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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尔干 | 威斯特马克《道德观念的起源和发展》书评

Émile Durkheim 社會學會社 2021-11-17

埃米尔·涂尔干(Émile Durkheim,1858.4.15-1917.11.15),法国犹太裔社会学家、人类学家,法国首位社会学教授,《社会学年鉴》创刊人。与卡尔·马克思及马克斯·韦伯并列为社会学的三大奠基人,主要著作有《自杀论》《社会分工论》《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等 。(相关阅读:人性的两重性及其社会条件反常的自杀什么是社会事实)[图源:thoughtco.com]

专题导言
本目录所收集的涂尔干书评并不完整,此次整理出的20篇书评分别来自《涂尔干文集》第二卷、第五卷、第六卷,并按照发表时间排序(发表时间可能有误)。之所以做这么一次整理,是出于两个考虑:第一,通过阅读这些书评,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涂尔干思想的智识来源不仅广泛(超出法国学界)而且多元(涉及各种现象),也可以看到涂尔干是如何批判和吸收其他学者的思想观点;第二,通过阅读这些书评,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涂尔干对社会学学科整体设想的一些细节之处,比如他对拉策尔的《政治地理学》的评论。可以说,这些不同于专著类文献的独特书评为进入涂尔干的思想世界提供了不同的路径,而在这条路径上总会有一些意外的思想线索和惊喜。此外考虑到涂尔干书评的一些差异,此次整理还精选出了10篇书评(附于目录之后),这10篇书评应是特别注意阅读的,当然这种精选主要基于个人的阅读经验。最后需要说明两点情况:第一,涂尔干的《1789年的原则与社会学》是一篇重要文献,这里将其视为涂尔干对费纳伊《1789年的原则与社会科学》一书的评论(涂尔干的这篇重要文献可能本来就是对费纳伊一书的评论);第二,将安东尼·拉布里奥拉的著作翻译为《论唯物主义的历史观念》实为不妥,这里将其修正为《论历史唯物主义观念》。  

爱德华·亚历山大·韦斯特马克(E.A.Westermarck)(1862-1939),芬兰著名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和哲学家。韦斯特马克个人的学术兴趣与学术专著内容集中于家庭和婚姻、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的比较研究,他的主要著作有:《道德观念的起源和发展》《人类婚姻史》《伦理相对论》《西方文明婚姻制度的未来》等。[图源:Wikipedia]

这部卷帙浩繁的著作,是博览群书的产物,是一种用科学的方法来研究的尝试。作者的目标,是根据历史学和比较民族志的观点追溯道德事实的起源,我也如此。作者和我在态度上也非常接近,不过,这不是我喜欢提到的唯一的事情。以下分析表明,对某些特定的问题来说,威斯特马克的许多观念与我在这本杂志和其他著作里所表达的观念也不无相似之处。在我持有赞同意见的事例中,作者也指出过一些,当然,这样说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声明一种毫无根据的、内容空泛的优先权,而是因为在我们的这门科学中,心心相通实属罕见,所以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就不能不提出来。我们不能过分强调,所有一切都可以让我们产生这样的希望:社会学最终能够从哲学的主观主义中产生出来,实际上,社会学在这种主观主义中已经逗留很长时间了。不过与此同时,威斯特马克的方法与我本人的方法在某些根本方面仍有差异,这自然会对理论的细节产生影响,所以,对这些方面加以检视,将会使我们更具体地讨论方法上的重要问题。
 
威斯特马克开门见山(第2页)地指出,如果我们想要重构道德观念得以形成和发展的途径,就必须把人类的道德进化看作是一个总体,这种看法非常正确。因此,他把历史学和民族志当作一个整体;本书也有大量的事实可供利用。然而,他究竟是怎样处理这些材料的呢?
 
追溯我们道德观念的起源,就是尽力去发现引发这些观念的原因。这里,我不想停下来,再一次说明能够使人们相信这些原因本质上是社会原因的理由;而且,威斯特马克也肯定会允许我做这样的假设。不过,若要发现这些原因并解释道德规范所经历的变化,我们还必须从社会环境的背景出发来考察,使这种规范得到阐明和转化。割断道德规范与社会环境之间的联系,就等于把道德与其得以形成的生命之源分割开来:从而使道德不可能得到理解。因此,上述研究基于这样的假设:人们至少已经暂时划分了主要社会类型及其个别特征。当然,根据这门学科的现状,确立一种完整的方法分类和系统分类是不成问题的。但是,至少可以这样说,从历史上前后相继、混乱一团的所有的社会中,我们应该有可能析取某些组织形式,它们的特征足以作为一个衡量某些转型过程的参照点,而我们所要考察的道德规范也曾经历过这些转型。
 
不幸的是,威斯特马克完全忽视了这种必然性。他依然忠实于德国法律人类学学派和英国宗教人类学学派长期使用的方法。尽管他从根本上认识到,道德本质上是社会的(第122页及下文有关部分),然而他相信,人性最普遍的、永恒的倾向是这种进化的主导原因。接下来的叙述,使这一点变得更清晰了。要想理解这些基本的、普遍的倾向,根本没有必要区分每一种道德规范依据相关社会所假定的各种形式,也没有必要把每一种形式与其源于其中的社会背景联系起来。这一步骤所揭示的差别并没有什么意义。他不想通过这种方式限定和限制观察领域,来感受事实所特有的东西,而是尽可能扩大范围,通过广泛的综合将我们所拥有的所有人类道德生活的信息涵盖在内。尽管几乎所有民族都有可能是异质的,但它们必须得到检验。人们可能会说,这些民族的异质性越大,我们就越有机会揭示人们想要发现的那个普遍过程。追随普斯特(Post)以及其他人类学学派的脚步,威斯特马克采取了这种步骤。为了证实他所提出的每个命题,他从最不相同的社会里援引事例。他主要关注的是事实的堆砌,而不是选择那些决定性的、毋庸置疑的事实。为了证明家族团结怎样会带来集体的责任,他旁征博引了阿留申人(Aleutes)、黄金海岸的民族、马达加斯加(Madagascar)、中国和希腊等事例(第45-46页)。人们会认为,他的目的似乎是制造一种量的印象,而不是留给读者清晰明确的观念。
 
上述情况表明,这种方法是有缺陷的,它只能带来过于简单化的结果。科学首先需要的就是有相关性的、有洞察力的分析,只有这些分析与更严格限定的主题联系起来,才有可能进行这样的分析。对任何人来说,如果处理了这么多的事实,他只能给出每一种事实非常模糊的印象。面对靠这种方式来使用的文献,我们根本不可能进行批判性的考察。既然人们从这么多的不同来源中找到了这些文献,他们也不得不按原样接受下来。不可否认的是,这种混乱堆积起来的模糊难辨的事实,本来就不能服务于一个目的;例如,这就是普斯特著作有用的地方。当然,这种方法既可以进行探索,开创一个面向科学的新领域,进行初步的考察,也可以传达某些比较模糊的观念,使人们有兴趣进行新的、更加具有方法意义的探索。不过,所有这些工作今天已经完成了,再次着手这样的工作,也没有什么意义了。
 
如果人们想要公正地评价这种方法,最好应该看一看作者是怎样使用这种方法的。
 
实证科学的题材必须包含即刻能够触及到的事实,这是一般方法规则。从既定的结果出发,科学可以追溯到有待发现的原因。在道德中,能够直接观察到的事实是行为规范和某些判断,它们所代表的是一种强制性的表达: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中,特定的社会群体成员必须采取什么样的行为方式。因此,如果道德确实是一门有关事实的科学,它就不能有其他的选择,只能把这些规范作为直接研究的对象,然后再去发现这些规范取决于什么样的原因。如果威斯特马克确实在由习俗和法律构成的规范体系中看到了道德观念的表达,人们应该有理由期望他遵循这种方法。该书第七章的标题,就是“习俗和法律作为道德观念的表达”。
 
然而,他的研究方法却完全不同。他很敏锐地感觉到,道德不是一种逻辑建构,所以他拒绝把道德学家通常集中讨论的抽象概念,如善、义务和法等概念,当作真正意义上的原始事实。在他看来,这些抽象概念不过是不同秩序之简单状态的普遍化,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毫无异议。他为自己确定的直接任务,就是去发现这些原始状态。该书第一章的标题,就是“道德判断的情感起源”,说明这些状态从性质上说是情感性的;在随后的几章里,作者指出了这些状态所具有的特殊情感。很显然,这种研究方法有其独特之处。正因为这些情感状态奠定了道德事实的基础,所以它们不可能通过观察直接揭示出来。为了发现这些情感状态,人们必须首先研究复杂却又明显可见的事实,因为这些事实是前者的产物和表现方式,然后再逐个追溯它们的原因和条件,直到抵达道德生活的深层根源。在这项研究的最初阶段,也就是该书的前几章,作者不可能确定我们道德判断的起源。这是一个根本问题,在研究结束以前,这个问题的考察根本就是无的放矢。在任何情况下,它都不可能是导论的组成部分。如果威斯特马克没有通过这种方式把这些问题的自然和逻辑顺序颠倒过来,那么他无疑受到了上述原则的影响。因为在他看来,情感的过程从本质上说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其中只有一般性的情感,任何人通过自身反省,就可以发现这种情感。
 
其实,对威斯特马克来说,这种机制本质上包括两种基本的情感:首先,是愤怒或愤慨,当我们受到侵犯,并成为这种侵犯的牺牲品时,就能体验到愤怒的情感,以及随之产生的报复的需要;其次,是善意或好感,任何善待我们的仁义之士,都会引起我们这样的情感,我们需要用同样的姿态来回应这种友好的表示。因此,这两种情感是各种情感的变化形式;都是回报性的,仅仅在方式上相反。前者表现为不道德行为所引起的指责、耻辱甚至是肉体痛苦。后者是对各种仁义之举的尊重或奖赏。同我本人一样,作者认为痛苦是“强烈的情感反应”,它承载和释放的是公众的愤慨。正因为它是强烈的情感,所以这种个人的反应并不是由功利考虑决定的。它的基本目标不是胁迫那些充满恶意的人,也不是纠正他们。它的真正目的是提醒人们注意,“在社会舆论中,他们不应该做什么”(第90页)。当然,当人们从历史的角度出发看待这个问题时,压抑便具有了更加带有内省色彩、更少带有攻击性的特征;不过,无论怎样做,它的性质是无法改变的。
 
这些观念非常类似于我在《社会分工论》和其他地方就同一论题提出的那些看法。但是,在威斯特马克那里,痛苦的理论与我的理论有根本的不同。
 
《社会分工论》(De la division du travail social),为法国社会学家埃米尔·涂尔干的博士论文,该著作于1893年出版,是社会学的重要著作。书中主要阐述社会团结与社会整合为一种社会事实,该事实独立存在于个人之外,并具有独特特征而分工的真正功能是在两个人或者更多人之间创造出一种连带感,即集体意识。图为该书书封。[图源:archive.org]

根据作者的观点,犯罪行为所激起的愤慨主要针对的是那些罪犯,其主要目的是使罪犯自作自受。本质而言,痛苦是敏感的人所遭受的苦难,是他进行报复时自身造成的苦难。如果道德的愤怒基本上是由不道德的行为决定的,如果它不是服务于任何功利的目的,那我们就难以弄清楚当事人为什么会成为愤怒的对象。这两个概念并不完全符合。许多事实清楚地表明,在大多数情况下,公众愤慨的对象并不是当事人,两者是截然不同的。当然,压抑总是暗示着某种暴力性的破坏行为;但是,如果说这种行为的牺牲品是有罪的,或者按照通常的说法是无辜的,这种讨论也没有什么意义。威斯特马克和我都非常清醒地意识到了这一点:他努力让这些事实与他的论题和谐一致。不过,我依然搞不清楚他到底成功没有。在集体责任中,痛苦的牺牲品是无辜的,或者被认为是无辜的,为了解释许多此类情况,威斯特马克利用了家族团结的概念;不过事实上,人们也可以认为群体成员对与其有关的错误或罪责共同负有责任,这意味着社会指控并不一定会落在罪犯的头上。对同样的事实来说,宗教犯罪可以提供更多的例子。威斯特马克回答说,从本质上说,宗教罪恶是受自然感染的。不过,这只是用一个问题来回答另外一个问题。其实,真正的问题是我们应该明确找到这种谴责是怎样像传染那样,通过这种方式传播的。因为谴责是专门用来维护当事人的,并不专门附属于当事人。
 
不管是哪种情况,它都清楚地表明了道德生活源于其中的情感的极端普遍性:这些情感并不是人类所特有的,我们在动物的身上也可以发现,因为动物也知道报复和感激。这些情感就其本身而言,是反道德的;为了满足纯粹自私的目的而进行的报复行为中,根本不存在具有道德价值的东西。如果这些情感想要发挥道德的作用,就必须具有个体的特征。用作者的话说,回报性的情感并不是特别具有道德意涵;要想配得上这个说法,情感就必须是无私的,至少具有“明显的不偏不倚的性质”。借此,作者认为,如果这些情感是偏袒的,那么这种偏袒就不应该是有意识的,或被感觉到是有意识的。由于一种非功利的情感可以为每个人所感觉到,所以道德情感的标准具有“某种普遍性的意味”。这便是康德的标准,可以扩展到道德生活的情感形式。
 
一旦道德生活源于其中的那些情感得到了这样的勾画,接下来就需要解释它们是怎样表现出这些明确特征的,换言之,我们所说的确切意义上的道德情感,怎样成为无私的和不偏不倚的。作者的回答是,这是因为“社会是道德意识的发源地;人们首先表达的道德判断不是孤立个体的私人情感,而是整个社会所感觉到的情感;部落习俗便是较早的责任规范”(第117页)。作者用了两到三页的篇幅,援引了大量事实来论证这个命题。读者会发现,他的证据非常简单。我当然没有理由驳斥我所坚持的原则,这个原则非常重要,我理应愿意看到更全面的证明。这就是这个问题,或有关道德事实的科学研究所提出的问题的核心。(根据威斯特马克本人的陈述)我们在这里,而且只有在这里,才可以找到有关道德规范之明确属性的解释。因此,最令人吃惊的是,作者竟然三言两语就解决了如此重要的问题,好像这只是一门课程,只有次要的意义。
 
不管怎样,一旦作者确定了这些情感是什么,他就相信他已经揭示了所有基本道德观念的内在源泉。这种看法并不会令人感到吃惊,因为人们很难搞清楚道德律令的起源何以在根本不了解其内容的情况下被发现,迄今为止,尚没有人对此提出质疑。我刚才概括这个一般结论时所作的分析,已经表明确实有些行为是道德良知所不赞成的,还有些行为是道德良知所称颂的。然而,我们并不知道这些行为是什么,也不知道它们所表达的观念,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难以理解人们如何能够说明这些观念起源于哪里。事实上,威斯特马克这本书的第一部分,整篇都是道德制裁理论。有些制裁是压抑性的和谴责性的,有些则是颂扬性的:这是确切的事实。作者把它们与某些情感状态联系起来。然而,制裁理论并不是道德观念的理论。制裁只能表达良知在道德行为或不道德行为面前的反应方式,良知并不能够直接表达这个行为的性质,或形成这个行为的表现。另外,这种制裁理论是以某种粗略的方式拼凑起来的,因为作者并没有首先去观察、描述和区分与道德规范有联系的各种不同制裁,然后从方法的角度追溯情感状态,道德规范乃是情感状态的结果。作者从一开始就宣称他发现了这些状态。他认为,用不着首先对其结果进行描述性的研究,他就能够发现其中的原因。
 
因此,威斯特马克用来研究从这些基本情感到根本的道德概念的方法,纯粹是意识形态的。讨论这个问题的章节(第131-157页)也不过是一连串内省式的分析和抽象的推理,缺乏任何客观事实。威斯特马克把那些假定为控制全部道德生活、包含道德生活之全部本质的核心观念称之为“主要道德概念”,即义务的观念、法的观念、公正与不公正的观念、善或价值和德性的观念。当然,现实中并不完全缺少这些观念,所以人们才会对它们视而不见。它们表达了,或者说它们的目的在于表达道德实在之最普遍的方面。但是,如果它们想要成为科学的组成部分,就必须得到科学的建构。由于它们仅仅是传达了道德生活最普遍的特征,所以必须进一步从有关道德的事实分析中推导出来。威斯特马克所采用的方法,不可能使他沿着这样的方向前进,他不过以普通道德学家的身分提出了这个问题。他本人并没有从方法和客观的角度对大量的道德规范进行比较,进而阐明这些能够把某些道德规范属性表达出来的观念。他所采纳的不过是现成的观念,这些观念也被当成了既模糊不清、又涵义不明的共同良知。同时伴随这些观念的,也是依据实践需要,以日常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既没有秩序、也没有方法的观念。他把上述观念与他所区分的回报性情感这两大范畴联系起来,并完全诉诸于辩证的分析。他把义务、法律、公正和不公正等观念看作是“不赞同的情感”的各种特殊形态,而把善和德性的观念看作是从“赞同的情感”中衍生出来的形态。
 
紧接着,作者也将如下观念联系了起来。义务的观念是某种行为方式的观念,倘若这种行为没有受到限制,就会受到谴责(第135页)。法律仅仅是其他人对我们自身义务的主观看法,公正则是对法律的遵从。善是对任何受到积极赞同的行为的称呼。最后,德性是行为得体的惯常倾向。显而易见,我们完全陷入到抽象领域之中,这种抽象根本就没有注意到方法的问题,就被建构起来了。还有什么比把义务视为因违背义务而引发的谴责这种看法,具有更浓厚的人为色彩呢?当然,把与义务有关的制裁用作一种很便利的记号,并没有什么不合法的地方,通过这种记号,人们可以认识和区分可能与之混淆的其他行动守则。然而,它既不是一种记号,也不是本质。相反,构成义务的观念的事物从根本上来说是非常积极的事物:它是命令的观念,即律令的观念,如果我们想要发现义务概念的起源,就必须分析律令的观念。如果不承认责任与赞同情感之间的联系,就会带来非常武断的结果。如果人们说,就公共舆论而言,仅仅履行了义务的人是没有权利得到报偿的,又会怎么样呢?这是一种流行的说法,既然这种说法的意义不很明确,所以它容易受到歪曲。康德就曾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阐释过公共良知的观念,难道他也没有理由宣称真正道德意义上的善存在于履行义务之中吗?在这些格言中,第二个格言可能比第一个格言还没有根据,甚至差得更远,它证明这个问题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义务并不外在于赞同的观念。这种说法同样适用于法律观念。我们没有充分理由认为法律是道德人格的积极属性,能够把它与其他义务联系起来的纽带是纯粹人为的。在任何情况下,这都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我们无法通过纯粹的、意识形态分析靠三言两语来解决这个问题。
 
不过,这些非常普遍的观念依然完全是形式上的。为了构建有关道德现象的科学,我们最后必须要研究道德的内容,研究控制人与人之关系的特殊规矩。作者在本书第二部分中展开了这项研究,并打算在下一卷中继续这种研究,在下一卷中,作者所采用的方法暴露出了更明显的缺陷。
 
由于作者无法研究人类道德规范所涉及或曾涉及到的所有行为方式,所以在他的研究中,仅仅保留了以下几种行为模式:
 
1.与我们同胞利益(他们的生活、健康、自由、财产、荣誉)有关的行为模式。
 
2.与当事人自身利益(与自杀、节制、禁欲有关的道德规范)有关的行为模式。
 
3.与性关系(作者自己也承认,第三组模式与前两组模式有部分的重叠)有关的行为模式。
 
4.与低等动物有关的行为模式。
 
5.与死亡有关的行为模式。
 
6.与现实存在或被认为是超自然的理想存在有关的行为模式。
 
在第5卷中,威斯特马克只研究了这六组事实中的第一组,而且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他讨论了保护人类生活的规范(如杀人的禁忌、攻击或侵害的禁忌),讨论了我们通过努力工作来改善他人物质福利和道德福利(仁慈、慷慨、友好)的规范,讨论了与个人自由有关的规范(在这一点上,他讨论的是夫妻、父子、主奴之间的服从关系。)
 
这种分类并不是很合理,我也不打算纠缠于这个事实。令人吃惊的是,在这份道德关系的清单中,家庭关系、公民关系和契约关系并没有各自明确的位置。在这几组事实中,每一组事实都构成了一个自然的整体,都需要得到独立的研究。由于情况并非如此,人们被迫把彼此有关的问题分割开来,把与其根本没有联系的其他问题放在一起去考察。夫妻关系与奴隶制毫无瓜葛,相反,前者是有关婚姻道德的单独的问题,其本身与家庭道德之间有非常密切的联系。
 
更值得注意的是,讨论这些问题的态度:在这一点上,该学派的倾向表现得最为明显。作者始终专注于把不同的道德格言与普遍人性的构成倾向联系起来。只有当作者说明,尽管程度不同,只要有人存在,我们就可以随处发现它们是某些观念和情感所带来的结果,他才会相信他已经理解了这一点。例如,杀人禁忌是通过一种自然情感来解释的,这种情感倾向于使人尊重他的同伴、以及属于同一社会群体的同胞的生活(第328页及以下各页)。随着时间的流逝,这种情感变得更精致了,变得更强烈、更广泛和更普遍了,不过,它依然表现在我们已知的最原始的社会中。我们同样可以这样说,它们是随同人类一并诞生的仁慈和慷慨的感情。过去,它们被限定在狭小的范围里,没有超出家庭的局限,如今,它们的范围变得越来越大了(第527页及以下各页)。同样,父母权威的基础“首先”也是他们凌驾于孩子的自然优越地位,是年轻人对长者所怀有的敬重和尊重等情感(第618页及以下各页)。这并不是说,威斯特马克根本就没有引入不那么普遍和永久的原因。当然,某些暂时的观念和情感是存在的,它们始终无可争议地在道德观念的起源中发挥着作用,要么暂时不让基本的原因产生充分的结果,要么借助偶然事件帮助它们产生充分的结果。例如,作者表明,(起源于家族血仇和人类牺牲的)某些迷信或原始生活的必然需要,是怎样增加人们合法杀人的数目的。另一方面,作者还表明,某些宗教信仰是怎样刺激仁慈的迅速发展、强化父系权威的。不过,无论这些影响通过什么方式被人们感觉到,它们都是次要的。它们只能延缓或加速道德观念的进化,道德观念的普遍进步取决于更普遍、更永久的因素。
 
因此,如今我们更容易搞清楚,为什么威斯特马克没有感觉到把各种不同道德体系与社会体系联系起来的原因了,各种道德体系过去是、现在依然是社会体系的组成部分。在他看来,根本就不存在与不同社会背景相一致的不同道德类型。不过,从根本上说,显然他认为只有一种单一的道德,这种道德深深地铭刻在人的天性中,历史学和民族志告诉给我们的道德类型仅仅是它们具有进一步的相似性而已。只有同样的观念和同样的情感才能处处起作用,人们达到的文明只有程度上的不同,所以它们的不同也不过是清晰度和力度的不同。
 
这是多么简单化的道德进化观啊!这个概念的极端简单性与用来证明这个概念的事实的丰富性之间,存在多么鲜明的对比啊!为了重新发现构成古代自然法哲学之基础的原则,难道我们真的如此需要充分利用民族志和历史学吗?
 
这充分说明,威斯特马克及其所属学派所坚持的道德观念和研究道德观念的方法具有根深蒂固的矛盾。一方面,他们认为道德观念是复杂的,并且因此看到,为了理解道德观念,人们必须从道德观念的历史表现形式出发来考察它;所以,他们才感到必须求助历史学。另一方面,同古典道德学家一样,他们相信,人们有可能把这种复杂性还原为几种非常普遍的、基本的观念和情感。结果,他们展现出来的博学多识似乎是表面上的,在任何情况下,这种博学多识都与从中推导出来的简单的理论结论毫无联系。但是,即便道德实在果真如此,我们单凭内省就能理解它,那么我们也很难通过源于纯粹内省的解释来解释它。
 
如果说我感到有必要批评作者所运用的方法和他的道德科学的观念,那么我同时也有理由赞扬他的博闻强识。他博览群书,这是无可比拟的。这部著作代表了一种巨大的努力,当然也有很大的用途。对作者讨论到的每个问题而言,读者都可以发现丰富的参考价值和有用的信息。

*本文节选自《涂尔干文集》第二卷《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书评,威斯特马克,《道德观念的起源和发展》”,付德根,渠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为阅读及排版便利,本文删去了注释,敬请有需要的读者参考原文。
 
**封面图为《道德观念的起源和发展》(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Moral Ideas)书封。[图源:Wikipedia]

〇编辑:长木  〇排版:盆栽
〇审核:一叶 / 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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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策划人:小象(社会学在读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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