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五常 | 企业的合约性质
对于劳务和商品的供给者来说,采用几种行动方式中的哪一种,很可能是无关紧要的,可对商品或劳务的购买者来说就并不是这样了。但购买者并不知道这几种行动方式中的哪一种是他所需要的。因此,将来要提供的劳务只是泛泛地说说而已,具体细节留待以后解决。合约中规定的只是供给者供给商品或劳务的范围。期望供给者做什么的细节在合约中没有规定,这是以后由购买者来决定的。当资源的流向(在合约规定的范围内)变得以这种方式依赖于买者时,就可以得到我称之为“企业”的那种关系……这种关系显然在购买劳务——劳动——的情况下比在购买商品的情况下更加重要。在购买商品的情况下,主要项目能够预先规定,而以后才决定的细节并不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