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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五常 | 企业的合约性质

张五常 社會學會社 2022-10-09
张五常,1935年出生于香港,国际知名经济学家。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之一,毕业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经济学系,为现代新制度经济学和现代产权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一。[图源:sd.ifeng.com]


自从科斯撰写“企业的性质”这篇论文以来,时间已经过去了差不多半个世纪。现在这篇论文的影响正与日俱增。科斯构思这篇论文的论点,是在1931-1932年获得赴美旅行奖学金期间,当时他20岁左右,还未从伦敦经济学院获得学士学位。鉴于这篇论文可以说是作为本科生的学年论文撰写的,人们对促成该文的洞见不能不肃然起敬。

罗纳德·哈里·科斯(Ronald H. Coase,1910一2013)。新制度经济学的鼻祖,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芝加哥经济学派代表人物之一,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科斯是法律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一,曾提出“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图源:wiki.mbalib.com]

围绕科斯论文中所谓的“企业”和经济行为的范围展开的争论,还远未结束。目前,关于科斯的意思是什么,有大量不同的说法,也有各种各样的批评。我并不打算评价这方面日益增多的文献,也不认为我的解释必然准确地表述了科斯的观点。确切地说,由于曾经受到科斯早期著作的启发而研究合约问题,我希望根据我自己的发现回过头来阐述这篇论文。
 
凡是研究合约安排经济学的人都承认,科斯关于企业性质的论文与合约的选择有关。不过,科斯意识到度量问题的重要性和相关性,1969年曾建议我调查木材工业采用的各种度量方法,但是,由于很难获得数据,这次尝试没有成功。1974年,我得出了这样一个观点,即:件工合约是把企业理解为组织的方便之门,因为计件付酬正好处在市场和科斯所称的企业安排之间。我对件工合约的调查研究始于1975年,并持续到现在。
 
因此,我在这里打算做的是,根据我自己一般关于合约,尤其是关于件工合约的发现来解释科斯的观点。然后我将证明,我们并不确切地知道企业是什么——而且知道与否也并不那么重要。“企业”这个词只是简略地描述了在不同于普通产品市场所提供的合约安排下组织活动的一种方式。
 
I.企业是合约安排的一种形式
 
科斯的核心论点是,制度运作的成本(交易成本)差异导致出现了企业来取代市场。一方面,市场交易涉及产品或商品;另一方面,“企业交易”涉及生产要素。因此,可以把企业的成长看作是由要素市场代替产品市场,从而节约交易成本。这个论点是不容易理解的,因为科斯没有给“企业”下定义;而且正如我们将看到的,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之间也没有明确的区分。
 
假定私人拥有生产性投入。因此,每一投入所有者有三种选择:(1)自己生产和出售商品;(2)把投入完全卖掉;或(3)作出某种合约安排,把投入的使用权委托给代理人,换取一定的收入。作出第三种选择时,就出现了企业;企业家或代理人根据合约获得一组生产要素有限使用权,他们指挥生产活动而不直接涉及每种活动的价格,并把生产出的产品拿到市场上销售。这就产生了一个难题。如果不存在私人产权,因而不存在上述各种选择的话,那还比较容易理解为什么工人或投入的活动会受代理人而不是市场价格的指引。但为什么私有产权所有者会自愿地让出他的权利而听从“看得见的手”的指挥呢?
 
根据科斯的看法,作出这种选择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一些人指出,这种论点是同义反复的。但是这不是同义反复,因为人们也提出了其他因素来解释企业的出现理由,其中包括分工、风险、生产活动的协调等。科斯考虑了这些因素,但都被他否定了。对科斯来说,交易成本是最基本的因素。科斯的论点很容易遭到反驳,因为其他一系列可能的因素使我们能够想象,总交易成本会随着企业的出现上升。
 
即使交易成本是惟一的相关因素,即使所有其他因素都能令人信服地解释为交易成本的范围内的东西,科斯的论点也仍然不是同义反复,只要人们能够识别不同类型的交易,知道它们在不同情况下如何变化。高度的概括会使论点成为同义反复,而完全没有普遍的适用性则会使论点成为特例。可检验的意蕴便位于这两个极端之间,如何说明这些成本是个选择问题,取决于手头要解决的问题。
 
强调交易成本并没有否定分工,即专业化的潜在利益,也没有否定得自较为有效地协调活动的潜在利益。例如,看一下古典的“制针工厂”,在那里众多投入所有者中的每一个人都只专门负责某一道工序。如果所有的交易成本为零,购买针的顾客就会分别向生产这种产品的每一人付钱。比较优势指引每个人发展自己的技艺,而如果值得雇一个人来协调各种活动的话,买针者只需再向这个协调者也付一次钱。在这种情况下,大量的产品价格将指引针的生产。

在这样的世界里,谈论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是多余的。这两种市场是无法区分开来的:购买者会同时为产品和投入所有者的贡献付了钱。把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区分开来的条件是,要有一个代理人向投入所有者付款,同时从顾客那里为他出售的产品得到付款。标准的理论假定产品的数量是给定的,而科斯的观点却是,这种数量只有交易成本明确纳入了分析之后才是确定的。
 
这个问题可以从更本质的方面加以说明。如果在明确规定的范围内,某种生产性投入的所有者(1)有权排斥他人而可以独自决定如何使用投入,(2)有权从使用中获得排他性收入,(3)有权转让这种财产(包括劳动)或有权与他认为合适的人进行交换,那么,这种生产性投入就是私有财产。交换的权利意味着签订合约的权利,而产权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合约安排来进行交易。当然,交换这些权利为了给所有者带来更高的收入,合约的选择将受交易成本的制约。
 
这里我们关心的并不是交易本身,而是合约安排,通过这种合约安排,使用投入的权利被授予另一方,生产出的商品被卖给消费者。并非所有的权利都转让给了另一方,而当投入的所有者保留另一些权利时,合约就成了一种结构性文件。一组明确界定的使用权以合约形式被放弃以换取一定的收入,合约使投入的所有者,而不是不断地参照他可能进行的各种活动的市场价格来决定自己的行动路线。
 
放弃使用权是程度问题,界定授予的权利是签订合约时所要做的事情,并常常辅之以默契的理解、习惯和普通法。毫无疑问,职员不会被叫去做通常是由看门人所做的工作。支付报酬的依据常常是根据所度量的性质(如每天几小时)而定,这种度量的性质是完全不同被定价出售的最终商品的性质。由于这个原因,观察到的市场价格不能直接指导投入的所有者像他进行的各种活动可以度量的定价那样行事。因此,放弃使用权常常意味着授予决定做什么的权利。
 
在私有产权的条件下,经济分析得出的一条公理是,当投入所有者签订上述类型的合约(加入企业)时。他预期相对于其他选择而言收入会增加,因为他有权不加入企业:必须解释的是为什么收入会增加,让其他人作决策生产力会更高吗?答案是否定的。我们已经指出,将决策权授予他人是财产定价成本和度量成本存在差距的结果。一般来说,管理决策是不可能优于通过价格机制作出的消费决策。当价格信息引导从事的每一种活动时,发生错误的可能性必然减少。
 
那么是不是将许多所有者的投入资源集中起来而实现专业化、协调和规模经济,会给所有的人带来较高的收入,以至每个人都决定加入企业?答案也是否定的。就像我们前面所指出的那样,如果每一种活动可以度量和定价,那么没有“要素市场”也能实现专业化与协调产生的利益——决定和使用投入的权利不需要委托某个代理人或企业家,因为在产品市场上,投入的所有者会为自己作出的每一份贡献得到报酬。
 
会不会像最近发表了一些论文所表明的那样,是由于人们的卸责、欺骗和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而出现了企业吗?或许如此。但问题是,这类行为是无所不在的,它们仅仅在程度上和种类上会有所不同,这取决于所选择的合约形式,取决于所交易的财产怎样进行度量与定价。工厂工人的行为之所以需要监督来避免其卸责,是因为工人将使用其劳动的权利授予了他人。如果工厂工人的每一细小贡献都能得到报酬,那他就不会卸责,或至少会以不同的方式卸责。
 
科斯的回答是大胆的。科斯说:“建立企业有利可图的主要原因好像就是:使用价格机制是要花成本的。通过价格机制‘组织’生产的最明显的成本,是发现相对价格的成本”。科斯提出了几个原因说明为什么发现和商定价格是要花成本的,尽管他的解释是不完全的。在这里,我打算提出四种一般的原因,其中至少有两种原因是从科斯的推理中引申出来的。
 
在没有企业的情况下,发现价格的成本之所以较高,最明显的原因或许是,同有企业时相比,需要进行多得多的交易,每一次交易都需要有不同的价格。如果消费者要为每一份贡献或商品的每一组成部分付款,而不是为单一的成品付款,那么成本就常常高得吓人。一种替代的办法是,所有合作的投入所有者相互签订合约,每一所有者商定其服务的价格,最终产品是所有价格的总和。作为这些合约的一种替代办法,一个主要的代理人可以同每一个投入所有者签订合约,按某种价格为转让的使用权付款,并以另一种价格出售最终产品。关于减少合约的这种方式,科斯写道:“某一生产要素(或其所有者)不必与企业内部同他合作的生产要素签订一系列合约。这一系列合约被一个合约代替了。当然,如果这种合作是价格机制作用的直接结果,就必须签订一系列合约”。
 
科斯显然没有考虑到的第二个因素是了解产品的信息成本。当分开来考虑一种产品的各个零件而不易识别其用途时,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为产品的每一零件协商价格,就要比整个产品协商价格付出更高的成本。为一架照相机内的零件达成价格协议,往往要比为一架照相机达到价格协议付出更高的成本。尽管消费者在评价整个产品的价值时有最终的发言权,但却不能指望他了解每一零件的价格。他甚至可能不知道一些零件是什么,或甚至不知道有这些零件。要弄清我们要购买的每件商品的各个零件,肯定是成本太高。就像我们将看到的那样,在件工合约中,每一种商品的各零件或组成部分通常是直接度量和定价,但有关的谈判是在专业代理人和投入所有者之间进行的。也就是说,对于价值不易识别的零件来说,在专业代理人和投入所有者之间达成价格协议所花费的成本,要少于在投入所有者和消费者之间或在专业代理人和消费者之间达成价格协议所花费的成本。生产零件的生产者,通常比消费零件的人更了解零件。
 
发现价格的第三种成本是度量成本。在每一笔交易中,都必须对商品的特征或特性进行度量。不管这种交易是在代理人与消费者之间、代理人与投入所有者之间,还是投入所有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都是如此。如果投入所有者进行的交易活动经常变化,如果这些活动不相同,或如果不能方便地事先规定所要进行的交易活动,那么,放弃对这些活动进行直接的度量,而代之以另一种以代理人服务的度量方法,就往往要更为经济。因而代理人可以按小时雇用工人或按平方英尺租房屋,而不必度量投入做出的每一个贡献。事实上,不同投入的活动实际上是产品价值的来源,但却根本不为其定价,因为度量成本太高了。投入所有者通过度量完全不同于其实际贡献或卖给消费者的最终产品的属性而得到各种贡献的报酬。代理人要进行两组不同的度量通过指挥和监督投入所有者的行为和向消费者提供具有特性的最终商品而自负盈亏。
 
科斯在写下面一段话时,似乎想到了度量“代理人”来避免度量极不相同活动的成本。他说:
 
对于劳务和商品的供给者来说,采用几种行动方式中的哪一种,很可能是无关紧要的,可对商品或劳务的购买者来说就并不是这样了。但购买者并不知道这几种行动方式中的哪一种是他所需要的。因此,将来要提供的劳务只是泛泛地说说而已,具体细节留待以后解决。合约中规定的只是供给者供给商品或劳务的范围。期望供给者做什么的细节在合约中没有规定,这是以后由购买者来决定的。当资源的流向(在合约规定的范围内)变得以这种方式依赖于买者时,就可以得到我称之为“企业”的那种关系……这种关系显然在购买劳务——劳动——的情况下比在购买商品的情况下更加重要。在购买商品的情况下,主要项目能够预先规定,而以后才决定的细节并不重要。

最后,在达成价格协议时,把各种贡献区分开也是要花成本的:当投入所有者一起工作时,每个投入所有者的贡献有时不易界定清楚,每个人都可能要求多于自己贡献的报酬。诚然,投入所有者之间的竞争会减少这种过分的要求,但却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因此,雇用合作参与者的代理人可能行使类似于征用权那样的权利,再次通过度量代理人而不是贡献本身,在去留自由的基础上为每个人出一个价。
 
为了说明得自合作的收益和界定贡献的困难,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列举了搬运石头和捕鱼的例子。我自己喜欢引证的例子是中国1949年以前的内河的纤夫拉纤,即一大群人沿着河岸拉河中的大木船。这个例子令我惟一感兴趣的地方是合作者们实际上同意雇用一个监工来监督他们。这里的要点是,即使每一个纤夫都是完全“诚实的”,度量每一个纤夫对船体的移动所做出的贡献也成本太高,但选择大家都同意的不同度量方法又极其困难,以致代理人的仲裁是必不可少的。
 
1946年,三峡江段的纤夫[图源:搜狐]
 
对于这个例子,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认为,由于存在卸责行为而导致出现了监督者(即企业)。我的论证更进了一步,认为之所以产生卸责是因为人们选定的度量对象是代理人而不是努力的程度;因此,卸责这一概念间接地表明了,发现相对贡献的价格是要花费成本的。由此可见,在科斯所称的企业中,卸责以不同于市场上不诚实的方式发生了。
 
让我来概括一下这一大段的论点。从原则上说,投入所有者的全部贡献和协调者的劳务,都能够通过直接度量与每一贡献有关的不同性质而分别定价和出售给消费者。在这种情况下,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是合而为一的。但确定价格是要花费成本的,因为存在大量的交易,因为消费者缺乏有关商品的每一部分的用途或其作用的详细信息,因为很难度量变化不确定的各种活动,因为需要把各种贡献区分开来。
 
降低发现价格成本的一种有效方式是用某种办法代替、而不是直接和分别为各种活动定价。这种替代既可以非常简单,如采用件工合约,也可以非常复杂,如建立共产主义制度。科斯主要关注的是这样一种替代,这种替代使私人投入所有者的使用权授予他人,以致可以不为每种贡献或活动直接定价。这就意味着通过代理人来度量。由此,便出现了“企业家”。
 
这里,专业化和协调在以下程度上是相关的,即它们通常涉及许多投入所有者,并往往把发现价格的各种成本结合在一起:如果度量各种活动和为其定价不需花费成本,就不会有企业,社会产出的价值就会最大化。但这些成本确实存在,而当产品市场的交易被要素市场的合约部分地代替时,产品市场的交易将减少。监督者、指挥者或经理的代理成本——这些也是交易成本——会随着发现价格的成本下降而上升。当一种成本的节约与另一种成本的上升在边际上相等时,这种替代就将停止。
 
教科书通常把产品市场描绘成商品与劳务的直接交易,价格由供给和需求来决定,根本不提合约安排,不说在合约安排下,可以通过监督代理人而不是产品来为生产者(供给者)支付报酬。要素市场则放在另一章,通常是在边际生产力理论的框架内论述。每一个投入所有者获得的报酬等于其边际产品的价值,根本不提权利授予代理人的事情。投入所有者怎样获得报酬和通过谁获得报酬似乎是不相关的。
 
说“企业”代替了“市场”并非完全正确。确切地说,是一种合约代替了另一种合约。科斯主要关注的是这样一种合约,在这种合约下,投入所有者放弃一组明确界定的使用投入的权利以换取收入。因此,他是受“看得见的手”指引,而不是价格机制即“看不见的手”指引。随着这种合约安排的增加,产品市场将缩小,看出这一点,需要具有非凡的洞察力。
 
II.件工合约之实例
 
计件工资安排的一个吸引人之处是,没有任何其他劳动合约能这么清楚地显示出工人之间生产力的差异。这为检验边际生产力理论的意蕴提供了有用的观察资料。我们现在感兴趣的是另一重要方面:工厂(“企业”)中的计件制工人是通过直接计算其生产贡献(“市场”)获得报酬的。因此,要分辨出“企业”(后面我们将证明,这是徒劳无益的),就会对计件制安排束手无策,但恰恰因为这种安排具有双重性质,所以探讨从最简单的计件制合约向工资合约的转变,将有助于说明我们前面对生产组织的解释。企业是什么或不是什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在不同的交易成本下组织经济活动的各种不同方式。
 
由于我对件工合约的调查研究是在香港进行的,所以这里提供的所有实例都来自该城市。选择香港是为了避免工会和最低工资法带来的复杂性。
 
让我们先来看看香港的中间商。中间商按计件从制造商那里购买衬衫,然后把衬衫卖给美国的进口商。他四处寻找买主、收集样品、出价和向顾客报价。他很少告诉制造商生产什么,也从不告诉工厂工人做什么。他靠专业化的知识谋生:签订合约。了解特定市场的偏好,熟知市场的行情。简言之,他并不指导资源的运作;他只是传递价格信号。很少有人认为中间商使用的是一种件工合约,尽管事实上他是按件数为衬衫付款。
 
通过合约和价格信息的专业化传递价格信号可能包括以下几步。让我们来看硬木地板的铺设。一个想建造高楼的房东找到一个建筑承包商。这个承包商按商定的每平方英尺价格(即按件计算)同硬木地板承包商签订分包合约。这个二级承包商按件进口木材和加工木材,并寻找三级承包商,提供给他材料,报出铺每平方英尺地板的价格。最后,三级承包商雇用工人,按每平方英尺的价格支付工人的工资。
 
在签订合约的每一步,都从一定成本传递了价格信息,每一个下游承包商都拥有不同的合约与信息。当然,中间商或承包商为了自己的利益可能会隐瞒价格信息,但价格信号还是被传递了,因为他购买或签订分包合约的决定是以他自己所掌握的价格信息为依据的。而且,签订合约方面的竞争会使他无法隐瞒价格信息。
 
除了经过的步骤有多有少外,很难看出硬木地板承包的例子和前面衬衫出口商的例子之间有什么区别。但是,很少有人会说中间商是按件工合约购进衬衫,可在某种程度上每一个人都承认硬木地板是按件工合约进行生产。关键的区别似乎是,中间商没有直接向生产衬衫的工人付酬,而三级承包商直接向工人支付了报酬。但是,一个想要改换地板的房主也可以按每平方英尺直接向工人付酬,一些人正是这样做的,尽管大多数人还是愿意通过承包商来订做。在这里,把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区别开来并不那么容易。
 
铺设硬木地板的例子清楚地说明了件工合约的优点。按每平方英尺地板的度量是直截了当的尺度,几乎不会引起任何争议。事实上,香港铺设硬木地板一般都是按平方英尺计算的。工人和承包商在估算地板面积方面都很在行,常常不用卷尺就能对面积的大小达成一致意见。铺好的地板的质量,专业的二级承包商检查几分钟后就能很容易地作出判断。
 
就这个例子而言,件工合约的另一个优点是,由于香港的天气潮湿,所有高层建筑通常都使用特定型号的硬木地板。铺设每平方英尺地板的市场价格是大家都知道的,承包商和工人很容易商定价格,因为工人都知道自己的选择余地。由于工人除了时间与地点之外很少受到工作上的指导,因而他几乎没有出让白己的劳动使用权。其服务按铺设的每平方英尺地板支付工资价格。
 
对这个行业来说,实行计时工资(工资合约)是行不通的。不同的工人工作速度不一样,统一的工资必然会引起争议。另一方面,估计不同毛作能力的成本促使不同工资率的决定有些武断,并需要大量有关工人的背景材料。进一步说,在工资合约下,只有承包商与工人之间存在一种长期关系才能保证工人勤奋工作。当许多工人都随时准备从一种工作换到另一种工作时,这样的合约肯定会使工人处于懒散状态。监督工人工作是要花费成本的;更何况普遍的怠工可能会导致出现大量的非生产性时间。
 
为绶带和头束穿珠子是另一种按件付酬的工作。这种工作几乎不需要什么设备,工作可以在家里完成。完成的每一件产品通常都是一个完整的商品,报酬按件和质量支付。优良的产品会得到小小的奖励,它们通常会作为样品或放在整个成品包装的最后面。一般情况下,市场上的消费者给予工人的信息只是珠子的颜色和式样。在传递价格信息时,承包商也传递消费者对颜色与式样的偏好。工人被告知生产什么颜色的产品,因为他获得的计件工资所包含的信息要比消费者直接支付价格所包含的信息要少。
 
通常的情况是,价格所传递的消费者偏好或产品规格信息越不明确,工人从“看得见的手”那里得到直接指引就越多。代理人或消费者都可以给予直接的指引。无论在哪种情况下,给予直接的指引都意味着投入所有者在某种程度上放弃使用权。件工合约下的直接指引一般远少于工资合约下的直接指引,因为同按工作时间度量相比,按计件度量可以更直接地度量出实际贡献。
 
在服装和玩具行业,还有金属灯具和塑料制品行业,采取件工合约是十分普遍的情况。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件工合约的工人在一定时间内只专门生产产品的一部分。例如,给布娃娃的眼睛上油漆、组装玩具、手电筒的某一部分镀铬或裁剪布料。实际上,一件衬衫可能是一系列计件工作的结果。所具备的条件是,每一类件工的工作都很好计算,可用一套标准化的考核方法检查工作质量(报酬较低的工作采用随机抽样方法)。
 
单个零件定价和度量方法不同于装配好的产品定价和度量方法。不过,在件工合约的情况下,它能直接度量和定价工人的劳动对产品的贡献。件工制的工人可以在工厂里工作,这里,车间和工具由工厂提供,也可以在家里工作,使用自己的设备——在这种情况下,报酬理所当然地较高,以补偿设备和场地的租金。无论在哪种情况下,都得向生产零件的工人发出详细的指导,因为计件工资没有提供有关消费者偏好的信息(原因是,最终产品市场上,零件很少单独出售)。还得为在家里工作的工人规定交货截止日期,以同其他零件的时间表相吻合。当所有的工人在同一车间里上作时,各种活动的协调会得到改善,只是在订货高峰时才补充以家庭手工业者的工作。
 
工厂中的计件制工人常常被指派去使用专门的机器,以避免随便调换而造成对生产设备使用的不爱惜。熟练的操作工人往往被安排去使用性能较好的设备。我们可以把这一点纳入科斯的命题:在家庭里进行生产的工人的计件工资,是对他的劳动加上他的设备使用所贡献的报酬,而支付给工厂里的工人的计件工资只是对他的劳动投入的报酬。工厂设备的贡献根据所默许的租金定价。因此,把机器分配给特定的工人和偶尔监督一下工人,可看作是给机器下的“指令”,以代替对其贡献直接定价。可以预料,需要使用重型机械设备进行生产的件工工作,一般会在工厂里进行。这样的机械设备不便于放在家庭里使用,对孩子很危险,需要及时检修;而且这样的设备十分昂贵,很少有家庭工人在没有得到长期使用保证时愿意在这上面进行投资。
 
要使同类机器的边际生产力相等,它们的租金也必须相等。然而,在计件工资相同的情况下,熟练工人所操作的机器将产生较高的租金。因此,除了分派性能较好的机器给熟练工人外,使用昂贵的机器时,在标准计件工资以外,还要向工作进度较快的工人支付奖金(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工人超额完成每天规定的工作量,就要支付一笔奖金给他)。因此,一个工人如果比另一个工人的产量多一倍,常常会得到超过一倍的总报酬。家庭里进行生产的工人即使使用昂贵的机器,也得不到奖金,因为他的计件工资反映了除提供给他的原料外所有投入的总贡献。
 
计件工资——一种价格——的决定因素说明了“发现”价格的过程中存在着成本。对市场产品的一个零件或部件来说,通常没有市场价格作参考。然而,对许多部件来说,却有标准的计件工资作参考,这种工资已在本行业中长期使用,是根据日工资或其他工厂对同种工作支付的计件工资确定的。计件工作的微小变动,通过粗略的估算,会立即导致计件工资的微小变化。但有时也发生重大的变化,尤其是在塑料和轻金属行业,在这些行业,不同的定单经常要求改变模子,而且每个工厂常会设计出自己特有的模子。在这种情况下,管理部门必须决定,新的部件是否会有足够多定货量,值得花费成本来谈判新的计件工资。
 
用测试产量来决定计件工资是不合适的,因为工人开始从事一种不熟练的工作,要花几天时间才能提高速度,因而他们往往夸大其新工作的难度。所以,一般需要雇用一个动作研究专家,有时需要从工厂外聘请,来与工人代表谈判。基本的参照标准,是普通工人在一个标准工作日运动手或脚大约在8500次,这种次数随着动作变化强度和时间长度而变化。先估计出完成一新部件所需动作的次数和类型,然后,参照可比行业中计件工人的日工资或平均日收入来确定新计件工资。
 
这一谈判过程可能很麻烦,因为工人代表必须得到工人们的认可才能达成协议。而且,这样商定的计件工资很少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在工作几天后都有权要求重新谈判。如果要生产的东西像一串珠子或一平方英尺硬木地板那样,在最终产品市场上拥有公认的价格,可以当作参照的话,那么,谈判成本——即发现价格的成本——自然就会较低。但正如前一节所指出的,大多数消费者连某些部件都不知道。
 
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当产品的部件或贡献经常变化或要求同一工人从事各种不同活动时,不采用件工合约。这一点可用制造手电筒的镀铬或煤气灯的工作来说明。通常用一台马达和上蜡完成工作的工人,以件数计算报酬;但当产品出现一些毛病时,诸如一些小的划痕或由于电镀引起的灼痕时,修补这些毛病的工人则被付给工资。同样,其他雇员,如看门人、办公室职员、会计、模具设计员和电镀车间的化学家等也是拿工资。
 
如果组装部件的方式使区分工人的贡献要花费成本,那也很难采用件工合约。在一种协作关系的工作中,一组工人给手电筒镀铬,并把它们分别放入各自的筐内,在计算数量和检查质量后,交给另一组工人安装开关。这两种活动都按件数来计算报酬。但在另一种协作关系的工作中,当手电筒镀铬后或对它作阳极处理时,一个工人监控电解液,另一个搅动液体中的物体,还有一个人把它们悬挂于钩子上传递给他以后就用清水冲洗。这些工作相互关联,要区分开每一个工人的实际贡献十分困难。设计新产品的策划工作也存在同样的困难:一些人调查新产品的销路,一个委员会评估各种方案,营销经理收集潜在客户的反馈信息。如果因为很难分清每个人的贡献而每个人都有贪功的动机,那么在一个代理人的裁决下,通过度量某种替代物来定价,成本就较低。
 
诸如时数或天数这样替代物就很容易度量。它不会像部件或所做的贡献那样经常变化;可以对每一个工人分别进行度量。而且,它可以包括每个工人从事的许多活动,其中一些活动细琐得无法签订合约。这些优点导致了决定工资率的成本低于如刚才描述的复杂情况下度量贡献而可能花费的成本。但时间单位本身并不创造对任何生产的价值,它只是表示工人可能从事的活动。因而,在工资合约下,需要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督和指挥,因为活动本身并没有被直接定价。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决定计件工资的成本高于决定工资合约的成本,也还是会选择件工合约。
 
件工合约的工资传递了价格信号,尽管我们已经说明,它提供的信息可能是很不相同的,因而需要给予的加工说明和指令也有不同。在件工制下,需要较为严格地检查质量,因为工人有赶速度的动机,但监督的总成本必然低于工资合约下的监督成本,这是因为,件工制下的工人的报酬是与他对产出贡献成比例的,这就减少了为使用他的投入而签订合约的必要。另一方面,通过度量代理人来定价,则需要对使用权进行较多的控制,然后才能指望人们作出有益的贡献。投入所有者的使用权转让是明确界定的一揽子交易,在其规定的范围内,企业家不用为贡献定价就能决定和指挥生产活动。管理是一种成本;决策失误也是一种成本。在为代理人定价时,这些成本较高;好处是降低了发现价格成本。
 
在本节中,我探讨了从中间商的简单服务,经由各种件工合约安排到工资合约的转变。所采用的度量方法分别从整个产品到部件,再到对代理人的度量。价格信号所承载的信息,从全面估价的贡献到根本没有直接的信号。代理人的直接指挥和监督相应地变得愈来愈复杂。使用投入的权利也越来越多地被转让,直至根据合约的某些限制而准予完全的控制。市场交易的被替代,是从中间商安排下可能的双重交易,到集体支付计件工资,再到明确出现要素市场交易,而取代产品市场交易。
 
在所有的这些转变,我追随科斯,强调了发现价格的成本,其中包括信息成本、度量成本和谈判成本。当这些成本发生变化时,就会出现不同的合约安排。我并不是说,选择合约或组织的形式时,价格决定是惟一的交易成本。但是,关于科斯提出的中心论点,我自己的调查研究支持了他的观点:在私有产权下,任何朝着转让使用权的合约安排方向的转变,主要是由定价成本约束引起的。
 
Ⅲ.企业规模的模糊性
 
大约在10年前,我向科斯提出了如下问题:如果一个苹果园种植主与一个养蜂人签订合约,让蜜蜂为苹果树授粉,那么是会产生一个企业还是两个企业?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答案。签订的合约可能是一份租赁蜂箱的合约、一份工资合约、一份分享苹果产量的合约,或者是这些和其他一些安排的某种组合。在每一种情况下,养蜂人得到的都是他劳务的报酬,而他期望从果园主那里获得的指令则随着合约的形式而变化。
 
政府的税务代理人把养蜂人与果园主视为一个企业或两个企业,这取决于有关地区的税法和营业登记制度。但经济学的观点是什么呢?大多数经济学家也许只能作这样的选择:如果养蜂人按工资合约受雇用,则只有一个企业,但如果养蜂人出租蜂箱,则有两个企业。说企业的数量,因而企业的规模取决于所选择合约形式,这是否有意义?如果有意义的话,有何种意义?在不同的合约安排下,不同的指令难道不都是果园主发出的吗?分成安排的情况又是怎样呢?如果果园主不租借蜂箱,而是出租果园,情况又会怎样呢?这里的基本问题是:可以很容易地找出一些例子来驳倒人们所能提出的几乎所有关于企业的定义。
 
让我们来考虑一下前面列举的硬木地板的例子。在建筑承包商和工人之间有三个层次的承包活动。那么有多少个企业呢?一个还是四个?香港法律规定,所有各方都有纳税的义务,除了工人以外都得持有营业许可证。可是,经济学家很可能认为,由于他们全都通过合约被纵向结合在一起,因而在转移定价条件下,只存在一个企业。
 
再进一步看这样一个例子,一家大百货商店只有一个名称,而实际上由许多独立的销售商所组成,他们每一个人都在同一场地下租下一块地方,向一个中心代理人交纳租金,且每个人销售的产品种类和营业时间受一套规章制度的限制。这似乎是一个企业。然而,大多数购物中心采用的恰恰就是这种安排,只不过各家商店有各自的名称。这对决定企业的规模究竟为何有重大关系吗?当然,有些商店名称比另一些值钱,如特许经销的商店,但是,一个单独的公司可建立许多分公司,每个分公司可根据不同的业务取不同的名字,这也是事实。

万达百货成立于2007年5月8日,是中国商业地产企业大连万达集团下属四大支柱产业(商业地产、高级酒店、文化旅游、连锁百货)之一。截止到2012年底万达百货已拥有门店57家。2019年2月12日,苏宁易购正式收购万达百货有限公司下属全部37家百货门店。[jianshu.com]
 
实际上,在我看来,企业可以小到只是两个投入所有者之间的合约关系,或者如果允许合约的链条展开的话,也可以大到包括整个社会经济。我们已指出,使用权的转让和价格信息的传递都是程度问题。那么,假设每个人都是投入所有者的话,情况很可能是,每个人除了在产品市场上买卖的商品外,还与其他人有某种合约关系。在现代社会中,个人很少单独从事生产,很少单独在市场上交换产品。
 
因此,硬要问企业是什么或不是什么,是毫无益处的。如果每个人都是投入私有者——即使他什么也没有,也是自己劳动的私有者——那么,社会中的几乎每一个人在相互竞争和相互作用时,都要受到合约的束缚。重要的问题是,为什么合约采取我们所观察到的形式,不同的合约安排和定价安排的经济学含义是什么。
 
在价格理论领域中,经济学家一向所关注的是收入分配和资源配置。合约安排及其对收入分配和资源配置的影响基本上被忽略了。如果所有的交易都是无成本的话,这种忽略也就无关宏旨了:在这种情况下,就根本不会设计出各种不同的合约安排。但交易成本确实存在并且很大。因此,传统的分析方法常常不能令人满意地解释现实世界的现象。科斯早期关于企业的论文,以间接的方式表达了这种不满。
 
尽管科斯试图寻找企业的定义.但他清楚地意识到划定企业的边界很困难。他在一篇文章的脚注中是这样写的:“不可能划出一条明确而可靠的界线来确定是否存在企业”。他关心的与其说是企业,不如说是观察到的组织生产和交换活动的不同方式。特别是,他把注意力集中在受价格信号指引的现象和受企业家指引的现象上。这里,我们无需重复不同类型的合约及其含义。
 
我们已指出,当产品市场上交易(定价)成本的节省与正在形成的要素市场上代理成本(也是交易成本)的增加在边际上相等时,就达到了均衡。这与科斯所说的以下条件完全一样,即“企业不断扩张,直到在企业内部组织一笔额外交易的成本,等于在公开市场上通过交易完成同一笔交易的成本时为止。”但该条件决定的实际上并不是企业的规模。确切地说,它决定的是合约替代的程度。
 
我们已说明,在产品市场上发现价格和达成价格协议的成本,包括信息、度量和谈判的成本。在不同方面和程度上,要素市场上存在这些成本。对于要素市场,科斯列举了各种代理成本,其中包括组织活动的成本和决策错误的成本。他还加上了要素供给价格的变化,我看不出这与代理成本有什么关系。科斯把“供给价格的上升”等同于“管理的报酬递减”,这似乎是那一时期英国经济学家的热门话题。但是,一旦我们认识到以下两点,科斯的作法似乎就是多余的了:(1)通过度量代理人定价会导致额外的管理成本和决策失误机会的增加;(2)这些成本会随着所传递的价格信号所包含信息的减少而上升,因而需要对投入所有者所转让的使用权进行更多的控制。
 
我在本文中提出的分析方法是富有成效的。或许,对这一点最有趣的证明是,我们对企业的规模说不出什么名堂来,因为我们不知道企业究竟是什么。换言之,采用科斯的方法,如果能够满足下面的条件,我们就能清楚地断定企业是什么及其规模有多大。第一,生产者或代理人在当场银货两讫的交易中直接向消费者出售产品。第二,代理人或企业家只持有与投入所有者签订的工资或租借合约。第三,代理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合约关系。不考虑拥有全部投入资源的生产者,这些条件就导致了以下两种极端的情况:(1) 消费者从代理人(产品市场)那里购买商品;(2)每个代理人都与投入所有者(企业)签订有工资和租借合约。假设代理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合约关系,企业就一个一个地可以识别,就确实是“自觉力量的小岛”。因此,说一种合约替代了另一种合约,就等于说企业替代了产品市场。一旦合约的替代被确定了,企业的规模也就确定了。
 
但现实世界要比这复杂。极端的情况因中间商和转包商的介入而复杂化;代理人之间是签订合约的;任何一种投入都能支撑各种不同的合约安排。我们推测,正是这些复杂因素使“企业”模糊不清,这些复杂因素产生于想要节约交易成本的尝试,而交易成本在极端情况下是不可避免的。作为一个例子,我们已经指出件工合约处在某种中间状态,其定价成本要比在市场上直接出售部件低,代理成本比工资或租借合约成本低。件工合约降低交易成本总额。科斯的论点因此而得到了加强,微不足道的一点代价是承认我们目前对企业的定义和规模知之不多。 
 
Ⅳ.结束语
 
1969年,在香港,我坐在路边的一个空木箱上,让一个男孩儿替我擦皮鞋,讲定价钱是两角。他刚开始擦,另一个男孩儿就走了过来,二话不说擦起了我的另一只鞋。“我怎么付钱?”我问。“每人1角。”一个男孩子回答道。我问他们是怎么定价的,结果惊讶地发现,这两个男孩子相互完全不认识。但使我领悟到,这一定就是科斯所说的市场:假如我一只脚穿一只普通的鞋,另一个脚穿一只不常见的长统靴,那么把一笔交易分成两笔交易就不会那么顺利了。这个小插曲使我从一种不同的角度重读了“企业的性质”,随后专门研究合约,以满足我的好奇心。这种研究构成了我现在所作的解释的基础。
 
几乎没有人否认,科斯有关社会成本的论文是他最重要和最著名的。但我特别看重“企业的性质”一文,因为其中的洞见是他后来大部分著作的源头。过去的10年间,经济学家对“企业的性质”一文兴趣高涨,从一个侧面表明经济学家们的观点发生了变化,认识到理论应用于现实世界的重要性,而科斯和其他人推动了这种转变。
 
外部经济或不经济成为经济发展领域的主题时间不长,与其一起提出的还有诸如“瓶颈”、“起飞”、“恶性循环”和“平衡与不平衡增长”这样含糊的术语。这些概念现在似乎已过时了。仅仅20年以前,“合约”一词还只限于埃奇沃思一鲍利方盒中的“合约曲线”,而现在则成了本学科中的一个常用语。产权曾是博士论文未涉足的领域,而现在已出现了研究产权的中心,甚至在大学本科就讲授这个题目。交易成本范式已在人们心中扎了根。
 
在提倡这个范式方面,科斯并非孤军作战,尤其是奈特和哈耶克也早对科斯研究的这个问题感兴趣。后来爆发了凯恩斯革命,经济学家无论遇到什么不能理解的现象都在各种“不完全”中寻找避难所。1960年科斯发表他有关社会成本的论文时,时代则不同了。在同一时期,斯蒂格勒出了关于信息经济学的论文,阿罗也写了关于适度报酬问题的论文。学生们曾被解释力低下的价格理论弄得灰心丧气,而现在则听到了一些完全竞争以外的东西。大约与此同时,阿伦·迪莱克特关于搭配销售的兴趣传播了开来,而阿尔奇安则坚持不懈地用产权来解释价格和竞争。当时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的学生们争相在半黑市上购买弗里德曼价格理论讲义的复印件,钻研讲义末尾出的题,担心其中的一些题可能会用在即将来临的预考中。弗里德曼的讲义很少涉及有关兼并和各种定价行为的问题,这预示了将要发生的事情。

1929-1933年爆发了世界历史上最严重、最持久、最广泛的经济危机,然而传统的经济理论已不能很好地解释大萧条中的各种经济现象,更不能提供有效地对策来摆脱危机。凯恩斯在潜心研究经济理论后,于1936年发表了《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The General Theory ofEmployment, Interest and Money),该书标志着凯恩斯完成了从古典经济学理论向自己创立的新经济体系的过渡,标志着凯恩斯学说已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理论体系。[图源:京东]
 
科斯是幸运的,他论述社会成本(和交易成本)的重要论文恰好形成在潮流的转变之时。对经济解释的渴望开始高涨之时,曾支配经济思想的要求提出政策建议的呼声就减退了。这转变的潮流由于科斯的阐述而势头更加汹涌。我的观点是,交易成本和合约行为总有一天会被视为堪与新古典经济学的边际主义相媲美的分析基础。
 
*本文为《经济解释——张五常经济论文选》第十三章,2000年商务印书馆。为方便读者阅读,删去了原文注释,敬请有需要的读者参阅原文。
 
**封面图为计件工人在工厂流水线上作业。[bangqu.com]

〇编辑:搬砖栗  〇排版:小王子
〇审核: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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