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克尔 | 局外人:越轨的社会学研究
作为集体行动的越轨
社会学家普遍达成一种共识,认为他们的研究对象是社会。但是这一共识只有在我们未进一步深入了解社会的本质时才能得以维持。我更倾向于认为我们所研究的是集体行动(collective action)。如米德(Mead,1934)和布鲁默(Blumer ,1966;1969)早已说明的,人们是集体进行行动的。他们在自己行动的同时也关注他人过去和现在的所作所为,以及未来可能产生的行动。个体会努力使自身的行动与他人行动趋同并相适应,而其他人中的任何一个也会依照自己所见并根据别人的期望调整自身的行动。这类在调整和适应方面的努力都可以被称为一种集体行动。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集体行动这-概念并不仅仅说明那些有意识的共识所导致的行为,例如说罢工;同时也可以延伸到其他看上去是由许多人一起参与的行动:上学,一起吃饭,或是过马路。
我并没有想要通过使用“调整”和“适应”来说明社会生活的稳定性或是人们服从于社会约束力的必要性。我认为,人们通常在做出决定时会考虑到周围发生的情况以及可能带来的影响。用一个例子来说明“调整”可能包含的意义:正因为警察会搜查这里,所以我才决定将炸弹安置在那里;或者是考虑到警察将会全面搜查,所以最后我决定不安放任何炸弹或是根本不会产生这样的想法。
我在先前讨论中所要表达的意思也并不是说社会生活仅仅是由人与人面对面的互动所构成的。有许多人可能从不碰面,但却一样维持着长期紧密的互动交往;集邮者之间的互动就大多是通过信件完成的。互动交流中的合作与让步、活动中的调整与相互适应在群体和组织之间也同样存在。与越轨有关的政治过程往往都难逃这一特性。经济组织、职业协会、贸易协会、政治说客、道德提倡者以及立法者都在互动中创造出一种社会条件,比方说,使法规的执行者与那些被认为是违反规范的人在这种条件下发生互动。
如果我们可以将任何人类活动看做集体行动,那么越轨也同样可以被视为是集体行动的一种。这会引起怎样的结果呢?结果之一是我想称之为“互动理论”的一种普遍性的观点。互动理论的观点认为在研究越轨现象时,所有涉及和参与该现象的人都需被纳入研究视野。这样一来,我们会发现这些活动的发生需要许多人和不同群体之间默契而全力地配合。当工人们要共谋限制工业生产时(Roy,1954),他们需要得到工厂检查员、维修工和工具管理员的帮助。当工厂职员偷窃公家物品时,他需要上级和下级两方面的积极配合(Dalton,1959)。这些研究对从个体心理角度研究越轨行为原因的理论提出了质疑,按这种理论思路,我们应该可以用诸多个体的病理学原因来解释所观察到的复杂的集体行动,但现实验证感不足的人很难与他人合作,而有心理问题的人也不太容易参与到犯罪阴谋中去。
哈佛大学教授Mayor George Elton等人在1924-1932年于霍桑工厂开展的霍桑实验。[图源:bjskpj.cn]
如果将越轨视为集体行动,我们就会立即注意到人们在行动时也关注该行动涉及的其他人的反应。他们会考虑到周围人对行动的评价及这种评价如何影响他们的声望和地位:肖特和斯托特柏克(Short and Strodtbeck,1965)所研究的罪犯就是因为想要维持自己在帮派中的声望和地位而惹上了麻烦。
当我们在对某个潜在越轨行为的研究中去关注所有涉及该行为的个人及组织时会发现,在进行过程中的集体活动绝不仅仅由被视为错误的行为构成,那种判定特定行为是错误的过程是整个集体活动里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埃里克森(Erikson,1966)和道格拉斯(Douglas,1970)将越轨行为研究定义为关于日常社会生活里道德意义建立和强化过程的研究。越轨活动中的一些行动者自己并不参与那些不被认同的错误行径,他们的角色是法规或道德的执行者、谴责错误行为并使其受到规范审判和制裁的人,或者他们本身就是惩罚的执行人。假如我们对这部分人的行动有一个较为长期和深入的观察就会发现,事实上他们并不总是这么做,他们的行动对时间、地点和对象是有选择性的。此类差异会对判断究竟怎样的情况才算是错误的这种最基本的概念提出疑问。我们会看到这些行动者自身对越轨的定义还存在分歧,也时常会对特定行为是否具有越轨性质而产生疑问。法庭会提出异议;即使法律定义明确,但警察也还可能持保留态度;那些参与被视为有害行为的人又不会认同官方的定义方式。并且,我们也可能发现一些根据官方定义应该被判定为越轨的行为事实上并没有被人们视为越轨。法律和道德的执行者也往往会看风使舵,可能会出于各种原因对一些行动视而不见或者不做出制裁;有些可能是因为有的事情追究下去过于麻烦,有的是因为他们资源有限无法做到一个不落,或是该违规者的权势足以让其免受制裁,甚至因为他们自己已被收买。
如果社会学家想找到一种对犯罪和越轨行为进行分类的便捷方式,希望以此能清楚地指出某人具有其中某种行为并找出相关人员,他会发觉这样很麻烦。社会学家可能抱有一种期待,想通过资料收集和分析技术上的提高帮助他们更快找出这些越轨者。但长期以来的经验证明这种希望是不现实的:人类在这方面的努力不会支持对于过程的不可避免的信念。
问题的关键是理论上的,而非技术性的。对人们可能产生的特定行为或是社会(尤其是权威阶层,但也包括其他人群)所定义的特定类型的越轨行为,我们都可以做出实际可行的定义。但我们无法将两者完全统一起来,因为在经验事实上它们本身就不是完全一致的。它们分属于两个彼此区分却又有所重合的集体行动类型。前者是由那些合作完成“问题行为”的人所组成;而后者则是在道德大戏中扮演发现并解决错误行径的人群,不管他们的道德卫道士行为是官方的还是完全非正式的民间行为。
关于互动理论的讨论很大程度上源于“越轨”的模糊含义,因为这个词在两种不同系统下指代的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意义(阿尔瓦雷斯[Alvarez]1968年的研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一方面,一些研究者认为“越轨”指的是根据“正常”社会成员普遍认同的定义来说被视为错误的那些行动。在这种情况下,研究者关注的是越轨行动所发生的行动系统。另一方面,研究者也想用“越轨”这个词来说明具有这些行动的主体,即行动者。这时他们所关注的就是那些判断过程所产生的行动系统。只有当行动与具有这些行动的行动者完全等同时,“越轨”这个词的模糊性才不会导致语意不明——但我们很清楚这两者并不等同。因此,如果我们将所有发生过越轨行动的人作为研究对象(假设我们可以确认这一人群),这一人群中不可避免地包括了一部分具有行为却未受到标签或规范制裁的人;假如我们选择将所有被标签为越轨并因此受到制裁的人作为研究对象,那么其中也会包括一些事实上并未有过越轨行为却同样受到谴责和惩罚的人(Kitsuse and Cicourel,1963)。
Addiction and Opiates,Lindesmith,2008年重印版封面。[图源:amazon.com]
两种方法都不尽如人意。互动理论学家已做到的是将两种类型的行动系统区分开来,注意到两个系统间的各种重叠和互动,但并不就此假设它们的出现。于是,一个研究者可以像林德史密斯(Lindesmith,1968)和我一样研究吸毒行为产生的原因,从病因学角度来找寻答案,而不是推论说作为研究对象的人们的行为必然与越轨相关。研究者们也可以选择如近期一些研究的做法(e.g.,Gusfidd,1963),去关注由道德修辞与行为共同构成的一场戏,在这场戏的过程之中对越轨的归因判断可以被达成、被接受、被反驳,也可能因此被争论不休。而互动论的主要影响是将这场戏作为研究的重心,特别是关注其中的一些不被注意到的参与者——那些有足够权力能够使自己对越轨的归因判断成立的人,例如警察、法官、医生、学校领导和家长。
我曾提出关于行动和他人对该行动的判断之间的逻辑独立性的阐述。这一阐述包含了近乎自我矛盾的模糊性,特别是在“秘密越轨”这一概念上。对过去的理论分析做出的回顾审视和修改的过程体现了标签理论的发展,要比我们过去提出的将越轨视为一种集体行动的理论分析要更为具体,含义也更为丰富。
如果我们认为只有当一个行为被人们定义为越轨时才真正成为越轨行为,那么这一思路将如何解释秘密越轨行为?根据以上这种思路,由于无人将秘密的越轨行为定义为越轨,它也就不会被视为越轨;但“秘密”一词已经说明,即使他人不知道这一行动的越轨特性,我们也已经知道它是。罗伯解决了此悖论的一部分(Lorber,1967)。他提出:一类重要的案例证明,行动者在他人面前保持行动隐秘性的情况下,已经将自己的行为定义为越轨,因为他自己认为其行动属于越轨行为或是觉得他人会这么认为。
但是如果行动者并不这么定义自己的行为呢?假如根本没有研究者认为可以被定义为越轨的行为呢?(我在这里想起了一个略有冒犯的关于巫术的例子[Selby,未发表的文章]。因为我们“知道”没人能够和魔鬼交媾,也没人能够召来魔鬼,所以我们想象不出一个秘密的女巫是怎样的。)在任何案例中我们都无法通过自我定义的途径来解决这一矛盾。但是我们可以将罗伯的想法进一步延伸下去,即,如果一个程序是由恰当的人来完成,那么这一程序将引导他们做出之后的判断,并由此得知特定事例的“事实”。所以相信巫术的人自然有办法来知道巫术行为何时发生。我们也由此足以了解,人们若是使用这样的方法就可以通过他们所发现的现象来判断巫术的发生。另一个不那么冒犯的例子就是,一个警察在搜查某人衣服口袋时发现的东西可能成为对他携带毒品的指控。
换言之,秘密越轨行为是由两个特征组成的,即:易被用来发现特定越轨行为的常用程序觉察,以及处于一个易使定义站得住脚的位置。而使其具有鲜明集体特性的原因则是被广泛接受的“发现与证明”的程序。
即使如此,研究中的困难仍然存在。另一重要类型的案例则是关于事后的规范建立,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规范在被质疑的行动产生之后才得以建立,所以秘密的越轨行为在这以前并不存在(Katz,1972)。尽管后来被他人用以作为越轨行动的证据的事实会被提出,但是因为规范尚未建立,所以行动者都不能被视为越轨,不论是秘密的还是公开的。然而当行动者的行为不再是秘密,并且有人提出此类行为缺乏规范的约束而需要建立相应规范时,那么行动者有可能被定义为越轨者。那么在这之前他的行为是否属于越轨行为呢?
我们应该注意到,与其他形式的集体行动一样,越轨行动及对越轨的定义过程都会随时间的变化而发生改变。对行为的定义在时间的推移中不断更新,某一行为在t1时间点上并未被视为越轨,然而在t2时间点则被定义为越轨。再借助我们之前的分析,某一行动在t1时间点可能不会被视为秘密越轨行动,因为此时不具备相应的规范程序来获得可供判断为越轨行为的证据;同样的行为在t2时间点可能会成为越轨行为,因为在两个时间点的间隔中,一项新的规范被建立起来,于是对秘密越轨行为的定义不仅有了规范依据也有了判定程序。
最后一部分的讨论提醒我们,权力在关于越轨行为的互动理论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Horowitz and Liebowitz,1968)。我们在什么情况下会制定并执行事后规范呢?经验资料证明这种事后规范通常产生于在事件涉及的某一集团在权力上具有相对优势的前提下,这一集团将自身的意愿加于他人的反对意见之上,并同时维持一种公正合理的形象。这在家长与孩子的关系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在类似的家长式关系中——社会福利员与接受社会救济者、老师与学生的关系中都比较典型。
在研究过程中将越轨作为集体活动的其中一种类型,并考察它与其他集体活动一样具有的各种特征,我们可以发现作为研究对象的越轨行为并不是一个孤立的行动,而研究的目的也不仅是为了去探索行动产生的原因。这一行动产生于一个涉及诸多其他行动者的复杂的网络,同时作为研究对象的行动本身也会因为不同个人或群体对这一行动的不同定义而带有一定复杂性。这个道理同样适用于社会学关于其他社会领域的研究,注意到这一点并不能够让我们完全避免研究中可能产生的错误,因为我们的理论和研究方法本身还会给研究带来麻烦。
越轨的去神秘化
社会学家总是习惯性地把常识性的简单问题变得神秘和复杂。最令我记忆犹新的研究生课程的开始阶段的经历之一就是,伯吉斯(Ernest Burgess)警告我们这班新生不要被人的常识性认识引人歧途。同时休斯(Everett Hughes)又嘱咐我们千万要重视自己亲眼所能见闻的信息。这让一些学生觉得两种主张之间似乎存在着某种矛盾。
其实两者都有其合理性。常识的其中一个含义就在于对人们的迷惑。这种常识是对部落传统智慧的迷信,是“世人皆知”的孩童在成长过程中逐渐学会的日常生活的各种固有状态和刻板印象。它包括社会科学对社会现象本质、不同社会类别间的关系(比如种族与犯罪、阶级与智力),以及如贫困和战争等有问题的社会状况的起因的普遍化。常识的普遍化与社会科学在结构上有着相似性,但它们的区别在于对待与之相悖的观察出现时的态度。一般而言,并且事实往往可以证明,在新的经验观察结果说明其错误时,社会科学的一般性概括会选择接受与更新,而常识则不会。主要由于常识的错误并非偶然,所以它才会格外青睐现有制度。
堂吉诃德大战风车。[图源:geocaching.com]
常识的另一层含义是常人的思维不受任何深奥的理论或抽象的专业概念的困扰,应该至少看见自己眼前的东西。与实用主义相距甚远的哲学和禅宗都颇为尊敬常人的认识能力,因此作为侍从桑丘(Sancho Panza)来说,风车就是风车。如果要把风车想象为马背上的骑士那就是一个错误。
社会学家常常会忽略常识后一种含义所给予的启示。我们可能不会把风车变为骑士,但我们常常在研究中将人们共同参与的集体活动抽象为与人们的集体活动不那么相关的名词。于是我们很自然地会对人们真实地在进行的活动与行为丧失兴趣,只因为它们不那么抽象;相反,我们关注那些我们认为的作为社会学意义所在的那些看不见的“力量”与“状况”。
社会学新手进行田野调查时常常发现很难如书本上所说的那样在身边的人类活动中发现社会学的存在。他们可能花上八个小时在工厂或学校进行观察,然后只带回两页笔记,说“没什么事发生”。他们的意思是说,他们没有看到任何社会失范、分层、官僚制或其他典型的社会学话题的迹象。他们并没有理解这些名词和术语不过是研究者为了方便分析概括某一类相似的集体活动而发明并使用的。社会学新手因为对常识的轻视,忽略了身边发生的事情。如果对日常生活里的具体细节不进行仔细的观察和记录,他们也就不能通过这些信息来研究例如失范这样的抽象的名词,也无法根据它们来建构新的概念。方法学上的一个较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把从对具体的经验资料的分析到问题研究与说明中的抽象概念的这一过程系统化。
相反,作为社会学研究对象的人在根据他们所写的社会学报告中很难辨认出自己或是自己从事的活动。我们应当对这个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尽管我们不能期待这些作为研究对象的外行人来为我们完成研究分析,但是在我们对研究对象的活动进行描述和推论时必须考虑到他们所习惯考虑的因素。尽管一些理论所基于的经验资料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明,但是这些关于越轨的理论仍然提出,一些潜在的违反规范的行动的发生都是建立在某一类态度基础之上的。从迪尔凯姆(Durkheim)、默顿(Merton)、克洛沃德(Cloward)到欧林(Ohlin),这些关于社会失范的理论中对行动者主观态度的描述都存在类似的问题。但如果被研究者在阅读关于自己的描述中无法自然地认出自己,那作为研究者的我们就应当注意这个问题了。
这些行动者不能认出的还不仅仅是对于他们主观心态的描述,往往同时还包括对他们所参与的活动的描述。因为社会学家在研究过程中对这些行动的观察不够密切,或者对行动的具体细节有所忽视。这种研究中的遗漏会引起严重的后果,会让我们无法将行动的事实情况带入到研究中去,也因此无法据此考虑到在被研究的行为活动中的那些真正的约束力和可能性。也可能最终我们会发现自己进行理论探讨的活动从来就不是我们以为的那样。
如果我们注意一下我们所观察的就很可能发现互动理论学家提醒研究者注意的内容。我们会发现那些通常情况下被视为越轨的行动者其实并未受到某种神秘、不可知的力量的驱动。他们这么做的原因与其他许多更为寻常的活动一样具有十分普通的理由。我们也会发觉社会规范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在各种情况下表现出新的特性,由此适应不同集团的便利、意愿和权力位置。并且这些被视为越轨的活动也都会需要由没有任何精神问题的人的通力合作才能完成。互动论是让我们的越轨理论服从于对研究对象仔细观察的编辑整理时的一个几乎不可避免的结果。
鉴于不论常识还是科学都要求我们在对越轨进行理论说明之前要做到足够仔细地观察,在这种要求下所建立的理论具有复杂性,会考虑到所有与越轨现象相关的人的行动和反应。而留待经验资料和方法来检验决定的〈而非通过理论假设〉是一些例如行动是否真正发生、官方的报告是否准确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具有准确性等问题。因此,在研究者使用一些人们惯于借助的统计数据和官方资料进行分析时难免产生质疑。但是我并不想再重复人们对官方数据的批评或维护以及对这些数据使用方面的建议,只是想提醒研究者们注意,对人们集体行动的关注让我们了解一个事实,即数据资料也是由许多人共同行动而完成的,因此任何数据的分析与使用也必须在这个语境下进行。(见Cicourel and KItsuse,1963;Garfinkel and Bittner,1967; Cicourel,1968; Bideriman and Reiss,1967;Douglas,1967。)
越轨的互动理论与作为主要资料收集途径的深入的田野观察之间的联系并不是偶然的,但另一方面我又认为这种关联也并非必需。互动理论所衍生的思维状态是认真地审视对待那些看似平常的东西,并且不会满足于用神秘和不可见的力量作为问题解释的答案。这种思维状态在研究者不断遭遇需要他给予解释的现象以其复杂面貌出现时会变得愈发活跃。于是当我们只有一些从官方记录或者问卷答案中得到的零碎事实资料,那么选择建构一些带有神秘色彩的罪人,并给予他们一些与我们的假设最相符的特征是更简便的方法。加尔通(Galtung,1965)认为这一类神秘的建构在深入的研究事实的攻击下会表现得十分无力。
一些人已经注意到过分强调现场观察和一手资料的获得会让研究者无意识地倾向于选择研究那些较易接近的群体和场所,也就因此没有将那些在权力地位上较有优势的个人和群体考虑在内。于是在研究观察上的偏好会与互动理论对所有参与群体都进行分析的研究主张相冲突,也就妨碍了互动论的一部分优势。当然,我们可以通过调整研究方法和灵活地使用观察技巧的途径来避免这类问题的发生。米尔斯(Mills,1956)阐述了可用于研究权力阶层的方法,例如对那些政府机构不慎流出和公开的档案资料的研究,或者是利用权力阶层内部争斗而引起其中某一方主动提供资料。相似的情况是,我们得以利用一些机构负责人玩忽职守或者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研究路径(Becker and Mack,1971)来进行现场观察,收集第一手资料。(哈本斯坦[habenstein]1970年的几篇论文中都对研究路径和样本的有关问题进行过探讨。)
社会学家通常不愿意如我在这里建议的那样仔细观察眼前的状况,特别是在越轨现象的研究上。克服这一问题不但对越轨的研究有所帮助,在工业、教育和人类社区的社会学研究上都会颇有禅益。当然它同时也会提高社会学理论和研究中道德伦理问题的复杂性,我在以下部分会对此进行具体的讨论。
*本文节选自贝克尔《局外人:越轨的社会学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十章第一节:“作为集体行动的越轨”与第二节:“越轨的去神秘化”。为阅读及排版便利,本文删去了注释,敬请有需要的读者参考原文。
**封面图为1957年由导演柯静采夫所摄的前苏联版《堂吉诃德》。[图源:ent.sina.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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〇审核:连翘/谨行
专题策划人:Mikasa(厦门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