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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森斯 | 一般行动理论视角下的韦伯学说

Talcott Parsons 社會學會社 2021-09-15

塔尔卡特·帕森斯(Talcott Parsons,1902.12.13-1979.5.8),美国社会学家,以其社会行动理论和结构功能主义闻名于世。帕森斯被认为是20世纪社会学界最有影响力的人物之一,主要著作有:《社会行动的结构》(1937)、《社会学理论论文集》(1949)、《社会系统》(1951)、《关于一般行动理论》(与E.席尔斯等合著,1951)等。[图源:Wikipedia]



1. 一般行动理论视角下的韦伯学说


韦伯的理论在读者的脑海中应当是记忆犹新的,因此只要作一个很简略的概述就行了。在经验方面,他主要抨击的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前面已指出,从分析上看,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论在本质上是置于历史的背景之中的一种功利主义观点。与此正相对立,韦伯提出了一种有关价值成分的作用的理论,认为价值成分结合了宗教利益(如价值态度)与形而上学的现在体系。不过,这项理论是在一种唯意志论行动理论的背景之中提出来的,而不是以唯心主义的发散论为背景提出来的。对于韦伯来说,价值成分是在与行动体系的其他成分互相作用的复杂过程中起影响作用的,而不是简单地“成为现实的”。所有这一切在他关于宗教伦理与经济生活的关系的经验研究中,都做了非常详细的阐述。

在方法论方面,与他拒绝把宗教观念的社会影响看成是一个发散过程相对应的是,他对产生于唯心主义哲学的方法论观点进行了抨击。那些方法论观点的共同特点,是否认人类行动领域里面一般概念的可能性和有效性。韦伯针锋相对地提出,一般理论概念对于证明任何一个领域中的任何客观的经验命题都是不可或缺的。

在尖锐反击他们关于社会科学的逻辑的观点时,他从这些观点残骸中挽救出某些对他自己的实质性观点极为重要的成分。唯心主义的直觉理论提到的行动理论与主观方面的联系,即主观观点的绝对必要性,是正确的。对自由的论证留下了对于行动者根本意义的内在合理性的规范。直觉主义的有机论的方面在Wert be Eiehung[价值关联]中留下了价值成分概念的双重性,即就理论来说在方法论上不可或缺,就行动本身来说又至关重要。最重要的是,从方法论上论证一般概念的正当性,对于行动概念有本质上的意义,因为科学与行动的合理性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起的。

同时,由于前面已评述过的那些情况,从本书的观点来看,韦伯的方法论观点中者两个严重的局限。第一,韦伯在为区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逻辑特点的界线辩护时(那在本书的现点看来是站不住脚的),不得已提出了一种认为在这些领域里的一般概念属于虚构性质的观点,这就会使得那些在本质上井非虚构的一般化理论体系的作用模糊起来。其次,由于这一点,还由于一般概念对他面言是剩余性范畴,就使得对于本书而言至关重要的这两者——他的假设的具体类型概念及其经验慨括,与一般化理论体系的范畴——之间的区分也含糊不清了。在社会领域,只有前者是虚构的,这是由于所研究的题材有相当程度的有机体性质所致。

因此,他明确地进行的建立系统理论的工作,同本书所感兴趣的主要方向即对社会关系的结构性理想类型进行系统分类,是不一致的。但是,尽管有这些方法论上的局限,却已经有可能通过分析韦伯的理论当中那些带有全局意义的地方,得出一种一般化行动体系的结构的明确图式,而且虽然他并没有清楚地认识到这个图式的逻辑性质,它对于韦伯在经验方面和理论方面的成果却是绝对必不可少的。这样,通过证明他实际上作了的建立系统理论的工作当中,事实上包含着那些只要分析得正确就预期会得出的各种类型,使以前的分析所揭示出来的一般概念范畴当中的种种复杂问题得到了验证。不需要像前面对马歇尔和帕雷托那样,再来详细叙述这个一般化体系的结构轮廓和韦伯获得这个体系中种种成分的方法。它在逻辑上的出发点,还是体现功效规范中的内在合理性的标准。在这个体系里面,遗传和环境所处的位置,基本上同我们已经研究过的每个体系都是一样的。它区分内在手段-目的链条的中介部分的方法,同研究帕雷托理论时看到的方法是基本一样的。技术成分与经济成分之间的界线与以前划的界线一样,并且是十分明确的。经济成分与政治成分之间的界线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但是,在韦伯使用“权威”概念来划这条界线的时候,既清楚地认识到由各种手段施行的强制力量的重要性,也认识到要把这些手段在多大程度上纳入通常的经济分析范畴是有个确定限度的。

《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涂尔干,1912。[图源:openlibrary.org]

在韦伯的理论里面,终极价值成分最初是同与宗教观念联系着的价值态度体系起一出现的。从理论方面看,它在内在于段-目的链条中的终极目的的作用里面所处的地位,是与合理性行动的类型——zweckrational[目的合理性的]和wertrational[价值合理性的] ——相联系而显露出来的。它与内在手段-目的链条的制度性关系,是以“合法秩序”的概念来表示的。它在非经验的“宗教”方面的表现,是以卡里斯马的概念来阐述的,这是与涂尔干所说的神圣事物一致的。对此加以分析,就可能搞清楚价值态度(在这种场合韦伯通常称之为宗教关切)与宗教观念之间的相互关系。对这些观念以及世界上的事物和事件的“意义”问题加以考虑,就会引出象征的重要作用,而对于韦伯来说,无疑有一类在很大程度上既包含着卡里斯马也包含着象征的行动,即仪式。他井没有像涂尔干那样明确地进行分析,但涂尔干分析中的各个成分全都在这里了。

在所有这些方面,韦伯和涂尔干的观点都是惊人地若合符节。在这个范围的问题中,有三个主要的差别,但都不是什么实质性的分歧,而是侧重点有所不同。与仪式有关的那些范畴,对于涂尔干来说是清楚的和重要的,而韦伯则没有明白说出来。另一方面,价值态度与关于超自然事物的观念之间的相互关系,在涂尔干的观点里要加以推断才能得出来的,在韦伯的理论里则非常明确,正好直接验证了根据涂尔干观点而作出的推断。第三,价值成份在改变现状的能动过程中的作用,在涂尔干的理论中几乎完全是隐而不显的,而对于韦伯来说,则在他关于先知的理论里占据最主要的位置,从而改正了由涂尔干本人在他的研究中给人造成的严重的片面印象。

最后,在韦伯的理论里还能找到行动体系的另一个伴生性的方面,就是前面所说的价值态度的“表达方式”,这是在其他几个人的理论里都没有的。它在方法论的层面或理论的层面上都是伴生性的。我们在剖析韦伯的理论时,曾在讨论行动以趣味规范为取向的问题时对此加以分析。但在讨论藤尼斯的观点时,我们发现这种分析也适用于Gerneinshaft[共同体]中的制度性的现象——在这些现象里面,我们所研究的规范包含有一个道德成分,而不仅仅是趣味的问题。

在这样大致勾画出来的一般化的行动体系的结构当中,所有的成分分成了意义非常确定的三组。第一组是遗传和环境,从主观上看是行动的终极手段和终极条件,也是无知和“起决定性作用的”谬误的本源。对这些成分的科学理解可以借助于不涉及到主观方面的范畴而达成。它们是各种行动科学的素材。关于它们的本性和行为的知识,是激进实证主义的社会理论遗留下来的关于人类行动理论的“永恒正确的精华”。

第二组是内在于手段-目的关系的中介部分里面所包含的。这一组成分就是功利主义理论里面的永久正确的精华。由于功利主义思想有原子论的特点,所以这个中介部分内部的差异不能够清楚地显示出来,但是,若干界线还是能辨别的。它们共有的行动合理性的一般概念阐述的是技术成分。在社会层面上以利益的天然一致性为出发点的功利主义理论阐述的是经济成分。在概念的精确方面,它在自杰文斯和马歇尔以来,在现代经济理论的边际效用分析当中已经达到顶点。最后,强制力量成分由霍布斯在功利主义基础上作出了经典式的阐述,从此只要利益的天然一致性的假定被突破,这个成分就以不同形式出现。

第三组是围绕在终极价值体系周围的一整组成分,这是就其整合为一体而且不能化约为功利主义的随意性目的而言的。如前所述,这组成分是从实证主义的传统中产生的,它的产生过程,就是实证主义传统在向唯意志论行动理论演变之中瓦解的过程。在某种形式上,它一直是唯心主义传统所固有的,而且对于建立行动理论来说是唯心主义里面永久正确的精华。但是,直到最近,现代社会思想的实证主义-唯心主义二元论,一直在方法论和理论两个方面造成了一个空隙,以致不能把这组成分同其他成分结合起来,去描述一个单一的综合的一般行动体系。只有唯心主义方法论也相应地瓦解(这是我们在研究韦伯的理论时追溯过的),才有可能弥合这一空隙,使实证主义观点的发展同唯心主义观点的发展汇聚到一起。

最后,有一个不属于这三个结构组当中任何一组的成分,它的作用是把这三个组结合在一起。这就是我们已经在各种场合遇到过的那个被称之为“努力”的成分,这个名称是用来表示在行动的规范性成分与条件性成分之间起联系作用的因素的。如果规范得到实现,并不是规范本身自动地实现,而只能是通过行动才得以实现。因此,就必须有“努力”的成分。这个成分在行动理论当中分析问题时所处的地位,大致非常近似于物理学当中的能量。
 
2. 迈克斯·韦伯(Max Weber)与我
 
编者前言:派深思(T. Parsons)于一九七九年五月八日在德国慕尼黑去世。巧的是,噩耗传来的前几天,他刚接受了海德堡大学——德国最古老的大学——为纪念他在此校得到哲士学位(D. Phil) 而授予的荣誉学位。德国的哲士学位与美国的博士学位不同。后者远比前者严格。派氏一生总是不厌其烦向人解释。此一轶事,也值得在此附笔一提。派深思和他的夫人海伦离美赴德那天,我们会和他讨论增订此文,以俾印行的计划。他原计划增订时把齐穆尔、尼斯(F. Toennies)、宋巴特(W. Sombart)及冯维思(L. Von Wiese)等人的著作加以阐述,因为韦伯的思想透过这些著作以不同的方式对社会学发生影响。他也计划把「韦伯圈」的影响详加申述,以便说明《基督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对他的思想之冲激,并进而讨论此书的中心观念——资本主义在德国社会科学中的发展。他也打算详记当年他从海德堡带回美国的实质问题和理论问题,以及韦伯对他在哈佛早期思想的影响。他最早的兴趣是把资本主义当作一个社会经济观念来处理。后来改变到以它为基础,进而研究经济理论与社会体系的关系。他想把这一思想演进的过程也详细写出来。韦伯有许多见解对现代社会学仍然深有意义。他特别想在增订此文时把这些也加以讨论。

不幸这一切都再无法实现了。我们只能想像如果天假以年,那篇计划中的文章内容会如何丰富惠人。编者从前是他的学生,至今仍是他的学生。我们也会试求完成先师宿愿。作法是将他著述中的有关片断——特别是利用他逝世前两天在韦伯铜像阴影下所发表的演讲中的某些段落——拼凑成文。但我们很快的就觉悟到,那种作法,无论如何是不够的。同时,代笔编篡,也与本书的原意和风格不相吻合。因此,派深思在一九七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在费城美东社会学会发表的这篇短文,就只能以其本来面目和读者见面了。

这次座谈会,其他几位主讲先生所报告的都是他们亲受其惠的老师。我的情形却不一样。我与迈克斯·韦伯(Max Weber)从未见过一面。他于一九二〇年四月去世。我在一九二五年六月以前连他的大名也没听说过。然而,就其对我一生的影响而言,就其透过我,以及其他管道,进而对社会学及其他社会科学的影响而言,我和韦伯的际遇或有重述的价值。就其实质意义来说,韦伯的确可以说是我的老师。

一九二四至二五学年,我在伦敦政经学院当了一年研究生。当时,我大学刚毕业,嫩如新筍,毫无经验。在学术上虽对经济学与社会学的关系有兴趣,但观念轮廓并不清楚。当时也并无一定的训练计划。伦敦一年将尽,刚好有个去德国研究的机会。原来那年为调和战后德美关系的学者交换计划成立。我在安姆赫斯特学院的一位老师左纶(Otto Manthey-Zorn) 教授是这个计划的委员之一。他来信说如果我有兴趣的话,可以申请。我凭运一试,竟然得到奖助。当时也无个人选择余地,就被分派到海德堡大学。

到外国读书,语文能力当然是最重要的。那时我虽已有些德文基础,但并不够用。于是我于一九二五年夏到维也纳去进修德文,以便秋季到海德堡大学入学。海德堡在伦敦与维也纳之间,于是我决定到那里稍停报到,先认识一下,并留下一些行李。我是六月份去的,当年在伦敦政经学院念了一年的书,从来没听说过迈克斯·韦伯这个大名。那时汤尼教授(R. H. Tawney) 正在写他的大著《宗教与资本主义之兴起》。我听过他的课,却不记得他提过韦伯的大名。更奇怪的是,我也从未听到甄斯伯教授(Morris Ginsberg)提到过韦伯。最近我会和伦敦政经学院的麦克雷教授(Donald MacRae)见面。他认为很可能那时连甄斯伯教授都没读过章伯的著作,尽管他的德文非常熟练。

不论如何,当我到达海德堡时,系里立刻告诉我那些社会科学的理论比较重要,我应该预先加以涉猎。很明显的,韦伯的作品是最重要的。其他重要的人物还有韦伯的兄弟艾佛烈·韦伯(Alfred Weber)(他后来教过我的课),乔治·齐穆尔、费迪南·滕尼斯、韦纳·宋巴特和冯维思等教授。当时和我谈的最多的阿纳·博尔格斯特拉斯(Arnold Bergstraesser) 博士, 他后来成了一位很有名的学者。

尽管得了系里的指教,我在维也纳一个暑假都忙于进修德文,一直到秋天在海德堡安置就绪以后,才开始读韦伯的著作。我最先读的是《基督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此事绝非偶然。我不知道别人是否感觉惊奇,总之,这本书对我发生了极大的冲击。一经接触,便爱不释手,只要图书馆开门(因为自己没有书),便去读。像读侦探小说一般,一气读完。后来我的哲士论文研究范围的决定,与读此书,大大有关。我到海德堡之初,其实并没有念学位的计划。说实在的,我当时什么计划也没有。可是,人们不断问我计划如何。同时,我发现在那里得学位并非不可能,照规定,我只要读完三学期,写一篇论文即可。那些条件并不是无法克服的困难。于是,和一位年轻经济社会学教授赛林(Edgar Salin)商讨之后, 便定了个研究计划。题目大意是资本主义这个观念在德国社会科学中的发展。主要的是研究三重要人物的思想,那就是马克思、宋巴特和韦伯。我按计划完成论文,并得到海德堡大学的学位。一直到现在,我还觉得必须说明我所得的是「哲士」,并非美国式的「博士」(Ph.D.)。可是,自那以后,文件上都列我为博士。虽经多次抗议更正而无效。乍看起来,计较无益;实际上,这两个学位是远不相同的。让我来说明一下它们的不同之处。在海德堡,我除了要住满三个学期,并写论文以外,还要考四门口试。我是一九二七年夏季考的。经济理论由赛林教授主考;社会学理论由佛烈德·韦伯教授主考。两门「副科」是欧洲史(以法国大革命为主),和现代哲学(以康德为主)分别由魏利·安助斯和卡尔·耶斯派两教授主考。

我在海德堡那个时代,韦伯的影响不限于图书馆和教室。且说两个显著例子。当时韦伯和夫人玛丽安还住在他们在海德堡的旧居。奈卡河及海德堡历历在望。韦伯在世时有个传统。每星期天许多教授和研究生受邀在他家大客厅聚会,称「社会学茶会」。每次茶后必有一位著名学者,多数是学界来访名流,发表谈话和论著。然后大家讨论。韦伯去世以后,玛丽安还续保持那个传统。我有幸也被邀若干次。这些讨论会,发人深思,极为有益。

其次,韦伯夫妇的好友,耶芙利陶芬女士(其夫韦伯主编社会学学报)也住在海德堡。我受她之邀也有多次。那是难得的好际遇。如谓「韦伯圈」是当时海德堡学术界的中心,实不为过。在年轻一辈学者中,我认识了卡尔·曼汉和亚历山大·冯·薛尔汀(Alexander Von Schelting)。

由帕森斯于1930年翻译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也是该著的第一个英译本。[图源:amazon.com]

韦伯在德国大享盛名,他的著作却没有一本译成英文。(后来我才知道芝加哥大学一位经济学家一佛朗克·纳特译了韦伯的《经济通史》,并于我的译作出版前问世)。一九二七年夏,我起了英译韦伯著《基督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Die Protestant is che Ethik und der Geist des Kapitalismus) 的念头,遂相商于韦伯夫人。她对这个意思很欢迎,并全力予以支持。承她好意,引荐了出版家席拜克先生。韦伯的书几乎全部是席先生的图本根公司出版的。席先生为我安排了由伦敦艾伦与恩闻公司(Allen and Unwin)出版英文版的事宜。总之,几经努力,此书之英文版终于一九三○年初夏问世。

一九二七年秋,我受聘去哈佛教经济学。当时我第一件事是将哲士论文完成。韦氏思想自然是论文的中心。不过,当时我已立意转变研究的重心。从以资本主义为一社经体系而钻研,转而着重经济理论和社会体系理论的关系。任教之初,即有此意在心;在伦敦和海德堡对经济理论既已有所认识,此时更欲进而深究。

哈佛有许多情形是我去之前所不知道的。那些情形对我后来在学术上和事业上的发展却发生了极重要的影响。譬如,我并不知道哈佛有发展社会学的计划;也不知道有韩德生其人。普雷图的大名虽有所闻,却不谙其思想理论。当时下定决心,一有时间,便对他的作品加以涉猎。

当时我想,要研究经济理论和社会体系理论的关系,最好的起点是从社会学的眼光来研究一位著名经济学家的理论。这就是说,我要了解一个经济理论的社会背景,并发展出社会理论体系。为了实现这个计划,我选择了当时英语国家中最有名的经济学家艾尔佛烈德·马歇尔。此一马歇尔研究〔在拙著《社会行动结构》(Structure of Social Action)之前发表〕提供了更多的研究线索。在哈佛的头几年,我的另一成绩是对意大利经济学兼社会学家普雷图作了研究。就我的研究工作而言,普氏特别重要,因为他既是一位高级经济理论家,又写了一部社会学巨著。于是,我特别注意他如何将这两门学问的理论结合在一起。此外,涂尔干的著作也是那时大家所热烈讨论的。我对涂氏的社会学也认真研究。结果,我发现他的理论很切合我的整体理论体系。于是,以这些欧洲思想家的理论为基础而写一本书的计划,便在脑子里逐渐成形了。我这个意念的具体表现便是《社会行动结构》的出版。我确信,如果不是当年一去海德堡便接触到韦伯的著作,我决不会写那本书,不管《社会行动结构》对美国社会学的影响如何,它为我个人建立了地位。如果没有那本书的出版,天知道我的学术事业究竟会有怎样的发展。

虽然《社会行动结构》中有关韦伯那四章是我对韦氏思想最深刻的研究,但此后我对他的著作始终未会忘怀。我当然在若干年后又译了韦氏的《经济与社会》(Wirtchaft und Gessellschaft) 的第一部,并写了一篇长序。不论在研究工作和教学中,我都屡屡引证或阐述韦氏的著作。以过去的经验来看,在我的有生之年,恐怕永远不会与韦伯思想脱离关系。不论如何,我来报告几则轶事,也许是大家所乐闻的。

第一,我翻译韦氏的著作不以翻《基督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而终。我受邀翻译韦氏的《经济与社会》是有一段故事的。一九三九年,我接到海耶克(Friederich Von Hayek 奥国经济学家)一封信。当时他在伦敦经济学院任教。信的大意是,一个叫韩德松(A.R. Henderson)的青年经济学者翻译了《经济与社会》的头两章,问我愿意不愿意将译稿校订。看过译稿后,我回信谓:第一,译稿需要彻底修改;第二,只出版第一、二章,而不及其它(特别是第三章∶政府的类型)恐怕是一大错误。

通信商谈的结果,海耶克正式邀我校订韩稿。正当此时,二次大战爆发,韩德松应召入伍,不能续参加译事。结果,我不但将韩稿作了彻底修订,进而译了第三、四两章。校订第一章时,我深得爱德华·席而思(Edward Shils)和冯·薛尔汀(Alexander Von Schelting)之助。莫顿(译者按,莫氏为本书编者之一)在我从事此一工作过程中多所协助,想他还清楚记得。

韦伯的著作对我的重要性,当然不止于我是它的译者。刚才已经说过,我借翻译《经济与社会》的机会写了一篇分析性长达十二页的长序。不过,这已到了我对韦伯的兴趣的后期。在此之后,还有四件事情涉及我对韦伯的兴趣。第一件与韦氏的《宗教社会学》英文版有关。我受邀为此书写序。此序结果也是一篇长文,对韦氏在这方面的著作作了相当详细的介绍。此文发表于一九六三年。次年是韦伯的百岁冥诞。为了纪念这位伟大社会思想家,德国社会学会在海德堡开了一次规模很大的学术学会。那个场合,在学术上,在政治上,两俱复杂。我以韦伯著作中的主题为文,讨论社会科学中评价与客观性的关系,以及这个关系在韦氏思想体系中的地位。我所持的是一个并非广为大家接受的观点。我认篇韦氏主要的研究领域是法律(他最初受的是法学训练)。以此领域为中心,两翼辅以经济与政治社会学和宗教社会学。

最后与韦伯有关的两个场合都是最近的事。所宣读的论文都还没有发表。一九七七年九月,西德康斯坦兹大学主办了一项研究会,以韦伯思想中的理念(rationality)与理念化(rationalization)为主题。会议开始,由我发表主题演讲,以为讨论的基础。

最后,去年(一九七八)十月我应邀在心理历史学会发表演说。藉着这个机会我探讨了韦伯与佛洛依德两氏思想的关系。我久已有作此努力的雄心。那篇演说不过是初步实现而已。

大家可以看出,我对韦伯的兴趣已经持续五十年之久。没有人能够说我关心的不是社会学理论中最主要的东西。和许多伟大的社会学家一样,韦伯的思想像一座宝矿,深邃奥秘,永远发掘不完。从这个角度来看,韦伯实在是我们社会学界一位「不朽的」思想家。
 
*第一篇节选自帕森斯《社会行动的结构》,张明德、夏翼南、彭刚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807-812页。为阅读及排版便利,本文删去了部分注释,敬请有需要的读者参考原文。第二篇选自《美國社會學傳統》,默顿、赖顿编,陈耀祖译,臺北:巨流圖書公司,民國76年。由于译者来自台湾,故不少人名和书名的译法与大陆译法有出入。

**封面图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中《律政论》经过大量修改的手稿。[图源:timothypauljones.com]
 
〇编辑:孤星     〇排版:zyy
〇审核:连翘/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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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策划人:新阳(社会学在读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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