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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云翔 | 国家、家庭与个人

阎云翔 社會學會社 2021-11-18

阎云翔,1954年生,师从著名学者张光直,获哈佛大学博士学位,现为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社会人类学教授。主要研究中国的社会发展和社会变迁、家庭与亲属制度、个体化等。他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双城区下岬村长期田野调查的基础上,写成了《礼物的流动——一个中国村庄的互惠则与社会网络》与《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 1949—1999》等著作。曾获列文森中国研究书籍奖(2005)及古根海姆奖人文类奖项(2010)。[图源:book.douban.com]



在最后这一章里,我会首先总结在过去半个世纪里下岬村家庭变迁的主要趋向。然后,我将着重讨论本书的两个主题。第一,与过去有关中国家庭的研究不同,本书特别强调在家庭变迁中个人的因素日趋重要。我将重点分析个人的情感与欲望在现代家庭生活中的位置,并据此系统地分析青年(特别是女青年)的主体性。第二,我将讨论国家在私人生活转型和个人主义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我的结论是,在过去半个世纪里,国家在家庭变迁中起了最为关键的作用。这一过程推动了私人生活的转型,并由此出现了近年来自我中心式的个人主义的急剧发展。这种家庭文化之下的新型个人在最大限度追求个人权利的同时,却忽视他们对社会或者他人的道德责任。

 

一、家庭的私人化

 

下岬人所经历的道德变化,最明显的是家庭内部权力关系的转变。父母一代的权力、权威、地位日益下降同时,年轻一代则日益独立自主。这种变化最早起源于40年代末的土地改革时期。在后来的半个世纪里,上述权力关系变化显现在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配偶选择、婚后居住、家庭财产管理、家庭内部关系处理、赡养老人等等。第四章中李老汉的自杀以及第六章中刘老师从家里被赶出来这两个事件,都象征着在20世纪90年代末,父权作为种制度在下岬人的家庭里已经不复存在了尽管在私人与公共领域的许多方面男性依旧占据着中心地位。我们不清楚的是,在两代人之间有着那么严重的矛盾和冲突的情况下(参见第六、七两章),他们将如何重新达到和谐相处。半个多世纪以前,Francis Hsu指出,传统中国的个人、家庭、亲缘关系、文化,统统都在“祖先的阴影之下”(1967[1948]: 240-260)。这种说法今天需要被整个翻转过来。走出祖先的阴影是下岬人的私人生活转型的第一步,其标志是无可挽回的父权衰落。

 

父权的衰落使青年一代能够拥抱新的生活方式,于是在年轻人里面开始了自由恋爱、夫妻之间的亲密,以及新一代人对个人空间与隐私权的追求。这一切都是以个人为中心的(参见第二至第五章)。

 

家庭内部两性之间的关系也改变了。妇女,特别是年轻一代的妇女对自己的生活有了更多的主动权,而且在家庭生活转型的过程中扮演了决定性的角色(参见第二、四、八各章)。结果,过去每代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就有了重新定义的必要,赡养老人的道德观念也要重新调整(参见第七章),而这些又推动了新的以核心家庭的幸福而不是传宗接代为中心的生育观的产生(参见第八章)。在这种新型的家庭生活里,个人具有的情感和欲望以及对自由的追求不仅是合理的,而且已经成为日常生活的组成部分。在传统的家庭里个人不过是家族血缘延续的体现;而在今日的家庭中,核心家庭及其成员的幸福才是人们的关注之所在。是以,在祖先崇拜和孝道均为衰落的同时,核心家庭中夫妻与儿女的重要性也就大为上升(参见第四、七、八各章)。

 

在过去半个世纪里所发生的这一切在双重意义上反映了私人生活的转型,即家庭的私人化和家庭中个体成员重要性的增长。90年代末私人化家庭已经蔚然成风,其特征包括家庭相对不太受来自外部的干预,个人在家庭中的行为相对不受他人监视,家庭生活以伴侣式的夫妻关系为中心,重视个人幸福以及人际间的情感联系。虽然我们在这一过程中也看到家庭规模与结构的变化,但是这种转型的实质却在于个人及个人权利观念的兴起。

 

当然,下岬村私人生活变化的总趋向并非始自最近几年,一些研究城市生活的学者已经注意到了类似的转变,尽管有时他们的描述并不够全面(参见Gates 1993; Jankowiak 1993; Whyte 1993)。与其他国家比较,西欧私人生活的转型发生在17世纪,北美发生在18、19世纪之交(参见Coontz 1988, 2000; Goode 1963; Mitterauer与 Sieder 1982; Prost 1991)。对下岬的研究之所以具有理论意义,不在于这一研究记述了当地发展的历史,而在于反映了中国农村社会发展的总趋势。更重要的是,下岬的例子证明了个人在私人生活领域的转型中日益扮演了关键的角色。而以往对中国家庭的研究受到合作社模式的限制基本忽视了个人的作用(参见导论一章)。

 

我们必须明白,在家庭转型与政治经济变化之间并不存在截然的分水岭;另外,也很难在集体化与非集体化两个时期之间划一道明显的分界线。当今社会转型中的方方面面,都直接或间接地与多年的社会主义实践有深切的关系。例如,90年代出现的新生育观(参见第八章)与六七十年代的青年文化以及新的代际关系直接相关。

 

从更为广阔的历史角度看,下岬的变化体现了中国农村家庭革命的新发展。C. K. Yang在1965年的著作中指出,上层阶级里发生的家庭革命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后期根据邓伟志的研究,“家庭革命”这一口号最早出现在辛亥革命期间,其后通过新文化运动在知识青年中进一步普及。在20世纪的三四十年代,家庭改造从意识形态发展到了社会实践,同时国民政府也开始了推行《家庭关系法》。但是,所有这些改革都局限在受过教育的城市人中间,而且基本上没有政治、经济的改革作为基础。只是在共产党取得政权之后,家庭改造才在基层社会更为深刻、更为广泛地推行,同时在社会其他层面也开始了由国家倡导的社会主义革命(参见邓伟志 1994)。


图为新文化运动中的重要人物吴虞,其曾在《新青年》发表《家族制度为专制主义之根据论》,主张进行“家庭革命”。[图源:Wikipedia]

 

正如通常会发生的那样,国家的家庭改造以及其他政策产生了没有预期到的后果它们推动了私人生活的转型。比如,老人赡养之所以会成为社会问题,正是国家削弱了传统的长辈权力而造成的(参见第七章)。而这最重要的后果则是个人的兴起,对此我们需要作进一步的深入讨论。

 

二、自主性、情感、欲望与无公德的个人

 

下岬村里个人主义的兴起,或者说个人主义的发展,最集中地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个人的独立自主性日益增加、个人的情感与夫妻间的亲密关系所占据的地位日益重要、个人欲望日益强烈。村里年轻人对于社会变化最敏感、最容易接受,比他们的父辈更富于个人主义精神。以下,我将就上述三方面来探讨在过去半个世纪中每一代青年人的情形。

 

青年的自主性

 

年轻一代对自主性的追求是代际冲突的导火索,并且界定了在家庭生活的各方面上青年人权利的上升,包括择偶、婚后居住、小夫妻的地位、生育选择等等。我在这里不想再次讨论年轻一代在过去50年变化中所起的积极作用(参见Gold 1991; Yan 1999),只希望再加上一点:除了有权决定并付诸行动之外,年轻一代的独立自主性还表现在他们具备个人权利的意识,并且越来越能够清楚地表达他们自己的想法。

 

第六章谈到的彩礼嫁妆讨价还价、家庭财产分割,以及第五章谈到的居住空间等方面,都明显地反映了青年人的个人权利意识。在分家问题上,现在与过去的根本区别在于年轻夫妻是否对家庭财产具有非常强烈的权利认识,而且能够果断地索取是属于自己的那一份。某个青年妇女就直截了当地说“我要的不过是本来就属于我自己的那一份。”

 

个人意识兴起的另一特征是表达意见的愿望与能力。在第七章里描述的关于代际互惠的争论中,年轻人公开向传统的孝道和父母之恩的观念提出了挑战,并且提出了新的代际互惠的原则。同样,第四、五两章描述的几位年轻的丈夫在批评父母封建、说他们干预他人私生活时,他们也为他们这一代人中夫妻恩爱与两性关系的模式作了辩护。50年代时,辩论的核心内容是年轻人自由恋爱的权利;到80年代,未婚夫妻中争论的核心就变成了婚前性生活是否道德。在非集体化之后这些年里,由于人们的生活经验远比过去丰富,而政治压力又远比过去低他们作出独立判断以及表达自己意见的能力就相应大大提高了。70年代我在下岬生活的时候,村里基本上只有一种占主导地位的意见,而且通常就是官方的说法。90年代我回到下岬作调查,发现无论是在正式还是非正式的场合里,人们几乎在每个问题上都有意见分歧对独立自主的追求也导致了农村青年文化的诞生。我在过去的研究中曾经指出,非集体化之后出现的这种青年文化具有反权威的倾向(参见Yan 1999)。

 

要理解下岬村的代沟和代际联系,我们必须首先了解每一代青年人不同的经历。在过去半个世纪里,各与其父母一代的生活相比下岬至少有4代青年其生活都有戏剧性的变化。第一代是50年代能够识文断字、开始具备自我意识的革命青年;第二代是60年代的具有革命理想的青年;第三代是“文革”后70年代的“刺头”青年;第四代是毛泽东去世以后成长起来的更有个人意识、更物质化的青年(参见Gold在1991年关于青年群体的分析)。到90年代,那些大跃进期间唱爱情歌曲的年轻人都已经成了爷爷奶奶,那些“文革”期间踊跃参加义务劳动和政治运动的青年也有了谈婚论嫁的成年儿女,有人甚至还成为祖父祖母。这些长辈们自己年轻时的经历不用说影响了他们对青年人的态度。每一代人都曾经打破过以往的青年文化,也都曾经向上一代人的权威提出挑战。而每一代年轻人和不久前还是年轻人的兄长们比较也有了更多的自主权、更具备独立性。结果,当这新的一代青年成了长辈时,他们对下一代人的独立倾向便更加宽容。青年文化的长期性影响对私人生活的转型也起了一定作用。

 

虽然青年人无论男女在私人生活转型的过程中都起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但女青年的情况却更值得我们注意。上文曾经提到,许多年轻姑娘在择偶恋爱、亲密关系、婚前性生活等方面都积极主动地打破传统。未婚姑娘还是推动结婚费用不断上涨的始作俑者,因为“干折”的新方式使她们得以控制绝大部分的彩礼与嫁妆。在很大程度上,如今是儿媳妇决定结婚后多长时间分家以及如何界定大家庭里的权力结构。我在1998年的研究中曾经提出要研究“女儿权”,或者说,年轻妇女在社会变迁中起的作用(参见Yan 1998)。当然,仅是年轻妇女还不可能造成家庭关系中这一系列的变化。每一个成功的姑娘、媳妇背后都有一个未婚夫或者丈夫。从这个意义上说,姑娘的权力只不过是年轻一代的权力的体现。不过话又说回来,由于青年妇女在过去地位低下,她们更容易接受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家庭新观念,所以在追求独立自主和新型家庭生活上要比男青年更加积极主动。

 

三、情感、欲望消费要求

 

在本书中,我不断地强调了家庭生活中情感的重要性在日益增加。这种变化表明,家庭正在从一种上下有序的社会组织向个人情感生活的私人领地过渡。在微观的层面上,这种变化的发生是因为在过去半个世纪里村民的自主性得到了发展,随之而来的是他们情感世界的丰富。在这种情况下,表达个人内心情感的能力成了今日择偶的重要标准之一(参见第三章)。在有关爱情、亲密关系、夫妻关系等的各个章节里我们讨论了村民个人道德经验(最好再找出一个更合适的词)中的情感成分之无可替代的重要性。而对有关代与代之间的紧张与冲突的讨论也同样是因为这些都与人们的情感世界相关联。当然,那里面的情感更多是负面的,包括愤怒、嫉妒、悲伤、失望等等。其中的许多事例显示,村民在处理家庭问题的时候,既感性,又理性。而与以往相比,今日的家庭更依赖于成员之间的情感联系。这一点本书在有关夫妻关系与老人赡养的章节中已表述得非常清楚(第四、七两章。亦可参见Wolf在1972年关于母子关系的研究)。正如Cohen指出的那样,孝道既是合作式家庭的一种概念,也是家庭情感维系的文化外壳。的确,最令下岬村老一代人气愤与失望的,是孝道在情感与道德两方面的衰落。因此,孝道的没落既是社会性也是情感性的危机。虽然农村家庭生活里人与人之间的情感维系自50年代以来已变得越来越重要,可学术界却几乎仍然没有什么人对此进行研究。我在导言一章中指出,关于中国家庭生活的大部分研究都受到了合作社模式的影响。这种模式将中国家庭看作是以理性的合作原则为基础的经济社会组织。尽管这一模式非常具有说服力,但是它所涵盖的只是家庭中有关道德、规则、结构等方面的内容。以合作社模式来分析中国家庭,人们得出的结论必然是“家庭不是为了支持个人而存在;相反,是个人为了支持家庭的延续才存在”。(Baker 1979: 26)所以,家庭成了公司式的合作组织或者微型的宗族,并且因为事业的需要而排斥了普通的感情(见费孝通1985[1947]: 40),结果,中国的农民通常被说成是纯粹理性、非常讲究现实的人。我在下岬的研究证明,我们必须超越这种合作社模式才能更好地理解当代农民的私人生活。

 

公开表达个人欲望是个人主体性发展的另外一个标志。虽说人类的种种欲望,比如希望生活幸福、工作顺利,还有各种癖性、爱好等等,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但是在传统的家庭观念里,绝大部分类型的个人欲望都受到压抑,或者被看作非分之想。例如,村里的年轻人如今时兴睡懒觉,但他们的父辈就觉得那不符合农民的道德观(见第五章)。这里的关键不在于睡懒觉本身,而在于人们应该作出什么努力来克服个人欲望。老一辈人认为,当农民的根本不应该放纵自己;而年轻一代则说,每个人都应该享受更好的生活。再举一个例子。有个青年人看到城里的女人在他参加过建筑的大楼里进进出出心里很不是滋味,因为他觉得自己年轻漂亮的妻子也应该享受更为舒适、更为现代的生活(参见第四章)。在和我的谈话中,他与10多位年龄相仿的青年都一再对农民地位的低下提出质疑,说农民和城里人一样也配享受生活。这种“我们也配”的说法令我很震动。这是基于对个人权利的清醒认识之上的一种大胆而且个人主义的新说法。这种说法与集体化时代农民的心态截然对立。那时,农民羡慕城里人命好,抱怨自己命苦,但是却极少有人会觉得自己也应该享有和城里人同样的生活机会。一旦农村人开始觉得自己“也配”,那他们觉得自己应该享有的东西就包括了从消费品到理想家庭这种种本来只是城里人的特权的东西。

 

不过从目前来看,人们的欲望绝大部分还是物质的,而且最终导致消费欲望。在迅速向消费社会转型的今日中国,这倒也在意料之中(参见Yan 2000)。在调查过程中,我发现年轻一代急于控制家庭财产的原因在于他们与上一代在对财产的含义、特别是财产消费的看法上有分歧。从年轻人个人或核心小家庭的角度来看,一个富有的大家庭固然拥有大量财富和劳动力,但是这并不等于家庭成员就有更高的生活水平。在这样的大家庭里,个人对家庭财产掌握的绝对数量相对小家庭的人反而更少,能够消费的数量也更低。对于年轻一代来说,有钱就是有钱花,东西就是用来消费的。在下岬,一个简单但有趣的事实是,心家庭的年轻人比他们的父兄等在食物和衣着上花销更多,他们也更愿意赶时髦,追逐消费潮流,比如换彩电、买摩托车等等。

 

在绝大部分家庭必须为基本生存操心时,在他们不得不压抑绝大部分的欲望时,消费的问题还远远上不了被关注的日程。那时,老一辈人最看重的品质是勤俭和忍耐,消费则被减少到最低的限度。但是1978年至1984年间,农民的纯收入每年以17.6%的速度在增长,农村的生活条件有了大大的好转。虽然80年代后期农民收入增长的速度放慢了,但70年代后期以来农民的总体生活水平在不断上升(参见国家统计局1988;Chai 1992;Ma、Sun 1993: 252-259)。结果,消费在农村家庭生活中具有了新的重要性。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年开始用消费的满意程度来衡量他们自己和他们的生活质量。中国第一次大众消费浪潮就是由80年代的农民收入突然增长、农民对消费品有了新的需要而引发的(参见Chao、Myers 1998; Qiu、Wan 1990)。90年代,在政府与国际资本的共同推动下,消费主义作为一种新的文化观而应运产生了(Yan 2000)。对于这一时期成长起来的青年人来说,追赶时尚的消费尤其重要。时至今日,绝大部分研究都集中在讨论农村家庭作为一个生产单位如何使家庭成员得以发展家庭经济,但却基本没有谁去研究农村家庭作为消费单位是如何影响了家庭成员的日常生活。在我看来,这是合作社模式在学术界造成的又一处空白。

 

自我中心与无公德的个人

 

90年代个人欲望的合理化揭示了在私人生活领域里个人主观世界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那就是人们觉得自己有权保卫自己的利益不受其他家庭成员的侵犯,也有权在家庭财产中索取自己应得的那份。这种对个人权利的强调在年轻人讨要彩礼与嫁妆、结婚后要求尽快分家的情况中最能反映出来。在第六章里,我提到1989年的一个例子,即一青年鼓励他的未婚妻多索要彩礼,结婚后很快用这笔钱建立了自己的小家。那对年轻人在索要家庭财产中是属自己的那份份额时大胆而且坚决,但是由于他们还得依赖男方的父母提供经济支持,所以说不上他们有多少真正的独立自主。他们所做的,就是一方面觉得自己有权要求父母无条件的经济支持,另一方面又要求独立自主。

 

不幸的是,上述例子代表了八九十年代的普遍趋向(参见第六章)。在处理彩礼、嫁妆之外的家庭事务中,比如在住房安排与赡养老人上,年轻一代在一心追求自己的利益时就很少顾及长辈的利益(参见第五、七两章)。对浪漫爱情与夫妻亲密关系的重视,这符合的是个人而不是家庭的利益(参见第二、四两章)传统家庭观念强调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感情维系以及个人为家庭利益作出牺牲。而以个人为中心的情感的发展以及个人欲望的合理化,就与传统的观念发生了直接的冲突。年轻一代对个人权利的重视及随着对个人义务的忽视,这令人不得不怀疑新兴起的个人主义是否具有真正的独立自主性。

 

我认为,下岬村年轻一代个性的发展,既不全面,也不平衡。不全面,是因为绝大部分变化都只局限于私人生活领域;不平衡,是因为对个人权利的强调并没有带动对他人权利的尊重以及对公众社会的负责。在我看来,80年代迅速发展起来的,是一种极端形式的自我中心观念。正是这种观念使得青年人理直气壮地抛开所有的社会责任与对他人的尊重,使得个人极端自我中心。要理解私人生活领域转型中这种出人意料的后果,我们必须进一步仔细分析国家的作用,因为这种自我中心的无公德的个人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国家所推行的家庭革命的产物。

 

四、社会主义国家与私人生活转型的悖论

 

虽然学术界在关于西方的现代家庭是在什么时候和以什么方式转型而成的问题上有大量的不同观点,但大部分学者还是认为作为私人生活领地的现代家庭是伴随着现代社会的工业化都市化、人口流动、市场经济的兴起而兴起的。William Goode 1963年的著作对现代家庭的兴起及其向全球普及作了极好的综述。Jane Collier最近对一个西班牙村庄在60至80年代期间之个人主观世界的现代化以及家庭变化的研究也非常具有启发意义。她认为,变化的主要动因,是传统农业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以及这一过程中的农民加入全国性的劳动力市场。当家庭收入与生活方式取决于家庭成员对职业的选择和业绩时,每对年轻夫妇的行动都体现了他们的愿望和感情。”(Collier 1997: 69)

 

相比之下,下岬村以及千千万万个和它相似的中国北方村庄,过去与现在都还没有直接受工业化与都市化的影响。家庭生活中许多方面的变化是由国家的社会改造计划和政策来推动的。这些计划与政策的目的,在于将农民固定在土地上,使得这些村庄成为国家经济中稳定的农业生产单位。而在西方国家里,有关家庭生活的各种法规往往都是工业化与都市化的产物(参见Goode 1963)。正如Davis和Harrell指的那样,中国的“国家权力与政策推动了社会转型,而不是社会转型推动了国家政策”(1993: 5)。因此,要讨论1949年后中国的变化,就不能不涉及国家这一角色。

 

五、关于国家作用的争论

 

时至今日,学术界就国家与家庭变迁之间关系的讨论是沿着几个方向发展的。早期的研究由于受到50年代中国社会变革的震撼,基本都强调国家在家庭变革中起的重要作用。C. K. Yang曾经预言:“当前集体化的浪潮推动个人为超越家庭的集体而作出牺牲。无论个人主义在共产党统治下的前景如何,它已经使得个人放弃对家庭的忠诚。”(C. K. Yang 1965: 173)

 

后来以经验研究为基础的学者不再有类似乐观的预言。相反,他们的看法都比较悲观。Parish和Whyte最先提出共产党实际上在某些方面偏爱传统家庭结构,但同时又试图去改变传统的代际权力机制(Parish和Whyte 1978: 131-132)沿着同样的思路,许多学者在90年代都认为,尽管政府不断地批判传统,但是人们对家庭的忠诚以及义务基本上仍然保持不变(参见Davis与Harrell 1993年书中的文章)。

 

受女权主义理论的启发,Johnson与Stacey分别指出,中国政府在实践性别平等与家庭改造的诺言方面实际上很不主动。她们认为,中国的“家庭生产方式”决定了中国共产党不可能实践其诺言,而且新婚姻法和家庭政策最终都只不过是加强了传统价值观,并且制造了一种新形式的社会主义父权家庭(Johnson 1983; Stacey 1983)。Wolf也认为,尽管共产党革命原来的确想要实现性别平等和家庭改造,但是最终在这两方面都未能成功(1985;另外参见Judd 1994)。

 

Neil Diamant却不同意上述说法。他认为国家在推动家庭改造方面起了正面的作用。他批评女权主义研究忽视了妇女所起的作用,而且没有看到在各个政治或地理层面上国家作用的复杂多重性。在Diamant看来,1950年颁布的新婚姻法在五六十年代的确对家庭的内部关系以及妇女的地位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他进一步指出,真正从国家那相当自由化的家庭改造计划中得益的,不是受过良好教育的现代城市女性,而是从来不知道男女平等的没文化的农村妇女(参见Diamant 2000)。

 

Deborah Davis与 Stevan Harrell的观点比较接近。他们认为,国家于50至70年代在推动家庭改造中起了许多作用,但是在非集体化之后国家却担当起阻碍家庭变革的角色。在他们看来,由于国家过去之强大,“80年代国家干预的减少有可能导致在毛泽东时代被压制但是没有被消灭的文化与经济势力的回潮”(1993: 6)。可是,他们没有考虑到的是,在国家干预减少之后,国家原来开拓的社会空间并不一定只是由传统的价值观来填补。相反,新兴的市场经济、消费主义以及激进社会主义遗留下来的影响等种种因素,都会与传统观念争夺空间。关键在于普通人在新的经济体制与公众生活的架构下如何应付这种种因素。

 

就社会主义国家在家庭改造中的作用而言,下岬村的个案能给我们什么启发呢?

 

毫无疑问,国家在集体化期间一手直接启动了私人生活的转型,而在非集体化之后又间接地帮助了这一转型的继续。在多数情况下,国家改造了农民生活的道德世界从而也改变了家庭。如果不了解国家在过去半个世纪里是如何改造乡村的道德世界的,那就无法正确评估国家在家庭改造中起的作用(参见第一章)。同时,国家也以多种方式直接参与了对家庭变革的推动,尤其是在实行激进的社会主义政策的那些年头里,国家干预得更多。

 

首先,国家剥夺了家庭的许多社会功能。革命前的下岬和中国大量村庄一样,绝大部分甚至全部的社会活动都是在家庭与宗族内部进行的。在家庭或宗族内,权力与权威以辈分和性别为基础(参见费孝通1992[1947];Levy 1949; Thornton和Lin 1994; Yang 1965)。除了生产与消费,由传统家庭来组织的社会活动还包括社交、教育、迁徙等等。因此,将多功能的传统家庭的角色统称作“家庭生产方式”并不正确。为了避免经济决定论,我们可以借用Trornton和Fricke(1987)的说法,称之为“家庭化的社会组织模式”。

 

这种家庭化的社会组织模式在土地改革期间受到了挑战。共产党支部及其领导的农会从传统的家族势力手中夺取了农村的领导权;土绅长者的权威也遭到了青年人革命行动的打击。到50年代中期,集体化运动结束了家庭拥有土地与其他生产资料的历史,进一步削弱了作为社会组织的传统家庭在之后的25年里,农业生产由生产队来组织,生产任务由生产队长而不是家长来分派。当老一辈人在意识形态、政治运动、农业技术、化肥农药的使用等方面跟不上形势发展时,他们作为家长的权威也随之衰落。

 

非集体化后,老一辈人的权威继续下跌,因为家庭农业的恢复并不等于传统的家庭化社会组织模式的恢复。在农业生产中,虽然具体的工作是由家庭来组织的,但整个家庭经济却受制于国家政策与市场需求。另外,由于农村经济的多样化以及外出就业机会的增加,也使大批农民转入了工商业部门工作。所以,虽说组织农业生产依旧很重要,但那只是社会组织方式的一个方面。农村社会生活中的许多方面,比如教育和文娱活动等,就不是由家庭来组织的。

 

其次,新婚姻法和其他家庭改造政策是导致私人生活转型的另一重要因素。1950年的《婚姻法》及其1980年修订的新版本都在法律上确认了年轻人恋爱婚姻的自主权(参见第二、四章有关细节,另参见Diamant 2000; Whyte 1992b, 1995)。有趣的是,村里人通常更强调是离婚自由而非婚姻自主才对传统父权与男性地位构成了威胁。在与老一辈村民讨论婚姻法时,他们中许多人都爱引用当地50年代流行的一句话:“妇女提高,穿裤带包,先谈恋爱,后打八刀(即离婚)”。事实上,下岬的离婚率一直非常低,在50年里顶多只有10例。这中间的原因固然很多,但其中重要的一个是,妇女以离婚相威胁这本身就已经非常有效。正如在第四章里所讨论过的那样,当地的男人很怕离婚,因为他们无法迁徙,在当地婚姻市场中处于劣势,而结婚费用又非常高昂(参见第六章关于彩礼不断上升的内容)。相形之下,户口制度使得妇女要迁移就容易得多,所以离了婚的妇女要再嫁并不困难。


在开展各种政治运动的同时,国家也发动了对父权、男性中心以及传统家庭观念的批判(比如第四章提到的“夜审王坤”),推行了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这些对家庭制度都有直接的影响。传统的家庭价值体系也经历了一个世俗化过程。许多村落社区的节庆仪式、民间信仰、家庭庆典(例如祖先崇拜)等等都在官方的破除迷信运动中被剥夺了神圣性(参见Jing 1996; Siu 1989)。最近的事例之一是90年代初期推崇火化的殡葬改革。这一改革造成了村里人的既紧张又无奈(参见第七章亦可参见Anagnost在1997年的研究,其中不乏有关建构社会主义主体性的很有见地的讨论)。


1997年,《丧葬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火葬,该条例规定:人中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然而,殡葬改革时至今日仍存在诸多争议,可见传统慎终追远和祖先崇拜的传统仍有所影响。[图源:news.163.com]

 

第三,国家采取两个步骤推动了家庭的私人化:首先是将家庭从亲属关系的结构中分离,之后再将家庭直接带入现代社会体制。正如第一章里所指出的那样,国家用新的行政机构与干部系统来取代了过去以血缘与本地士绅为基础的非正式地方权力机制(参见Jing 1996)。这一传统的非正式权力机制是官僚与人民,或者说是介于皇权与农民之间的“第三力量”(参见P. Huang 1993: 223-226)。这“第三力量”同样充满了各种象征符号与意义,形成了地方上的“文化权力场域”(Duara 1988)。家庭与个人完全被笼罩在这种权力场域之下。换言之,传统的合作社家庭控制了个人的生活,但是它本身又受到非正式的地方权力的监督及干预。在1949年以后,国家摧毁了传统的地方权力机制,之后再通过人民公社与地方政府来干预每个家庭的公共的与私人的生活。这导致了两方面的后果。一方面,家庭及个人过去从来没有直接受制于国家权力,也没有如此近距离地感受过行政系统的威力;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农民个人也从家庭、亲缘、社区的权力下被解放了出来。换句话说,国家通过摧毁传统地方权力的方式使家庭私人化得以实现,同时也通过将家庭卷入国家政治的方式为其个人的发展创造了新的社会空间。值得指出的是,西方社会的家庭主要是通过在工业化与都市化过程中工作与家庭生活的分离而私人化的,下岬的例子反映的情况与西方形成了有趣的对比。

 

六、个人的崛起与国家的关系

 

社会主义国家是实现农民主体性以及高度自我中心的个人之崛起的主要推动者这听上去颇具讽刺意味。不过,一旦我们将注意力集中在那些无心插柳柳成荫的非预期后果上,国家的作用就明显了。通过集体化与大跃进,国家试图推动集体主义,从而使农民将其忠诚的对象从家庭转移到集体,最终到国家那里。因此,国家就必须摧毁旧的社会等级与家庭结构,将农民从家庭忠诚的成员变为原子化的公民。例如,从有关恋爱与婚姻自由的例子中可以看到,国家用对社会主义集体的忠诚来取代了对家庭的忠诚,用集体主义来取代了家庭至上。这样,国家就为个人的发展开辟了新的社会空间和社会条件。而家庭与亲缘关系之外的社会空间对于个人主观世界的丰富与个性发展至关重要。Parish与Whyt早年在对中国南方农村的研究中就发现了这一点(1978: 180)。我的研究显示,这一发现也可以运用在个性之兴起的其他方面。但是,由于合作社家庭模式的限制,这一重要发现在过去的研究里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当然,共产党的领导人并不见得有意要将农民改造成为独立的个人,因为国家总是严格地控制着个人对公共生活的参与。农村青年新获得的力量在很大程度上是来自于自上而下的影响,包括集体化、新婚姻法、国家政策、政治运动等一系列国家行为,而不是来自于个人自发的并为之作出牺牲的自下而上的努力。例如,在最“左”的那些年里,国家发动女青年参加劳动生产和政治生活,但是女青年极少会主动追求自己的目标所以在她们的思想中并没有形成清楚的性别意识。是以,农村青年在其于家庭内部追求个人权利方面往往并没有相随于其在公众领域为争取独立自主权利而付出了类似的努力。

 

自80年代初以来,国家对私人生活的控制逐步减弱,同时将主要的注意力放在了经济和政治的关键部门(参见Walder 1995)。结果,市场经济的价值观、商品生产的方式,以及全球性的消费文化等,即成为推动社会变化特别是家庭变迁的主导力量,使得中国家庭的发展趋势与西方日益接近。然而,就农民私生活的某些方面来说,国家的力量依然很强大,比如计划生育、婚姻法与地方政策的执行等等。正如第八章显示的那样,在非集体化之后,计划生育政策重新塑造了关于家庭的理想,彻底改变了人们在后代抚育、家财管理、夫妻相处、老人赡养等方面的各种传统观念与实践。所以,即使在市场经济改革的大潮中,也不能忽视国家对私人生活的持续影响力。

 

另外,正因为国家在集体化时代对农民的日常生活干预既深,所以非集体化之后,国家作用的急剧减少则对农民的私人生活也有着同样重要但恐怕是更为负面的影响。在残存的传统文化与激进社会主义以及国际资本主义的交互作用之下,农民中出现了一种极端实用的个人主义。

 

上文提到,虽然集体化时代的几代青年人都得到国家的鼓励去和传统的父权等观念作斗争,但他们并没有在公共生活领域获得多少独立的自主权,因为国家不允许公共生活领域中有西方式的个人主义和独立的社会自组织存在。相反,在集体化与户口制度下,农民对国家形成了Andrew Walder所说的“组织依附性”(参见Walder 1986;Oi 1989)。在这种社会模式下,村民的日常生活都必须依赖集体和村干部。集体化时代的所有公共活动都是有组织的。社会交往永远都要在官方意识态的框架内发展,其中特别强调的正是个人对国家控制下的集体的服从(参见第一章)国家通过各种政治运动来宣传社会主义的道德观,这种道德观以批判传统开始,以树立毛泽东式的激进道德为最终目标(参见Madsen 1984,特别是其中的第三、第四两章)。

 

集体化终结、国家从社会生活多个方面撤出之后,社会主义的道德观也随之崩溃。既没有传统又没有社会主义道德观,非集体化之后的农村出现了道德与意识形态的真空。与此同时,农民又被卷入了商品经济与市场中,他们便在这种情况下迅速地接受了以全球消费主义为特征的晚期资本主义道德观。这种道德观强调个人享受的权利,将个人欲望合理化(关于这种道德观对中国的影响,可以参见Gold在1993年的研究)。于是,人们为满足个人权利和欲望的要求日益增加,以至于威胁到在激进社会主义之后残存的传统文化,比如人情文化(参见第一章有关关系与人情的讨论)。80年代以来人口与信息的流动还带来了另外一个没有预料到的后果。农民,特别是青年农民,受到了电视等大众媒体传递出来的现代生活形象的影响,有许多人还在城市里工作过。想象世界的丰富提高了他们对生活的期待,但同时也使他们产生无力、无助和失望的失落感,因为香港人或者上海人的生活方式是那么可望不可及。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有那么多年轻人要竭尽全力地向父母索取钱财,因为那似乎是他们实现家庭生活现代化梦想的唯一可能性。

 

目前还没有什么其他观念能够与这种自我中心的消费主义抗衡。如果中国存在独立的社会组织,如果农民能够参与公众生活,或许这就有可能产生另外一种在强调个人权利的同时也强调个人对公众与对他人之义务的个人主义。可惜现实并非如此。正如第章所讨论到的那样,自80年代以来,公共生活衰落,社会秩序恶化,乡村社区也在解体。地方政府和村干部对农民予取予求,因为他们必须从农民那里索取以供养不断膨胀的官僚体系以及满足他们的个人欲望。国家在撤除了对地方公共生活的所有政治经济支持后却依然不相信任何形式的社会自组织,这又使得已经衰落的公共生活雪上加霜。农民无法参与任何政治与公众生活,只得闭门家中,对道德滑坡、自我中心主义盛行等社会问题采取视而不见和曲意逢迎的应对态度。最终,无论是在公共领域还是在私人领域,他们对群体和其他个人的义务与责任感也就日渐消亡。

 

综上所述,本书所描述的个性与个人主义的兴起是集体化时代国家对本土道德世界予以社会主义改造以及非集体化之后商品生产与消费主义的冲击所共同作用的结果。在这两个时期,国家都出于不同的目的、以不同的方式在发起或者推动家庭的变迁中起了关键作用,并最终导致了私人生活的转型。下岬村私人生活的转型以三方面的特征形成了一个充满悖论的过程。第一,国家是系列的家庭变化和个性发展的最终推动者。第二,非集体化后国家对地方社会之干预的减少却引起了在私人生活发展的同时而使公众生活迅速衰落。第三,村民的个性和主体性的发展基本被限制在私人领域之内,从而导致自我中心主义的泛滥。最终,个人只强调自己的权利,无视对公众或他人的义务与责任,从而变成无公德的个人。

 

考虑到国家对公众生活领域中社会自组织的根深蒂固的怀疑,这种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断裂看来还要继续下去,而个人也就无法在社会义务与私人利益之间取得平衡的发展。社会主义制度下私人生活之转型的长期影响也会因此而令人忧喜参半。从下岬的例子来看,中国式的个性发展和家庭现代化显然还有许多关键的问题有待探讨。不过,那已经远远超出本书力所能及的范围了。

 

*本文选自阎云翔《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 1949—1999》结论部分“国家、家庭和个人”,龚小夏译,上海出版社,2006年。为了排版与阅读便利,本文删去了原文的注释及参考文献,敬请有需要的读者参考原文。


**封面图为阎云翔田野调查地点黑龙江省下岬村。[图源:bjnews.com]

 

〇编辑:多肉    〇排版:悦怿

〇审核:二氧化龟/叉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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