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光国,台湾“民主行动联盟”创办人。美国夏威夷大学社会心理学博士,现任台湾大学心理学系教授,致力于社会科学本土化运动,并发展本土社会心理学。著作:《人情与面子》《知识与行动:中华文化传统的社会心理学诠释》《社会科学的理路》《儒家关系主义:哲学反思、理论建构与实证研究》《反求诸己:现代社会中的修养》等及中英文论文100多篇。[图源:crntt.com] 专题导言 “报”这一概念在中国社会由来已久,对中国人的生活而言,“报恩”“报仇”“报应”等说法一直较为常见和重要。但是,当这一日常概念上升到学术、尤其是社会学的研究层面时,究竟应该作何处理呢?互惠原则、社会交换理论、感戴研究等西方人类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的概念和理论,对此具有何种程度的解释力?它们和生长于中国社会的“报”是一回事吗?本专题即介绍有关“报”概念的本土探索。首先,本专题将推送杨联陞于1957年发表的论文,此文最早出现在费正清主编的《中国的思想和制度》一书中,揭开了此后有关“报”概念研究的序幕,其后杨联陞还在香港中文大学新亚书院做过一次同题演讲。如果说杨联陞对“报”的探索侧重“报恩”,那么第二篇来自文崇一的论文则更多从“报仇”出发,关注到了“报”的另一面。尽管分析中涉及社会科学的理论和方法,但杨、文二人的研究还是偏向思想史或文化研究领域。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在本土化热潮下,台湾学界涌现了一批有关“报”的研究,这些成果集中诞生在“中国人的心理”系列讲座中。专题选取了讲座中黄光国和杨国枢二人的发言稿,这两篇更多是从“报”的实际运作出发,与上述文化理念的研究有所不同。其中,黄光国的《报的个体与群体》一文,从西方心理学对报恩心理的研究回看中国的“报”概念,以此辨析后者的特殊内涵;杨国枢的《报的功能与变迁》一文,则是从个人和社会维度出发,分析了“报”在中国社会文化下的功能,并对其历史和未来变迁做了回顾和展望。在两篇发言之后,专题还摘录了与会人士的座谈稿,希望读者能对当时台湾学者在进行本土概念探索时的困惑和思考有所了解。接着,专题选取了刘兆明从组织社会学角度出发对“报”所作的研究。最后,专题以翟学伟2007年发表在《社会学研究》上的一篇论文作结。这些学者们的研究表明,社会交换理论等经典理论对“报”的运作有一定的解释力,但“报”的概念意涵又并不仅限于此,而有其独特之处。囿于专题篇幅和策划者学力,本专题只希望这个小专题能为读者们呈现台湾和大陆学者在探索“报”这一本土概念时的已有成果,使读者朋友们感受到日常概念上升为学术研究时的趣味和不易,同时也能对社会学研究在挖掘本土概念及其用法上的重要性有所感触。报的概念,在西方心理学有相当多研究,我想在谈报的概念之前必须先分辨两种不同报的概念。一种是社会交易底下报的概念,换句话说,我们平常所说的交易行为,其中也蕴含报的概念,我付多少钱,你就必须交给我多少东西,这种交易行为,基本上也是报,这种报的行为,我想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而且永恒存在。社会中普遍存有施恩、受惠、回报三种义务可是今天我们要谈的报的概念,不是这种报,我们从纲要上所看的报恩、报仇并不属于这种类型的报,而是牵涉到一种义务性的报,也就是我受到别人的恩惠,我有义务要回报对方,或者,别人有要加害于我,我心里自然会产生一种不平衡感,这种不平衡会推动我采取报复的行动,今天我们所谈的重点应该是属于第二项。在过去西方社会有为数不少的学者从事义务性报概念的研究,依照社会学家A. W. Gouldner(一九六〇)的看法认为,“报”(Veciprocity)是一种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中的规范。甚至早在本世纪初,法国社会学家M. Mauss在一九二五年出版的《礼物》(The Gift)一书中,便检讨很多原始社会里,有关施恩、送礼等行为,书中有个要点,谈到他从这些社会行为观察到有三种基本义务:第一是,当我们看到别人有需要时有给予的义务,换言之,如果别人有困难、有麻烦的问题发生时,我却未能帮助,在道德上是说不过去的;第二是假设你发生困难,跟你有关系的人要帮助你,你有接受的义务;第三是我接受别人的好处或帮忙后,我有义务回报人家。这三种义务几乎是原始社会人际关系的基础。一九八〇年,出现一篇有关这类报的研究文章,比较值得我们注意,他是匹兹堡大学社会心理学家Martin. S. Greenberg,他总括了过去白人社会做过有关报的研究,探讨义务性的报,写了一篇论文,提出“感恩理论”(A Theory of Indebtedness),也就是当一个人受到别人的恩惠时,内心会有欠负的感觉,因此产生强烈回报的冲动。这项理论主张:个人在某一时间定点上感恩图报的程度,受到下列四组因素影响:一、当受施者认为,施恩者助人的动机是出自关心受施者的利益,而非出自施恩者本身的自利动机时,受施者感恩图报的程度会愈强;反之,如果施恩者是出自本身的自利动机时,那受施者就不会有义务性的回报的感觉。二、受施者感恩图报的强度是受施者获得的净利及施恩者付出的代价之和,三者的关系,可用一个方程式来加以说明:I=B+C。I代表受施者感恩(Indebtedness)的强度,B代表他所获得的净利(Benefit),C代表施恩者付出的代价(Cost)。三、受施者认为,当施恩者帮助他,若其动机是出自本身的意愿,而非出自他人请求、角色义务,或其他因素时,受施者感恩图报的程度愈强。例如,施恩者是个警察,警察帮助人是基于角色义务,受施者自然不会产生报恩的心情。四、受施者感恩图报的强度,会牵涉到社会比较历程,也就是说,受施者在接受恩惠时,目击者的态度、看法及施恩者对我回报的期望,都会影响受施者回报的强度。这一点等一下我们在谈中国人的报时可能会有相关,因为这受施者回报的强度,并不是个人所能决定,牵扯到整个社会对你的期待,一旦撤除社会期待时,相对受施者回报的强度也会降低。这是西方人谈到报恩理论时的主要想法。假如我们从西方世界回过头来看看中国有关报的研究时,正如杨先生说的,到目前为止,我们只看到两位较深入的研究者:杨连陞(一九五七)及文崇一(一九八二)两位先生。两位先生都是历史学家,他们从中国的历史文献中找出大量的材料,说明中国文化中“报”及“报恩与报仇”的概念,对于中国传统社会里报概念的厘清,有相当大的助益。西方社会报恩不报仇,中国社会报恩也报仇因此,假设我们从研究的角度出发,来看中国社会报的行为跟西方社会报的理论结合起来,会产生哪些特点呢?这是我个人从事这方面的思考的焦点。在此,我也想针对这点做进一步的分析。依照社会学家Gouldner(一九六〇)的看法,“报”是一种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中的规范;然而,反观西方心理学,却发现他们在讲报的概念时,只有“感恩图报的理论”,而没有“报仇理论”。当然,这并不是说西方历史上没有“报仇”的社会现象,事实上,在西方社会法治未张的时代,“报仇”的现象仍然相当普遍,譬如莎士比亚的名剧《王子复仇记》便是一个著名的例子。只是,当西方社会进入法治社会后,受害者私寻报仇的现象就逐渐减少。换言之,在一个法治公平的社会里,“报仇”是法官或法院的事,而不是受害人的事,所以西方心理学只有“法官判案心理学”,而没有“报仇心理学”,但是在中国却没有法官判案的研究,反倒是报仇的传奇故事普遍流传,这是很值得中国人深思的问题。《哈姆雷特》(Hamlet)又名《王子复仇记》,是莎士比亚于1599年至1602年间的一部悲剧作品,是他最负盛名和被人引用最多的剧本。戏剧中叔父克劳迪谋害了丹麦国王——哈姆雷特的父亲,篡了王位,并娶了国王的遗孀葛簇特;王子哈姆雷特因此为父王之死向叔父复仇。剧本细致入微地刻画了伪装的、真实的疯癫,探索了背叛、复仇、乱伦、堕落等主题。[图源:kknews.cc] 为什么中国传统社会里,那么强调报仇的概念呢?文崇一先生的文章收集了很多中国传统社会报仇的标准及报仇的方式,可以提供大家参考。基本上,报仇观念之会流行于中国传统社会,可能与当时缺乏公正的司法体系有关,尤其是当仇人是官吏,受害者是平民时,可能发生“官官相护”的现象,导致受害者在无处申冤的窘境下,最后只好自己动手报仇。根据文先生所收集的中国史书上记载的七十七个案例(见表一),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很有趣的现象,在案例中百分之四十五的结仇者(施害者)为官吏,而复仇者的部分,平民竟高达百分之六十六,两种比例差距可以说明,有些身为平民的复仇者可能因为仇家是官吏,受害之后,觉得无法循法律途径,获得公平的补偿,只好自己动手报复。其实这种现象即便在今天的社会,还是依然存在。再者,“报”虽是普遍存在于世界各种不同文化中的规范,然而,很明显的,在“个人主义”文化的影响下,西方心理学不论是“感恩图报理论”或“法官判罪理论”的研究,都是以单独的个体为研究对象。中国社会则不是如此。中国社会由于受儒家五伦观念的影响,往往不是将个人视为独立的个体,而是把人视为五伦关系中的一环。意思就是你受了好处,跟你家人受了好处是一样的;相对地,你家人受了害处,跟你受了害处一样。而且这种好处与害处会因关系的差别而产生相异的反应。这种五伦的观念也深深影响着中国人报的行为与概念。影响所及可参照文先生所收集中国典籍上主张报仇方式的资料。(见表二)从表二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出:中国文化传统所主张的报仇方式,会因报仇者与受害者间的关系不同而产生差异的报仇方式。例如:“父母之仇,不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不反兵”意指来不及回家拿兵器,当场就找仇家报仇),“族人之仇,不同邻”,这种主张完全符合儒家所说的五伦关系,父母是五伦中最重要的一环,以致于父母的仇是非报不可的。因此,我们或许可以进一步推论:中国人报恩和报仇的对象,很可能不是仅限于个人,而是扩及到和当事者有关的家族系统,甚至朋友、国家,这与中国人缺乏独立个体恐怕都是相关的。所以,将来如何修改西方的“报恩理论”使其更适用于中国社会中报的行为与概念,可能是目前国内心理学家值得发展的研究。佛教的果报观念使中国的报带有神秘色彩除了儒家理论的影响外,佛教的轮回果报观念也很明显地影响到中国人对报的行为与态度。这种影响我想分成两方面来加以分析:第一:超自然力量对人类行为的控制,所谓“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或者“举头三尺有神明”,这些观念多少会左右我们的实际行为。这种报的概念根源是来自超自然的力量,而不是社会中的任何人。这种观念对传统社会中的个人行为可能具有某种程度的约束力,但是,一旦社会迈向工商业时代的过程中,这种超自然的约束力可能会面临某种程度的考验。考验的结果也会导致报的概念与行为转变。第二:当个人觉得自己无法报答他人的大恩时,通常会说“来世再报”;或者当个人无力报复对方的深仇大恨时,通常也会说“变厉鬼也要回来索命”。这种跨世代的报概念显然是受到佛教轮回转世的观念所影响。这种影响与儒家传统中的“报恩及报仇”概念交互作用下,使得中国人的报的内涵更丰富,同时也幅员广大地左右着中国人的社会行为。*本文选自黄光国《报的个体与群体》,见顾瑜君《中国人的世间游戏》,张老师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0年。**封面图为民间传说“吕四娘杀雍正”的故事。野史记载,吕四娘为报家仇,参加选妃混入宫中,后在服侍雍正就寝之际用短剑将其斩首。[图源:kknews.cc]〇编辑:长木 〇排版:盆栽〇审核:一叶 / 兰也 鸣谢专题策划人:旻昱(南京大学社会学院硕士研究生) 更多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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