类总体……”。
不过,尽管孔德认为可以从上述三个层面去思考社会,但他本人却反对将个人视为基本的社会单位:
“因为每一个体系必须由性质相同的成分构成,所以科学精神禁止我们将社会视为由个人组成的。真正的社会单位一定是家庭——如果需要的话,还可以解析为构成家庭基础的夫妇”。
孔德所以坚持将家庭作为社会的单元,其主要原因有二:其一,因为个人是从家庭中被引入社会的,家庭在微观上向个人提供了统治、服从与合作的经验。家庭是以往的人类社会经验、传统的保护者和传递者。其二,正是在家庭内部,个人的利己主义倾向才有可能被抑制,学会“为了他人而生活”。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孔德将社会比喻为生物有机体,但他也十分清楚社会不可能像生物有机体那样通过有形的物质形式结成一体,因此,必须找到使社会结成一体的精神纽带。因此,孔德对社会的论述在相当的程度上是由对这种纽带的论述构成的。在孔德眼中,这些纽带包括语言、分工和宗教。
尽管在许多方面,斯宾塞的观点都与孔德十分相似,但在社会的性质的看法上,或者说在社会与个人关系的看法上,斯宾塞则与孔德迥然不同。受洛克和卢梭等人的社会契约论的影响,斯宾塞认为,社会从起源上说就是为了个人的利益和目的而建立的。这样一种社会观,不仅是个人主义的,而且也是生物还原主义的,因为“它认为社会性质反映的是组成社会的个人的性质”。在斯宾塞的眼中,一如化学元素的性质决定着化合物的性质,花草种子的本性决定着长出的花草的本性样,社会分子的性质也决定了社会及其内在构成系统的性质。正是因为斯宾塞坚信,了解整体,必须先了解分子,所以他在诸多著作中都一再重申,我们应该还原到生物个体的水平上,去寻找对社会性质的最终说明:
“除了研究组成社会的个人性质,我们无法建立一种真实的社会理论……我们很快就会发现,人类集合体表现出来的任何一种现象,最初都源于人自身的某种性质”。
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说,“个体的性质决定了集合体的性质”。
在社会与个人的关系问题上,另一个值得关注的议题是,虽然斯宾塞并未说因为整体是由部分构成的,整体就一定应该为部分而存在(事实上,他意识到在生物有机体那里,部分是为整体而存在的),但他却认为整体为部分或为个体而存在是人类社会不同于自然界的一个特例。斯宾塞的论证逻辑是:
“在生物有机体中,意识集中在集合体的一个很小的部分;而在社会有机体中,意识则散布于整个集合体,它的所有个体都具备喜怒哀乐的能力。由于社会没有神经中枢,所以无法追求脱离个体幸福的集合体的幸福。”
这样,既然集合体的幸福无从谈起,个体的幸福自然就成了惟一可能的目标,成了社会存在的惟一合理的前提。
用这样的标准来衡量一个社会的好坏,结论自然是,那些能够最大程度地维护个人自由的社会是最为理想的社会。或者说,一个社会存在的价值,取决于它能够在何种程度上实现个人自由的基本原则。同样,社会学家的职责也不像孔德所说,应该用自己的精神力量来改造或指导社会;而在于他应该努力使公众理解,社会的发展必须顺其自然,必须摆脱政府及社会改革者的干预和操纵。
二、在法兰西构筑学术对峙的“街垒”
尽管在有关社会和个人关系的解释上,社会唯实论者孔德和社会唯名论者斯宾塞的观点大相径庭,但一者由于他们生活的时代不完全重叠,二者因为他们生活在两个不同的国度,其间的学术对立并不是那样的鲜明。但是,接下来,当社会学在19世纪末期的法国获得迅速发展之时,在社会学主义的巨擘爱弥尔·迪尔凯姆(Emile Durkheim,1858-1917)和心理学主义的主将加布里尔·塔德(G. Tarde,1834-1904)之间,社会唯实论和社会唯名论之争则达到了白热化的状态,这两个学派的学术对峙就像法国大革命期间随处可见的“街垒”一样阵线分明。
考虑到两人从事学术研究的年代先后,我们先来看加布里尔·塔德(1843-1904)的社会唯名论观点。这位早年曾担任法官之职,1896年后在巴黎的几所学校开设社会学课程,并受聘为法兰西学院现代哲学教授的社会唯名论者,在19世纪的最后20年中,发表了大量的社会学和犯罪学著作,其中最著名的是被誉为“社会心理学第一部真正近代著作”的《模仿律》(1890)。作为心理学主义者,塔德从来不隐瞒自己的论点,他在与迪尔凯姆的论辩中声明:
“我是唯名论者。存在的只有个人的行为和个人的交往,其他一切都不过是形而上学的实体和神秘主义”。
《模仿律》(The Laws of Imitation)1901版书影
作为心理学主义或心理还原主义者,在塔德看来,社会现象本质上是心理现象。换句话说,一切社会现象都是个人行为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结果。我们在哪里发现了个人心理的互动,就能够在哪里发现社会和社会现象。这说明一方面塔德是社会唯名论者、心理主义者,但他又不是彻底的还原主义者,他认为社会是个体相互作用的产物,并对互动过程的研究怀有浓厚的兴趣。
从这样的立场出发,塔德提出,个体间的心灵或理智的互动有三种基本的形式,这就是:重复或模仿;对立;以及适应或发明。具体说来,在一个人头脑中出现的新思想或信念会获得他人的重复或模仿;这就形成了个模仿波并在社会中普及开来。但是,这种模仿波迟早会与源于其他发明中心的模仿波相遇,两个以上的模仿波就这样形成了“对立”。对立的结果或是两种模仿波的相互解构(在它们彼此一样强时),或是弱的一方被强的一方解构,再或是对两种模仿模式的共同适应,这就意味着一种新的发明。新的发明又会产生新的模仿波,又会与其他模仿波相遇,再产生对立,并进而产生更新的发明,如此循环不息。在上述三种基本的社会过程中,模仿这一最基本的社会现象或“最根本的社会事实”获得了塔德的特别关注。他在《模仿律》中声称:“从社会的角度来说,一切事物不是发明就是模仿”。个人的创造发明能力是从个人与社会环境的互动中激发而生的,而模仿则是发明的现实化途径。简言之,在社会生活中,一个人所创始的,99个人跟着学样,如此才有了风俗和时尚等社会现象。事实上,风俗就是对过去事物的模仿,而时尚则是对现行事物的模仿。值得提及的是,受法国精神病学家沙尔可及其巴黎学派的影响,塔德将模仿视为一种由暗示引起的行为后果。他曾写道:“社会就是模仿,而模仿则是一种催眠术”。从个体及个体间的模仿入手,寻求对全部社会生活和社会本身的解释,充分体现了塔德的心理还原主义或社会唯名论立场。这一立场其实还影响到与其同时代的另一位法国社会学家古斯塔夫·黎朋(Gustava le Ben,1841-1931),后者在其《群众》(The Crowd,1895)一书中,就是以个体的具有催眠性质的暗示感受性来解释人的社会行为,包括由个体聚合而成的群众行为(可点击链接阅读:勒庞|群体的一般特征)。
与塔德的社会唯名论或心理学主义恰成对照的,是迪尔凯姆的社会学主义。按照迪尔凯姆或社会学主义者的看法,社会学是而且应该是一门独立自主的学科,这是他们关于社会事实具有自己独特性质的看法的自然结果。具体说,正是因为社会现实是与个人现实迥然不同的特殊事物,社会学才获得了自己独特的研究对象。从这样的意义上说,社会学这门新兴科学的命运在相当的程度上取决于它是否能够保持自己的独立性,是否能够摒弃其他学科的教条而独立地处理自己的研究主题。
爱弥尔·迪尔凯姆(Émile Durkheim,1858-1917,又译涂尔干、杜尔凯姆等),法国犹太裔社会学家、人类学家,与卡尔·马克思及马克斯·韦伯并列为社会学的三大奠基人,《社会学年鉴》创刊人,法国首位社会学教授。著有《自杀论》《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等。[图源:thoughtco.com](更多相关内容可点击链接阅读:《什么是社会事实》《关于观察社会事实的准则》)
作为一种社会思潮,社会学主义孕育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在迪尔凯姆之前,这阵营是由我们前面提及的一些持反原子论观点的社会唯实论者组成的。迪尔凯姆所以能够成为阵营的领军人物,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其中包括:(1)他早年在德国游学时,在心理学家冯特的实验室中目睹到的研究的精确性和客观性,以及冯特对群体在个人社会心理形成方面的重要性的强调;(2)他大学时代的老师哲学家爱弥尔·布鲁特的影响,从他那里,迪尔凯姆
“获得了一种科学哲学的研究方法,这种方法强调不同层次的现象之间的基本不连续性,强调从一种分析层次转向另一种分析层次时突生的(emerged)新异之处。这种方法后来成了迪尔凯姆社会学的主要特征”;
(3)获自包括孟德斯鸠、卢梭、孔德等在内的法兰西的知识遗产。比如,将社会作为一个突生现实的看法就部分地来自卢梭。他承认:
“卢梭敏锐地洞悉到了社会秩序的特征。他清醒地意识到有秩序的事实通常不同于纯粹的个体事实。这是一个超然于纯粹的心理学世界之上的新的世界。”
一如几乎所有的经典社会学家都将马克思锁定为自己的论敌,但马克思却对社会学的发展带来了独一无二的刺激一样,对迪尔凯姆的社会学主义影响最大的恐怕却是我们刚刚论述过的社会学家加布里尔·塔德。因为,
“在那个时代的社会学理论中,塔德是迪尔凯姆主要的对手。塔德是极端的个体还原主义者,在他的眼中,社会不过是个体的种集合。按照塔德的观点,统计学的一致性可以由个体向他人学样这种被称作模仿的心理过程来解释”。
塔德所以会成为迪尔凯姆的理想论敌,在相当的程度上取决于前者对自己与后者在社会学方法论上差异和对立的强调。我们已经指出,在与迪尔凯姆的论战中,塔德从来不隐瞒自己的唯名论论点。可以说,正是在这种与社会学主义的唯实论观点鲜明对峙的唯名论观点的不断刺激下,加之先前的社会学主义的全部遗产,才使得迪尔凯姆有可能也有机会发展和完善自己的社会学主义或社会唯实论的概念体系和方法论。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强调社会事实的突生性和不可还原性。本着这样的信念,迪尔凯姆对社会与个人关系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一方面,他承认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另一方面,他又坚持社会是不依赖某个具体的个人而存在的突生现实。为此,迪尔凯姆提出了将不同的个体联结在一起构成社会的力量——社会团结(social solidarity),而其中的粘合剂是他所说的种完全有别于个体意识的集体意识或集体表象(collective representation)。他认为,集体表象虽经个体表象综合而来,却是“一种完全不同的东西,其性质并不是各组成部分的性质之和”。显然,在迪尔凯姆看来,无论是群体或是社会,都是一种全新的结构形式,是一种能够以不同于组成它的个体成员的方式思考、感受、行动的整体。因此,社会学只能从社会或群体开始,并终止于社会或群体。在他的名著《自杀论》中,迪尔凯姆就通过对自杀现象的研究,出色地论证了自己的社会学命题:社会及社会生活是在何种程度上支配着个人的命运的。
三、从斯宾塞到齐美尔:跨越的尝试
在本文的开篇,我们已经尝试着将社会唯名论和社会唯实论称之为韦伯所说的那种“理想类型”。这样的说法意味着:其一,这是我们所作的一种主观建构;其二,这是一种理想化的典型,现实中的现象只会与之近似,而不会同其完全一致。具体到这里所论述的主题上来,我们无论将某个社会学家归之于唯名论者还是唯实论者都是相对的。一方面,他们在坚持自己的某一立场时往往难以做到始终如一;另一方面,当他们意识到在社会与个人或宏观与微观之间存在某种沟壑时,也常常会做出跨越的尝试。
还是先从斯宾塞谈起。确实,斯宾塞的个人主义理论体现出了同孔德迥然不同的社会唯名论的倾向。但是,这还只是斯宾塞对社会性质论述的一半,哪怕是主要的一半。斯宾塞的另一半属于社会唯实论,在论述社会有机体论时,他同样认定“社会不是一系列个人的一个集合名词”,而是一个实际的存在物。他信心十足地写道:
“我们始终一致地将社会视为一个实体(entity),因为它虽然也是由分离的单位所组成,但是在它所占有的所有地域范围内,在这些单位中存在着一般的相似性,这预示这些单个单位的集合具有某种具体性(concreteness)。正是这种特征赋予了我们关于社会的看法。”
赫伯特·斯宾塞(Herbert Spencer,1820-1903),英国哲学家、生物学家、社会学家、教育家,维多利亚时代著名的古典自由主义政治理论家,社会进化论和社会有机体论的早期代表人物。著有《社会静力学》《人口理论》《心理学原理》等。[图源:wikiquote.org](更多相关内容可点击链接阅读:《一项第一原理的由来》)
斯宾塞虽然强调个人主义,强调社会服务于个人,但他也同样强调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作为社会的各种组成部分的个人应该也必须相互帮助和相互依赖,以维护整体的存在。在《人与国家》中,斯宾塞写道:
“比较研究方面肯定了生物有机体……同社会有机体之间的明显差异,同时也表明,这些差异并不像人们想的那样绝对……社会在量的增长上是缓慢的,在结构的复杂性上是逐渐发展的,与此同时,其各个组成部分变得越来越相互依赖……有机体的原理是相同的,差异只是在应用上有所不同而已”。
用这样的观点来看待利益,一方面,虽然社会是由追逐自己利益的个人组成的;但另一方面,社会又通过那只“看不见的手”,使个人利益同公共利益达到统一和谐。说透彻一点,
“个人谋求私利,但由于这种行动发生在以不同组织相互依存为基础的社会内,所以个人的行动都不自觉和下意识地为社会整体的更高需要服务”。
尽管斯宾塞想调和其理论体系中社会唯名论和社会唯实论之间的矛盾,但总得说来这种努力是不成功的。斯宾塞的尴尬不在于在说明个体价值的同时,去论证社会整体的重要性;而在于他无法在鼓励个人充分实现其价值的同时不伤及社会群体的共同利益。另外,斯宾塞也无法做到他对社会的说明既可以是个体主义的,同时又可以是社会学主义的。道理其实很简单:你如果承认社会具有个体所不具备的突生性质,你就不能在个体水平去说明社会;你如果还原到个体水平去说明社会,自然就会滑过这种突生性质。
在社会唯名论和社会唯实论的冲突之间,不止一个人遇到过这种难以左右逢源的尴尬。以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 Weber,1864-1920)为例,尽管他承认社会学可以有各种不同的解释,但在他那里,“这是一门旨在对社会行动予以解释性理解,以便获得对社会行动的过程和结果的因果性说明的科学”。从韦伯对社会学的界定可以看出,他对社会学的理解在当时是与占主流地位的英法社会学,即孔德、斯宾塞和迪尔凯姆倡导的那种建立在大规模的进化论基础上的有机体社会学相对立的。作为社会唯名论者,韦伯希望背离社会学研究的宏观主义立场,从微观的角度入手从事社会行动的研究。用他自己的话来说:
“我成了力图终止集体主义观念的那种社会学家。换言之,社会学也只能够通过使用一种严格的‘个体主义’方法,通过对一种或多种、少数或多数个体的行动的了解而运作起来”。
不过,尽管韦伯坚定地表达了从微观或个体的角度从事社会学研究的愿望,或者说表现出了唯名论的倾向,人们还是发现他并不能够做到始终如一:罗瑟认为,《经济与社会》一书实际上“是在世界史的层面,对社会结构和规范秩序做的第一个严格的经验比较”;富尔布鲁克也指出:“在韦伯的那些实质性著作中,最高层次的有关因果解释的研究是有关社会结构条件的研究,只是在这样的条件下,某种形式的意义和动机才能获得历史的效力”。换言之,将社会学定义为有关社会行动研究的唯名论者韦伯,还是常常在为有关社会结构研究的宏观社会学搭建理论攀援的脚手架。
无论韦伯是否意识到了自己的“应然的”社会观和“实然的”社会学研究之间的矛盾,与其同时代的另一位德国社会学家格奥尔格·齐美尔(Georg Simmel,1858-1918)却对当时流行的社会唯实论和唯名论两种观点都提出了明确的挑战。一方面,他反对唯实论者对社会的看法,尤其是斯宾塞或迪尔凯姆将社会视为有机体或事物的看法;但他也反对唯名论者将社会视为一群孤立的个体之集合。为了阐述他不同于单纯的唯名论和唯实论的社会观,齐美尔在“社会学问题”一文中,专门对“社会”这一概念作了严格的审视。在齐美尔看来,
“‘社会’这一概念有两层含义,科学的论述必须对此作出严格的区分。第一层含义,社会是作为社会化的个人的复合体,以及作为由历史事实的总体所规定的社会地形成的人类质料。第二层含义,社会是作为个体联系形式的总和而被转换成第一层含义上的概念……当就第一层含义来使用‘社会’概念时,社会的科学论述的主题包括发生在社会中的切事物。然而,当就第二层含义使用‘社会’概念时,社会的科学论述的主题是力、关系,以及使人类存在的社会化形式”。
格奥尔格·齐美尔(Georg Simmel, 1858-1918,又译西美尔或齐默尔),德国社会学家、哲学家,形式社会学的开创者。著有《货币哲学》《社会学》等。[图源:laphamsquarterly.org](更多相关内容可点击链接阅读:《社会如何是可能的?》《个人主义》)
可能是由于社会概念本身的多义性或歧义性,尽管齐美尔不怵于讨论“社会”的概念,但在更多的时候他却倾向于使用更为现实可感的“互动”尤其是“交往”来取代广义的社会。虽然齐美尔不止一次地说过,社会的形成有赖于甚至根本就等同于个体间的互动,但在他的眼中,两个人或相互端详,或在商店里买东西,再或在售票处买车票,这样的互动还不足以产生社会。但是,当这样的互动更为频繁、更为密集地发生,并且同其他类型的互动交织在一起,即转变为社会交往时,社会就产生了。这样说来,社会交往就是一种社会互动,不过是一种相对持久而系统的社会互动。正是也只有这种互动才赋予社会以本质。由此可以看出,虽然在齐美尔那里,社会是以互动为基础的,但单个的互动并不足以构成社会。
以互动和交往的概念为基础,齐美尔和斯宾塞一样,希望能够在唯名论和唯实论的冲突之间获得一种调和或者跨越这种冲突。齐美尔认为,由个人组成的社会和社会化的个人之间总是保持着一种双重关系:他被结合在社会里面,又和社会相对应;他既内在于社会,同时又外在于社会;他既为社会而存在,同时又为了自己而存在。用齐美尔自己的话来说:
“(社会的)人不是一半是社会的,另一半是个体的;相反,他的存在是由一个基本的统一体所塑造的,这个统一体除了解释成是一种由两个在逻辑上互为矛盾的决定因素组成的综合体外别无他法:如此,个人既是社会的环节,又是他自己本身;既是社会的产物,又是自主生活的产物”。
用我们自己的话来说,在齐美尔眼中,无论社会还是个人,都既是现实的又不是现实的:社会是现实的,但这种现实性脱离不了个人间的互动;个人也是现实的,但现实的个人又总是经过社会化的。一句话,社会与个人及其它们的现实性,就存在于两者间的相互依赖和互动之中。
四、后继的影响,或新的跨越尝试
尽管在经典社会学中,齐美尔的论述使得社会唯名论和社会唯实论的冲突获得了最为充分的调和,但在其之后这一对二元论的冲突并没有消失。虽然自19世纪末开始,尤其是社会学经历其美国化的历程之后,整个社会的注意力已不再集中于诸如进化论、阶级冲突以及社会实体的性质等等宏观结构和宏观过程,但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依旧支配着社会学的研究,这使得唯实论和唯名论的冲突在现代社会学中仍以不同的方式存在着。
不过,在美国早期社会学尤其是芝加哥学派中,受齐美尔的影响,大多数学者都是欲图借助“社会互动”的概念,来克服或超越个人与社会,唯名论与唯实论,心理学主义与社会学主义的对立与冲突的。一如罗伯特·法里斯所说,
“芝加哥的社会学家们坚信,他们正在以这样一种社会心理学为基础,接近一个更为坚固的现实。因为这种社会心理学认识到,许多社会行为都不仅包含了生物有机体间的互动,而且包含了有意识的自我间的互动,这种互动是通过由库利和米德所描绘的方式运作的那种社会过程建构起来的”。
在芝加哥的社会学家或互动论者眼中,社会现实并不是独立于个体而存在的,而人的社会行为也不是简单地由社会现实派生的。因此,他们既反对社会学主义,也反对心理学主义,他们信奉的是互动主义。
当然,对存在于唯实论与唯名论之间的冲突,一如经典时期一样,也并不是所有的现代社会学家都愿意充当调和的角色,相当一部分人甚至对加深这种冲突乐此不疲。比如,在以帕森斯为首的结构功能理论和以霍曼斯为首的社会交换理论之间,唯实论与唯名论、社会与个人的冲突就依旧延续着:在结构功能论者那里,社会先于个人,个人在社会环境中作为一个社会人被形成和塑造,而且人们的本身利益也反映了“集体良知”(迪尔凯姆)或社会的整个价值系统(帕森斯);而在社会交换论者那里,个人则先于社会,个人及个人的利益是首要的,而社会不过是从体现个人利益的交换行为中产生出来的派生现象(霍曼斯及布劳)。
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 1938-),英国社会学家。以结构理论与对当代社会的本体论而闻名,被认为是当代社会学领域中有卓越贡献的学者之一。著有《社会学方法的新规则》《社会的构成》《现代性的后果》等。[图源:wikipedia.org](更多相关内容可点击链接阅读:《融会贯通:结构化理论与各种研究形式》)
其实,在这种冲突或对立延续和加深的同时,调和或跨越的努力也一直没有停止。以现在十分流行的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1938-)的结构化理论为例,它就一直着意去解决社会学中围绕社会与个人形成的诸多二元论(dualism)的对立,诸如主体与客体、行动与结构,以及社会唯实论和社会唯名论等等。不过,吉登斯对个人与社会这一对立的超越路径与符号互动论迥然不同,他认为:(1)一如结构主义忽视了人的能动作用,符号互动论也忽视了社会结构,他们试图将个人与社会、行动与结构的二元论永恒化;(2)虽然结构角色论者将角色当成结构的组成基础,但事实上个人与社会的结点是人们或集体的实践 (practice),而不是什么角色。从这样的立场出发,吉登斯希望他的结构化理论能够用一种“两重性”(duality)代替原先的二元论中的微观和宏观、个人与社会的常见对立。在结构化理论中,互动者在相互依存的背景中运用规则和资源,正是这些规则和资源构成了日常生活中的社会结构;与此同时,互动者又通过自己的行为生产与再生产出结构的资源和规则。在这样的理论视野下,个体的行动、个体间的互动、社会结构都是相互包含的,它们并不是各自分离的客观现实,而恰恰构成了同一现实中的两重性。用吉登斯自己的话来说,这是因为“社会系统的结构特征既是构成这些系统的实践的中介,也是它的结果”。尽管吉登斯的研究未必能够终结有关宏观-微观、社会-个人、社会学主义-心理学主义、唯实-唯名论及其他相似的二元论对立,但他毕竟为跨越这种对立作出了与斯宾塞和齐美尔不同的尝试。我们相信,在社会学的未来发展中,有关唯实论与唯名论的争论仍然会不断延续下去,而社会学的前行动力也就来源于社会学家对这一矛盾的张扬与化解之中。
**本文原载于《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为阅读及排版便利起见,删除了注释,敬请需要的读者参阅期刊原文。
**封面图为荷兰画派的最后一位巨匠彼得·勃鲁盖尔的代表作《尼德兰谚语》。[图源:myza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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