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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翼 | 社会学自杀研究理路的演进

张翼 社會學會社 2022-10-09

张翼,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北京市人口学会理事、主要研究领域为工业社会学,代表作有《国有企业社会成本分析》等。[图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一、前涂尔干时期的自杀研究

 

涂尔干之前、甚至于莫斯利(Morselli)之前很长一个时期,西方思想界对自杀这一现象的思考,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1)个人有权自杀还是无权自杀?(2)自杀是个人的自由意愿(free will),还是被社会所决定影响(determinism)。显然,在当时,前者主要关涉的是自杀的伦理与道德问题,而后者则主要关涉的是自杀行为的个人性和社会决定性问题。就前者而言,在法国思想史上,蒙田(Montaigne)一反教会反对自杀的传统而明确表示,“正像个人有权花自己口袋里的钱一样,他(她)也有权杀死自己的生命,所以,自杀不是不道德的行为”。另外一位富有影响的英国哲学家休谟,也表达了与蒙田相似的思想。就后者而言,自启蒙运动以来,讨论即渐趋热烈且开始日益关注自杀行为的社会决定性。例如,伏尔泰在其《哲学词典》中,就通过案例研究论述说(Douglas,1967:4-7):(1)城市的自杀发生率大于农村(这即意味着“影响自杀的因素”在个人之外);(2)城市比农村更易于使个人发生精神忧郁症,因为城市人比农村人具有更多的、摆脱了繁重体力劳动的闲暇时间去思考(这是对影响自杀因素的因果性推断);(3)因为道德特性具有遗传性,所以自杀也具有遗传性(这一点被法国后来的自杀研究者所继承,如莫斯利。而受莫斯利的影响,即使是今天,在社会心理学和精神病学领域,这种观点也时常出现,像对著名文学家海明威家族自杀案例的解释,就常常援引遗传性因素。但涂尔干却坚定不移地反对这种观点);(4)有些人自杀的目的,是为了报复其他人(在人与人的关系结构中解释自杀的原因。在20世纪的自杀学研究中,这种观点也经常被援引。像道格拉斯在从新现象学出发对自杀行为的研究里,就有“报复性自杀”的类别)。

 

图为Philippe Bertrand(1663-1724)所作雕塑《卢克蕾提亚遵守承诺自杀》(Lucretia committing suicide)。[图源:www.360doc.com]

 

这种对涂尔干极具重要影响作用的伏尔泰式的经验总结,到19世纪已经有了很多积累。这就使后来的研究者逐渐认识到,即使个人在极其私密的空间所发生的自杀行动,也离不开某些外在于个人的“事件”(things)或“事实”(facts)的影响。也就是说,只有把自杀视为“社会行动”、或者视为外在于个人的某些因素所影响下的行动时,才能比较确切地回答欧洲社会存在的诸如“城市自杀率大于农村”的问题。因此,将自杀作为一种社会行动来看待,或将自杀视为受外在于个人的其他因素所影响的观点,在19世纪前半叶或更早的时候便已见端倪。

 

将社会个体的自杀行为从“不道德”的指称意蕴中驱逐出去的重大意义,在于在更为广大的自然现象与社会领域去思考自杀的发生原因及自杀率的变化状况。个人有权自杀、自杀不是不道德行为的思想的传播,使欧洲国家取消了自杀为违法行为的刑法设置。像法国,早在大革命之后就将自杀排除在“违法”之外,其他欧洲国家也纷纷效法。

 

正因为社会个体的自杀行为不是“不道德”行为,学者们才开始反思致使人们自杀的社会原因与社会病症。在稍晚一些时候,道德统计家们(moral statisticians)如凯特莱、莫斯利、巴克尔(Henry Thomas Buckle)等对欧洲城市化、工业化与宗教世俗化过程中自杀率上升的诊断,就将自杀以及自杀的发生机制设置在工业社会发展中“宗教精神的衰落”和“道德沦丧”的叙事场景中。涂尔干在对自杀作类型学分析时,也将现代社会常见的两种自杀类型明确标定为“利己型自杀”和“失范型自杀”。而“利己”与“失范”,都具有社会道德诊断意义。不仅如此,涂尔干还明确将工业化过程中自杀率的上升诊断为现代社会病。当然,道德统计家们抑或其前的研究者们关于气候、精神病率、人的个性类型、遗传与模仿等对自杀率的影响,在涂尔干那里,则不可避免地遭到了拒斥。

 

自杀是纯粹个人的行为还是为社会所决定,这在不同的学科中,也有不同的认识及继承。在病理学和精神病学,甚至于在心理学之中对自杀研究中个人因素的认识及继承较多。但自道德统计家研究自杀这一特殊领域以来,对于影响自杀的某些外在于个人的因素的探究,却有了长足的发展。尤其是在莫斯利和凯特莱那里,还着重强调了社会道德与社会制度对自杀率的影响(Quetelet,1842)。如果不计道德统计家相互之间的理论差异,那么,就可以笼统地说,他们在他们那个时代出版的丰富的研究成果,都触及到了社会伦理道德与自杀行为的关系问题,并对之进行了某种程度的考察,即对自杀之伦理控制、宗教控制的减弱,或者对自杀之道德抑制作用的减弱,是18世纪和19世纪早期欧洲各国自杀率上升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在涂尔干之前,西方关于自杀的研究,除哲学伦理学领域的论争外,道德统计家的著述也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如果说19世纪中叶以前西方有关自杀研究的论著主要集中在对个人行为及精神失常等现象的探讨的话,那么,于此之后的某些学者,就开始将自杀研究的视野置于个人与其所生活的社会场景之中了。比如说1628年布桐(Burton)出版的《抑郁的剖析》(Anatomy of Melancholy)、1773 年迪马(Jean Dumas)出版的《论自杀与谋杀》(Traite du suicide ou du meurtre volontaire)、1827 年埃斯基罗尔(Esquirol)出版的《论自杀的偏执》(Sur la monomanie suicide)、1845 年布丁(Bourdin)出版的《论被视为病态的自杀》(Du suicide considere commemaladie)等 , 就较多地关注了个人行为与心理的失调等因素。1842年凯特莱出版的《人论》(A Treatise On Man)、1856年波斯蒙特(Brierre de Boismont)出版的《论自杀与自杀的疯狂》(Du suicide et de la folie suicide)则涉及到了社会和道德伦理问题对自杀率的影响。在19世纪后30年当中,将自杀与社会其他现象结合在一起来研究的趋势更为明显,以致于托马斯·马萨亚克(Thomas Masaryak)向维也纳大学提交的“作为社会大众现象的自杀”(Suicide as a Social Mass-Phenomenon)的论文(发表于1881年),就明确地将自杀率的上升归因于现代文明的兴起和宗教情节的衰退(Douglas,1967:13-17;Choron,1972:4-5)。这可以被视为涂尔干1897年出版《自杀论》之前欧洲最具影响意义的研究自杀问题的学术著作。

 

二、涂尔干的自杀社会学理论假设

 

19 世纪涂尔干以前,西方学术界对自杀的研究,尤其是以统计数据为素材而论述自杀现象的道德统计家的著述,大多是基于西欧各国在18世纪末期和19世纪中期对自杀统计资料的累积。他们之所以能够证明各个社会的自杀率截然不同,并说明造成这些差异的原因在于社会个体之外(如气温、宇宙的变化、人种性格、社会等),就是依靠了以国家为单位而统计的自杀率数据的支持。正是在这种沸沸扬扬的讨论声中,涂尔干异军突起,以全然不同于传统学科特色的新型学科——其自己建立的社会学方法论和社会学理论,解释了自杀率的历史变化及其在不同社会的差异性。

 

什么是自杀?涂尔干说,凡由本人积极、或者消极的行为所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受害者本人也知道必然会产生这种后果的死亡,即所谓自杀。个人的积极行为,如吞枪或上吊;个人的消极行为,如绝食或拒绝治疗。前者直接导致死亡,后者间接导致死亡。根据这个定义,自杀还应该包括因不愿投降的军人的自裁或海军的自沉其船、妻子的殉葬、恋人之间的殉情等。可在涂尔干那里,社会学并不研究单个人的自杀,而应该、而且只能以一个社会的自杀率为研究对象。

 

在此前提下,涂尔干在其著作中开宗明义地排除了天象、气候、人种、精神病患病率、模仿等因素对自杀率的影响,旗帜鲜明地指出,自杀率只有以社会层次之上的社会事实去解释,才是惟一可信的。涂尔干用以解释一个特定社会自杀率的两个主要的自变量是“社会整合”和“社会规范”(integration and regulation)。与此同时,涂尔干对他的因变量又进行了溯源学划分,区别出了利他型、利己型、失范型和宿命论型等四类不同的自杀。基于此,对整个20世纪的自杀率研究具有决定性影响作用的涂氏模型就被建立起来了(见图1)。从这个模型可以看出,①社会整合度越低,利己型自杀率越高;②社会整合度越高,利他型自杀率越高;③社会规范对个人约束越弱,失范型自杀率越高;④社会规范对个人约束越强,宿命论型自杀率越高。在这里,涂尔干强调的是社会整合与社会规范两极的情况,因此并没有讨论社会整合与社会规范适中时社会自杀率趋低的问题。庞普在这里使用的图式模型,实际上来源于20世纪60年代某些自杀研究专家如基波斯和马廷等的讨论。虽然涂氏对利他型自杀也有较为深刻的论述(比如在原始初民与军队中的自杀等),但在他看来,对现代社会来说,主要发生的两类自杀是利己型自杀与失范型自杀(宿命论型自杀在涂氏那里没有给予详细论述)。所以,其自杀社会学的理论假设经常被总结为以下三点:



其一,自杀率与宗教社会的整合度成反比;

 

其二,自杀率与家庭社会的整合度成反比;

 

其三,自杀率与政治社会的整合度成反比(Durkheim,1966:208)。

 

涂尔干论证说:在宗教社会里,一种宗教对其教众的社会整合度越高,则自杀率越低(这只是就利己型自杀而言,而对利他型自杀来说,则可能相反)。涂尔干研究的对象,主要是犹太教、天主教和新教。他认为犹太教对教众的社会整合度最高,天主教次之,新教最低。与此相适应的是,犹太教教众的自杀率最低、天主教居中、新教最高。具体数据如表1所示。



在表1中,新教的自杀率均高于天主教;但在犹太教与天主教的对比中,在其所列的12个国家中,却有5个国家(表中数据涂有底纹的国家)的数据并不支持涂尔干的假设。

 

在家庭社会之中,涂尔干认为,不是婚姻本身,而是成人的有无子女、以及与子女的关系等问题影响着自杀率。有子女的人比没有子女的人更能够抵抗自杀侵扰;没有子女的人更易于选择自杀来逃避现实的诸多困境。因而,为涂尔干所说的家庭社会对自杀率的抑制,实际主要指的是家庭内部两代间的关系对父母自杀行为的抑制。但涂尔干并没有明确说,两性婚姻关系对自杀不具抑制作用。他是说:“家庭社会,正好像宗教社会一样,对自杀具有极其强大的抑制作用。”(Durkheim,1966:198)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涂尔干给出了这样一组数据(见表2)。从这里可以看出,未婚者的自杀率高于婚者;有子女的婚者的自杀率低于无子女的婚者;有子女丧偶者的自杀率低于无子女的丧偶者。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其自杀率的表现都具有这种趋势。在说到女性丧偶者或离婚者的自杀率低于男性时,涂尔干用婚姻更加有利于男性而解释之,并认为离婚女性在摆脱了婚姻的羁绊之后,会享受到更多的自由,故男性离婚者的自杀率才居高不下,而女性离婚者的自杀率则比较低。因而,离婚者自杀率的居高不下,主要是离婚男性自杀率的上升所导致的。可以说,离婚男性自杀率的上升,是由婚姻关系的破裂而引起家庭关系的断裂所导致的。



在政治社会之中,当一个国家面临内部的纷争或外部的战争时,自杀率会降低。因为外部的战争往往导致国家内部社会整合力的增强,也使一个国家的爱国主义、民族主义、政党精神等在外来的压力面前得以加强,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抑制人们的自杀并致使自杀率下降。涂尔干还认为政治因素如战争或某些政治危机等,会吸引社会的注意力,使社会个体将自己的视线更多地转移到集群事件而不是自己本人身上(Durkheim,1966:263)。

 

虽然涂氏自杀社会学理论极其丰富,但对后人具有影响作用的假设,概其要者为此三,再加上学术界对涂尔干自杀社会学理论较为熟悉,所以,本文余且不论,以免繁复。

 

三、后涂尔干自杀社会学理论假设的提出

 

在检视了涂尔干以前西方学术界对自杀及自杀率的研究成果之后,道格拉斯曾经针对尼斯本特(Robert Nisbet)说,涂尔干其实是对其以前各派自杀研究理论——尤其是在对道德统计家们有关自杀研究成果的批判性继承基础上的新的理论综合。当然,像尼斯本特那样,认为涂尔干的理论是对个体主义方法论的一种回应的观点,也极具说服力,因为涂氏社会学方法论本身就与形形色色的还原论唱对台戏。因而,在对涂尔干自杀社会学理论的评价上,道格拉斯与尼斯本特在某种程度上都是正确的。

 

如果没有涂尔干对道德统计家自杀研究成果的继承,没有涂尔干在自杀社会学研究中对社会唯实论的推广,那么,后来的研究就不会具有那样浓厚的涂尔干色彩。虽然后涂尔干时期社会学家对这位巨匠的理论多有歧义,但大都顺其所建立的理论体系而拓展和广延;尤其重要的是,绝大多数于此有所建树、并且能够对一个特定社会的自杀率给出学理性解释的专家,都在涂尔干的影响下,站在了社会唯实论的立场上。于是,对涂氏自杀社会学理论假设的批评、验证、修改和重构,就成为这一派研究者的中心内容。举凡大者,有如下几人。

 

(一)哈泊维治的理论假设

 

在1930年,哈泊维治(Maurice Halbwachs)出版了《自杀的原因》(Les Cause du Suicide)一书,对他的老师涂尔干30年前的观点提出了某种程度的批评(Choron, 1972:68;Taylor,1988:15)。他说,涂尔干所说的“社会整合度”与“社会规范的约束”这两个自变量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极其强烈的相关性。它们可能同时对一个自杀者的自杀行动具有影响作用(Martin,1969)。应该说,这是极有见地的批评,尽管庞普并不这样认为,而对社会整合与社会规范的定义做出了区别(Pope,1976:30、33、48),但很多自杀社会学研究者都认为庞普替涂尔干在这里的辩解有些牵强附会。我们知道,作为自变量的社会整合与社会规范的这种共线性问题,就使得研究者很难对因变量的变化情况做出比较精当的解释。因此,为涂尔干模型中的自变量——社会整合找到一个更加准确的替代变量,就成为哈泊维治的首要任务。最后,他以“社会孤立程度”(the degreeof social isolation)这个自变量来顶替之。由此,哈泊维治在对涂尔干自杀社会学理论既批评又继承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理论假设:

 

1.在一个特定的人口中,自杀率随社会孤立程度的增大而增大。

 

2.在一个特定的人口中,社会孤立程度随城市化程度的增加而增加。

 

3.在一个特定的人口中,自杀率随人口城市化程度的增加而增加。

 

这就是说,一个社会内部个体之间的相互孤立程度越大,这个社会的自杀率就越高;一个社会的城市化程度越高,该社会内部个体之间的相互孤立程度就越高;所以,一个社会的城市化程度越高,这个社会的自杀率就越高。基于这个假设,哈泊维治认为,法国天主教教民自杀率低于新教教民的主要原因,不能从其“社会整合度”这个变量上去解释,而应该从社会孤立程度和城市化程度上去考察。在观照到不同教民之间“居住区位”的不同及“文化差异”等因素之后,他认为天主教教民自杀率低于新教教徒的最主要原因,在于天主教教徒居住在农村社区,而新教教徒则居住在城市社区。城市生活的易变性和尊崇个人性、以及个人与群体关系的松散性等等,增加了城市社会的孤立性,而这正是其自杀率高于农村的主要原因。因此,在社会孤立程度与自杀率之间,具有极其密切的关系。

 

应该说,哈泊维治的假设在最为一般的意义上,被大城市自杀率的居高不下所证实。但哈泊维治的假设也存在许多问题。第一、他是以城市化程度来代表一个人口社会的孤立程度的。第二、即使不计其理论设计方面的问题,一个城市内部的不同区域也表现着不同的自杀率(这又作何解释)。

 

(二)亨利和尚特的理论假设

 

涂尔干在谈到失范与自杀的关系问题时曾说,经济危机时期和经济迅速发展时期的自杀率都会表现得较高。经济危机时期,某些人群的社会地位下降了,在原有社会地位之上的社会规范失去了约束效力,所以出现了失范型自杀。在经济迅速发展时期,某些人群的社会地位上升了,其在原有社会地位之上习得的社会规范也失去了约束效力,也出现了失范型自杀。

 

此后,社会学自杀研究中对社会规范与自杀关系问题的重大探究,是亨利和尚特对“侵犯取向与自杀和杀人关系”所作的结合性研究(Henry & Short ,1954)。在研究中,他们支持了涂尔干以社会规范去解释自杀率变化的假设,并证明说:经济衰退过程中,自杀率的确会上升。所不同的是,亨特和尚特更进一步地发现,经济衰退时期社会地位较高的阶层的自杀率更高,而社会地位较低的阶层的杀人或他杀发生率则较多。在他们看来,自杀与杀人都是侵犯性行为(从这里可以窥见他们深受弗洛伊德的影响):自杀是侵犯自己,而杀人则是进攻他人。在经济衰退时期,社会地位较低的群体往往将自己的失落和贫困归因于社会及他人,所以将侵犯的对象指向他人;而上层社会的人们由于高高在上,所以在危机时将自己处境的变化归结于自身而非他人,于是倾向于将侵犯的对象指向自己,从而导致这一阶层的高自杀率。

 

简要来说,他们的研究假设为:

 

1.  一个人口群体的自杀率与该社会加之于其内部成员交往关系的制度约束强弱反相关。


2.  一个人口群体内部成员人际关系纽带的强弱与其外部约束力强弱正相关。

 

3.  外部约束力的强弱与内部成员社会地位与权威等级的高低反相关。

 

在这里,亨利和尚特实际上是在涂尔干理论假设的基础之上将其“社会整合”与“社会规范”更为具体地转变为“外部约束力”,并据此来推理,即对内部成员的行为约束得越严,则内部成员的自杀率就可能越低;而上层社会或者社会地位较高的社会成员所受到的外部约束,较下层社会或社会地位较低的社会成员的要少,所以,上层社会或社会地位高的那些社会成员的自杀率高于下层社会或社会地位较低的那些社会成员。从表3可以看出,一个社会阶层的社会地位越低,来自于外部的社会约束力越严,这个阶层的自杀率就越低。其言下之意为:奴隶阶级可能拥有最低的自杀率;而奴隶主阶级则可能拥有最高的自杀率。



很明显,亨利和尚特理论假设的解释范围还可以扩大到城市自杀率高于农村、男性自杀率高于女性等问题。当然,将这个理论假设的使用范围再扩张,还可以解释为什么美国白人的自杀率高于黑人的问题。但需要注意的是,亨特和尚特的理论假设中,舍弃了涂尔干理论假设中的许多内容,如“社会整合度越大利他型自杀率越高”、“社会规范对个体的约束越严宿命论型自杀率就越高”等问题。尽管如此,亨利与尚特模型对现实的解释只是部分的,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其与现实所反映的情况是矛盾的。例如,中国城市的自杀率就低于农村。我们很难说中国农村人口的社会地位高于城市。

 

(三)基波斯、马廷的理论假设

 

针对涂尔干以社会整合与社会规范为取向对社会自杀率的解释及亨特与尚特对涂尔干理论的改进研究,在1960年,基波斯和颇特费尔德以新西兰自杀统计数据为基础,对此重新做了验证(Taylor,1988:18),结果也支持了涂尔干“社会地位变动中人们自杀率较高”的论断。1964年基波斯和马廷从自杀者职业阶级(occupational class)的变化这个纬度,发现处于向上社会流动(upward mobility)和向下社会流动(downward mobility)中的人们,都因为与原有社会联系纽带的松弛而具有较高的自杀率(Gibbs & Martin,1964)。亨特和尚特研究了不同阶层之间的自杀率变化问题,基波斯、颇特费尔德、马廷又研究了社会流动过程对不同阶层自杀率的影响问题,并提出了地位整合与自杀理论。这是对涂尔干自杀社会学理论中某些部分的应用性扩展(Martin,1969)。因为涂尔干的“社会整合”这个自变量很难直接被应用于经验研究,所以,基波斯他们以“社会关系的稳定性和持久性”来顶替之。这个理论假设的中心陈述是:社会关系的稳定性和持久性与一个社会或一个人口群体的自杀率反相关。因为社会关系的稳定性和持久性也难以用社会变量来直接测度,所以,他们将此细分为:

 

1.  一个人口群体的自杀率与该人口内部成员之间社会关系的稳定性和持久性反相关。

 

2.  一个人口群体内部社会关系的稳定性和持久性、与该人口对其成员所要求和期望的顺应模式和社会遵从度正相关。

 

3.一个人口群体对个体所要求和期望的顺应模式和社会遵从度与该人口内部成员所面临的角色冲突反相关。

 

4.一个人口群体内社会个体所面临的角色冲突与该人口内部成员对其所占有的社会地位的不满程度正相关。

 

5.一个人口群体内部成员对其社会地位的不满程度与该人口内部地位关系的整合程度反相关。

 

从这里可以看出,基波斯与马廷对涂尔干的社会整合度这个概念进行了细分,然后又探视了自杀率与社会整合度之间的反相关关系。这既是对涂尔干理论的继承,又是对涂尔干理论的批评与发展。基波斯在2000年发表的那篇文章中,还专门谈到了他们的自杀研究理论与涂尔干的区别。实际上从其理论假设中我们就可以窥见,对于社会整合过度所引起的利他型自杀,在他们的模型中被拚弃了;而社会规范对自杀率的影响——不管是涂尔干所说的失范型自杀还是宿命论型自杀,也都被他们舍弃了。基波斯解释说,他之所以要这样做,是由于“社会整合”与“社会规范”的两极影响,很难在经验层次之上得到验证(Gibbs,2000)。

 

马廷在评述涂尔干的自杀社会学理论假设时说,涂尔干在研究自杀问题时,仅仅涉及到一个或者两个其所提出的社会指标:或者是社会整合度,或者是规范和失范程度(Martin,1969)。可在涂尔干的理论逻辑中,在社会学意义上去研究自杀问题的时候,却存在着这样几种多义性的变量组合(Johnson,1965),见表4。



假如不存在为哈泊维治所批评的社会整合与社会规范的共线性问题,那么,我们从表4中就可以看出,涂尔干实际上论述了2、4、6、8栏的情况,但对1、3、5、7、9栏的理论陈设,则没有说明。从这里还可以猜测到,在涂尔干的逻辑思想中,只有当社会规范对个体的约束程度适中、社会整合度也适中的时候,这个社会的自杀率才可能较低(即表4的第5种陈设,可结合图1来分析)。约翰逊在谈到这个问题时,也曾经说,涂尔干的自杀理论的类型学构件,实际上在理论层次和经验层次上存在着一个不可逾越的鸿沟,这就是:研究者无法在现实操作上准确区别利己型自杀与失范型自杀之间的界限(Johnson,1965;Martin,1969)。

 

在这个表中,也没有涉及到另外一种极其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利己型自杀和利他型自杀会同时存在于一个社会之中,失范型自杀和宿命论的自杀也会同时存在于一个社会之中。这就是说,要在经验的层次之上论证或检验涂尔干理论的正确与否,就得在一个社会之中,对每一人次的自杀,不但要像约翰逊所说的那样作细致区分,还要像涂尔干理论所要求的那样,对利己型、利他型、失范型和宿命论型自杀作详细的区分,以此来量化该社会自杀类型的主要形态,然后才能够知道在该社会之中,是什么样的自杀类型占据着更大的比重。

 

(四)萨斯布利与马凯纳对涂氏理论假设的验证结果

 

哈泊维治、亨特和尚特、基波斯及马廷等对涂尔干的自变量——“社会整合”与“社会规范”变换修正而加以使用,20世纪后期的某些后涂尔干主义的自杀社会学家,则“返璞归真”到原涂尔干理论假设里进行统计检验。例如,在1980年,在经验研究的层次上,萨斯布利等就以15个因子变量(这些变量以涂尔干的自杀分类为依据而设计,在收集数据时也观照到了不同国家的社会整合度)代表社会整合度,以欧洲18个国家连续11年来的自杀率变化数据为基准,证明了涂尔干自杀社会学理论的适用性(Sainsbury &Levey,1980)。可以说,萨斯布利等的研究,在某种程度上是对涂尔干研究范式的一次检验,也是对涂尔干自杀社会学理论的一种肯定。

 

瑞典的另外一位自杀社会学研究者马凯纳对此也发生了浓厚的研究兴趣,他以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所提供的数据,选择了萨斯布利等研究中涉及的那些欧洲国家作为研究对象,以萨斯布利等使用的那15个社会变量为自变量(这些变量是:15岁以下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重、65岁以上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重、结婚率、离婚率、私生子率、20岁以下女性的生育率、35岁以上年龄妇女生育率、妇女的受教育程度、妇女的在业率、每100000人所拥有的电视率、房屋面积的大小、失业率、交通事故死亡率、肝硬化导致的死亡率、他杀率),以这些欧洲国家1977-79年和1988-90年这11年的自杀率变化状况为因变量,去检验涂尔干自杀社会学理论假设的正确与否——实际也是检验萨斯布利及其合作者的研究结果的长时段解释力(Makinen,1997)。马凯纳遗憾地发现,在这15个被选择出来预测和说明自杀率变化趋势的变量中,有些变量对自杀率的影响是显著的,有些变量起作用的方向与萨斯布利等说明的相反,而有些变量的影响作用则是不显著的。这就是说,马凯纳的研究并不全然支持萨斯布利等的研究结果,也对涂尔干的自杀社会学理论给予了挑战和部分否定。

 

怎样看待马凯纳研究的这个结果?姑且不论这些变量是否能够真正代表“社会整合”与“社会规范”等,让我们单就这些变量的社会学意义来分析,可以想见,不同的变量,在不同的时期,很可能具有不同的社会指标含义。比如说离婚率和私生子率,在某些特定的时期,可能说明着“失范”的程度,但在有些历史时期,则可能是特定社会制度作用的结果,即不是“失范”而可能是在规范之内。妇女的受教育程度,在过去,可能是一个显著的与性别歧视相关的社会变量,因为那时妇女的受教育程度较低;但在西欧的20世纪90年代,则很可能是一个与男性相差不多的社会变量,也就是说,当妇女的受教育程度与男子的受教育程度差不多的时候,以此作为自变量对自杀率所作的性别差异解释,就有可能是无意义的。在这里,不能忽视涂尔干自杀社会学理论的缺陷,虽然涂氏的分析方法在某种程度上是可取的,但其对自杀社会现象的溯源学分析,则很难直接应用于经验研究。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凯纳以“现代性”进度为背景,对欧洲自杀率的变化做出了新的解释。马凯纳认为,欧洲“现代性”程度比较高(作者以人均消费生活水平的高低与传统核心家庭的消失为基准,来判断现代化程度的高低)的国家,自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自杀率逐渐处于降低的态势之中;而对于“现代性”程度还不太高的欧洲国家来说,其自杀率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仍然处于上升状态(Makinen,1997:21)。其言下之意是说,现代性进度与自杀率的变化之间,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共变关系,即现代性程度不高的国家,自杀率将仍然持续增长,一直到现代性程度达到某一具体水准之后才会出现峰值,在此之后,自杀率将开始下降。

 

可是事实上,最近几年西欧各国的自杀率也不全然支持马凯纳的理论假设。

 

四、对涂尔干及社会唯实论自杀社会学理论的批评

 

马凯纳曾经对近期发表的77篇专门研究自杀问题的文章进行了分析,发现在文章中引用最多的是涂尔干的观点,达到33篇,而引用弗洛伊德观点的只有3篇。从这里可以看出,涂尔干在自杀研究领域的影响是极其巨大的,离开了涂尔干在社会学领域对自杀率的研究,就很难找到理论基础和批评目标。所以,自杀社会学理论的演进,几乎都是在继承与批评涂尔干理论的过程中前行的。

 

(一)对涂尔干的“自杀”定义的批评

 

对涂尔干批评最多的,可能就是其对“自杀”的定义。不管是社会唯实论者,还是社会唯名论者,几乎都对此有过指责。到现在还坚持站在涂尔干理论立场的基波斯就曾经说,学术界对此的批评,主要集中在这样两个方面:第一,个人有目的地采取了足以结束自己生命的行动,但却没有达到死亡这个结果(因为许多没有预见的原因),其算不算自杀?第二,个体采取了足以使自己毙命的行动(也因为许多没有预见到的原因),但却不打算真正死去,其算不算自杀(Gibbs,1969:10)?许多救治及时而没有死去的自杀者(或者自杀未遂者),属于第一种情况;而某些威胁性自杀中,因为对毒药的性能缺乏了解、或者对自杀技巧等并不掌握的自杀者,本不想死亡,但却不幸致死的情况,就属于第二种。除了为基波斯所说的这两种类别外,大量发生的不想结束自己的生命,却又采取了自杀方式的自杀者,即被学术界定义为准自杀的自杀(parasuicide deliberate self harm),实际上也被涂尔干排除在研究之外。而当代自杀学的研究——无论是以心理学、病理学或者生物学理论为基础而进行的探索,还是以社会学理论为基础而进行的考量,都将自杀死亡与自杀未遂、自杀死亡率与自杀未遂率、或准自杀率作为研究对象。

 

实际上,在现代社会之中,那些借助于他人的帮助而实施的自杀,如美国的某些青年借助于警察误击而实施的自杀(所谓蓝色自杀)、严重病患者借助于医生而实施的安乐死、网络上提供的自杀帮助——包括求人或出钱要人帮助自己杀死自己的自杀,都是涂尔干当时未曾言说的自杀类别。

 

电影《意外制造公司》讲述了一位个性古怪的富豪一心求死,多次自杀未遂后寻求专业协助,与神秘公司签订合约“意外”死亡。他巧遇签了相同合约的年轻女子,对她一见钟情,但即将到来的“意外”已无法终止……[图源:豆瓣电影]


(二)对宗教信仰与自杀率关系等假设的批评

 

由前述可知,涂尔干就宗教社会与自杀率的假设是:犹太教教徒的自杀率最低、天主教教徒的自杀率次之、新教教徒的自杀率最高。在后来的经验研究中,人们发现为涂尔干所解释的这个理论陈设并不能成为学术史上的定论。对自杀做过系统研究的拉伯维基(Sanford Labovitz,1969:57-73)就给出了这样一个数据列表(见表5)。



拉伯维基发现,宗教信仰对自杀率的影响,并不像涂尔干所说的那样在新教徒身上发生较高、在天主教徒那里次之、在犹太教徒那里最低。这个规律在某些年度,是不存在的。例如,在荷兰,从1900-1910年这一段时间的统计数据来看,犹太教徒的自杀率是每百万人283;天主教徒是70;新教徒是171。在特兰西瓦尼亚,自1852-1859年,也是天主教徒的自杀率高于新教徒,前者为每百万人113,后者为74。应该说,拉伯维基的这个数据是对涂尔干理论假设的重大挑战。而都柏林也在其所著《自杀》一书之中,认为在19世纪的某些时段,自杀率在欧洲的某些国家中,存在着新教徒较高、天主教徒次之、犹太教徒最低的状况,但是在20世纪,尤其是在第一次、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这种现象就表现得不那样明显了,因为欧洲国家犹太教徒的自杀率,在这一时期,有了明显的上升(Dublin,1963:76)。黑德勒女士在比较研究以色列与日本的自杀率问题时,就曾经发现,人们普遍先入为主地认为以色列的自杀率较低,并认为这是受了犹太教影响的缘故。但事实却是,以色列的自杀率并不像人们惯常所相信的那样低,在20世纪80年代,其略为低于美国,但却高于挪威、荷兰和意大利(Headley,1983:2)。普里查特更向学术界倡导说,要对涂尔干的自杀理论给予深刻的反思。他这样质问:为什么很多天主教国家的自杀率反而高于新教国家?要解释匈牙利自杀率的居高不下,就不得不反思涂尔干自杀理论的某些重要陈设(Pritchart,1995)。

 

涂尔干在对自杀率的研究中,主要强调了子女对父母亲自杀率的抑制作用,但后来的研究者如斯坦科等,则将自己的着眼点放到了婚姻关系上,而不是如涂尔干那样放在亲子关系上。因为婚姻本身给婚姻中的男女双方提供了感情支持和经济支持,满足了性欲的要求。所以,婚姻有助于降低自杀风险,而离婚率的提高,则可能会增加自杀风险,因为离婚——尤其是对成年人来说,使家庭之间的纽带断裂了(Stack,1982)。虽然涂尔干在其《自杀论》之中,也一再强调说,离婚对自杀率的影响,因为性别的不同而表现不同。对于男性离婚者来说,离婚增加了自杀风险;但对于女性离婚者来说,离婚则可能降低了其自杀风险。但斯坦科在美国的研究中发现,所有的离婚者——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具有同样高的自杀风险(Stack,1995a)。也就是说,在现代社会中,当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中越来越平等的时候,离婚男女的自杀风险就趋于一致了。再者,离婚者的精神抑郁发生率、经济贫困率、酗酒率、毒品使用率、与社会不良群体的接触率等等,都高于常人。所以,当离婚率增加的时候,自杀率就可能会增加。斯坦科在1995年的另外一项研究发现,奥地利离婚者的自杀率高达128.6每10万人,而结婚者的自杀率则是30.5每10万人(Stack,1995b)。最后,就是在战争期间,即战争的胜否未见分晓时,可能在作战的双方国家,自杀率会受到抑制而下降;但当胜否分晓之后,对于即将战败的国家来说,则由于失败情绪的影响,自杀率在某一特定时期,会突然上升。如在1940年5月,德国进攻荷兰时,在荷兰当月就有500多人自杀(这500多人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德国犹太难民);在1945年4月,当苏军攻克柏林时,在德国柏林就有3881人自杀身亡;在奥地利,1938年该国被德国吞并时该国的自杀率蓦然上升(Makinen,1997:33)。所以,对战争期间的自杀率的分析,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不能简单定论。

 

(三)政府提供的数据是否真实可靠

 

在世界范围内对自杀数据进行的比较,是传统自杀社会学研究的经典取路。涂尔干的《自杀论》,就是在世界范围内讨论自杀问题的。这位在社会学发展史上的杰出人物,正是依据了欧洲各国政府公布的自杀统计数据,阐述了自己对自杀现象的解释主张,并为社会学研究此一领域奠定了一个比较坚实的范式基础。尽管如此,政府部门提供的各种数据却并不是无懈可击的。学术界(主要是解释社会学)对此之所以持怀疑态度,其原因在于:

 

1.由于存在着许多“是否是自杀”这样一个结果的认知偏差,也由于存在着对自杀这一社会现象的定义偏差,很难将许多国家的数据放在一起系统比较。最让研究者头痛的是,具有全球统一标准的数据几乎是不可能获得的。在一项有关爱尔兰自杀状况的研究中发现,验尸官往往对那些由溺水、跳楼或跳崖、服毒等引起的自杀做出事故性死亡的推断(Canetto & Lester,1995)。由此,泰勒才在其所著《自杀社会学》中指出,自杀数据可能是社会定义的产物,或者说是验尸官确定的产物(Taylor,1988:5),即其是社会建构(construction)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不同的国家,甚至于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存在着不同的自杀认定标准。

 

假设有两个恰好具有10万人口的城市,一个城市的自杀率为20/10万人,而另外一个城市的自杀率为10/10万人,我们怎样对待这两个数据呢?泰勒说,一种方法是研究这两个数据的来源,研究验尸官或其他官员或大夫将一个死亡确定为自杀案例的过程;而另外一种方法,则如涂尔干那样,将这两个统计数据拿来作比较,检视这两个不同城市对自杀率的社会影响因素,再对这两个自杀率给出解释。对于前者而言,假如我们在研究中确乎发现验尸官或大夫以不同的标准定义自杀,那么,我们就可以对以第二种研究方法得出的结论进行有力地质疑,甚至于完全否定其所得出的结论(Taylor,1988:7)。

 

2.由于上述的原因,学术界一般倾向于认为政府统计的自杀率低于实际发生的自杀率。例如,在印度,1958-1962年为政府公布的自杀率是6-8/10万人,但验尸官在马杜赖(印度南部城市,印度教圣地,有著名的马杜赖大庙)尸体解剖后统计出来的同期发生的自杀数据,就差不多达到了15/10万人。也就是说,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公布的自杀数据小于实际存在的自杀数据。羌若就曾经认为,实际发生的自杀,可能是政府公布的自杀数据的3-4倍。像服用安眠药引起的自杀,或者驾驶车辆中存在的自杀行为等,就很难被法医鉴定出死因,因为一般都由家庭成员处理这些事宜。人们很可能在考虑到宗教情节或其他社会因素时,故意隐瞒家人的自杀死因(Choron,1972:34)。而妇女的自杀率更是一个被低报的数据,因为女性的自杀方式往往给验尸官或其他人员的死因认定带来困难。另外,在西方国家,家庭成员一般偏向于隐瞒女性的自杀,因为人们大多认为女性的自杀是由于家庭不睦引起的(Canetto & Lester,1995)。对于一些想自杀的老年人来说,他们拒绝治疗、或者他们通过绝食、通过拒绝服用药物等办法而导致的自杀,大多都没有被统计在自杀之列(Heidorn,1996)。

 

在伊斯兰国家,自杀往往被视为非法的举动,因此,在法律条文中规定,要对自杀者进行起诉。虽然实际上很少被提起公诉,但这种规定使得医院里的大夫,往往将自杀者故意诊断为药物误用或不小心的过量服用,这就使得政府公布的自杀数据偏低。在很多伊斯兰国家,政府公布的自杀率与实际调查的自杀率存在很大的差距(Headley,1983:275)。

 

在道格拉斯看来,越是整合度高的社会,这个社会的自杀案例被隐瞒的概率就越大(Douglas,1967)。与其说比较高的社会整合度能够抑制自杀率,毋宁说其本身就隐瞒了许多自杀的案例。这从另外一个方面也说明了这样一个问题:为涂尔干苦苦证明的理论假设,并不能够为其所列举的数据所证实。

 

(四)社会学是否只能以自杀率作为“自杀”研究对象

 

自涂尔干以降的实证社会学(在自杀研究中,泰勒曾经将这种方法论取向的学者的研究称作传统自杀社会学研究)所遵从的一个主要原则,就是社会学只能以自杀率作为研究对象。也就是说,拒绝对某一个具体的个人的自杀行动及其原因做出解释。

 

然而,自杀社会学理论的发展,在沿着涂尔干所倡导的实证社会学向前延伸的同时,也自韦伯的解释社会学(interpretive sociology)那里,衍生出了自己的理论生长点。因为,人类社会与自然界毕竟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存在。故而,对人类各种社会现象的研究,也应该不同于自然现象。人类的活动是有意识、有目的、相互交流并被赋予社会意义的活动。所以,对自杀这种社会行动,就必须在检视自杀者个体所建构的一系列之所以要杀死自己或以自杀的方式来表现自己想法的“意义”中去解释。在这里,自杀者个人的生长环境与社会情境、自杀者与他人之间的互动过程等是必须被考量的。尽管实证社会学的相关研究独树一帜,但自杀率表现出来的只是自杀者个人所组成的集合的同质性,而更富有社会学意义的个体的特殊性与差异性却被舍弃了。解释社会学在涂尔干之外,又开创了一条研究自杀这种特殊的社会现象的新路,并且以经验研究证明了这条“新路”的广阔性。

 

1964年,克伯乐和斯堂特兰德就以社会学互动理论为基础,从社会学个体主义方法论出发,研究了自杀者的自杀过程(Kobler & E .Stotland,1964)。他们认为,自杀者的自杀行为,是对自己缺少帮助的生活环境的绝望,也是对他人冷漠行为或冷酷行为的反应(reaction of others)。正是自杀者自我感知的失望和无助,以及其所定义的无意义且痛苦的生活,才致使自杀行为的最终发生。后来,孺施因(W. Rushing)于1975年又出版了《反常行为与社会过程》(Deviant Behaviour and Social Process)一书,也抛弃了传统自杀社会学研究中对自杀率人群分布规律的考察与解释,而将自己的视点集中在自杀者个体身上。他认为,不管是致命的自杀者,还是非致命的自杀者,他们在采取自杀行为之前,都曾经显著地表现过与常人不同的“反常行为”,如酗酒、吸毒等。这些被社会贴了“反常”标签的行动者,往往更易于遭受他人的贬低与羞辱。而自己行为的反常与他人的贬斥二者结合在一起,一方面消蚀了他们的自信心,另外一方面也削弱了他们与其他人的社会联系,使其成为孤独者,从而增加了他们自杀的可能性。

 

在将社会互动论引入自杀研究的同时,新现象学(neo-phenomenology)也被导入了自杀研究的视野,倡导要对自杀者本人的经历进行认同和移情领会(empathise),而抛弃实证主义社会学家所作的那种宏观解释。杰克波斯(J. Jacobs)就强烈地批评了涂尔干及其他社会学家那种不顾自杀者个人而企图解释自杀率的企图。他在对自杀者自杀前所留下的笔记等材料的分析中,发现自杀者都存在一个合理化自杀行为的过程。自杀者首先会标定自己正面临无法克服的困境,其次会认为自己惟有一死才可摆脱这种困境(Taylor,1988:41)。而道格拉斯在激烈批评涂尔干及实证主义社会学家那种对政府所公布的自杀数据的依赖的同时,也强调指出,社会学家必须对一个个具体的自杀行动的情境给出理解性解释。与其将大量精力放在自杀率上,还不如对与自杀者相关的人进行深层访谈,或者仔细阅读自杀者的日记、验尸官的记录和案例报告,并去发掘其之所以自杀的社会意义(social meanings)。道格拉斯自己就总结说,这些社会意义可能表现着自杀者的报复、寻找帮助、逃脱困境、悔改等心态。也就是说,自杀者之所以自杀,就是为了报复某一个人的某种应受谴责的行为(Douglas,1967)。举一个中国的例子——《白毛女》中杨白劳的自杀,就是对黄世仁逼债行为的谴责与报复,也是以死亡的方式逃脱还不起债的困境。1979年,比琪勒将道格拉斯的观点又向前推进了一步。他在大量研究自杀者案例的过程中,认为自杀者的自杀,不能被认为是生命的最终结束和一了百了,而应该被视为是一种对社会环境的应对策略——是在其死亡之后还影响着其他人的生活的行动策略。由此他总结说,存在着四种基本的自杀策略:(1)逃避者:自杀被用来逃离无法忍受的环境。(2)侵犯者:自杀被用来伤害或控诉他人。(3)献身者(oblative):为某种政治制度或道德理想而献身。(4)赌博者:在生与死之间的赌博中发生的自杀(Taylor,1988:40、42)。

 

“白毛女”起源于晋察冀边区白毛仙姑的民间传说故事中的主人公“喜儿”,其因饱受旧社会的迫害而成为少白头,故称“白毛女”。图为舞台剧《白毛女》剧照。[图源:tupianxiaozhan.com]


可以看出,以解释社会学方法研究自杀,不仅对传统社会学以自杀率为研究对象提出了深刻的批评,而且还开创了新的研究范式。当然,这种范式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正如实证主义社会学在研究自杀率中仍然存在着许多不可克服的缺陷一样。诸如很少有自杀者留遗言的问题、自杀者的日记是否也是其自己建构的专门用于报复他人的材料的问题、验尸官的笔录是否可信的问题等等,都需要辩证对待。

 

五、小结

 

本文循着前涂尔干时期的自杀研究、涂尔干对自杀率的研究、后涂尔干时期的自杀率研究、对涂尔干以及其他实证主义社会学自杀研究的批评这一思路,梳理了自杀社会学研究理路的演进过程,从而发现:

 

1.在前涂尔干时期,学术界对自杀的研究,主要解决了两个问题:其一,个人有权自杀;其二,社会对个人的自杀具有重要影响作用。道德统计家利用西欧各国公布的统计数据对不同社会自杀率的研究,在某种程度上,为涂尔干准备了数据基础。

 

2.涂尔干对自杀率的研究,是企图思考和解决自杀研究和理论建设之中最基本问题的经典研究。他从社会唯实论出发、以社会整合与社会规范对划分了类别的自杀率的因果性解释,为以后的自杀社会学研究——尤其为实证主义社会学研究自杀率——奠定了一个坚实的学科基础。正因为如此,美国社会学家墨顿(Robert Merton)曾经评述说,《自杀论》是迄今为止社会学研究中最伟大的杰作(Taylor,1988:8)。

 

3.但涂尔干的理论假设,却在经验研究的层次上存在着某些难以证明的困难。甚至于许多经验研究根本就不能证明为涂尔干自己所证明的理论假设。在后涂尔干时期,那些站在实证主义社会学立场的研究者,不得不对其所提出的两个自变量——“社会整合”与“社会规范”修改使用,也不得不对其理论假设进行细化与舍弃;对其提出的自杀类型的定义——“利他型-利己型”、“失范型-宿命论型”等也不得不提出批评。现在看来,对自杀率研究中的理论假设——不管是哈泊维治或亨特和尚特的假设,还是基波斯与马廷的假设,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在此次调查中或许显著的检验,在彼次验证性调查中却出现了自变量并不显著的矛盾。在当今自杀社会学研究中,任何一种对自杀率做出经验解释的理论都不能够为大家所公认和普遍接受。

 

4.20世纪中晚期的学术界,不管是从解释社会学出发的研究者,还是从实证主义社会学出发的研究者,对涂尔干的批评,主要集中为以下几点:其一:由政府提供的自杀统计数据是否可信?是否可以使用这样一些在不同制度和不同收集途径中获得的数据进行必要的比较?其二,对涂尔干所作的自杀的定义的质疑:是否可以将那些并不想死但却做出了自杀行动的自杀排除在研究之外?是否可以将那些非致命自杀的案例也排除在研究之外?其三,社会学只能将自杀率作为研究对象吗?对个人的自杀行为,社会学家是否可以在韦伯主义的进路上给出一个解释性分析?对于这个问题,美国社会学家道格拉斯给出了明确的说明,即社会学完全可以研究每一个具体的自杀事件。其四,是对涂尔干具体理论假设诸如宗教社会与自杀率关系的普遍质疑。

 

5.自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始,社会学自杀研究在反思涂尔干理论范式及理论假设的过程中,出现了新的分野,解释社会学不但进入这一研究领域,而且还逐步建立了自己的、以个体主义方法论为准则的研究方法。这种研究正趋于壮大之中。

 

*本文选自《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4期。为方便阅读,省略了有关注释,有需要的读者朋友请自行查阅。


**封面图为19世纪末英国学院派画家弗雷德里克·莱顿(Frederic Leighton)所著的油画作品《自杀情景》。图源为www.juhaohua.com。


编辑:翰墨   排版:二木

审核:栉沐/老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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