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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路路、李汉林 | 国家、单位组织与个人

李路路&李汉林 社會學會社 2022-10-09

李路路,男,北京人,社会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教授。2012—2017年间为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研究方向为社会不平等、组织研究、现代化。(上图)[图源:cssc.cn]


李汉林,男,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科学社会学、组织社会学、制度社会学、社会转型和社会变迁。(下图)[图源:baike.so]



在传统社会主义社会依赖性结构中,主要存在着两个依赖环节:一是单位组织依赖于国家,二是个人依赖于单位组织。
 
单位组织作为一种统治制度或结构,在一定意义上仅仅是国家实现统治的中介环节,或者是统治的组织化工具、手段,国家统治的真正对象是个人。单位组织通过将政权的性质和经济的性质结合在一起,将经济控制权力和国家行政权力结合在一起,从而像国家对单位组织的统治那样,实现对个人的统治。
 
在中国传统的社会主义体制中,国家通过单位组织实现个人的统治,主要借助于两种方式:其一,借助于国家强制性的命令权力、行政控制。除国家和集体财产之外,国家取消了其他一切资源占有的合法性,因而对于个人来说,基本上不存在获得独立性的其他替代性资源。其二,个人所需利益的满足,主要依赖国家所控制的单位组织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这种依赖与其说是“依赖”,不如说是“强制”;与其说是一种“交换行为”,不如说是一种本质上对行政权力的“依附”。个人依赖或者服从单位组织,是出于对国家强制性命令和惩罚的畏惧,是不存在任何其他选择下的“被迫”选择。按照布劳的解释,交换在严格的意义上,主要是指某种自愿行动,即人们期望从别人那儿得到了回报,服从权力“被看作是一种为换取这种服从所带来的利益而作的自愿服务”,而那种肉体强制逼出来的行动不是“自愿的”。



彼得·迈克尔·布劳(Peter Michael Blau,1918.02.07—2002.03.12)美国社会学家,社会交换论(social exchange theory)的代表人物之一。主要从事社会学经验研究和理论建设工作,探讨社会结构、社会组织问题。其著作大部分是对官僚制组织各种情况的分析。[图源:baike.so]

单位组织松动、或者单位组织是否还存在的一个重要现象,是自改革以来,个人在单位组织之间几乎可以自由地流动了,尽管这种流动的量和频率可能还非常低,但没有单位组织还可以借助于直接的行政权力来禁止这种流动了,导致这种流动出现的直接原因有两个:第一,在传统的单位体制之外出现了大量新的社会组织类型,例如私营企业,民营单位,三资企业等,个人在社会组织的选择上具有了较大的替代性。第二,国家放松了对国有集体单位的控制(这是和体制外的发展同时进行的),不仅大量乡镇集体企业基本上摆脱了统一的集中控制,而且城镇国有集体单位,甚至地方政府等,都具有了一定程度的自主权,相应地,个人也具有了一定程度的自主权。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相对于国家行政权力的“财产权力”逐步形成(当然在不同的社会组织中这种财产权力的独立性表现不同)。但是,个人对单位组织的依赖在我们看来,同样没有根本改变。
 
国家及其单位组织的垄断地位
 
中国社会的改革进行到今天,尽管有了所谓“体制内”和“体制外”的“体制二元结构”,尽管在全社会范围内,市场化的程度与过去相比有了巨大提高,尽管市场关系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是,一个无可否认的事实是,在城市中,国家及其国有和集体单位所控制的社会资源占有几乎是绝对的优势,无论是从资源的数量上还是资源的重要性上都是如此。城市人口中的大多数生活在国有集体单位中。这种组织上和经济上的垄断结构,使得国家及其国有集体单位即使仅仅在经济领域中也仍然保持了基于利益的统治。但是这种基于利益的统治不同于纯粹市场环境的情景:经济上的垄断结构和国家政权结合在一起,对于这些单位组织来说,其形成统治权力的财产和国家政权仍然结合在一起。
 
因此,对于生活在单位组织中的个人来说,国家是他们事实上的雇主,而且特别应该指出的是,国家并不简单地是众多雇主中的一个普遍雇主,而是一个占绝对统治地位的雇主,在很多部门中,它甚至是唯一的雇主个人可以有不进入单位组织的权利,从而有不接受国家直接控制的可能性。但是,个人的这种“自由”被局限在相对狭小的空间里,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其机会结构和制度结构具有基本上的一致性,因此,提高给个人可供选择的可能性只是一个相对狭小的范围。在某些“市场转型”理论看来,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体制外”经济的发展,导致社会的机会结构发生变化,新的社会因素开始对人们的社会地位获得具有了越来越大的决定和影响作用,例如受教育水平等,从而导致整个社会的分层结构和分层机制发生根本性变化(维克托·倪,1989,撒拉尼,1996)。这一理论在有限的范围内无疑有其正确性,但是,整个社会的统治结构、资源分布状况和社会的“组织化”结构,将最终决定社会的分层结构和机会结构。向市场经济的转型,特别是在体制外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中,“市场转型”理沦基本上正确描述了中国所发生的变化,以及变化的实质,但是对于城市社会来说,特别是在整个城市社会的范围内,分层结构和分层机制的根本性变化还远未发生。

图为上世纪50年代安徽第一棉纺织厂工作车间[图源:epaper.routeryun]


正如韦伯所讨论过的,依仗利益状况的统治,特别是依仗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形成的统治,是建立在依仗以某种方式保障的对财产的占有(或者也依仗精于市场的技巧)基础上的,但这种垄断地位,常常可以使他们借助于在资本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来施加统治的影响,对那些需要满足某些利益的人施加统治,虽然在形式上那些人的服从仅仅是出于自己的利益需要,并且具有“自由的”行动的权利和可能性。就好像在金融问题上,那些拥有资金的信贷机构可以通过信贷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求贷者的经济行为。中国的特殊之处在于,这些市场上的垄断者同时即是国家或是国家的“组织化”机构,它同时具有国家所特有的命令权力或“权威”。

对于个人来说,他们的“自由行动”往往会受到整个社会结构所施加的外在强制性力量的影响。虽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市场化或一定的体制外结构,但居于垄断地位的单位组织和国家,即使不是居于充分的垄断地位,仍然对相当多数的人来说,是一种“迫不得已”的“自由”选择,他们只能选择国家所有的单位组织。单位组织可以在一个广泛的范围内给这些单位成员规定“回报”的形式和“价格”,即通过这种垄断地位,迫使社会中的个人采取所期望的态度,实现这种统治可以“并不强迫个人履行哪怕是最微不足道的、对这种统治逆来顺受的义务”。因此,这种特定的“依仗利益”的统治和以一定的个人“自由行动”为特征的特征,可以很顺利地逐步转为国家的权威统治,并且可能在很大程度上与原有的行政权力、官僚机构对“下级”统治的权威体制相一致,基本的统治结构没有根本改变。因此,对于相当多的个人来说,他们的利益满足或实现,是“自由地”依赖于单位组织,因为他们只能“自由地”选择单位组织。
 
民营、私营、三资等组织在整体上的狭小,使得社会的机会结构实际处于一种非常不平衡的状态下。只有小部分人,他们或者具有特殊的机遇,或者占有特殊的资源,才有可能利用新的机会和渠道,改变自己的社会地位,甚至取得相当程度的独立地位。

由于单位组织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更多的人在“市场”上遇到它们的概率要远远大于遇到非单位组织的概率。
 
个人对单位组织的依赖
 
传统再分配经济体制的直接后果,即事实是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职能直接由国家本身完成。国家,作为一种社会的政治组织,同时表现为一种直接起作用的经济力量,事实上是一种不仅控制着企业的内部关系,而且控制着决定企业和家庭地位的整个外部因素的力量。国家是事实上的雇主。此外,国家并不是许多雇主之一,而是一个占绝对统治地位的雇主,且是许多部门雇员的唯一雇主。
 
单位组织的垄断地位或优势地位,主要是对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占有的优势。国家统治的实现,其重要的机制即是通过单位组织进行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的分配国家将众多社会资源直接控制在自己手中,从而也控制了获得这些资源的机会。
 
改革后单位的自主权和个人的自由流动,没有从根本改变上述状况。
 
组织上和经济上的垄断结构,依然在经济领域中保持了基于利益的统治。但不同的是,这种经济上的垄断结构是和国家政权结合在一起的,国家和“单位”的垄断地位,将过去的行政控制到利益依赖在一定程度转变为利益依赖到行政控制。也可以说,在改革后的中国城市社会中,国家和单位组织对个人的统治是主要以“自由”地服从或顺从为基础的依赖式统治。产生这种结果的根本原因即是财产权和政权的合一。
 
因此,单位不仅仅是如科尔内所说的,是短缺经济下的单位资源分配体制(李猛等,1996),过去人们也经常说单位是在国家占有全部社会资源的状况下分配社会资源的一种方式。但是,这实际上还是没有涉及到单位的本质,或者说没有看到单位的另一方面的涵义,即单位同时是一种统治的组织形式,因而是一种社会结构的特征。国家(政权)通过官僚机构和暴力以及通过单位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因而单位制是一种社会特征的方式。其中,资源分配是实现这种特征的一种手段,如韦伯所说是一种经济的手段。国家通过单位对所有社会成员实行一种全面的控制。国家赋予单位以生产、思想、生活、政治等全面的功能,以一个单位式的小社会整合成一个大社会。
 
在中国传统社会主义社会中,单位组织具有众所周知的所谓“多功能”性质。单位组织不仅是人们从事工作获得收入的一个工作(a job),面且向单位成员提供其他各种各样的资源,在提供这些资源的同时,代表国家对单位成员从工作和生活各个方面进行管理和控制。所有的社会组织,例如党组织、工会和社会团体等,几乎都是以单位组织为基础组织起来的。至今为止、个人所需资源仍然有很大部分来自于单位组织。尽管单位组织提供的生活服务资源不再占有重要地位,日常生活消费日益趋于社会化,但是单位组织所具有的其他社会资源和过去相比,其重要性甚至有了更大的提高,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住房、医疗和养老保险等。住房制度的改革虽然早就开始.但实际上住房和单位组织仍然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单位组织内工作的个人,比起在其他社会组织中工作的个人更有可能获得住房,或者更有可能以较低代价获得住房。据北京市统计,1996年北京市售出的普通住宅中,约有73.6%为中央部委机关、各大公司、军队系统等机构买走,它们是北京市住宅市场长期稳定的消费大户。同时,在机构购买的住宅中,国营和集体企业分别占到38%和33%,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占29%。而且机构购买的住宅中,有88%集中在北京市的最好地段内,那些个人购买的住宅中有73%集中在北京市的郊外偏僻地区。虽然住房商品化的改革在全国都在进行,但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人们获得住房、特别是获得低价住房的来源仍然是单位组织。因为只有在单位组织范围内,才有责任直接负担单位成员的住房问题,以较高的市场价格购买或建设住宅,然后以福利性的价格出售给单位成员。很多人至今仍然留在单位组织内,其主要目的之一即是获得一套低价住房。那些在非国有和集体单位中工作的个人,一般只能够在市场用较高的市场价购买住房,这对于那些一般的职工来说是很难承受的负担。
 
图为工人新村住宅内景。在单位制解体、住房商品化改革和外来移民骤增的背景下,上海工人新村从九十年代末以来出现了显著的居住流动现象。[图源:sohu]


养老和医疗保险尽管面前已有各种各样的地区性和行业性基金统筹,但这些社会保险基本上仅覆盖单位组织的范围。那些国有和集体单位下岗的职工,之所以即使下岗领取很少的津贴也不愿意去非国有和集体单位工作,一个重要的原因之一即是这些单位中没有上述社会保险。他们中相当多数的人实际上也无法享受到上述保险,但按照规定,他们应该享受并且有权利享受这些保险,而在其他类型的组织中他们基本上肯定得不到这些保险。无论是住房还是社会保险的情况,都带来了一个有趣的现象:改革推动了整个社会的市场化,一个与原国有和集体经济不同的经济成分——非国有和集体单位经济与单位诞生并有了极大的发展,人们的机会结构开始改变,新的社会地位和流动渠道已经发展起来,但面对改革和市场化所带来的风险和不稳定,人们从最初的惊喜中冷静下来,重新认识到单位组织给他们带来的利益或资源。特别是对于一般的社会成员来说、单位组织现在和应该给予的那些资源,尽管不是最好的,但是更为重要的,因为这些资源是他们维持生存的最基本资源。一旦离开了单位组织,个人将丧失单位组织赋予他的资源,特别是国家通过单位组织所赋予他的那部分资源。因此,至今,单位成员对自己所在的单位组织仍然有着较强的依赖性。
 
国家占有大量资源的现状和单位组织所具有的分配社会资源的功能,使得单位组织实现国家统治的功能基本上得到保持,国家依然通过单位组织实行对个人的统治和控制,个人的身份和合法性,在很多方面有赖于单位组织。国家通过许多社会资源的独占性和垄断性,将资源获得的机会仅局限于单位体制系统内,例如公费出国进修、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以至于在民营组织中评定了“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职称要作为一个特殊事件来加以宣传。更为重要的是,国家借助于对资源的占有和单位组织分配资源的功能,保留了单位组织以至国家对单位成员从工作到生活各个方面进行“干预”的权力和可能性。
 
从权威的命令权力到利益依赖的统治
 
整个社会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单位组织自主权的扩大、非国有和集体经济及单位的发展,都给传统的统治形式以极大的冲击,传统的依赖性结构逐渐有所松动,传统的依赖关系有所弱化,但是,在基本的制度基础没有根本改变的情况下,这种依赖性结构的变化更多的属于依赖程度和方式的变化。
 
对于目前中国社会的统治结构和社会结构来说,特别是在国有和集体占有资源或财产的范围内,在整个社会经历体制和制度的转型时,国家、单位组织、单位成员的基本统治结构和权力关系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但是在这种统治结构和权力关系中出现了大最的市场化因素和自主性因素,因而,依赖性结构的机制与过去相比有了变化。市场化因素和自主性因素导致社会组织和个人相对于国家的直接统治有了一定的选择性,并且有了以替代性资源获得独立的可能性。国家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垄断地位,以及权威的命令权力和资源占有上的优势地位柜结合,使得国家和单位组织对个人的统治依然有效。但是,由于市场化和自主性因素的进入,原有的统治结构发生了变化,主要是在这种统治结构中,强制性命令权力、行政性强制控制的意义下降,而以市场上的垄断地位为基础的、建立在交换基础上的统治权力其意义上升。为了叙述的方便,我们可将后一种权力称之为“交换性权力”,尽管这可能是一种不严格的说法。
 
整个社会资源分布的较大不平衡,社会组织和权力分布的不平衡,不同体制内资源分配机制和分配规模上的不同,都将使得相当多的社会成员个人“自由地”选择单位组织,或者不愿意离开单位组织。对于很多人来说,这时不是想离开单位组织而离不开的问题,而是不想离开但害怕被迫离开的问题。市场化的资源分配机制有可能使得部分人无法满足自己的基本利益需求;同时,与此相对照的是,政权和财产权的结合还能够给个人以一定的保障;第三,单位组织自主权的扩大和市场因素的渗入,又可能使得单位组织对个人资源获得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我们将在后面分析这些现象)。这时个人对国家及单位组织的依赖,有了更多的、以交换为基础的性质,是“自由地”选择结果,或者说,是间接的强制性和被迫服从。如果说过去的统治结构中,两种统治形式的过渡性关系其向度主要表现为由命令权力到利益依赖的话,那么改革后的单位体制中,则更多的是由利益依赖到命令权力。二者仍然结合在一起。
 
国家和单位组织占有和控制了个人在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所必须的资源,以及实现利益的机会,进而处于一种几乎是绝对的优势地位,由此形成了对单位成员的支配关系。国家的统治通过控制其隶属的单位组织,就能实现对个人的统治,这种统治实现的机制即是单位成员对单位组织的依赖性。在任何依赖的情景中,人们只有通过服从作为代价才能换取资源、利益或机会。在国家和单位组织的关系上如此,在单位组织对单位成员的关系上,同样如此。
 
单位组织与社会分层
 
单位组织作为一种国家统治结构,其意义远远超出了组织自身,而成为一种体制。因此,单位组织除了具有统治的性质之外,单位体制和制度还是中国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的社会分层制度。人们的社会地位和地位的获得,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所在的单位组织。
 
在传统再分配经济体制社会中,单位制度或单位体制的涵义,是指这样一种制度结构,即大多数城镇社会成员被组织到由国家所控制的“单位”中,由这些单位组织给予他们社会行为的权利、身份和合法性,向他们分配各种各样所需的社会资源,满足他们的利益和需求。社会成员一旦进入了某一单位组织,他的权利和地位就有了一定程度的保障。而一旦离开了这样的单位组织,也就丧失了过去由单位组织所赋予他的各种资源和国家通过单位组织赋予他的各种权利。因而,人们所在的单位组织,构成了人们社会地位的基础。单位组织的所有制性质、行政级别,所属领导关系等,都对人们的资源获得和地位获得具有重要影响,成为社会区分的重要指标之一。有研究者直接将其称之为中国社会分层中的“单位地位”(边燕杰,1994)或“单位等级地位”(华尔德,1996)。
 
中国社会开始逐渐向市场经济过渡以来,单位体制已经如前所述有了相当的松动。但是,正因为单位组织所获得的自主权和社会环境一定程度的市场化,使得单位组织依然作为决定社会成员社会地位差异的重要因素在起作用,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这种作用甚至超过了改革开放之前。单位组织之间的差异、“好坏”,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标识人们社会地位的重要指标,以单位组织为基础,原来得到控制或者并不明显的社会差异变得愈加明显起来,在整个城市社会的分化格局中,单位组织之间的分化构成了一个主要的起点。
 
下述因素造成了单位组织之间的分化:首先,单位组织逐渐具有了越来越多的“自主权”,这种自主权使得单位组织在资源处置和分配的权利主体中,具有了愈来愈剪要的意义。其次,随着原来由国家、特别是中央政府直接控制的权力逐渐下放,原有的统一制度规范体系开始部分解体,单位组织在制定规则方面只有越来越大的权力。第三,单位资源的不可流动性和单位资源产权的“虚置”,使得资源的占有和支配日益单位化,在单位组织内部和单位组织之间形成一种愈来愈强烈的利益单位化倾向。
 
单位组织之间的分化,造成了身在其中的单位成员因单位组织的不同、而扩大了相应的地位差异。人们在不同的单位组织中工作,他们在居住条件、收入、单位福利乃至社会福利、各种机会等众多方面表现出比过去更大的差别。同样职业、同样教育水平、同样年龄或者同样性别的人、由于在不同的单位组织中工作,会在社会地位各方面形成极大的差异,享有完全不同的机会。因此,人们在进行社会选择时,对单位的考虑常常超过了对职业和其他因素的考虑。社会转型给人们带来的巨大生存压力,使得对单位组织的选择更为重要。一个稳定的单位,意味着一个稳定的收入和社会保障;一个“好”的单位,意味着更高的收入、住房和各种有利的机会。
 
基于上面的讨论和分析,我们认为,随着改革的不断发展,中国社会中的单位体制发生了变化,出现了事实上的单位体制和非单位体制并存的社会结构方式。基于我们的观察和研究,以及目前中国社会分化与变迁的事实,我们的研究的基本判断和假设是:由于非单位体制的分化和发育还处于初级阶段,单位体制无论从数量上、质量上还是由之所形成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上,尤其是在中国的城市社区的社会中,始终还处于主导地位。伴随中国改革开放发生的是社会结构的局部变迁而非总体变迁。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单位体制和非单位体制,两种社会行为将并存且相互作用。单位现象、单位体制、单位组织仍然是理解中国社会结构,特别是城市社会结构的一个重要视角。中国城市社会的基本结构、中国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行为特征和方式,都可以从这一视角中得到有效的解释。
 
在本章中,我们以较多的篇幅对宏观制度背景进行讨论。在后面的分析中,我们将主要对单位组织中的权力、资源和交换关系进行分析,揭示单位组织中依赖性结构的特征。
 
*本文选自李路路、李汉林《中国的单位组织:资源、权力与交换》第一章第五节,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

**封面图为东北老工业基地。[图源:bbs.zol]

〇编辑:灵雎           〇排版:灵犀
〇审核:泓之/余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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