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尔干 | 现代社会的失范状态及其出路
埃米尔·涂尔干(Émile Durkheim,1858.4.15-1917.11.15),法国犹太裔社会学家、人类学家,法国首位社会学教授,《社会学年鉴》创刊人。与卡尔·马克思及马克斯·韦伯并列为社会学的三大奠基人,主要著作有《自杀论》及《社会分工论》《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等 。
在本书里,我再三强调了现代经济生活存在着的法律和道德的失范(anomic)状态。实际上,在各种特定的行为领域里,职业伦理还只是处于初级形成阶段,律师和官员、军人和教授、医生和神父都有了自己的职业伦理。但是,如果我们想用更精确的词汇来说明我们目前对雇主与白领工人、工厂工人与工厂老板、相互竞争的企业主、企业主与普通大众之间的关系的看法,那么最后得到的一定是个笼统的回答!总之,普遍的看法总是很含糊的,譬如有人说,每个雇佣工人都应该忠于和信奉雇主,或者每个雇主都不应该擅用自己的经济特权,有人公开谴责那些明目张胆和没有公正的经济竞争,以及对消费者们肆无忌惮的巧取豪夺:所有的职业伦理意识大概也就存在于这几个方面。而且,这些感受大部分都是不带法律性质的。它们的基础是公众意见,而不是法律——众所周知,公众意见对各种含糊其辞的义务总是充满了宽容。那些最该受到谴责的行为也往往因为成功而得到迁就,允许和禁止、公正和不公之间已经不再有任何界限,个人几乎以一种武断的形式把这些界限挪来挪去。道德也是那样的含混不清,反复无常,根本形成不了任何纪律。因此,集体生活的整个领域绝大部分都超出了任何规范的调节作用之外。
这就是我们所要揭示的失范状态,它造成了经济世界中极端悲惨的景象,各种各样的冲突和混乱频繁产生出来。既然我们无法约束当前彼此争斗的各种势力,无法提供能够使人们俯首帖耳的限制,它们就会突破所有界限,继而相互对抗,相互防范,相互削弱。当然,那些最强的势力就会在与弱者的对抗中独占上风,使后者屈尊于它的意志。但是,这些被征服者虽然暂时屈从了强力统治,却没有认同这种统治,因此,这种状态肯定不会带来安宁祥和的气氛。由暴力达成的休战协议总归是临时性的,它不能安抚任何一方。人们的欲望只能靠他们所尊从的道德来遏止。如果所有权威都丧失殆尽,那么剩下的只会是强者统治的法律,而战争,不管它是潜在的还是突显的,都将是人类永远无法避免的病症。
这种无政府状态明显是一种病态现象,因为它是与社会的整个目标反向而行的,社会之所以存在,就是要消除,至少是削弱人们之间的相互争斗,把强力法则归属于更高的法则。有人极力鼓吹这种规范失散状态的正当性,认为它促进了个人自由的发展,然而这是徒劳的。人们也常常愿意在规范权威与个人自由之间设定一条鸿沟,这简直荒谬至极!恰恰相反,自由(我指的是一种合理的自由,是社会应该得到尊重的自由)是一系列规范的产物。我若要想得到自由,首先就要杜绝其他人在肉体、经济以及其他领域内所享有的利益和特权,防止他限制我的自由。只有社会规范才能限制他们滥用这些权力。我们现在已经很清楚了,如果我们要保证个人的经济独立地位,一系列繁琐复杂的规范总归是必需的,否则,自由也只不过是一种虚名。
1934年发生在美国明尼苏达州最大城市明尼阿波利斯的大罢工遭到暴力镇压的场面。[图源:Wikipedia]
然而迄今为止,这种混乱状况从来没有达到这么严重的程度,这主要是由于近二百年来经济功能不断发展的结果。尽管在以前经济只居于次要的地位,而今天它已经站在最醒目的位置上了。很早以前,人们还轻蔑地把经济功能划归在下等阶层的范围里,但现在我们却看到军事、宗教和管理等领域的功能已经越来越屈从于经济基础。只有科学还在与经济孤身奋战。即便是这样,科学除了应用于某些实际事务以外,在今天已经不再享有任何特权,在大多数情况下,它都在为与经济相关的职业效力。所以有人断言,我们的社会在本质上已经在向工业社会发展,这不是没有道理的。既然一种行为模式在整个社会生活里占据了如此重要的地位,如果这个社会没有经历过深刻的动荡,也就不会存在混乱失序的状态。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正是道德沦丧的根源。正因为经济事务主宰了大多数公民的生活,成千上万的人把整个精力投入在了工业领域和商业领域。这样一来,一旦这种环境的道德色彩不浓,许多人就会越出一切道德范围之外。如果要让责任观念深入人心。我们就必须得具有持续维持这种观念的生活条件。就人类本性而言,我们是不想压抑和限制我们自身的。但假使没有道德不断限制我们自身的行为,我们怎么就养成了习惯了呢?假使我们整天忙来忙去,除了考虑自己的利益之外没有其他规范可循,我们怎么会体会到利他主义、无私忘我以及自我牺牲的美德呢?经济原则的匮乏,不能不影响到经济领域之外的各个领域,同样,公民道德也随之世风日下了。
虽然我们已经说明了病状,然而它的病根又是什么呢?我们又该怎样救治它呢?
在本书的主要部分里,我特别要说明劳动分工并不对这种事态负有任何责任,有的人对分工微词颇多,这是不公平的。分工绝对不会造成社会的支解和崩溃,它的各个部分的功能都彼此充分地联系在一起,倾向于形成一种平衡,形成一种自我调节机制。然而,这种解释也是很不充分的。这是因为,尽管各种社会功能总想共同求得相互间的适应;达成彼此固定的关系,但就另一方面而言,这种适应模式要想成为一种行为规范,就必需要靠某个群体的权威来维持。事实上,所谓规范不仅仅是一种习惯上的行为模式,而是一种义务上的行为模式,也就是说,它在某种程度上不允许个人任意行事。只有建构完整的社会才能拥有道德和物质的最高地位,它不可避免地要为个人立法,同样,也只有集体构成的道德实体才能凌驾于私人之上。而且,除了人们日复一日形成的短期关系以外,惟有上述那种连续性,即不断延续的特性才能维持规范的存在。再进一步说,集体的角色不仅仅在于在人们相互契约的普遍性中确立一种绝对命令,还在于它主动积极地涉入了每一规范的形成过程。首先,它是被指定的仲裁人,负责解决人们的利益纠纷,划定人们应该各自遵守的界限。其次,它最重要的职责就是要维护秩序与和平。如果说失范是一种罪恶的话,那是因为它使社会遭尽了磨难,社会没有凝聚力和调节力,就无法存在下去。因此,道德规范和法律制度在本质上表达了自我同一性的要求。社会置身于舆论的氛围里,而所有舆论又都是一种集体形式,都是集体产生的结果。要想治愈失范状态,就必需首先建立一个群体,然后建立一套我们现在所匮乏的规范体系。
无论是整个政治社会还是国家,显然都担负不起这一重任。这是因为,经济生活不仅是非常独特的,而且每时每日都在朝着这个方向发展,远远超出了上述权威的作用范围。只有在与职业活动关系紧密的群体对其作出有效规定的情况下,职业活动才会认识到自己的功能,了解到自己所具有的需要和每一次的变化状况。满足这些条件的独立群体是由那些从事同一种工业生产,单独聚集和组织起来的人们所构成的,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法人团体(corporation),即职业群体。稍后我将会谈到这个问题。
但是,在经济领域中,不仅不存在这样的职业群体,也不存在职业伦理。自上个世纪起,古老的法人团体就解散了,这并不是没有道理的,人们试图在不同的基础上重建这种组合,但得到的却是些支离破碎的东西。毫无疑问,从事同一种事务的人们是以同样的活动方式相互交往的,甚至彼此的竞争也衍发了相互关系。但是,这种关系是没有规定的;它只不过是一种偶然的相遇,完全依赖于个人的本性。单个企业家的相互联系,并不是在专门领域内的企业家群体所达成的一致行动。我们偶尔也会发现,同种职业的所有成员相聚在一起解决公共利益的问题。但是,这种相聚往往是短暂的:一旦有了特殊情况,它就维持不下去了。因此,倘若它给集体生活提供了某些机会,集体生活也会连同这些机会一起消失殆尽。
倒是有些群体具有某种持久性,即今天我们所说的雇主联合会和工人联合会。这无疑代表着法人团体形成的起点,尽管它还只是一种不太成熟、不太固定的形式。首先,联合会只是一种私人组织,缺少法律权威以及任何管理权力,许多联合会虽然在理论上不受限制,但还局限于工业这个专门领域内。它们是彼此分立的,如果它们还不能够相互联台,相互统一起来,就不会表现出职业整体的同一性。最后,把雇主联台会和工人联合会区别开来的做法是合法的和必需的,但双方之间却没有建立固定的联系。双方缺少一种既不丢掉各自的特性,又能将彼此连在一起的普通组织,在这个组织里,他们完全可以共同服从一般规范系列的规定,确立彼此稳定的关系,顺从同等权威的控制。然而,常常出现的却是强者发号施令的法律,战争的狂潮也一直一浪高过一浪。除了普通道德规定了他们的某些行为以外,雇主和工人的关系就像两个自治国家的关系一样,在实力上是不平等的。他们双方可以签订协约,就像两国人民借以政府的名义来缔结协约一样。然而,这些协约只是双方现有经济实力的体现,如同两个敌对国家所缔结的和约只不过是双方军事实力的体现,他们只确证了一个事实,而没有确证一种法律。
如果我们想在各种各样的经济职业中确立一种职业道德和法律准则,来代替支离破碎、混乱一团的法人团体的话,就得建立一种更加完善的组织群体,简言之,就是建立公共制度。任何此类计划都是与某些固有的偏见相抵触的,我们必须在根本上预防和杜绝这些偏见。
首先,从历史的角度出发,法人团体具有自身的缺陷。有人认为它与政治上的古代制度是密切相关的,而现在这些制度已经彻底灭绝了。因此,要想重新鼓吹一种工业和商业的合作组织,就是一种逆历史潮流而动的表现。人们认为,这种倒退在实际上既是不可能的,也是很反常的。
这种论断真是掷地有声,如果有人真的觉得只通过人为手段就能把古老的中世纪同业行会重新恢复起来的话。但是,问题还不单单如此。这不是中世纪制度是否适合于我们今天生活的方方面面的问题,当时得到了满足的需求并不是指所有时代的需求,虽然随着制度的变迁,这些需求也在发生变化,并以此来适应新的环境。
这些法人团体并没有让我们把它单纯看作是某一个时代或某一种文明的暂时的组织形式,正因为它的历史太悠久了,它看上去似乎是遍及整个历史的模式。假如我们回到中世纪,也许会真的相信这些.正因为它是随着政治体系的产生而产生的,它也必然会随着政治体系的消亡而消亡。不啻如此,这一组织的来源更为久远。一般而言,自从有了贸易以来,就有了这种组织,换句话说,自从工业使纯粹农业寿终正寝之日起,它就形成了。如果它在希腊时期还不为人知的话,那么至少在罗马征服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因为当时贸易还在遭人耻笑,还只是外族人所从事的事务,它是被排除在城邦法律组织之外的。在罗马,法人团体至少可以追溯到共和国早期,据说这还是国王努马(Numa)创立的传统。当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它总是默默无音,所以历史学家和古代碑文也很少论及到它,几乎很难了解到它是这样组织起来的。但是,到了西塞罗时代,这种组织在数量上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在社会中也开始占有了一席之地,正如瓦尔沁(Walzing)所说,当时,“所有劳动阶层都似乎在强烈要求极大程度地增加职业集团的数日”这种上升运动不断发展,一直到帝国时期,“达到了今天都难以超过的程度,如果我们考虑到了经济分化之状况的话”。当时,不计其数的劳动阶层,最终都组成了社团,那些以商业谋生的人们也是如此。与此同时,这些团体的性质也在发生改变,成为管理机构的一个部分。它们发挥着行政职能,每个法人团体都被看作是一种公共服务机构,它也相应地对国家负有责任和义务。
这就是行业制度破产的原因。由于它过于依赖国家,很快就陷入了日趋没落和百遭蹂躏的状态,皇帝们除了强制手段外没有任何办法使其勉强存在下去。他们采用种种手段阻止劳动者逃离职业所规定的繁重责任,甚至有时国家竟然使用了强迫招募和雇佣的方法。很显然,这样的制度必须在足够强大的政治权力之下才能得到维持。因而,帝国崩溃以后,它们也就不复存在了。不仅如此,内乱和外扰同样破坏了商业和工业,工匠们趁机逃离了城镇,散落在穷乡僻壤。这就是在公元后的几个世纪里我们所能看见的景象,它也在19世纪末期原封不动地重演着:法人团体的生活已经完全消逝了。往原来属于高卢和德意志地区的罗马城镇里,也很少有机会见到这种生活的遗迹。假如有一天某个理论家发现了这个地方,他也会像后来的经济学家一样,断定法人团体并没有存在的理由,或者说至少有曾经存在过、现在却找不到的一些理由,他会毫不迟疑地认为,那些重建法人团体的尝试简直是一种倒退和痴梦。但是,不久以后,我们就会看到这种预言的荒谬所在了。
事实上,这些法人团体在隐匿了一段时间以后,又在所有的欧洲社会里获得了新生。在11和12世纪左右,它们就开始复活了。拉瓦瑟尔(Levasseur)说道:从那时起,“工匠们就感到有必要组织和建立最初的联合体了”。总之,到了13世纪,这些组织又重新开始繁荣起来,它们不断发展,直至又一轮的衰落时期。因此,这样一种具有持续性的制度是不能依靠特殊的机遇和偶然的环境发展起来的,我们更不能说它是某种集体畸变的产物。从城邦的发端到帝国的兴盛,从基督教社会的黎明到当今时代,如果说法人团体是必不可少的话,那是因为它切合了我们深层和持久的需要。一言以蔽之,它们尽管曾经消失过,但它们完全可以用一种不同的形式重构自身,因此,我们有理由推翻下列所有论断:法人团体之所以在上个世纪末突然消失掉,是因为它已经无法与今天的集体生活取得一致。不仅如此,既然今天所有文明社会都感到了振兴法人团体的必要,那么这就是一个前兆,从根本上将它取缔并不会解决问题,杜尔哥(Turgot)的改革方案也需要换一种形式,我们绝不能再无限地拖延下去了。
*本文为涂尔干《社会分工论》第二版序言第一节。为排版与阅读需要,本文删去了原文的注释,适当修改了标题。敬请有需要的读者参考原著。
**封面图为1934年发生在美国明尼苏达州最大城市明尼阿波利斯的大罢工遭到暴力镇压的场面。[图源:Wiki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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