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同祖 | 以礼入法
古者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是圣王之治而礼义之化也。今当试去君上之势,无礼义之化,去法正之治,无刑罚之禁,倚而观天下人民之相与也。若是则夫强者害弱而夺之,众者暴寡而哗之,天下之悖乱而相亡,不待顷矣。 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
以为人或触罪矣,而直轻其刑,然则是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也。罪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知恶矣,乱莫大焉。凡刑人之本禁暴恶恶,且征其未也。杀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是谓惠暴而宽贼也,非恶恶也。故象刑殆非生于治古,并起于乱今也。治古不然,凡爵列、官职、赏庆、刑罚皆报也,以类相从者也,……罚不当罪,不祥莫大焉。……夫征暴诛悍,治之盛也,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故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也。《书》曰刑罚世轻世重,此之谓也。
王者欲有所为,宜求其端于天,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阳出布施于上而主岁功,阴入伏藏于下而时出佐阳,阳不得阴之助,亦不能独成岁功。 春者天之所以生也,仁者君之所以爱也,夏者天之所以长刑也,德者君之所以养也,霜者天之所以杀也,刑者君之所以罚也。由此言之,天人之征,古今之道也。
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阴阳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当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阳以成岁为名,此天意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为也。今废先王之德教之官,而独任执法之吏以治民,毋乃任刑之意欤?
今日贼良民之甚者,莫大于数赦。赦赎数则恶人昌而善人伤矣。……侵冤小民皆望圣帝当为诛恶治冤以解蓄怨,反一门赦之,令恶人高会而夸诧,老盗服藏而过门,孝子见仇而不得讨,亡主见物而不得取,痛莫甚焉。 论者多曰久不赦则奸宄炽而吏不制,故赦赎以解之,此乃招乱之本原,不察祸福之所生者之言也。凡民所以轻为盗贼,吏之所以易作奸匿者,以赦赎数而有幸望也。若使犯罪之人终身被命,得而必刑,则计奸之谋破,而虑恶之心绝矣。
议者必将以为刑杀当不用,而德化可独任,此非变通者之论也,非叔世者之言也。夫上圣不过尧、舜,而放四子,盛德不过文、武,而赫斯怒,……故君子之有喜怒也,盖以正乱也,故有以诛止杀,以刑御残。且夫治世者若登丘矣,必先蹑其卑者,然后乃得履其高。是故先致治国,然后三王之政乃可施也,道齐三王,然后五帝之化乃可行也,道齐五帝,然后三皇之道乃可从也。
或曰:“善恶皆性也,则法教何施?”曰:“性虽善,待教而成,性虽恶,待法而消,唯上智下愚不移,其次善恶交争。于是教扶其善,法抑其恶,得施之九品,从教者半,畏刑者四分之三,其不移,大数九分之一,一分之中又有微移者矣。然则法教之于化民也,几尽之矣;及法教之失,其为乱亦如之。” 君子以情用,小人以刑用。荣辱者赏罚之精华也。故礼教荣辱以加君子,化其情也;桎梏鞭朴以加小人,治其刑也。君子不犯辱,况于刑乎?小人不忌刑,况于辱乎?若乎中人之伦,则刑礼兼焉。教化之废,推中人而坠于小人之域;教化之行,引中人而纳于君子之涂。
[冶]不去其火则[金]常流,激[水]而不止则常升,大冶之炉可使无刚,踊水之机可使无降。善立教者若兹,则终身治矣。故凡器可使与颜、冉同趋,投百金于前,白刃加其身,虽臣跖弗敢掇也。善立法者若兹,则终身不掇矣。故跖可使与伯夷同功。
德刑并用,常典也,或先或后时宜……教初必简,刑始必略,事渐也。教化之隆,莫不兴行,然后责备。刑法之定,莫不避罪,然后求密。未可以备,谓之虚教;未可以密,谓之峻刑。虚教伤化,峻刑害民,君子弗由也。设必违之教,不量民力之未能,是招民于恶也,故谓之伤化。设必犯之法,不度民情之不堪,故谓之害民。莫不兴行,则一毫之善可得而劝也,然后教备。莫不避罪,则纤介之恶可得而禁也,然后刑密。
古者笃教以导民,明辟以正刑,刑之于治,犹策之于御也。良工不能无策而御,有策而勿用。圣人假法以成教,教成而刑不施,故威厉而不杀,刑设而不犯。 古者周其礼而明其教,礼周教明,不从者然后等之以刑,刑罚中,民不怨。故舜施四罪而天下咸服,诛不仁也。轻重各服其诛,刑必加而无赦,赦惟疑者,若此,则世安得不轨之人而罪之?
刑罚行于国,所诛者乱人也,如此则民顺治而国安也。 君子礼以坊德,刑以坊淫,命以坊欲。 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政、刑,其极一也。 礼节民心,乐和民声,政以行之,刑以防之。礼、乐、政、刑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
今必曰尧、舜之世有宥而无刑,则是杀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也。是圣人之心,不忍于元恶大憝,而忍于衔冤抱痛之良民也。是所谓怙终贼刑,刑故无小者,皆为空言,以误后世也,其必不然也亦明矣。夫刑虽非先王所恃以为治,然明刑弼教,禁民为非,则所谓伤肌肤以惩恶者,亦既竭心思而断之,亦不忍人之政之一端也。
号令既明,刑罚亦不可弛。苟不用刑罚,则号令徒挂墙壁尔。与其不遵以梗吾治,易若惩其一以戒百?与其覆实检察于其终,曷若严其始而使之无犯?做大事,岂可以不忍为心?
格文内太和四年十二月三日,刑部员外郎张讽奏,大理寺官结断刑狱,准旧例自卿至司直诉事,皆许各申所见陈论。伏以所见者是消息律文,附会经义,以谳正其法,非为率胸臆之见,逞章句之说,以定罪名。近者法司断狱,例皆缉缀词句,漏略律文,且一罪抵法,结断之词,或生或死,遂使刑名不定,人殉其私。臣请今后各令寻究律文,具载其实,以定刑辟,如能引据经义,辨析情理,并任所见详断。若非礼律所载,不得妄为判章出外所犯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