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登斯| 自杀的问题
安东尼·吉登斯,吉登斯男爵 (Anthony Giddens,Baron Giddens,1938.1.18 - ),英国著名社会理论家和社会学家,生于英国伦敦北部,现任剑桥大学教授。英国前首相托尼·布莱尔的顾问。1970年被聘为剑桥皇家学院院士,担任剑桥大学社会学教授。
自杀问题
涂尔干对自杀产生兴趣并开始接触关于这个论题的大量现存文献是在1897年之前不久。早在1888年,他就写道:“很显然,自杀事件连续增多,己表明社会的有机状况中出现了严重的不安。”透过对一个具体现象的细致分析,以便用事实来证明现代社会中存在的道德脱节 (lacuna)实质,这或许正是涂尔干在《自杀论》中最基本的关注点。但是,还必须在这个基础上加上方法论的目标:如何用社会学方法来解释乍看起来完全是“个体的”现象。
关于自杀问题,众多先辈学者已阐明了一个基本的观点,并为涂尔干所采纳,那就是对自杀率分布情况的解释与对自杀个案的追本溯源这两者,在分析上必须加以严格的区分。19世纪的统计学家们早己表明,一个社会的自杀率历年分布情况是稳定的,其间散布着明晰可辨的周期性波动。他们得出结论说,自杀率的分布形式必须依地域、生物和社会种类的稳定分布现象而定。涂尔干在《自杀论》中较为细致地讨论了前两种情况,否定了用它们来解释自杀率分布情况的可能。因此,我们必须指望第三种因素即社会因素来对自杀率的分布形式作出解释。
西欧国家的自杀分布情况表明,自杀率与宗教派别之间有着紧密的关系:自杀率在天主教占主导地位的国家比在新教为主的国家要低。这种在自杀率上的一致性差异,不能根据这个教派的信条(credo)中对自杀有不同程度的谴责来加以解释;这两者都同样严厉禁止自杀。其解释必须从更加普遍地根植于两个教派的社会组织内的差异中去寻找。根据涂尔干的观点,两个教派最显著的不同点是,新教建立在倡导自由探索精神的基础上。天主教会以传统牧师阶层为中心而建立起来,其权威紧紧维系于宗教教义上,而新教徒则单独站在上帝面前:“教士像祈祷者一样除了他本人和良心之外别无任何资源。”用涂尔干的话来说,与天主教相比,新教属于“结合性不那么强”的教派。
爱米尔·涂尔干(Émile Durkheim,1858-1917),又译迪尔凯姆、杜尔凯姆等,法国犹太裔社会学家、人类学家,《社会学年鉴》创刊人,法国首位社会学教授。与卡尔·马克思及马克斯·韦伯并列为社会学的三大奠基人,著有《社会分工论》《自杀论》《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等。关于涂尔干的自杀研究,可参见:涂尔干 | 自杀作为一种社会现象
由此可以推断出,这里面并没有什么与宗教特别切合的东西,需要用来解释天主教所具有的“保护性作用”;换句话说,社会其他领域内的结合程度与自杀率的关系也都是相比较而言的。涂尔干发现,事实确实如此。未婚者的自杀率一般比年龄相当的已婚者要高,而且自杀与婚姻单元的大小成反比——该家庭中的子女数越多,自杀率就越低。这同自杀与宗教派别之间关系的情形相似,表明自杀和家庭结构中的结合程度之间存在着某种关系。自杀率和社会结合水平之间的类似关系可以在另一种很不相同的社会制度语境中加以证明。在国家政治危机时期,或战乱岁月,自杀率会下降:在后一种情况下,不仅军人中的自杀率会下降,连平民男女也都如此。原因是,政治危机和战乱激发了人们对一组特定事件的参与程度,“这至少在一段时间内增强了社会的结合度”。
因此,不管分析哪个特定的社会领域、社会整合与自杀之间都存在着某种关系,并形成了这样一种命题:“自杀事件之变化与由个人组成的社会团体的结合程度成反比”。那么,这类自杀可称之为“利己主义的”,它是一种处在“个人自我面对社会自我时过分坚持自己的权利而不惜损害它”的状态下而产生的结果。利己主义的自杀特别反映了当代社会的特点,但它不是惟一的自杀类型。第二种自杀类型来源于涂尔干在《社会分工论》中比较详尽地讨论过的现象:成为经济关系特征的道德失范状态。这类自杀反映了自杀率和职业结构之间显示出的相关性。涂尔干指出,自杀率在工业和商业职业领域内比在农业职业领域内要高。此外,在非农业职业里,自杀率与社会经济水平成反比,长期贫穷的人中,自杀率最低,而较为富裕的和从事自由职业的人中,自杀率最高。这是因为,贫困本身就是一种道德约束力的根:在最低层次以上的职业更易摆脱稳定的道德约束。涂尔干在《社会分工论》中还讨论了作为工业领域内道德失范状态的结果的另一种现象:经济危机由此同样可以表明道德失范与自杀之间的关系。在经济萧条的年代,自杀率显著上升。这不能单纯根据相关的经济损失来解释,因为在经济显著繁荣的时候,自杀率也以同等的幅度提高。经济周期内的上下波动都会产生同样的结果,那就是,每种情况都会对人们习以为常的生活方式造成破坏性的影响。那些在他们的物质环境里有过突出的大起大落经历的人,往往被置十一种其惯常的期待超出其限度的紧张境地,于是造成了道德失范状况。
因此,道德失范像利己主义一样,“在我们现代社会的自杀事件中是一种不变的和特的因素,它是每年滋生意外事件的来源之一”。涂尔干对利己主义的自杀和道德失范的自杀之间差异的讨论并不是没有模棱两可的地方,而这一点已经使得一些评论家认为,根据涂尔干分析的实质,这两类自杀情形实际上无法很有意义地加以区分。然而,如果对照《社会分工论》更为广阔的背景来仔细阅读涂尔于的叙述,就会发现这种观点很难站得住脚。涂尔干把利己主义的自杀行为同当代社会中“个人崇拜”的增长明显地联系在了一起。新教是宗教的先驱和现代道德个人主义的首要来源,它己在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内完全世俗化了。因此,利己主义的自杀行为是“个人崇拜”增长所衍生的结果。只要“人是人类自己的上帝”、利己主义的增长就在所难免:“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毫无疑问不必等于利己主义,但两者很接近;一者离开另一者的进一步蔓延就不能得到刺激发展。因此,利己主义的自杀行为便发生了。”从另一方面来说,道德失范的自杀行为源于道德约束的缺乏,这尤其成为了现代工业一些主要部门的特征。根据涂尔干的观点、只要道德失范是一种“病态”(pathological)现象,那么道德失范的自杀也是病态的,因此,这是当代社会不可避免的一种特征。然而,利己主义的自杀和道德失范的自杀彼此关系紧密,尤其在个体自杀这个层次上。“利己主义者有某种摆脱约束的倾向,这的确是几乎不可避免的现象,因为既然他要与社会分道扬镳,那么社会也就没有足够约束力来规范他了。”
自杀在传统社会中呈现出与利己主义和道德失范类型不相同的形态:这应直接追溯到《社会分工论》中详尽论述的社会组织的特点,这种社会与现代社会形态迥然相异。在传统社会中,有那么一种类型的自杀,那就是当某人被置于一种特定的环境中时,把杀死自己当做他应履行的一项义务。一个人杀死自己,那是因为他有义务这样做。这就是“义务性的利他主义自杀”(obligatory altruistic suicide)。还有其他一些类型的并不涉及某项确切义务的利他主义自杀,但在这当中,自杀与促进一定的荣誉和声望规范有关(即“选择性的”利他主义自杀)(“optional” [faculatif] altruistic suicide)。然而,这两种利他主义的自杀形式均建立在强烈的集体意识基础之上,因为集体意识支配着个人的行为,所以人们为了提升一种集体价值而不惜牺牲个人生命。
“外在性”与“制约性”
《自杀论》中所阐述的概念是对涂尔干社会学研究方法论丰硕成果尤为强有力的证明。他在《自杀论》中表达了下列基本观点:
在任何特定的时间里,社会的道德法规都在确认着自愿死亡的突发事件。因此,对于每个人来说,有一股由一定能量构成的集体力量,它迫使人们选择自我毁灭。毁灭者的行为乍一看似乎只是其个人性情的流露,但实际上却是一种社会状况的补充和延伸。这种状况通过他们的行为表达出来。
涂尔干接着补充说,这并不意味着心理因素与自杀无关:当某些个人处在与自杀有关的社会环境中(如失范状态)时,有些特别的动机和条件促使他们这样做,心理学家应做的贡献就是研究这些动机和条件。涂尔干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中极为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方法论思想,但他认为书中陈述的观点直接源自《社会分工论》和《自杀论》中展示的大量研究。“我们描述的方法纯属对实践的总结。”
《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一书的主要论点是,必须廓清社会学的学科性质、界定其研究的领域。涂尔干在著作中反复强调,社会学大体上仍属于“哲学”学科,由形形色色、包罗万象的普遍原理所构成,这些原理大多建立在先验规则的逻辑推理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系统的实证研究基础上。涂尔干在《自杀论》的开篇就说,社会学“仍然处于建构其系统和进行哲学性综合的阶段。它并未试着针对社会领域中的有限部分释疑解惑,却偏好文采飞扬的笼统论述……”从某种意义上说,该学科所关心的显然是对社会中的人的研究,但“社会的”这个范畴常常过于松散。可能被界定为“社会的”现象有哪些具体的特征,并据此与其他诸如“生物的”和“心理的”现象相区分呢?
1919年法语版《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书影。
涂尔干企图运用“外在性”(exteriority)与“制约性”(constraint)这一著名判断标准来界定社会范畴的特征。尽管人们对于涂尔干在这一点上的论述众说纷纭,但对于他这一点的本质立场却不难作出解释。社会事实对于个人来说是“外在的”(external),这其中有两层互为相关的含义。首先,每个人都降生在一个发展前进的社会中,该社会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组织或结构形式,而且还会影响他的个性:“教会成员会发现,信仰和宗教生活的习俗,早在他们出生时就已预备好了,信仰和习俗先于他们而存在这个事实意味着,它们是外在于他们而存在的。”其次,社会事实对于个人来说是“外在的”,意思是说任何个人都只是构成社会关系整体的一个单一元素而已。这些社会关系不是任何单个人的创造物,而是人与人之间多重作用交互形成的。“我用于表达思想的符号系统,用于支付债务的货币体系,在商业往来中运用的信用手段,职业生涯中所遵循的种种惯例,等等,这一切都不以我自身对它们的运用为转移。”人们常指出,涂尔干在这里所使用的术语“个人”(individual),其含义不止一个。有时候,在一定的语境中,他显然是指(假设的)“孤立的个人”(isolated individual),即形成功利主义理论出发点的非社会人,而在另一些时候,涂尔干使用该词指某个“特定的”个人(particular individual)——经验社会中有血有肉的个人。然而,事实上,就涂尔干的目的而言——其目的在一定程度上有争议——对于“个人”这个词的各种不同含义进行辨析并不重要。涂尔干论题的要旨是,没有任何以“个人”——无论上述定义中的哪一种——作为出发点的理论,能够成功地把握社会现象的独特性质。
换句话来说,涂尔干这里的观点是概念性的。确实,他坚持讨论社会“事实”,这在一定程度上把这个问题给弄得模糊不清了,但是,“外在性”并不是一个经验判断的标准,这应该是很明显的。如果它是经验判断的标准的话,那就会直接得出可笑的结论,即社会存在于所有个人之外:这就是涂尔干所说的“我们可以不必费事采纳的明显谬误”。他多次强调,“社会仅仅由个人所构成。”但是,对应于化学元素和由化学元素化合在一起的物质之间的关系,可有类似叙述如下:
就社会事实而言易于被断定为不可接受的事。在自然界的其他领域却易于被接受。无论什么时候任何元素合成,并由此产生新的现象,很显然这些新现象都不处在最初的元素中,而是处在由元素结合成的整体结构中。活细胞只含有矿物粒子,就如社会只包含个人一样。然而,说具有生命特征的现象存在于氢、氧、碳、氮等原子中,显然是不可能的事。我们可将这一原理运用到社会学中。我们可以说,如果每个社会都会形成的这种独特的结合,产生了新的现象,而这些现象又不同于个人心目中所产生的现象,那么,我们确实必须承认,这些事实存在于产生它们的社会本身,而不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中,也就是其成员中。
涂尔干用于阐明社会事实特征的第二个判断标准是一个经验性的标准:道德“制约性”的呈现。在这里,最好用涂尔干自己提供的一个例证——“父性”(fatherhood)来加以说明。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父子关系是一种生物学上的关系:一个人通过生殖行为而成为一个孩了的父亲。但是,父亲身份也是一种社会现象:按照习惯和法律的规定,一个父亲有义务以各种特定的方式来对待他的子女(当然,也包括家庭中的其他成员)。这些行为模式不是我们这里讨论的个人所设计创造的,而是个人与其他人共同受到制约的道德责任系统的一部分。虽然某个人可能漠视这些义务,但他在这样做的时候,会感觉到义务的力量,因血证明了其约束的性质:“即使我要摆脱这些规则的约束,并且成功地违犯了它们,这时候我总是有一种要被迫与其斗争的感觉。到最后终于克服了,但还是会因为其抵抗性而充分地感觉到其约束的力量。”当然,这一点在法律义务的情境中表现得最为明显,法律义务受诸如警察、法庭等一整套强制性机构的支持。但是,还有众多不同的支持手段来强化法律中所没有明文规定的种种义务。
然而,涂尔干反复重申,惩罚手段适用于对付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但人们履行义务很少是因为害怕惩罚。在大多数情况下,个人接受义务的合理合法性,因此不会意识到义务的制约性:“当我心悦诚服地遵循义务时,这种制约性(强制性)如果有的话,也只是略有感知,因为它没有必要。然而,它却是这些事实的内在特征,其证据是,如果我要抵抗制约性,那它立刻就会显现出来。”涂尔干强调制约性的重要性,显然主要是针对功利主义的。但是道德义务总有其两面性,另一方面是接受蕴含在义务中的一种理想(不管这种接受是多么的不完整)。涂尔干后来谈到,在这一点上,他一贯被人误解:
既然我们已使制约性成为外在的符号(outward sign),通过它,社会事实可以很容易加以辨认,并且同个人心理事实加以区别,那么,可以这样认为,根据我们的看法,肉体上的制约性对于社会生活来说是必需的。实际上,在其中有一种内在而根深蒂固的并且是完全理想性的事实,我们所看到的就是这种事实的物质化的和显而易见的表露:这是一种道德的权威。
*本文选自安东尼·吉登斯《资本主义与现代社会理论——对马克思、涂尔干和韦伯著作的分析》第十章“涂尔干的社会学方法论”,郭忠华、潘华凌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3年版。
**封面图为一种19世纪中期后兴起的战法:自杀式集团冲锋[图源:新浪博客]
〇编辑:九肚鱼 〇排版: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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